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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的责任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报刊的责任谈到媒介的责任,威尔伯·施拉姆对委员会的观点做了简要的概括。施拉姆还认为,传播人的责任,可在下列两种形态的行动中实现:其一为自律制度,也就是制定行为守则或规范、建立执行机构,并规定对违反者的惩处方式。

一、报刊的责任

谈到媒介的责任,威尔伯·施拉姆对委员会的观点做了简要的概括。他说,“根本而言,它应竭尽所能提供素质最高的成品”[4]。施拉姆解释说,媒体应该随时留意到阅听人需要与兴趣的深度与广度,维护意见的自由市场与以真理为鹄的一种自我矫治过程,即使在媒体的所有权日益集中时,还是应该主动地以负责任的态度来处理自己的成品。

施拉姆还认为,传播人的责任,可在下列两种形态的行动中实现:其一为自律制度,也就是制定行为守则或规范、建立执行机构,并规定对违反者的惩处方式。另一为教育,即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实行自我批评,制定工作标准,培养专业精神。他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促使大众传播的专业化,首先应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是强调“个人的”责任感,而不是“机构的”责任感。他说,传播人应负起作为一个公仆与一个专业人员的责任,而非他对所受雇的商业义务。雇主们应鼓励受雇者在言行上表现出专业精神来,当后者如果有希望发挥专业精神时,就应加以支持。受雇者应以非常严肃的态度承担起责任。

新闻自由委员会在谈到报刊的责任时指出,报刊在提供公众所需的消息和讨论内容的数量和质量时,应当具有职业谨慎。委员会解释说:“无论对于像法律和医学那样较古老的职业中的个别成员的行为有什么看法,这些职业的全体都是接受该行业的业务责任的,并且一个真正的职业者,不会为金钱而去做某些事情。”特别是报刊应当担负起消息和讨论的公共传递者的责任,应当刊登一些在经济上得不到直接报偿的高尚内容,应当互相进行严格的批评,并且应当设法提高工作人员的才能。广播机构应当取消广告客户对节目的控制。

在充分体现报刊责任时,必须由专业人员和报刊机构共同负责,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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