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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对美国文化传播的抵制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加拿大政府对美国文化传播的抵制对加拿大的多元民族文化政策形成最大威胁的就是美国商业文化的冲击。逐渐形成的加拿大民族意识,面对美国文化的强大影响,开始有所反应。法律和行政措施是加拿大抵制美国文化的主要手段。

2.加拿大政府对美国文化传播的抵制

对加拿大的多元民族文化政策形成最大威胁的就是美国商业文化的冲击。

逐渐形成的加拿大民族意识,面对美国文化的强大影响,开始有所反应。加拿大在抵御美国文化冲击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广播兴起CBC出现到1968年广播电视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是独特的体制创立,目的是建立保存民族文化的制度。第二阶段从60年代末到80年代末,主要是在多元文化政策确立后,在广告播出、税收、政府资助等方面限制美国文化冲击和保存民族文化。第三阶段从80年代末至今,限制与保护两方面的措施在进一步深入。

在如何面对美国的文化冲击方面,加拿大一直面临着两难选择,问题似乎很难有个圆满的结局。悖论在于:加拿大作为民主的、开放的国家,不能完全阻止美国文化产品的进口,而它又希望保持本民族的特征;它不想接受美国文化对加拿大文化的冲击,但又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美国的节目为加拿大媒介带来利润。一方面,作为一个开放和民主的社会,加拿大既不能完全阻止美国节目的进口,也不能拒绝美国文化产品为加拿大带来的利润;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加拿大也并不想接受美国文化产品对加拿大的文化产业造成的冲击和经济后果,失去加拿大民族的独立特征。所以,无论是限制美国对加拿大的文化冲击,还是保护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加拿大采取的措施远比一些民族国家温和而具有妥协性,也许也正因为此,直到现在也并未找到对付美国文化冲击的“灵丹妙药”而“一劳永逸”。

即便如此,细细梳理,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为抵制美国文化的冲击,加拿大还是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三个阶段的文化抗拒过程中,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

法律和行政措施是加拿大抵制美国文化的主要手段。

在加拿大,用来规范文化市场的法律是《广播法》(Broadcasting Act)。作为一个民主国家,加拿大在广播法律方面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以《广播法》为例,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情况,在从1932年到现在的短短70年时间里,就被修订4次。1932年版本的《广播法》是加拿大第一座广播电台--XWA成立13年后颁布的,这个版本的主要成就是规定了加拿大的广播体制:公私混合的垄断体制,以区别于其前宗主国英国和近邻美国的广播体制。从这个法令我们看出,虽然不能摆脱英美两国的影响,加拿大从一开始就试图从这两个国家的影响中找到一条自己的道路,在这个法令的规定下,“加拿大无线电广播委员会”(Canadian Radio Broadcasting Commission,CRBC)成立,以管理整个广播体系。

按照1936年版本的《广播法》,“加拿大广播公司”(Canad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CBC)成立,接替CRBC对全国广播事业的管理权,以适应当时的广播现状。1958年版本的《广播法》,为了根除CBC既是规则制订者又是管理者所产生的弊端,“广播理事会”(the Board of Broadcast Governors,BBG)成立了,它负责管理公、私广播机构,取代了CBC在全国广播电视界的管理权,法律规定,BBG有权制订规章以促进广播电台的加拿大特征。1968年版本的《广播法》,主要成就在以下五个方面:(1)批准CBC在全国推广的要求;(2)加强对外国所有权的限制;(3)要求对加拿大节目和具有加拿大特色的节目优先播出权;(4)重新肯定了这样一种看法:广播电视系统是加强加拿大文化、社会和经济结构的手段之一;(5)成立了广播电视管理机构“加拿大广播电视委员会”(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Commission,CRTC),8年后,此机构更名“加拿大广播电视电讯委员会”(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CRTC)。而1991年版本的《广播法》,为了适应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形势,又做出了一些修订。

正因为有了《广播法》的明文规定,美国资本要进入加拿大,必须要有两个前提:获得执照和加拿大的股权要达到一定比例。

CRTC现任主席查理斯·戴尔芬(Charles Dalfen)在2003年2月24日的一次演讲中,按照1991年的《广播法》,将外国资本进入加拿大广播行业的条件作了一次总结,称:“一个广播电台或电视台要获得执照,要有80%以上的董事会成员是加拿大人;加拿大人必须拥有80%以上的管理权和股票收益权;公司不能由非加拿大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2/3以上的投票权必须归加拿大人;外国所有权在投票时的影响力不能越过46.6%;广播电台、电视台的CEO必须是加拿大人。”

在抵制美国的文化冲击的斗争中,法律总是加拿大的最佳武器,以法律的名义限制美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保护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加拿大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如,1995年底,CRTC就以“凡与加拿大本国的文化娱乐业有冲突的外国公司必须退出”,将美国的“乡村音乐电视台”逐出加拿大,理由是加拿大的“新乡村电视网”将昼夜播出加拿大自己的乡村音乐节目。

在行政和法律政策的执行过程中需要提到一个重要的机构,由议会组建成立的CRTC(“加拿大无线电广播委员会”),这个机构自从它成立的那一天起,就成了加拿大抵制美国文化冲击的“排头兵”。CRTC的委员是由内阁任命的,包括13个全职委员和6个兼职委员,每五年一个任期。共有400名雇员为CRTC工作。今天,CRTC管理着3,300多家广播公司,包括电视台、有线电视网、广播电台、付费电视和专业电视、家庭卫星电视等。CRTC的首要目标,是保证所有的加拿大人有广泛选择加拿大节目的机会,并通过加拿大文化和遗产部长向议会提交报告并接受内阁的指令,除此之外,CRTC还需考虑加拿大人民及不同利益集团的需要,在公共利益与议会制订的社会、经济目标之间作一个平衡。目前,CRTC的功能是:审批营业执照、规定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标准和广告的数量、收取执照费以及财政收支等职责。目前,此委员会的功能是:(1)掌握着重要设备和手段确保加拿大广播、电视节目在安排内容上做到“加拿大化”;(2)主管许可证的颁发。想得到许可证的广播电视公司必须符合的条件,必须保证至少有50%的节目为加拿大节目,同时,要制作一定比例的加拿大电视剧;(3)要求电缆电视网给加拿大电视频道以优先权,禁止电缆电视网播放美国付费电视频道的节目。

有了CRTC的存在,加拿大抵制美国文化冲击时就有了代言机构和管理机构,在其成立以来的35年里,CRTC为维护加拿大的民族特性和团结,丰富加拿大人民的文化生活,增强国家机器的力量,限制美国文化产品在加拿大的影响,保护加拿大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

经济措施是加拿大抵制美国文化入侵的又一重要手段。

在经济措施方面,加拿大对本国文化产业和美国文化产业的态度是不同的,对本国的文化产业,千方百计地给予拨款、补助等支持,对美国的文化产业,则采取差别税率的方式,从经济上给予其打击。

注重经济措施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作用在加拿大由来已久,早在1929年,负责研究广播政策制订的艾尔德委员会就曾建议,鉴于加拿大地域广大,人口稀少,公共资金不足以支持覆盖全国的整个广播事业,所以,委员会建议完全公营的电台系统采用多种经费来源,包括商营方法。1936年,“加拿大广播公司”(Canad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CBC)成立,作为加拿大惟一的全国性广播电视网和享有国家特权、政府财政支持的公共广播机构,CBC每年都能从政府得到一大笔拨款,比如,在持续削减CBC的费用之后,1988-1989年度,政府拨给CBC的经费仍然高达9亿加元

如果说财政拨款表现出加拿大对本国文化产业进行扶持的政策,那么差别税率政策则是对美国文化入侵的重要措施,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76年的C-58法。

C-58法之所以会出台,是为了遏制加拿大企业的广告“出口转内销”。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广告商认识到美国电视在加拿大观众中的影响,便开始在美国边境电视台购买广告时间,这些广告主要是针对加拿大消费者,于是,滚滚财源流入美国电视台,70年代每年达2000万美元。作为一项应对措施,1976年,“个人所得税法”(C-58法)出台了,其中关键的一条是:对从美国、针对加拿大的广告计算收入时,纳税人本可扣除的税款均不得减免。

这项立法立竿见影,原来流向美国传媒的广告转而流向本国传媒。美国边境电视台的加拿大广告总收入在这项立法颁布两年内锐减:1975年,边境电视台的广告收入是1900万美元,到了1976年,下降到了1600万美元,而到了1977年,更是锐减到900多万美元。有一个委员会估计,加拿大从C-58法案中得到的收益是3000-4000加元/年。作为报复,边境电视台发动了一场长达10年的运动,要求美国国会对加拿大进行报复,报复手段之一,就是将美国在加拿大召开会议的税款豁免政策在国会扣留达4年之久,这对加拿大的旅游业打击很大;报复手段之二,就是1984年秋通过的“301法”,这项法案直接针对C-58法,使位于温泽的加拿大电视台从邻近的底特律市场每年损失大约500万美元的广告收入。

作为一项政策,差别税率确实能在短期内有效地实现预期目标(如“广告截流”等),但是,由于这项措施的激进性和不公平性,特别容易引发被惩处方的报复行动,引发连锁反应,这也反映了文化政策在经济利益上的重大矛盾。在以后的时间里,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产业,抵制美国的文化冲击,加拿大还继续用过这项措施,如,1995年,加拿大政府决定对美国在加拿大发行的《体育画报》征收高达80%的营业税,迫使这家杂志1998停办其加拿大版。

除了差别税率之外,广告删除也是在经济上抗拒美国文化的另一经济措施。广告删除政策最初出现在1971年7月,CRTC发布的《有线电视:加拿大广播的单一体制》中有一项规定:“委员会将允许有线电视持照者删除未经允许向加拿大播出的信号中的广告内容。虽然不允许有线电视持照者自行出售替代的广告,却鼓励他们与当地的加拿大电视台订立合同,插入由加拿大电视台出售的广告信息。”广告删除政策的出发点是:实行了此项政策以后,加拿大的广告商便不知道他们期望的消费者能否收到广告,他们也就会从美国边境电视台撤回广告了。CRTC希望加拿大企业将广告交由加拿大电视台播放,而加拿大电视台则将多余的广告收入用于发展加拿大的电视节目制作业。

这一政策马上引起了争议,因为它违反加拿大与美国电视台签订的转播协议,许多加拿大线缆转播都也不愿意执行。1974年5月,被删改了节目的美国布法罗三家电视台向加拿大联邦上诉CRTC的决定,争议的焦点在于:联邦政府是否享有规范线缆的法律权力。7个月后,也就是1975年1月,上诉法院做出回答,支持CRTC的人士说,线缆经营者有权删除广告,因为他们得到了CRTC的批准,而CRTC有权批准这一做法。美国边境电视台使用的是加拿大领空,而边境电视台的领空是加拿大的公共财产,在使用加拿大公共财产时,不论是对频道,还是对在频道上播出的信号,美国都无权提出任何要求,边境电视台无权决定加拿大人接收自己领空中信号的方式,不管是改变了的,或者是未改变的。美国电视台的人却认为,CRTC一方面让加拿大的有线电视可以无偿使用美国电视节目,一方面借删除广告,堵塞美国边境电视台的经济补偿机会,进行“掠夺”,是“国际海盗行为”。对此,布法罗电视台决定对节目进行加密,同时,向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维持了对上诉法院的判决。

20世纪90年代,全球娱乐业每年盈利1500亿美元,并以15%的速度递增。娱乐业的崛起无形中带动了许多相关产业,如科技、交通、旅游等。而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信息网络的普及、“信息高速公路”和多媒体的应用,又推动了整个社会向前大大地迈进了一步。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不仅刺激了市场需求,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更为重要的是它对国家政治外交、经济的贡献,已经改变了人们对文化的传统认识:文化是赔钱的买卖。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型的朝阳产业潜力出现,并以一种锐不可挡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发展。在这其中,美国对加拿大的文化扩张也开始进一步加剧。有人评价说,美国电视节目的泛滥“是一场美国节目的雪崩式灾难……现在严重到加拿大的孩子坐在电视机旁看美国节目所花的时间比坐在教室里读书的时间还要多。”

面对这一局面,不少有识之士呼吁政府采取措施以确保加拿大文化产品在本国市场的占有率。1991年,遗产部的前身通讯部拨款3300万加元,筹建了“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并委托联邦商业开发银行监管,用于今后5年图书杂志发行和影视音像业的发展。“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犹如一股新鲜血液,注入到文化市场,用以扶持加拿大的文化产业。其他措施包括增加文化产业的投资,鼓励本国文化产品的出口;限制外国投资和经营文化产业;规定文化产品的“加拿大内容”的比例;确立文化在国家对外政策中的支柱地位;以法律为准绳、利税杠杆,扶持产业的发展;用税收方面的优惠促进国民对文化产业的需求,鼓励全社会参与文化活动等等也在加强。加拿大还采取了一项国际化的行动,1998年6月,还在渥太华组织了一次反对美国文化支配的会议,19个国家出席了这次会议,包括英国、巴西和墨西哥,而美国则被指名排除在外。根据自由贸易会威胁到民族文化的观点,这次渥太华会议所要讨论的是要把文化产品从降低贸易壁垒的条约中排除出去。这次会议可以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延续。因斯德哥尔摩会议曾强烈主张应该把文化产品从全球贸易的《多边投资协议》中排除在外。这些措施反映了美、加之间激烈的文化矛盾,体现了加拿大政府维护本国文化市场、扶持本国多元文化发展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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