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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的类型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体有两种情形:其一,在判决宣告前实行应当数罪并罚的犯罪,在《刑法》第69条做了规定;其二,在一罪宣判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漏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的数罪,参见《刑法》第70条的规定。其二,先犯的罪经宣判以后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法定期间内又犯应当处以一定刑罚之罪,依照《刑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应该按照累犯从重处罚的犯罪。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按照本章第一节所确定的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这里所论述的数罪,是指同一犯罪主体的行为因具备了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因而应当依法受到数罪处罚的行为。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典型的数罪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数罪所触犯的罪名对数罪进行分类,可以把数罪分为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均构成独立犯罪,但是属于性质相同、罪名相同的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说,惯犯和连续犯都是同种数罪的情况,即符合触犯性质相同、罪名相同这一个特性。但是,惯犯在法律上被规定为一罪,而连续犯在裁判上被当作一罪来处理。可见,这里所讲述的典型数罪中的同种数罪,已经将惯犯和连续犯排除在外。

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的数个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说,结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也是异种数罪,但是由于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或者在裁判上被处断为一罪,因此,在我们这里讨论典型数罪里面的异种数罪也没有包括结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2.根据数罪发生关系的不同,可以将数罪分为并发关系的数罪和累次关系的数罪

并发关系的数罪,是指行为人以数个犯罪的意思,实施数个行为,分别构成数个犯罪,其先后或者同时发生的犯罪,并合发生在判决宣告前的情况。大体有两种情形:其一,在判决宣告前实行应当数罪并罚的犯罪,在《刑法》第69条做了规定;其二,在一罪宣判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漏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的数罪,参见《刑法》第70条的规定。

累次关系的数罪,是指行为人犯罪后再犯罪,具有数个犯罪构成,其先后犯罪之间具有依法加处或者重罚情节的累次关系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一罪宣告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实行“先减后并”原则的数罪。这种情况规定于《刑法》第71条。其二,先犯的罪经宣判以后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法定期间内又犯应当处以一定刑罚之罪,依照《刑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应该按照累犯从重处罚的犯罪。

【注释】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第225页。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5版,第182页。

[3]张明楷著:《刑法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66页。

[4]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90页。

[5]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5版,第189页。

[6]苏惠渔主编:《刑法学》,第229页。

[7]苏惠渔主编:《刑法学》,第230页。

[8]苏惠渔主编:《刑法学》,第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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