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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存在肯定性直接证据时,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认定案件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否定性直接证据与案件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对立或排斥关系,只要存在否定性直接证据并查证属实,就足以排除案件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可能性。②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必须经过逻辑推理。④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它可以表现为任何一种证据方法。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

(一)直接证据的特点

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①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在存在肯定性直接证据时,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认定案件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否定性直接证据与案件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对立或排斥关系,只要存在否定性直接证据并查证属实,就足以排除案件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可能性。②肯定性直接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供述证据(如刑事诉讼中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犯罪人有接触的被害人的陈述等);否定性直接证据则可以是法定证据方法中的任何一种,并不要求证明实体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③在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认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有所谓“孤证不能定案”: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各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只有被害人陈述而没有被告人供述,或虽有被告人供述,但不能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只有被告人供述,或只有证人证言的;只有直接书证而没有被告人供述的等一般均不能认定犯罪事实存在。

直接证据的优点在于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明的过程较为简单,效果也较为明显。但也存在固有的缺点:一方面,直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直接证据大多表现为供述证据,易受供述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伪的可能性较大,其客观真实性较难确定,稳定性也较差。

(二)间接证据的特点

间接证据的特点是:①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②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必须经过逻辑推理。在只有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时,推理证明的过程更为复杂。由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它在案件的证明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空间,而这些证明空间就需要一定的推理来填充,或者以一定的推理作为桥梁,连接事件的原因与结果、行为与动机、现象与本质。这种推理的前提有两种情况,一是必然真实性前提,如人们抛向空中的物体会在重力作用下落向地面,因此某甲在其家中随手从窗户抛下的空酒瓶会落向地面;另一种是或然真实性前提,如从高楼上抛下的酒瓶有可能砸伤下面的行人,因此要证明某甲从窗户抛出的空酒瓶就是致楼下行人乙头部受伤的原因,还要证明砸伤乙的物体就是甲抛出的酒瓶,或者证明在那段时间内楼上没有其他任何人往楼下抛酒瓶。这些由推理连接起来的间接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排除其他可能性结论,才能最终证明案件事实。③各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效果和方向必须是一致的,不能互相矛盾,必须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即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每个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都有赖于其他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足以得出肯定的结论,且这一结论具有排他性。一方面,要判断前提的真实性,即作为推理的前提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判断形式的正确性,即推理的形式是否符合逻辑推理的有关规则。一般来说,以必然真实性判断为前提的间接证据的证据力大于以或然真实性判断为前提的间接证据的证据力;以或然真实性判断为前提的间接证据中,前提为真的概率与证据的证据力成正比,即前提为真的概率越高,证据的证据力就越大;反之,就越小。④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它可以表现为任何一种证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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