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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总统怕老板”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不怕总统怕老板”对于总统和政府,美国媒体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做到嬉笑怒骂,甚至敢把皇帝拉下马。《纽约时报》不服判决,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经过审理,否定原判。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官员的行动关系到社会利益,应该受到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但美国的新闻从业人员,不怕总统怕老板。

三、“不怕总统怕老板”

对于总统和政府,美国媒体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做到嬉笑怒骂,甚至敢把皇帝拉下马。只要他们在法律范围内行事,即使政府对他们不满意,往往也只能打断牙齿往肚里咽,无可奈何地接受既成事实。这是因为美国的媒体在这方面得到了有关法律的庇护。美国虽没有完整的新闻法,但是,保证美国新闻自由的相关条文却散见于各种法律,特别是判例中。1960年,美国黑人组织在《纽约时报》上连续刊登整版对页广告,指责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莱斯特·沙利文(Lester Sulliven)镇压黑人运动。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罪向地方法院对《纽约时报》提起公诉。法院根据以前判决类似案例确立的“公平评论”原则,即新闻媒体应对当事各方给予公正评论的原则,判定《纽约时报》赔偿警察局长沙利文名誉损失费50万美元。

《纽约时报》不服判决,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经过审理,否定原判。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官员的行动关系到社会利益,应该受到媒体和社会的监督。最高法院判决说,“对于公共问题的讨论应当是不受约束的、大胆的、开放绿灯的”,“凡是有关批评政府官员的案件,除非被批评的官员能够证明批评者使用不真实的材料,是蓄意害人的,即明知材料是假或有意忽视材料是否虚假”,否则一概不能以诽谤罪起诉。这就是著名的“蓄意害人”原则。这一判例和原则的确立,实际上是给了美国媒体以批评和监督政府官员的毫无后顾之忧的权利。因为政府官员若要以诽谤罪起诉新闻媒体,就需要证明媒体使用了不真实的材料,而且是“蓄意害人”的。这实际上是很难办到的。

197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对“罗森·布鲁姆对大都会新闻有限公司”一案的判决中,又将媒体批评政府官员的这一原则扩大到了对“公众人物”的批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说,“一个人虽然不是政府官员,但是他参加了公共活动,对社会公益有影响,就成了‘公众人物’,报纸就有权利像批评政府官员一样地对他进行批评”。此后,美国媒体就获得了批评公众人物,特别是政府官员的至高无上的权利。后来虽有多起美国政府高官,包括美军驻越南总司令威斯特摩兰将军等,以诽谤罪起诉过美国媒体,但均以败诉而告终。

这就是美国媒体之所以被称为“无冕之王”的由来。同时也是美国媒体可以把美国总统拉下马的主要背景。

但美国的新闻从业人员,不怕总统怕老板。他们因为生活之计,无疑会随时担心老板炒鱿鱼,故不在非不得已的时候,是不会冒得罪老板之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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