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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传受主体间的交流与共建

时间:2022-04-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实现传受主体间的交流与共建人既是体验的主体、判断的主体、表达的主体,同时也是交往的主体,是与其他主体共生、共存、共建的社会主体。真正的主体只有在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中,也就是在主体与主体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的主体身份时才可能存在。交往合理性意味着三种合理性因素的统一和共存。

第四节 实现传受主体间的交流与共建

人既是体验的主体、判断的主体、表达的主体,同时也是交往的主体,是与其他主体共生、共存、共建的社会主体。真正的主体只有在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中,也就是在主体与主体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的主体身份时才可能存在。

与日常生活中的人际交流相比,大众传播中的主体间性也许更容易让人理解,也显得更为明晰。大众传播是媒体所进行的大规模的信息传递活动,既要有传播者的存在和传播活动的进行,还须得有接受一方的存在和接收活动,才可以构成完整的传播链条。更何况,大众传播的实现不仅不是传播一方进行单向的传播活动即可达成的,而且也不可能完全按照传播方的“一厢情愿”得到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接受者的认可。可以说,正是接受者的存在,才赋予大众传播以存在价值和社会价值,才使大众传播的社会性、人文性成为可能;正是在对接受主体正当需求的满足和引领中,大众传播才可能创作出经典,具有示范的意义;也正是在与接受主体的“交往”中,传播主体实现着个体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不管是在存在的意义层面上,还是在传播的目的层面上,甚至是具体的话语指向层面上,主体间性都内在地存在于大众传播之中。

生命活力也离不开主体间性。个体无法脱离群体而独存,人的生存本就是一种社会性的生存,利己与利他是同一事物的两面,生命活力的获得也离不开群体的共同进步和发展。何况,生命活力本身就具有扩展性和建设性的内涵,它蕴含的存在感、丰富感、新鲜感、希望感,不只是为了显示自身的生存力量,也是为了“烛照”他人的;它显示的有力感、成长感、创造性、超越性不是为了打垮他人,而是为了推动他人的。在以主体间关系构筑的社会里,生存活力既是自我之“镜”,又是生存之“灯”,观照自我,警醒他人,并照亮共同前进的路程。

可见,在个体意义之外,生命活力的社会意义具有更为强大的力量,不但能使生命活力获得更为高远的发展空间,反过来也进一步增强着主体的生命活力。活力的获得不是个体无中生有的结果,而是从集体中汲取力量来增加自己的能量;活力的认定也不是主体个人的“自吹自擂”,而是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认可和评价的结果;活力的发展更不是保证主体能够更加的“光荣的孤独”,而是“燃烧自己”也“照亮别人”。

因此我们说,生命活力的丰盈在于以生命点燃生命,以活力催生活力。

一、以“生存交往”的理念来要求有声语言大众传播

(一)主体间的交往行为

对于主体来说,不能接受的是,世界对于他来说只是一双眼睛内的世界。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他的智慧可以使他对世界的无限丰富性有更多的认识,他的对世界的好奇心和创造力,不但适应着这世界还将改造这世界!

而他人就是这世界的一部分,他人就是与我共同生存在这世界上的同类,他人就是与我一起改造世界的伙伴!和“他者”发生关联既是我生存的需要,也是我自我实现的需要。通过别人的“在”,我确证了自己的“在”;通过了解别人,我更多地认识了自己;通过共同协作,我延展了自我的能力;通过共同实现,我实现和提升了我的生存价值。

人作为认知主体、生存主体、伦理主体、实践主体,在社会化的生存中,必然超越自身界限,与同样作为认知、生存、伦理和实践主体的他者彼此关联、相互作用。因此,在主体性之中自然隐含着主体间性的成分。主体间性就是人作为主体在对象化的活动方式中与他者的相关性。

真正的主体性不是征服性的,而是建设性的,不是消耗性的,而是生长性的。主体性不是以占有、改造,甚至是摧毁和损耗客观世界或其他主体来加以实现的。作为主体的人,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不一定是也没必要是一种不可和解的对立关系,而应是一种和谐的共处共生关系。片面强调某一个体、某一群体、某一种群的主体性,把自我的主体性建立在对“客体”的征服和奴役上,不但有悖于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最终会受到规律的惩罚,而且这种粗率的、粗暴的行为方式也不会为主体带来真正的满足。

道理很容易明白,但是在具体实践中,问题却总是层出不穷。正如萨特所总结的:“在我选择我的自由时,我也要求他人的自由,然而当我进入行动领域时,我就不得不把他人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显然,我们在此遇到了一个二律背反……”[26]因此,蕴含着主体间性的主体性,既是一种事实,又是一种价值;既在现实之中,也尚在途中,需要我们不断去努力、去实现。

我们认为,以交往理性作为主体间协调的方法,是解决这一“二律背反”的根本出路。

交往行为理论是在对主体性问题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哈贝马斯是交往行为理论的代表。在他那里,所谓的交往行动是指不同主体之间以语言为中介,以理解为目标,通过理解和交流,达成共识,从而实现合作、协调关系的那种行动。交往行为蕴含着交往合理性。交往合理性实质上就是对话理性和商谈理性,是主体间的符号化协调和理解关系。

哈贝马斯认为,合理交往应该坚持的共同普遍条件有:认知的真实性、主观的真诚性、规范的正确性(或正当性)以及语言的可领会性。其中,认知真实性与客观世界相对应,适用认识的真理性标准和诉求;主观的真诚性与自我世界相对应,要求主体的表达意向和交往意向是诚实的、无欺的;规范的正当性与社会世界相对应,要求规范具有交互性、共同性和普遍性,这是交往的普适性标准。

交往行动不同于以往任何一种理性活动,同时涉及三种行动,即目的论(策略)的行动、规范调解的行动和戏剧行动,所以,交往行动要与三重世界发生关联。其中,与客观世界的关联,追求目的合理性;与社会世界的关联,奉行规范的正当性;与自我世界的关联,注重动机的真诚性。第一种情形以真理性为己任,是知识理性;第二种情形以正当性为目标,是道德理想;第三种情形涉及主观意向,是审美带表情的。交往合理性意味着三种合理性因素的统一和共存。[27]

我们之所以用“交往行为”概括和规范主体间的共生共存关系,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主体间是一种共在关系,存在着交往的现实性和交往的必要性;其次,交往作为一种面向主体开放的沟通行为,意味着承认主体间存在着平等的对话关系。交往理性摒弃强制、统治、权力、金钱利益等纯粹工具性和策略性的动机,反对工具化、技术化、官僚化,反抗奴役和物化,是一种协调性、建设性的行为而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强制性、压迫性行为;再次,交往行为实现的过程是一个沟通、理解、对话和协商的过程,目的是出现一个“双赢”的局面,在性质上是建设性的而不是破坏性的。对交往理性的履践与维护,有助于主体道德能力和社会价值的增长,有助于维护主体间的共同权益,实现主体的共同进步;最后,尽管交往行为理论和大部分社会理论一样,具有“以偏概全”的问题,甚至还带有“乌托邦色彩”,在现实生活中,即便主体间的关系在形式上实现了规范和统一,但是主体间的关系也会永远存在着张力,存在着疏离的可能。交往与主体间性并不能保证这些负面问题的出现,但是交往理性(商谈理性、对话理性)却提供了一个合理而积极的途径,使最终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可能。其力求公正、合理的立场和积极的理想色彩,也许正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理想有着相协调的一面。

(二)有声语言大众传播——“生存的交往”

雅斯贝尔斯认为:“真正的交往应该是‘生存的交往’,这是一种心灵与心灵的对话,是一切‘爱的斗争’的过程。斗争的目的不是一方征服另一方,一方取消另一方,而是借助一方来消除另一方的弱点。这种交往是人们共同对付自己的有限本质,共同向着自由和理想的新世界迈进的真正交往。”[28]按照雅斯贝尔斯的说法,“生存的交往”才是一种“真正的交往”,这样的交往是一种“心灵的对话”,是“爱的斗争”,可以共同对付生存的“有限的本质”,共同迈向“自由和理性的新世界”。这样,方式合理性中的内在意涵和最终目的就鲜明地展现出来,具有更加明确的价值论色彩了。

大众传播也应是这样一种建设性的、超越性的充满责任、爱与进步的“生存的交往”。

首先,大众传播营造了一个特殊的生存空间。

大众传播是一种建立在话语交往基础上的生存交往,生活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的人们其实也生活在一个语言共同体中。人们通过语言进行交流、沟通,把自然的“生存共同体”变成一种“认识共同体”,并在生产活动的协调中结成“行为共同体”。在共同体中,“说”不只是“说者”的“言说”活动,在一定意义上它就是“沟通”、“对话”、“协调”的同义词。而“说”与“听”是一种伴生关系,有“说”就有“听”,有“说话主体”就有“听话主体”,要使“说”有人听并让人听得进去,就要说得有对象、有目的、有道理、有意义、有吸引力,就要顾及听者的需要、爱好,就要考虑“说”对听说双方的意义和效用。因此,“说”本身就包含着主体间性的内涵,人们言说活动中的语用原则也正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在有声语言大众传播中,传播主体通过有声语言传播行为,建构了一个集中的话语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传受之间进行着“话语交往”,并通过话语交往,共享着信息、整合着认识、协调着行为,进行着社会交往和生存交往。

其次,交往理性应是大众传播的工作原则。

在大众传播空间之中,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之间从目的、期待到心态、心理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差异甚至是矛盾。二者都希望通过大众传播得到些什么:对于传播主体而言,有声语言大众传播是自己必须(不管情愿不情愿)的工作,没有选择性(已经实施过选择,要承担传播责任),他注重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通过传播活动,传播主体个人和所在的群体会得到一定的、可以量化或数据化的利益;接受主体对媒介或媒体有选择性(相对而言,事实上我们往往无从选择),他不能从中得到直接的经济利益,往往还需付出一定的金钱作为接触媒介的代价以及其他的直接功利(一般意义上的。广告主是以另外的方式与传媒发生关联的,不算是完全意义上的接受主体),他的得到往往表现为自身需求的某种满足,如信息的获知、娱乐的获得等等。可以说,传播主体是以主动的创造方式介入传播的,接受主体是以被动的寻找方式介入传播的。当然,接受主体以群体的力量可以影响到传播主体传播目标、方式的设定,在这个意义上也是主动的一方;传播主体也必须考虑到受众的需求和愿望并以此调整自己的传播活动,也有受动的一面。期待不同,方式不同,而空间相同,矛盾往往不可避免。

正是因为如此,我们不把有声语言大众传播作为一种物理学意义上的信息传递过程,也不把大众传播仅仅作为一种市场经济形态下的商业行为,而把它看做传受主体都“深陷其中”的生存交往。面对交往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需要以平等的视角、对话的方式取得沟通、理解,实现主体间的共同生长。

总之,用“生存的交往”来指代有声语言大众传播,既强调了大众传播对传受双方的重要性,是对当前大众传播于世界的重要性的真实概括(并不过分);也显示了我们对于有声语言大众传播的殷切希望,它不是我们生存生活中的“匆匆过客”,而是我们生活其中的公共空间(文化的、精神的,也是具体的、现实的),我们不但生活于其中,而且要在其中呼吸新鲜的空气、吸取丰富的营养、发现高远的天空,在其中自由地飞翔!

(三)以“生存的交往”来引导和提升大众传播

我们说,大众传播是一种“生存交往”,交往包含着对话和理解,并不意味着在大众传播实践中这是一种实现了的现实。

从大众传播的整体来看,大众传播是有着一定消极意义的。大众传播的消极意义在于:垄断意见,使人们丧失辨别力;降低艺术追求,造成大众审美鉴赏力的退化和文化水平的下降;用低廉的代价,剥夺人们的自由时间;代替亲身行动,麻醉精神。[29]“垄断”、“剥夺”、“替代”不符合交往理性的精神,“使……降低”、“使……退化”不是生存交往的目的。

从传播主体来看,“当代的传者,往往表现为:在芸芸众生之上的‘智者’,或在茫茫人海之中的‘火炬’;在‘上帝’之下的教士,或在豪门之前的仆人。前者总在为人们指点迷津,后者总在对人们祈求恭迎”,[30]前者常常是“传者中心论”在传播中的现实表现,后者则常常是“受众中心论”在传播中的现实表现。高高在上、自以为是、颐指气使是一种征服性的行为;奴颜婢膝、因势取利、迎合媚俗则不啻为一种自我贬损。但是,不管是把别人对象化还是把自我对象化,其实质都是对主体性的践踏;不管是以谁为“中心”,把作为主体的另一方进行“边缘化”,都是对主体间性的漠视。传播主体与接受主体间应是一种互为依存、共同成长的主体间关系。

同时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的大众传播中,传者和受者并不是同一天平中的两个同等的砝码,处于平衡的关系之中。就话语权来说,传受之间的实力并不对等,传者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首先,传受关系不能互为置换,传播身份是需要授权才能获得的。作为生产者的传者,显然被分配了更大的话语权力;其次,获得了授权的传者拥有强大的话语平台,掌握着议题设置的主导权和发言权;再次,占据话语平台中心位置的传者拥有进行大众传播的强大的技术手段,使自己的传播无远弗届,具有广泛的影响;又次,传者是有组织的。媒体往往运用特定的政治、经济资本,聚合了媒体工作者的群体力量,甚至整合了社会力量进行有目的的传播活动。相对于此,受众则缺乏有效的组织,在面对强大的大众传播时,往往是“孤军奋战”;最后,受众缺乏有效的权力、畅通的渠道、便于操作的方式来参与传播事务。受众的思想、愿望、要求要想在大众传播中加以反映和满足,必须经过多种反馈渠道被传播主体获知,并且只有被传播主体接受,将之纳入传播之中,才可实现。而渠道是否存在、畅通,反馈是否全面、准确,接受是否及时,表现是否到位,仍然取决于媒体和传播工作者的愿望与努力。因此,虽然受众不是“枪弹论”里一触即倒的被动的“标靶”,虽然面对大众传播受众并不是完全消极的而是具有一定的能动性和主动性,但是,“弱势受众”确是客观的现实,至少当前仍然是如此。承认这一点,传者就应承担更多的传播责任和社会责任,加强“为受众服务”的意识,主动并准确全面地吸收反馈,及时调整议程和传播状态,满足受众真实、合理的要求,以调整这种事实上的不平衡;而忽视或者否认这一点,就会造成传者推卸责任,甚至出现虚假的“为大众”(迎合、媚俗即属此列)。表面上看是“提升”了接受主体的地位,实质上反而进一步降低了对受众的责任。如果是由于对大众传播实质认识不足,则还可以归之于能力不够,如果出于其他考虑而有意营造这种氛围或鼓吹这一观念,则不免居心叵测,反而是对受众的极大的不尊重。承认这一点,也就懂得了“生存交往”观念的树立在大众传播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因为没有实现真正的交往,才需要以交往理性来加以观照和引导。

因此,消除大众传播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需要传播主体在群体中共同努力,解决传播主体在传播中的主体异化,更需主体自身亲力为之。承认共在关系、谋求共同成长是实现交往的前提。不但要追求共同成长,而且还要为此付出实际行动。不但要在交往中获取进步,还要能为他人在交往中的收获作出贡献。通过自己的传播形象、传播行为,为接受主体营造足够的信息空间、文化空间、精神空间。

总之,以“生存的交往”作为有声语言大众传播的传播原则,有助于扭转大众传播偏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忽视人的发展这一局面,可以改变传播主体在有声语言传播时不恰当的传播心态和传播方式,可以改善传受主体间明显失衡的传受关系,能够引导大众传播消除负面影响,提升有声语言大众传播的质量、效果和品位。

二、以诚感人,心灵对话

在有声语言大众传播中,和主体关系最密切、最直接且最需要主体负起责任的是“真诚性”问题。

真诚性要求“言语者所表现出来的意向必须言出心声”,[31]它涉及主体的动机、目的及其展现情况,对于主体的交往活动至关重要。

(一)真诚与目的设置

真诚的要务在于传播主体的目的设置上。当然这一目的不是直接功利性的,不是大而无当的,而是情感性和本体性的,是具体而实在的。

1.“慈故能勇”

《韩非子·解老》有这样的说法:“慈母之于弱子也务致其福。务致其福则事除其祸。事除其祸则思虑熟。思虑熟则得事理。得事理则必成功。必成功则行之也不疑。不疑之谓勇。圣人之于万事也尽如慈母之为弱子虑也,故见必行之道。见必行之道则明,其从事亦不疑。不疑之谓勇。不疑生于慈。故曰,‘慈故能勇’。”由于从根本上为对方考虑,因此才会在目的上“务致其福”,为了能够“务致其福”,必须在思虑上考虑纯熟,“思虑熟”了“则得事理”,才能在理性上“见必行之道”,才会有正确的目标和成熟的“路线图”,由于有了充分的论证、规划,有了良好的动机,因此才能在行动上“行之不疑”,表现在态度与精神上则是“亦慈亦勇”。这一严密而充满了人性的推理,建立在人间的真爱与挚爱的基础之上,以此行事,将无往而不成!它虽然隐含着“牺牲性”付出的前提,但何尝不深蕴着成就自我的意涵呢!在这里,“自失”的危险被“自为”消除了。

传播主体在大众传播中也应秉持如此的情怀,只有真正为受众考虑,才会发现真正的需求、设立积极的目标,才会精心策划、认真准备、考虑周详,才会乐于“在场”、“勇于出席”,才可能“善于发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之所以借鉴“慈故能勇”,不是由此强调传播主体地位尊崇、凌驾于接受主体之上,传受之间是“慈母之于弱子”的关系,而是因为这一比喻生动、清晰地道出了纯洁、美好的目的对于主体行为的重要性。我们认为,“慈故能勇”的实质不是保护,也不是替代,不是限制,更不是为着功利的目的,而有着一种深深的“爱”与责任在其中。

2.“仁者爱人”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讲究人文关怀的民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最好的注解。从讲求群体合作和社会价值出发而形成的理解人、尊重人、关怀人、帮助人的人生信念,成为中华民族最有代表性的优秀传统。“仁者爱人”是我们的民族之根、立国之本、立身之本。正是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我们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灿烂的社会文明。

爱不是空洞的教条,而是主体性在人的情感世界的具体反映。爱具有主动性,是主动的求索与付出。爱也具有能动性,爱的努力导向自我的满足与幸福。德国哲学家马克斯·舍勒尔就曾指出:“……谁越是能爱,世界对于他也就越有意义。”[32]这样,作为主体性在主体情感世界中之集中体现的爱,就成为一种生产性的力量和行为,它要求着主体的生命活力,也增强着主体的生命活力。“爱的能力要求一种敏感、清醒、增强生命活力的状态,这种状态只能是在生活的其他许多领域内同样具有这种生产性和主动的倾向之结果。如果一个人在其他许多方面不是生产性的,那么,他在爱的方面也不会是生产性的”。[33]

在生活中,爱带来的可能是内心涌动的温暖、油然而生的感动、发自内心的快乐,也可能是焕发精神的振奋、携手共进的团结、心灵深处的共鸣。有的爱追求结果,有的爱乐于付出。爱可能表现为行动上的体贴、帮助、搀扶,有时只在于内心的关心、挂念、同情、祝福。爱有时也会有“恨铁不成钢的”焦虑,有无法表达、无处用力的苦闷,有曲解、误会的伤痛,但却总能给人以付出后的满足和充实的快乐。

对于传播主体来说,爱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切实的感触,是意识、情感、态度;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显明的效果,是感动、鼓舞、振奋、贴近。爱,不是苛刻的要求,而是主体自身的需要;不是单方面的付出和牺牲,而是一种精神的收获和丰足。

不管是“慈”还是“爱”,其共同点都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具有本体论的意义。它着重强调了主体间相互依存的内在性和不可分割性,强调了主体间共同生存、共同成长、共同发展的重要性和必然性。立足于这样目的之上的交往,其总体必然是真诚的。立足于这样目的之上的有声语言大众传播,也必然能规避诸多失误,大可以“行之也不疑”。

(二)真诚表现为尊重

“尊重主要展开于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之中,它常常有二重表现形式:作为自我对他人的期望,它意味着要求他人承认与肯定自我的尊严;作为自我对他人的交往原则,尊重则表现为对他人内在价值的肯定”。[34]在尊重的二重表现形式中,包蕴着平等、双向的内涵。在有声语言大众传播实践中,尊重可能是被说得最多但做到的甚少的一种传播要求了。有的播音主持工作者只要求接受主体尊重自己,大呼“观众也要和我们一起长大”,好像观众跟不上自己“前进的步伐”,自己无奈成为一个“孤独的舞者”或“多数人暴虐”的受害者。有的则既不愿尊重别人,也不大尊重自己,把传播视作“儿戏”,其逻辑是“我既不当真,你也不必太在意”。没有尊重,哪来的真诚?用一句极普通的话说就是,“先要自尊,才能要求别人尊重自己。想让别人尊重自己,先要学会尊重别人”。

要尊重别人,首先要“心中有人”。在有声语言创作中,对象感的有无可以作为检验传播主体是否尊重接受主体的指标之一。对象感的核心是“感”。“‘感’的基本含义有两层:第一,‘格也,触也’,就是指人的第一信号系统对外物的感知;第二,‘感者,动人心也’,感与‘撼’通,感就是心有所动”。[35]在大众传播中,受众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存在对于传播者来说,只是一种客观的、概念性的存在,还没有成为生动鲜活的、作用于情感的存在,其中的关键,在于传者是否认识到受众的存在,感受到受众的存在。认识到了、感受到了,受众才切实存在,传播才真正开始。也只有切实感到受众的存在,播音员主持人才能摆脱传播上的与心理上的孤立状态。

进一步地,对象感不仅是感到对方的存在,而是这种存在使得心有所动,改变了传播者的心理状态和表达状态,使之更有目的性、更有具体性、更具生动性、更具人文性。仅有对象,不见得有对象感,以前常说,“目中无人,心中有人”,但是“目中有人”,心中不见得就有人,还必须“目中有人,心中更有人在”。因此,对象感的核心是“感”,而“感”的核心则是“心中有人、心有所动”。我们甚至可以说,“感”实质上是一个生命对另一个生命的亲近、沟通、交流、启动、触发、融合,是生命对生命的烛照、徜徉、畅现,是“情以物迁,辞以情发”。

尊重不仅是尊重受者的生存权利,不仅是感受到受者的“物理”的“在”,还要尊重受者作为主体的“生命”的“在”;不仅是尊重受者的“遥控选择权”和“消费权”,更要尊重主体的生存发展权和生存表达权。接受主体同样具有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同样具有主体的尊严和发言的权利。我们这里并不是要片面抬高接受主体的地位,也不是要在形式上为接受主体争取更多的发言的机会,而是要再一次强调传与受的主体间关系。因为,只有真正意义上的尊重,才会唤起传播主体的责任意识,才会提高主体对自我的要求,才能保证在有声语言大众传播中不会出现高高在上、盛气凌人或趋利忘义、诿过于人的现象。

(三)真诚在于真实、自然

动机好不见得就能产生好的传播效果,还要注重传播的方式及其流露出来的态度。正如“艺术也只有在最自然的时候才成为艺术”一样,有声语言大众传播也只有在自然、真切时才显示出它的真实性、真诚性。

在当前的一些新闻类节目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主持人,在节目中或眉飞色舞、滔滔不绝,或故作神秘、绘声绘色,以故事化、戏剧化的方式“吊人的胃口”。这些节目的内容想必是真实的,主持的方式也许是为了提高节目的可视性,动机应该也没有多大问题,毕竟,取乐于大众并没有错!但是,“当新闻被包装成一种娱乐形式时,它就不可避免地起到了蒙蔽作用。……电视新闻节目提供给观众的是娱乐而不是信息,这种情况的严重性不仅在于我们被剥夺了真实的信息,而且在于我们正在逐渐失去判断什么是信息的能力。无知是可以补救的,但如果我们把无知当成是知识,我们该怎么做呢?”[36]仅仅拘泥于形式的创新,而没有思想的闪光,缺乏内容支撑的形式最后只能演变成为蹩脚的表演。表演也许只求一时之欢、一时之利,但是其伤害却能“伤人于无形”。或者肤浅的东西终究只能蒙蔽一时,受众一旦从“锣鼓的喧嚣”中清醒过来,就会由怀疑传播者的态度发展到否定传播的内容,“欣赏”的可能只是主持人“自欺式的欺骗”吧!本想让人“捧个热场”,结果只会是“一嘘而散”。

还有一些主持人,倒也明白真诚的重要性,懂得“要想感动别人,首先得感动自己”。可是明明无动于衷,却用足了力气“煽情”,明明只是“作秀”,却奢望别人感动。殊不知,不是自然的流露,真如“东施捧心”,愈增其丑。

(四)真诚的灵魂是体贴

“体贴”二字看似普通,其内涵却极为丰富。“体”是视角互易、感同身受,“贴”是贴近人心、心灵共振。体贴之中,尽显关爱之情、亲切之意,前面所说的平等、尊重也包蕴其中。

体贴意味着本质意义上的主体平等。拥有更大话语权的传播主体在面对传播主体的时候,不应把对方当做客体来加以改造,而是在人格意义上实现平等,构建传受间真正的主体间性。这一主体间性并不取消彼此的主体性,传受主体仍然各自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并在交往之中进行“平等的争执”!这种争执不是征服性、压迫性、剥夺性的,而是雅斯贝尔斯所说的“心灵与心灵的对话”,是“爱的斗争过程”,“斗争的目的不是一方征服另一方,一方取消另一方,而是借助一方来消除另一方的弱点。这种交往是人们共同对付自己的有限本质,共同向着自由和理想的新世界迈进的真正交往”。[37]

体贴还需要传播主体能够进入接受主体的内心世界,它不是对空洞的概念的抽象理解和理性演绎,也不是把某些“大而空”的口号整天挂在嘴上。而是要和具体的、活生生的人发生直接的关联。并且不是一般的关联,而是要“进入”他的内心深处,与其探寻和共享“人性的共通之处”,并消除传受主体间的隔膜、隔阂,在主体间建立一种信任关系,实现彼此心灵的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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