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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责任

时间:2022-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第二重含义中,“分”即角色,说明责任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社会角色是相联系的,一个人的行为要与其社会角色相适应,也表明了社会对责任主体的行为预期。新闻传播责任指新闻传播本身角色所赋予的、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应恪守的行为准则、规范和应尽的义务,即对国家、社会及公民大众应该承担的法律、道德和职业责任及义务。新闻传播的责任是通过新闻报道来实现的。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乃是根本的社会公正。

一、新闻传播责任

(一)新闻传播责任的含义

恩格斯说:作为社会的人只有遵循自然和社会规律去承担责任,才能既向个人负责,又向社会负责。尽心尽责有利于社会和自己,失责渎职不利于社会和自己。我们每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你不得不做的事情,这就是责任。那么责任的含义是什么呢?

在《汉语大词典》里,责任有三重含义: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分内应做之事;未做好分内应做之事所应受到的谴责和制裁。在第二重含义中,“分”即角色,说明责任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社会角色是相联系的,一个人的行为要与其社会角色相适应,也表明了社会对责任主体的行为预期。第三重含义表明,一个人的行为没有担负起社会对角色的预期,不符合社会规范,就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制裁。责任在法律上也有三种解释:一是职责,二是义务,三是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某种后果。从伦理上讲,责任是维系社会关系的保障。社会是由许多人生活在其中的、有制度和规则组成的系统,这个系统中的每个人都会与其他人发生交往。在交往中,人们在受惠于社会和他人的同时,也必然要受制于他人和社会,就是说在得到利益的同时,也要付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的履行维系着社会的正常运转。马克思认为,责任是自然和社会要求的客观负担。他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34]责任源于社会关系中人们彼此的承诺,也是社会对每个成员的行为期待,社会性是责任的本质属性,因此,责任又常被称为社会责任。责任是对每个人在人生各阶段承担的多种角色的共通性要求,是对每个人行为的社会规范,它贯穿于每个人的一生。

责任的概念既包含法律上的含义,也包含伦理上的意义,甚至还有职业上的特定要求。职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共同构成责任的三个方面。综上所述,责任是指“由一个人的资格(包括作为人的资格和作为角色的资格)所赋予、并与此相适应的从事某些活动、完成某些任务以及承担相应后果的法律和道德要求及规范”。[35]

社会有组织、有分工、有制度,每个人都承担一定的社会角色,一个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社会负责。社会自身的维系和发展需要每个人按角色的规范去实践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新闻传播也不例外。新闻传播责任指新闻传播本身角色所赋予的、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应恪守的行为准则、规范和应尽的义务,即对国家、社会及公民大众应该承担的法律、道德和职业责任及义务。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责任与新闻道德、义务相联系,规定了新闻传播“应该做”的内容。新闻传播的责任是通过新闻报道来实现的。

(二)研究新闻传播责任的理论依据

1.研究新闻传播责任的理论基石——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权利是权力所保障的利益,是权力所保障的索取。”[36]权利是权力所保障的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而权力是社会管理者拥有且被社会承认的迫使被管理者服从的强制力量。“义务是权力所保障的必须且应该付出的利益。”[37]在社会中,个人享有什么权利,履行什么义务,是由社会通过一定的规则所承认、规定、赋予的。权利与义务是人们通过他们的行为而对利益的索取与贡献。任何权利主体在享有某一权利的时候,必须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8]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不是他自己能够自由选择的,而是社会分配给他的。只有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与他承担的义务相等才是公正的、应该的。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乃是根本的社会公正。在这里,义务与责任实为同一概念。权利向来都是伴随责任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任何人除了享受权利之外还要承担责任,在获取的同时必须还要付出,任何人、任何部门、组织机构概莫能外,否则这个社会就会陷入无序的状态。一个人在享有某些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意味着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应该等于或小于他所承担的责任。正如赵汀阳所说:“一个社会角色所能获得的权益必须至多等于所承担的义务。”[39]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大于他所承担的责任显然是不应该的。

新闻传播从业者由于自己本身的特点,拥有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等,这些权利虽然并没有明确地出现在法律文书之中,但都可以在宪法中找到相应的渊源,尤其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有较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比如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里的言论自由不仅仅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在口头上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更重要的是指公民享有可以借助新闻媒体公开或半公开地发表自己的观点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新闻工作者也是公民,他们当然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新闻工作者与普通人的不同之处就是他把寻求、获取、传播新闻信息作为自己的职业,从而使公众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等权利。言论出版新闻自由不是权力而是权利,是公民的民主权利、政治权利。而言论出版新闻自由是以对他人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如果一个人利用言论出版新闻自由去煽动民族仇恨、侮辱他人人格、诽谤他人名誉,不负担良心的义务,那么他就不应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只有在他负起相伴随的道德义务时,他才享有相应的道德权利。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和传播权等是公民行使表达权和知情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一种职业权利,这些权利是社会公众授予他们的,新闻传媒接受社会的共同委托,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应尽的责任。权利和责任是彼此相伴而生并且相承而行的,只讲权利不讲责任是极端危险的,而只要求责任不享有权利则是不牢靠的;权利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权利的保障。新闻传播所拥有的功能即传播新闻信息、协调社会、传承教化,这些既是新闻传媒的权利,同时也是其应行使的义务、应尽的责任。

2.研究新闻传播责任的理论渊源——西方社会责任理论

1947年,由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K.哈钦斯担任主席的美国民间艺术团体——新闻自由委员会出版了研究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这份报告首次提出了新闻社会责任论的主张,强调大众传播媒介对社会和公众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提倡自由而负责的报刊,因而成为新闻批评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社会媒介集中和垄断的加剧使媒介越来越被少数人控制,成为少数媒介大亨利益的代言者,而大多数人则越来越失去表达自己意见的手段和机会。在营利动机的驱使下,媒介内容越来越浅薄化、刺激化、煽情化,以金钱为唯一的驱动和价值评判,严重地危害了健康的社会道德规范,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带来了不少深刻的社会问题。这种状况引起了人们对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理论及其媒介制度的强烈不满。为此,该报告指出:“新闻自由的危险,部分源自新闻业经济结构的变化,部分源自现代社会的工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更是由于操纵新闻的人不能洞见一个现代化国家对新闻业的需求以及他们不能判断责任和不能承担肩负的责任所造成的。”[40]负责任的报刊应把对社会的责任作为传播行为的重要规范。为此,该报告指出,报刊应“接受一种社会责任,即要对社会负责”。[41]媒体对社会有责任提供真实和重要的消息,例如注意其职业品质,进行道德自律,为公众提供客观公正的报道。如果媒体忽略它的公共责任,政府可有限度地进行控制。社会责任理论既承认新闻自由是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又坚持新闻自由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强调新闻自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份研究报告出版以后,引起了西方新闻界对责任问题的广泛关注,开始了对新闻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最终使得社会责任论在西方新闻界广泛流行。1956年,由威尔伯·施拉姆等人合著的《报刊的四种理论》将传媒同社会的关系归纳成四种理论模式,即集权主义理论、自由主义理论、社会责任论和苏联模式。其中美国学者T.B.彼得森执笔的“报刊的社会责任论”正式提出了社会责任论的概念和命题,提出社会责任论的目标是使媒体兼顾自由和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的各种功能,以确保人类获得更多的权利,对社会责任理论作了独到的阐释。“社会责任理论提出了如下原理原则:(1)大众传播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因而媒介机构必须对社会和公众承担和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2)媒介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应该符合真实性、正确性、客观性、公正性等专业标准;(3)媒介必须在现存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约束,不能煽动社会犯罪,不能传播宗教或种族歧视的内容;(4)受众有权要求媒介从事高品位的传播活动,这种干预是正当的。”[42]到20世纪后期,社会责任论已成为西方新闻思潮的主要代表,并被大多数媒体所认同,对世界各国新闻界产生了广泛影响。“责任”一词已经悄然成为新闻界指导、规范自己职业行为的一个原则性概念,同时也说明社会需要一个可以问责的新闻界。

(三)新闻传播的责任主体及客体

新闻传播的责任主体也就是新闻传播活动中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指新闻媒体组织及其新闻从业者,新闻从业者是指在新闻机构专门从事新闻采集、制作、传播新闻信息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者,即记者、编辑和媒体管理者。新闻传播责任主体不同于新闻传播活动主体。新闻传播活动主体包括:传播主体,即记者、编辑;收受主体,即受众;控制主体,即媒体管理者;新闻源主体,即新闻信息提供者。新闻传播活动是一种职业活动,只有媒体组织及其直接从事新闻传播业务的职业工作者,也就是从事新闻采写、新闻编辑及媒体管理者,才对新闻传播的内容负责任。

新闻传播的责任客体也就是新闻传播责任对象即社会。新闻传播责任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要对社会负责。社会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本质是指“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43]“社会”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由一定的社会关系所构成的整体;二是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群。广义的“社会”,应当包括这两个方面的内容。马克思认为:社会的本质既不是在整体也不是在个人之中,而只能在人与人的关系、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中去寻找。这个观点科学地揭示了社会的本质。因此,社会不是单个个人的简单相加,而是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生产关系是社会的基础。社会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元素构成的有机系统,具有特定的结构和功能,按自身的客观规律运动和变化。在社会系统中,从社会关系的层次和水平上来看,社会关系主要包含个人关系、群体关系和社会制度三个不同的层次。因此,作为新闻传播责任客体的社会应包括社会制度、社会群体和社会中的人。新闻传播既要对社会制度负责,也要对社会群体、社会中的人负责,这是新闻传播责任客体的基本要求。

(四)新闻传播的责任种类

新闻传媒的责任源于传媒在社会中担当的角色,传媒的责任与其社会功能密切相关,传媒社会角色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导致了附在传媒身上的社会期待是多重的。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出发,以不同的立场规定责任的对象和内容时,就会产生不同的观点。就我国新闻传媒的属性来看,传媒的角色始终逃不脱三种角色的规定——服务社会公众的工具、服务政治权力的工具、赚取经济利润的工具。为此,媒体承担的责任主要有社会责任、政治责任、经济责任。

1.社会责任

新闻传播的社会责任是由新闻传播的社会公器角色所赋予的,与传媒作为公共领域的角色相联系,源于其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的属性。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的最本质的关系,就是公共利益的创造及其作用的发挥。新闻传播的社会责任,是指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通过新闻传播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时,对社会及公众应该承担的法律、道德和职业责任及义务。新闻传媒的社会公器角色要求新闻传媒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坚守客观、真实,守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良知追求公共利益、社会效益,对社会公众利益负责。社会责任是新闻传播作为一种职业或专业的核心支撑,是新闻从业者道德自律的目标指向,也是新闻职业道德的核心价值。

职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共同构成责任的三个方面。新闻传播的职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这三类责任的交叉与重叠共同构成了新闻传播的社会责任。

(1)职业责任:新闻传播的职业责任是新闻传播活动本身的职业角色所赋予的义务以及违背这些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在职业责任中既有法律的约束,又包含道德的规范,同时还体现了职业本身的特殊要求。新闻传播的职业责任源于新闻传播的功能,即满足社会大众新闻信息的需要。功能既是权利,也意味着责任。新闻传播的职业责任也称传播责任或专业责任。传播新闻信息是新闻传播的基本功能,也就是新闻传播的基本责任,新闻传播活动的责任主体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对新闻信息的采集、制作、发布必须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新闻传播者首先要尽力满足社会大众的新闻信息需求,传播社会大众所需要的,与大众生活、利益密切相关的,具有新闻价值的社会各个方面的信息,确保社会大众对新闻事件和各种信息的知情权。其次,新闻传播的内容要尽力做到真实、全面、客观、公正,这也正是新闻之为新闻的独特规定性;否则,新闻传播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最后,在传播方法上,要尽力做到及时、实时、公开。

(2)法律责任:任何法律都是用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责任对社会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新闻传播的法律责任是指新闻传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新闻传播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这是新闻从业者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法律责任是任何法律明文规定的,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任何行业、任何部门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履行自己的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法律范畴内的权利与义务这两个方面。我国法律对新闻传播活动的各项权利给予保护,同时新闻传播活动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依法限制一定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媒体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非常明确的。比如媒体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责任,媒体在传播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不得宣扬邪教和其他危害社会的内容;媒体从事新闻传播活动不得损害报道对象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刊播他人作品,就承担了征得许可、署名、支付报酬和不得篡改作品内容等责任。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对新闻传播的各种限制性规范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中。

(3)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指在社会客观的道德评价体系中,行为主体在具有意志自由的前提下,在道义上为他所选择或做出的行为的善恶、是非等价值和后果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是个体对自己某一具体行为的自控制能力与承担后果能力的统一。新闻传播的道德责任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主体在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制约下应尽的道德义务以及因过失所受的道德谴责,它是高于法律责任之上的更高要求与规范。新闻传播的道德责任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这种责任不是外部责任,而是内部责任,它是依靠传播主体内心的信念、社会舆论促使主体自觉去完成的,而不依靠任何强制力量。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行为和新闻传播内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符合社会公共行为规范,遵守社会公共道德,不报道和传播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内容;献身正义、人道,为公众利益服务;恪守新闻职业道德,遵循新闻职业规范,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理性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2.政治责任

任何传媒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政治工具的特性,承担服务政治的角色,这是因为任何国家的传媒都受政治权力的控制,只不过政治控制的强度各有差别。我国新闻传播的政治责任是与其作为政治工具的传媒角色相联系的。在我国,大众新闻传媒都是国有资产,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是各级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因此,媒体负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引导社会舆论的义务和责任,对党和政府负责,这就是新闻传媒的政治责任。政治责任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以是否符合制度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倾向作为是否应该承担政治责任的标准。政治责任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政治制度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弘扬社会主旋律,传播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先进文化,确立起主流意识形态的导向地位。

3.经济责任

新闻传播的经济责任是指新闻传播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通过向大众提供新闻信息产品获得经济收入,从而对新闻传媒的经济利益负责。这是传媒的经济属性,与其所扮演的市场主体的角色相关,即当传媒成为以追求经济利润为目标的市场主体角色时,传媒就自然具有了经济责任。我国新闻传媒的产业性质得到确认,市场主体地位得到肯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营机制下,经济利益是传媒立足的根基,大部分传媒(除党刊、党台、党报外)都具有不可推卸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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