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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开庭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

第八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民事诉讼中审理诉讼案件的程序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程序,是审判程序中最完整、最系统的程序,具有完整性、独立性、排他性和广泛的适用性等特征。

一、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经济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是本案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侵犯其经济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执的当事人。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起诉时须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即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何种义务,或者解除、变更某种法律关系,或者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原告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案情事实,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否则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理。首先,应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不应受理。其次,要审查原告起诉的手续是否完备,如果起诉的手续不完备,人民法院应要求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补正。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决定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之前,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依法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前的一个必经阶段。

(一)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案件,也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告知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正确履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分别告知原告和被告各自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所承担的诉讼义务。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三)认真审核诉讼材料

承办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人员必须通过审阅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以及各自的证据和其他诉讼材料,初步了解案情,掌握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和矛盾的焦点,并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对于案件必要而当事人又无法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收集、调查工作。

(四)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理前准备阶段,应初步了解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被告提出的答辩。如果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反诉请示,还应审核反诉是否成立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人民法院可在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前提下,收集部分必要的证据。

(五)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发现起诉人或应诉人不合格,应当将不合格方换成合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则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心环节。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形式,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公开进行开庭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总之,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在受诉法院内进行,也可以在受诉法院外适当的地点进行;还可以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需要,派出审判人员组成巡回法庭,到当事人所在地、案件发生地、争执标的物所在地去开庭审理案件。

开庭审理一般分为六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前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日期。对当事人采用传票传唤,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用通知书通知;同时,应当发布开庭审理公告,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二)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庭审调查

庭审调查是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主要阶段。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加以陈述。其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件进行直接的、全面的调查。庭审调查中各种形式证据提出的一般顺序是: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庭审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原告有权增加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即可结束法庭调查,转入法庭辩论。

(四)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就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当事人根据法庭调查的材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及理由,向法庭提出自己的结论性意见。目的是使案件的事实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进一步明确化。法庭辩论的参加者只能是原告、被告和诉讼中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答辩;诉讼中的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按原告、被告,然后第三人的顺序展开互相辩论;最后由审判长依次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作出判决前,对于能够调解的,可以在事实清楚、是非明确的基础上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及时作出判决。

(五)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终结后,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合议庭成员退庭进行评议。合议庭的人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评议应当秘密进行。评议情况由书记员制造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六)宣告判决

合议庭评议完毕,应当制作判决书。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结果一律公开进行。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在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宣判,法院都要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对开庭审理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撤诉

宣判前,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诉讼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即导致本案诉讼程序终结。

(二)缺席判决

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缺席判决: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等。

(三)延期审理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以下特殊情形,使开庭审理无法进行的,可推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四)诉讼中止

在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五)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使诉讼程序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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