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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舆论的表达与引导

时间:2022-04-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媒体环境下舆论的表达与引导张冠文舆论作为社会的泛意识,伴随着人类生活不断发生,时时反映人们的内心呼唤,成为感受社会冷暖的“皮肤”。本文通过对新媒体环境下舆论产生与表达机制的分析,阐释其重大的影响力,从而提出引导策略。在这样的社会语境下,舆论的表达呈现出“碎片化”倾向。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的表达与引导

张冠文(1)

舆论作为社会的泛意识,伴随着人类生活不断发生,时时反映人们的内心呼唤,成为感受社会冷暖的“皮肤”。古今中外,舆论一直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产生着深远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力的发挥受传播渠道的制约。以互联网、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以其“数字化”和“互动性”的优势不仅改变了大众传播中传者和受者之间的关系,颠覆了传统大众媒体的传播模式和内容生产方式,而且舆论的表达方式和影响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和彰显。全民“DIY”是新媒体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在新媒体的平台上,全球正逐渐成为一个真正的网状传播整体。然而,被新媒体聚集和放大的舆论的力量有时也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杀伤力。本文通过对新媒体环境下舆论产生与表达机制的分析,阐释其重大的影响力,从而提出引导策略。

一、新媒体环境下舆论的表达

(一)舆论主体的话语权得以充分彰显

话语是人们用来交流信息、表达情感的载体。话语权是公民自由权利中“表达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运用传媒关注自身存在和发展,对其关心的国家、社会事务及各种社会现象发表意见的权利。在以传统媒体为主宰的社会里,大众拥有话语权,舆论表达主要是通过面对面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来实现的,但由于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话语的影响力极其微弱。面对面的人际传播转瞬即逝,而且在传播过程中不断发生变异。大众传媒是一种稀缺资源,传播过程中的层层把关人或根据国家的政治意志,或根据媒介的宗旨和定位,或依据把关人自身的价值取向等,对信息进行严格把关。经过二次编码后的传播内容,往往削弱了其中的情绪、态度等表达要素。在传播渠道稀缺时代,传统媒体是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博弈场,受众在其中始终处于被动位置,普通大众的话语进入大众传媒传播渠道的几率极低,他们的言语很难形成强大影响力。即便是大众传媒,对本地事务监督也非常困难,以致,许多地方电视台舆论监督栏目难以为继,即使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也不得不进行很多“温和”的批评。

新媒体环境下,传播渠道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互联网、手机几乎成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1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03亿。任何人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手机与网络保持在线,通过各种“客”、论坛、虚拟空间、QQ群、微博等淋漓尽致地表达自己的思想,与或小众或大众的社会成员分享自己的感受和见闻,实时进行对等的交流,彻底打破了大众传播时代精英对传播主体的把控。无论主流或者非主流,无论正统还是另类,甚至在传统传播时代被忽略、被屏蔽的微不足道的只言片语都可以在数字化网络平台上尽情传播,“人人皆可成传媒”的图景已成现实,并深刻地改变着传播领域的边界、话语方式、力量对比及游戏规则。新媒体传播的内容所涉及的人类生活的广度、对各类问题所讨论的深度,以及传播形式的多样性都是空前的。这种多层次、立体化的表达方式,进一步彰显了舆论主体的话语权,放大了舆论的影响力。

(二)舆论的产生及传播机制发生了巨大变化

由新的传播技术所引发的强大的话语力量,以个性化、虚拟性为主要特征,给人们一种极大的自主性。数字化网络技术的魅力在于对原本散布在社会各个角落的、被忽视被遗忘的大众智慧的价值“碎片”的有效聚合与利用。没有博客(Blog),人们每天记下的文字、图片或者音视频内容,只是个人或小范围群体的记忆。让这些私内容真正进入公共话语空间,是互联网所具有的互联互通、海量存储和超级链接的功劳,再加上Googel、百度等搜索聚合工具,把这种原本微不足道的离散的价值聚拢起来,形成一种强大的话语力量和丰富的价值表达。如果没有Googel等工具的聚合作用,互联网中海量的微内容将显得多么的渺小、琐碎和个人化。搜索工具出现以后,“微内容”便羽化为蝶,登上社会发展的大舞台,成为创造历史的主角(2)。在四川大地震的救援中,在许多危机事件的处理中,网络一次次聚合了民众的智慧和力量,这就是网络传播中的“蝴蝶效应”。

“蝴蝶效应”美国气象学家爱德华·罗伦兹在1963年提交给纽约科学院的一篇论文中提到的,他对“蝴蝶效应”的阐述是:一个蝴蝶在巴西轻拍翅膀,可以导致一个月后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作为一种混沌现象,是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连锁反应,有时会导致不可预料的事情发生,即事物发展的结果,对初始条件具有极为微妙的依赖性,初始条件的极小偏差,将会引起结果的极大差异(3)。新媒体环境下,舆论传播的“蝴蝶效应”,是一种有别于传统媒介的独特的舆论生成机制,是在虚拟的公共场域里,在把关人弱化的情况下,网民对于公共事件进行完全公开、自由、平等的意见表达时所形成的一种舆论表征;是在网络舆论初始条件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意见表达时形成的非线性、不规则的一种混沌现象。这种意见表达有时由于初始舆论极小的、微妙的偏差,便会引起不可预料的舆论效果,其结果是对议程设置的一种颠覆式的悖论表达,其特征是非理性、非线性和不确定性。在“我爸是李刚”、“微博开房”等事件的披露、追踪和解决中,网络对于传统意义上被忽视、被冷落的“民意碎片”的巨大聚合作用,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力量,成为社会领域最为活跃、最具议程设置能力的力量源泉。无论是博客、BBS论坛、QQ、MSN、一条微博信息都可能成为即时新闻的消息源,网络可以在瞬间汇聚草根阶层的“长尾”力量,形成超越任何一个旧媒体的传播效力,不断改写着事件的进程,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

(三)舆论呈现方式的碎片化

就传播的影响力而言,以往依靠某一类媒介的强势覆盖而“号令天下”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一方面是传统媒介传播市场的份额在不断收缩,其话语权威和传播效能在不断降低;另一方面则是新媒体的勃兴与活跃,传播通路的激增、海量信息的堆积以及表达意见的莫衷一是,这便是现阶段传播力量建构所面对的社会语境。在这样的社会语境下,舆论的表达呈现出“碎片化”倾向。所谓“碎片化”(Fragmentation),是描述当前中国社会传播语境的一个形象性的说法,原意为完整的东西破成诸多零块。有研究表明,当一个社会的人均年收入在1-000~3-000美元时,这个社会便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渡期,而这个过渡期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社会的“碎片化”:传统的社会关系、市场结构及社会观念的统一性瓦解了,代之以一个个利益群族和“文化部落的”差异化诉求及社会成分的碎片化分割(4)。这些“碎片”就是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存在的碎片,它们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又被网络连接在一起,网络随时会根据某一个关键词,将有着同一价值追求、生活模式与文化特征的众多个体,以某种传播手段和渠道平台聚集到一起。在这一过程中,散落在世界各角落的甚至曾被忽视的普通个体的个性与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凸显和关注,学术权威和平民百姓,演艺明星和普通人之间的距离,至少在心理层面上不再横亘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人们在新的数字化平台上做出了更多的个性化决定,获得了巨大的自我满足。在传统的精英社会,他们几乎只是一个追随者。同时,这一个个碎片化的民意,深刻和周到地把握着周围世界的变化,感知着社会的冷暖,进而为社会认识、社会决策和社会行为起到“资讯支点”的作用,舆论的力量和社会价值就尽在其中了。

(四)舆论表达的去中心化和反叛性

新媒体环境下,网络的匿名性为个人发表意见提供了一个安全保护,尤其是当个人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下,网络可以让个人畅所欲言而不再沉默。因而,舆论的表达更加大胆、犀利,排斥所谓的权威和中心,表现出强烈的反叛性、戏谑性。每个网民或每台联网的计算机都成为网络的一个节点,平等的网络节点替代了中心和权威,传统意义上的传者、受者的界限消失,草根阶层在网络中以虚拟的数字化方式生存,摆脱了现实中禁令、秩序的约束,在反抗、破坏及重建中满足了快感的心理需求。作为一种与现实分离的虚拟世界,网络提供的正是这样一片类似“狂欢广场”式的自由,并在自由、狂欢中,通过对现实、传统的颠覆,构筑起以我为中心的文化空间。

造成网络舆论内容以批判性居多的原因,一是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很多公众的声音与矛盾无法在传统媒体上得到体现。当公众借助网络发表意见的时候,就不仅是一种对于强势话语权的挑战,更是一种释放压抑情绪的“狂欢”。二是网络媒体迎合受众口味以期获取经济利益。有人指出:“互联网是个人王国的产物,而移动通信则是自由王国的产物”,手机无线上网以更加方便、自由的形式进一步彰显了其自由的本质,更加凸显了后现代语境下崇尚自由的价值取向和结构权威的社会理念。在这里,人们不必受制于政治权力、习惯势力和传统观念,可以对他们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自由、平等、理智的讨论。在杭州飙车案中,网民通过发帖、漫画甚至恶搞等方式表达对官方的不满。“上海钓鱼执法”、“天价烟”、“烟草局长日记”等事件正是在网民的质疑、热议中,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事件也很快得到处理。网络舆论的批判性与否定性,反映了弱势对强势的对抗,也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二、新媒体环境下舆论的影响力

新媒体为民众提供了“人人都可以放大自己的声音”的可能性,由此形成传媒舆论的社会影响力也日益巨大。比如“宝马撞人案”、“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我爸是李刚”等事件的处理中,充分显示了网络舆论的力量,这些力量通过新媒体的传播渠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进而设置传统媒体的议程,主导了社会舆论方向。

(一)为公共事件的解决提供了全方位的舆论监督,促进了民主化进程

新媒体的出现,打破了传受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人们不再一如既往地凝神聆听管理者和传媒的声音。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数字化交流和自由表达的平台,如BBS论坛、博客、虚拟社区及QQ群等。由于网络传播具有聚沙成塔的效应,人们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的交往活动中产生了巨大的舆论合力,这种力量从线上扩展到线下,对现实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这种民众对于个体的凝视和控制通过网络平台得以实现,网民的交往行为将所有公共事件置于一个透明的舆论环境中,2010年8月4日,杭州发生飙车交通肇事案,民众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建构起一个立体化的舆论监督环境,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该事件从发生到解决只用了20天的时间。众多网友从各个层面上介入该事件的讨论,形成了全方位的舆论监督,成为公共事件解决进程中的重要力量。

网上舆论的快速性和集中性,有别于传统媒体的突出特点,使意见纷争更加激烈。网络舆论以其强大的合力,对现实事件的解决进程施加巨大压力,对建构公平公开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反映和延伸,网络所折射出的普通民众对公共权力制衡的力量不容忽视。正是这种监督力量的不断聚涌,汇聚成了强大的网络民意,拓宽了网民的政治民主空间,并逐步延伸着参与政治民主的广度和深度,甚至影响了国家政策方针的制定。

(二)舆论的非理性,产生了诸多负面效应

技术每提高一步,力量就增大一分。人们在享用新媒体带来的种种便利的时候,也常为舆论给人们带来的伤害所困。

1.舆论演变为网络暴力,在正义的外衣下失去了理性

暴力是指利用武力随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野蛮行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借助网络舆论的力量,对他人肆意进行人身攻击的狂热行为。网络暴力是随着“人肉搜索”方式而出现的。自2001年猫扑社区第一次发起人肉搜索后,人肉引擎已成为网络上最火爆、最为人称道、又最为人诟病的一种“网民行为”。如果这种搜索是指向具体事件和个人的,再加上相关网站的炒作,汇成一股强大的“人肉搜索”的洪流,就可能走向“多数人暴力”的非理性,就会以“公众”或“言论自由”的名义肆意践踏个人权利,以扬善的方式作恶。最先进入公众视野的“网络暴力”事件当属2006年2月的“高跟鞋虐猫事件”,主人公虐猫的行为引起网民公愤,无数人投入到对当事人的追剿之中,在网络追缉令的强大攻势下,当事人丢掉了工作,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当初,人们还为网络时代强大的舆论力量欣喜不已。随后,网上追缉令越来越频繁,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私密,网络舆论声讨从正义的道德审判转变成对公民人权的践踏。在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中,很少能看到理性的思考与分析,更多的是那些群情激昂的“正义者们”不分青红皂白、不问事实真相的谩骂、谴责与侮辱,公然放弃维护道德正义的外衣。这时网络所产生的已不再是一种正常的舆论压力,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成为一种越权惩罚他人的手段,变异为一种侵犯他人权利的暴力。这种惩罚的前提,却是惩罚者并不一定了解事实真相。在尚不了解真相时便采取立场或行动,便会对他人造成误伤。四川“范晓华”因与“范小华”的一字只差,被无数“正义”的网民围剿得无法正常生活。“公众”有言论的自由,却没有惩罚个人的权力。

俄罗斯文艺理论家巴赫金在其著名的狂欢理论中提出,在狂欢中所有的人都是积极的参加者,所有的人都参与狂欢戏的演出,不分演员和观众。人们不是消极地看狂欢,而是按照狂欢式的规律在生活。在巴赫金看来,狂欢节的生活是一种脱离了常规的生活,它打破了等级森严的社会结构以及与之相关的恐惧、敬畏、虔诚和礼节(5)。网络的平等性和全民性充分为这场平民的狂欢提供了场所,在众多由网民参与、组织的网络事件中,多数是以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表达草根阶层心声为主,但其平民狂欢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网络虚拟空间的混乱和网络价值观的迷失。在一个法制社会里,当人们希望得到更多说话权利的时候,网络确实提供了言论自由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表达自己对社会现象的看法,表达对丑恶现象的谴责,都是合理的。我们丝毫不怀疑这种暴力行为参与者最初动机的合理性,不排除其作为一种舆论形式对社会现象的监督作用。然而,万事是有度的,超出了一定限度,且以一种偏激的方式去表达自己意愿的话,就会适得其反。它以其独特的方式破坏着公共规则,触犯着道德底线,每个人都可能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任何高尚的目的都需要通过正当的手段去实现,如果在言论自由和正义的幌子下一味纵容网络暴力的发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2.网络恶搞,使舆论的性质发生了变异

网络空间的魅力在于,它在消解着很多传统的限制、传统的边界,比如说消解传统媒介的介质,消解过去各种媒介不对称的关系等。“恶搞”就是借助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而流行的,以文字、图片和动画为手段表达个人思想的一种方式,以颠覆、滑稽、莫名其妙的无厘头表达来解构所谓“正常”,是历史虚无主义、文化虚无主义思潮的一种表现形式。近年来,网络恶搞事件层出不穷,“恶搞”之风愈演愈烈,越来越离谱。“芙蓉姐姐”、“馒头血案”、“史上最恶毒后妈”、“犀利哥”等,从文本到视频,从电视到网络,从流行歌曲到古典名著、标志性图像、主旋律影片、英雄人物等,都难逃被“恶搞”的命运。恶搞事件出笼后,随着网络的快速传播,恶搞事件的始作俑者——“网络推手”们往往能达到各自目的,而那些被恶搞的对象则成了受害者。网络恶搞冲击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荣辱观,造成了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思想混乱、道德失范,已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恶搞”的流行表现了微内容的崛起,多元力量与平权价值的建构正在引发一场传媒乃至社会的表达方式的革命。数字化技术所引发的传播领域革命的本质,就是传播主体泛众化时代的到来。恶搞遭到批判,但允许恶搞,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三、新媒体环境下舆论的引导策略

(一)尊重民众的话语权,充分发挥新媒体舆论在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

新媒体的传播特点契合了当代人求新、求异、求变、自我欣赏、追求自由张扬个性甚至反叛的某些特征,为人们的个性化表达提供了新的方式,成为人们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场所。我们应该以宽容的心态理解它的价值,以及这种价值发挥的社会机理。在数字技术的条件下,应充分尊重民众的话语权,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各项事务中的积极作用。新媒体舆论中不乏精彩、精辟的观点和具有重要新闻价值的资讯,很多网民提供的资讯常常比门户网站和传统媒介的报道,更加快捷、准确。传统观念认为,只有训练有素的专业精英才能将重大的信息报道好、解读好,但在新媒体面前,这种理念已经受到根本性的颠覆。也许一个人所提供的资讯是不可靠的,一个人的意见和主张很可能是不靠谱的,但是,无数人的资讯、意见的提供所组成的总体却能在结构上形成一种“无影灯”效应,便可以使真相毕露、使真理脱颖而出。网络中的确存在不少愤青式的激进表达,甚至语言暴力,但是,这是网络民意的一种存在方式。水至清则无鱼,如果禁绝了这种表达,就无法收获网民自主自由的民意表达中最具价值的东西。民意的自主自由表达应该包含犯错误的权利,只要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度轻微的话,就应该容忍。网络作为便捷的沟通渠道,体现的是直抒胸臆的表达和不经筛选的原生态形式,这种“七嘴八舌”的言论反映了真实的原生态民意。网络文明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网络的成长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应以宽容的心态对待,充分发挥新媒体舆论在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监测,完善应急机制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危机事件频频发生,特别是很多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件更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人们通过正常渠道获取不到充分的信息,就会引起流言和谣言的广泛传播,不利于事件的解决。对于网络上负面信息的帖子不是一删就能了之的,要探究帖子的真相,发现帖子背后的问题,积极应对,切实关注民生。相关部门要完善应急机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当危机事件发生时,积极与受众沟通,不要拒绝与上级组织和媒体的合作,不要封锁消息,首先在线上积极回应,同时在线下积极行动,甚至可以邀请网友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永远坚持公众利益最大化原则,澄清事件真相,避免舆论的猜疑及谣言的传播。杭州飙车案在处理过程中,就成立了网友调查团,充分尊重网络民意,使事件得到了较为满意的解决。汶川大地震,中国政府和媒体的公开透明的做法赢得世界的广泛赞誉,也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按照传统行政命令的方式,粗暴地处理问题引发了不良社会影响。

(三)加强大众传媒的责任,提高大众传媒的公信力

由于传统的大众传播行为的公开性和广泛性,一直以来在受众中有着较强的公信力。新媒体的崛起,分走了一批受众,传统媒体片面准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节目低俗化、同质化比较严重,甚至盲目跟风、炒作,迎合低级趣味。像在“犀利哥”、“凤姐”等“网络红人”的走红过程中,传统媒体推波助澜,造成主流话语的虚席和媒体责任的缺失。某卫视的“社会透明度”在报道“犀利哥”时,对他精神失常的照片加以讽刺挖苦,没有表现出应有的同情和关爱,而是把他当作大众娱乐的材料。强势的媒体对待这样一个患有精神失常的人,传递出了一种不负责任的肆意践踏个人尊严的信息。一个负责任的媒体,对网络中出现的热捧现象,应该保持冷静和反思,而不是仅仅挖掘它们的新闻价值,把它作为迎合大众,提高收视率、点击率的一种手段。无论是“犀利哥”还是“小月月”,他们都不是一种积极的文化,随着时间的流逝,他们就会在我们的视野中消失。很多报纸、电视台用大量的篇幅去报道越来越低俗的民生节目、走秀节目,无疑是对媒介资源的一种浪费。媒介的报道不可以把无耻当成可爱,把隐私当成噱头,颠倒黑白,混乱是非,让人性中的假恶丑披着“文化”的外衣走进人们的视野。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大众传媒的监管,不要盲目跟风和炒作,提高公信力,发挥其在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方面的应有作用。

(四)加强立法,加大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管

新媒体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但这种自由是有前提的。自由只存在于束缚之中。江河如没有堤岸,便不成其为江河。新媒体在给我们自由的同时,也给了我们责任。正常的言论自由和社会评价,必须建立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牺牲个人权利获取“正义”的社会是无序和可怕的。任何人的自由,都必须限制在不伤害别人、不违反道德、不触犯法律的范围之内。因此,加强立法,加大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管是当前重要的任务。

我国对于新媒体行为方面的立法还处于探索阶段,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的增多和完善,而新媒体本身的发展速度使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也给立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比如,关于网络侵权的认定让法律专家们感到棘手,2008年饱受争议的“人肉搜索第一案”经过专家和民间的多次讨论,最终认定网民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立法固然很重要,但法律是反应性的、滞后的,用法律来规范技术日新月异、发展一日千里的新媒体常常力不从心,法律强调事后惩罚性,这对于相当隐蔽而较难发现的网络不法行为震慑性不足。网络传播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以及网络失范行为难以用法律条文来度量,需要借助道德的力量。人们自觉地去维持网络秩序、遵守网络法律才是最重要的。对于网络上各种虚假的或不负责任的言论,既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

每一种新技术的问世,都为“善”与“恶”的表达提供了新的途径。新媒体到底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取决于引导和管理者的智慧。随着整个社会媒介素养水平的提高和相关措施的健全,民众的舆论表达会逐渐地规范和有序,舆论在社会上发挥作用的机制也会更加成熟。

【注释】

(1)张冠文,山东师范大学传媒学院副教授。

(2)喻国明.中国传媒业30年:发展逻辑与现实走势[J].编辑之友,2008(6):75.

(3)匡文波.论新媒体传播中的蝴蝶效应[J].国际新闻界,2009(8):74—77.

(4)喻国明.解读新媒体的几个关键词[J].广告大观(媒介版),2006(5):13.

(5)胡春阳.网络:自由及想象——以巴赫金狂欢理论为视角[J].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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