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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广电局的管理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地方广电局的管理省、自治区、市广播电视局是相应行政区划内广播电视事业的行业管理者,受该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广电总局的双重领导,以同级政府领导为主。

二、地方广电局的管理

省、自治区、市广播电视局是相应行政区划内广播电视事业的行业管理者,受该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广电总局的双重领导,以同级政府领导为主。同时,省、自治区、市广电局的宣传工作,受省、自治区、市党委领导和国家广电总局领导;事业建设受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广电总局的双重领导,以同级政府领导为主。上述的原则,也适用于省、自治区、市广播电视局与省辖市、县广播电视局之间的关系。

1.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的管理

各省、自治区、市广电局都是根据中央的宣传精神,针对本地区广播电视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在管理职能方面大同小异。一般而言,省一级广电局都具有以下具体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地区有关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措施、办法,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指导本地区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本地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2)研究制定本地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3)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定有关技术规章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本地区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4)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本地区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地区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参与制定本地区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5)负责本地区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的建立、撤销有关事宜的审核与报批;指配广播电视频率的规定发射功率

(6)负责本地区有线电视、卫星地面电视的管理工作。

(7)负责管理本地区电影生产、译制工作。

(8)领导本地区广播电视宣传,对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9)承办本地区人民政府、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机构设置方面,仿照国家广电总局的机构设置方式,主要机构一般设置有办公室、总编室、科技处、人事教育处、宣传处,当然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在广电局的设置方面各省都有不同于其他省份的地方。

省级广电局对直属电台、电视台的管理也包括对人、财、物、宣传方面的管理,与国家广电总局类似,只是根据地域不同在政策上稍有改变。

2.省级以下的广播电视局的管理

与省级广电局的管理有相似的一面,省级以下广电局的管理体制也与国家广电总局的管理体制一脉相承,但因为管理地域相对狭窄,管理职能相对简单,机构人员较少,省级以下广电局在对地方电台、电视台管理上也有特点。长期以来,有些地区的广电局是在地方党委宣传部领导下的由地方财政差额拨款,融广播电视管理、新闻宣传和事业发展为一体的新闻事业单位,保留“广播电视台”牌子,实行“局台合一”的管理体制,担负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本地广播电视节目采编、制作、播出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维护、改造、升级以及多功能业务开发等职能。

经过20世纪80年代广播电视事业的一段大发展之后,90年代国家开始对“四级办广播电视”作了一些冷静思考。后来这一方针已逐步调整为中央和省、地(市)三级办台,地(市)台以转播上级台特别是中央台的节目为主。地(市)以及县级广播电视局的机构设置和职能权限也相应进行了改革。2004年9月,两办下发了中办发[2004]24号文件,对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出了具体意见。其中明确在综合性试点地区,省辖市、县级市和县级现有的文化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合并,设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同时履行原三个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一新的决策直接改变了这三个系统原有的管理体制、结构体系,特别为文化产业的互融互通、加速发展提供了机遇。三局合并、共同管理的趋势成为全国范围内地级市与县级新闻行政管理机构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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