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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媒介权力的形式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电视媒介权力的形式丹尼斯·朗把权力的形式区分为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又进一步把权威细分成强制性权威、诱导性权威、合法性权威、合格权威以及个人权威。暴力形式分为物质暴力和精神暴力。丹尼斯·朗认为,诱导性权威是经济权力的特殊性质,但它不同于残酷的经济剥削。

第五节 电视媒介权力的形式

丹尼斯·朗把权力的形式区分为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又进一步把权威细分成强制性权威、诱导性权威、合法性权威、合格权威以及个人权威。他以图表说明了权力的各种形式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见下图)[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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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力的终极形式是暴力。暴力形式分为物质暴力和精神暴力。操纵的概念是被这样界定的,“当B不知道A影响他的意图,而A在事实上做到使B追随他的愿望时,我们可以说,这是操纵的事例”。[29]丹尼斯·朗解释说,任何影响他人反应的有意而成功的努力,只要他未将所需的反应明确告诉对方,就构成操纵。丹尼斯·朗引用达尔和林德布洛姆的研究,认为“通过使用信息、奖励和剥夺,蓄意操纵他人的领域,看来会像自发领域控制一样普遍、广泛和全面……”[30]操纵这种权力形式不大可能引起权力对象的直接反抗,成功的操纵有时甚至会被权力对象当做自己的主动选择,认为是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情,从而激起他们热烈的响应。操纵更多地借助于符号信息,影响他人的行为。丹尼斯·朗认为,说服也是一种权力形式,比起其他权力形式,说服更像自发的公平交易。丹尼斯·朗把说服定义为:“如果A向B提出论据、呼吁或劝告,B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目标独立地估量其内容后,接受A的意见作为自己行为的依据,那么A就已经成功地说服了B。”[31]

电视媒介不属于物质暴力的形式,但却可以归入精神暴力的形式,它通过言辞或其他符号方式有意侮辱、贬低或者丑化一个人,对其精神造成巨大的伤害。丹尼斯·朗认为,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制度化的精神暴力形式,“例如革职仪式,从事黑色魔术或巫术,发表咒骂声明”。[32]那么,电视节目中屡见不鲜的暴力场景、凶杀场面、污言秽语或粗口,是否客观上对受众产生思想或者情绪上的侵害呢?所以,有学者以“屏幕暴力”来形容电视的精神暴力,不无道理。

电视媒介显然也包含着操纵这种权力形式。丹尼斯·朗认为,在掌权者和权力对象之间,存在两种主要的操纵形式:“一种是掌权者可以通过用作隐蔽暗示的符号通信,对权力对象行使秘密控制,以限制或有选择地决定权力对象的信息供应;一种是不露声色地反复灌输某些积极或消极态度。”[33]大多数商业广告和许多政治宣传都涉及这种操纵方式。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以及其他关于人的生物学、心理学研究,把操纵技术延伸到人的潜意识世界,一批掌握这种知识和技能的专家成为令人不安的因素。在对于电子符号如何辐射和刺激人类大脑的研究中,也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成果,所有这些知识都已被用来操纵人本身。所以,电视所具有的魅惑性在很大程度上对人们独立认知和判断的能力发出了挑战。对此,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阿多诺认为,人们对电视的反应不是“自由”主体那种独立的反思性的反应,而是下意识的群众化的反应:“现代大众文化重复性、雷同性和无处不在的特点,倾向于产生自动反应并削弱个体反抗力量。”[34]电视播放系统能在瞬间便将同一信息符号广为传播,电视媒介的这种技术特征成为阿多诺批评以电视为代表的大众文化麻痹和操纵群众的一个主要原因。好莱坞影片《楚门的世界》,讲述了一个名叫“楚门”的男子,从一出生就被放置在一个精心设计的电视片场,他的一举一动,他的全部生活内容都在他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电视机构转播出去。他的邻居、朋友甚至他爱上的姑娘都是电视台导演安排的演员。直到有一天,他偶然发现了这个秘密,终于从无处不在的电视摄像机镜头中走出来,进入真实的世界。如今,风靡欧美的“真人秀”节目,给我们形象地展示了电视媒介权力操纵一切的巨大威力。电视所操纵、营造出来的世界,电视对于人的欲望的制造,可能已经形成人的“感觉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人并不能够区分自己每天所想所要的一切哪些是出自内心的真正需要,哪些是被媒介机器制造出来的需要。

说服是电视媒介的一种主要权力形式。丹尼斯·朗指出:“印刷机、广播和电视发射机、扬声器和扩音设备的拥有者和控制者对个别公民拥有巨大的说服优势。个别公民的答辩,只能是关掉电视或收音机,或者拒绝购买特定报纸。而在现代城市生活条件下,他无法避免完全成为暴露于控制无所不在的通信媒体的那些人的大量说服之下的一名‘受制听众’。通信技术革命已经建立了新颖、复杂的说服工具,使用这些工具构成至关重要的权力资源。”[35]从掌权者角度来说,说服这种权力形式是成本较低,又不会引起权力对象敌对或反对的最可靠的方式。毫无疑问,电视成为最具有时代特征的说服工具之一。

电视媒介与权威的关系十分复杂。丹尼斯·朗把权威作了非常细致的区分。他认为,权威可以分成强制、诱导、合法、合格、个人五种类型。在丹尼斯·朗看来,权威的实质就是发布命令。他根据权力对象不同的服从动机,详细地辨别了权威与权力的不同。我借鉴丹尼斯·朗的分类方法,是因为在这种详细区分中,能够对应地找到电视媒介的权威内涵。

强制性权威是政治权力的主要基础。它是借助武力威胁建立起来的一种权力形式。显然,电视媒介与这种权威形式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诱导性权威是依靠给予权力对象某种奖励或者回报建立起来的权威形式。丹尼斯·朗认为,诱导性权威是经济权力的特殊性质,但它不同于残酷的经济剥削。他解释说,“(诱导性权威)是存在于一切社会几乎无处不在的权力形式,在那里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对生活资料行使更大的控制权——通常是对生产资料有更大控制权的结果。事实上,在生产水平达到超过维持生命的一切社会中,劳动分工造成获得生产资源的不平等,使一些人得以对另一些人行使权威。”[36]由于在现代社会中,商业逻辑已经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只要存在交换关系,只要交换双方不平等,原则上都存在一种诱导性的权威。甚至占有卓越的知识和技能,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都可能成为行使权力的基础。具体到电视媒介机构来说,它所拥有的丰富物质财富和巨大的象征资本,足以对观众形成诱惑。在观众和电视机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交换关系。电视媒介以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或其他方式,诱使观众关注节目,并按照节目的某种要求或者制定的规则来行动。这样,在观众和电视媒介之间,就出现了一种诱导性的权威关系。对于电视台来说,行使诱导性权威主要是为了扩大电视栏目或者节目的知名度,拉动收视率

所谓合法性权威,按照丹尼斯·朗的定义,是指这样一种权力关系,“其中掌权者拥有公认的发布命令的权力,而权力对象有公认的服从义务。是任一特定命令的来源而不是其内容赋予合法性并引起接受命令之人的自愿遵从”。[37]合法性权威以共同规范为先决条件,这种共同规范可以是道德规范,也可以是某一特殊群体的特殊规范,比如军队纪律。在这种共同规范面前,每一个人都有某种不自觉的遵从意识。如果权力对象不愿服从,就可能受到来自社会压力这样的精神惩罚。丹尼斯·朗认为,合法性权威比强制性权威和诱导性权威更有效率。因此,“赤裸裸的(即强制性的)权力总是谋求以合法性为外衣”。[38]合法性权威是一种相对隐蔽的权威形式,它有时已经内化为权力对象的自我约束意识,所以发挥作用相对更可靠。对于电视来说,合法性权威是被电视代理的。电视媒介总是以公众利益的名义或者共同道德标准来评判一件事情的是非。从某种角度上说,电视是社会共同规则的监督者和执法者。中国老百姓出于对舆论的崇拜、对技术的相信,常常天然地对电视抱有某种程度的信任和认同。这也可以说是电视拥有合法性权威的一个民意基础。

合格权威是丹尼斯·朗的一个发现。他认为,很多研究权威的学者忽略了基于专门知识或技能基础上的权威。他指出,“合格权威是一种权威关系,其中对象服从权威的指令是出于信任权威有卓越的才能或专门知识去决定何种行动能最好地服务于对象的利益与目标”。[39]他用“医嘱”来说明合格权威的行使方式。比如一个医生向患者提出建议,说:“停止喝酒,否则你在一年之内会死亡。”那么,病人可以听从,也可以拒绝。医生并不能用强制手段要求病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病人遵从了医生的建议,就表明他基于对医生才能和医术的信任,服从了医生的合格权威。合格权威的显著特点就在于,权力对象接受某种外部权威的命令是因为相信这是为他自己的利益服务的。合格权威能够以知识和技能,而非仅仅靠强制性规范发挥作用。丹尼斯·朗还指出,当拥有合格权威的专家学者担任职业角色时,合格权威很容易变成合法权威。他解释说,“专业从业人员对顾客并无约束力,但他通过国家承认得以在实际上垄断他提供的服务。他的正式证书具有像官职标志一样的作用,使他免除说服顾客听从劝告的负担。”[40]他还进一步指出在现代社会中,专业人员如果滥用自身拥有的合格权威的危险性。他说,“把专长用作谋求特权和权力的假面具,而不是像声称的那样作为增进公众利益的方式,使专长越来越处于危险境地。”[41]这种危险,其实就是专业人员借助合格权威的名义,谋求自己的某种特权。如果一个掌权者同时拥有某种基于专业知识的合格权威,他很可能会把这种权威作为自己统治合法化的手段。比如,南美洲一些国家所出现的专家型的总统,常常顶着某个英美名牌大学经济学博士的头衔。可以说,经济学博士的头衔帮助他获得了更稳固的政治地位。那么,合格权威对于电视媒介有什么意义呢?我们可以从电视频频借助专家访问来增加自身可信度和合法性的角度来理解这一权威方式。现在,专家介入电视已经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指出,电视的传播特性需要一批“快思手”。布尔迪厄认为,电视追求收视率和时效性,给记者和专家带来很大的压力。而人的思维是需要足够的时间的。因此,布尔迪厄提出了一个问题:“电视在赋予那些认为可以进行快速思维的思想者以话语权的同时,是不是已经命定只配有一帮子fast-thinkers(快思手),一些比他们的影子思维还要快速的思想者?”[42]在布尔迪厄看来,电视台一些部门手中掌握的专家通讯录上的那些“快思手”,是没有时间对电视所提出的种种问题进行思考的,他们只能按照一种“固有的思想”对新闻事件发表评论。他指出,“电视只赋予一部分快思手以特权,让他们去提供文化快餐,提供事先已经过消化的文化食粮,提供预先已形成的思想。”[43]布尔迪厄的观点不免带有某种精英色彩,对专家介入电视过于苛责了。但他的分析也揭示出某种现象。我们看到,在中国现在的各类电视栏目中,一些领域的专家也成为这样的“快思手”。他们以自己比观众更丰富的专业知识,在某些突发事件到来时,常常在第一时间被请到电视演播室,分析事件成因、描述事件特点、介绍事件背景、预测事件发展态势。比如,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俄罗斯人质绑架事件、伊拉克战争等重大新闻发生时,专家评论成为必不可少的电视内容。更极端的例子出现在凤凰卫视,首席评论员阮次山、曹景行、何亮亮等人,既是媒介从业者,又是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他们自己常常充任某一节目或栏目的主持人、制作人。这种情况下,已经分不清他们的身份。专家与传媒从业者一体,合格权威从这个意义上已经变成了合法权威,从某种程度上看,也已经制度化了。所以,借助电视传媒,专家话语在我们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获得越来越大的权威影响力。这是电视合格权威的主要内涵。

按照丹尼斯·朗的研究,权威的最后一种形式是个人权威。他认为,个人权威是被爱者对爱者的权力,爱者按照“你(被爱者)的愿望就是我的命令”的原则行事。个人权威有双重含义:一方面,它是基于掌权者的特殊性格和能力而不是基于其社会角色或广义的规范品质;另一方面,它源于对象对独特的个人品质的感觉和评价而不是掌权者强制、奖励或提供专家咨询的资源。[44]在他看来,爱情、尊敬、友谊或存在倾向于统治与屈从的心理素质都是个人权威关系的基础。他认为,个人魅力是个人权威最纯粹的形式。总之,“个人权威是最漫无边际的权威形式,它的成分存在于几乎一切权威关系之中,因为权威总是由具有独特个人品质的具体人物行使的”。[45]对照电视媒介,如同我们在本书前面所交待过的,根据它的人格特征,它所具有的个人权威主要体现在主持人身上。香港的凤凰卫视中文台,曾经有过“四大名旦”美誉的著名女性主持人:吴小莉、杨澜、陈鲁豫和许戈辉。它采用明星主持人策略,打出人性化招牌,吸引内地观众的注意力。每一个主持人都有自己的拥趸。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凤凰卫视的一种个人权威呢?另外,像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的著名主持人白岩松水均益、敬一丹、李咏、王小丫等人,都是家喻户晓的知名人物。他们以自己不同的个性特征,从各个角度强化着《东方时空》、《焦点访谈》、《非常6+1》、《开心辞典》等栏目的人性化魅力。爱他(她),就信他(她),听他(她),看他(她)。应该说,个人权威使电视走进了观众的心灵世界,变得更加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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