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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的释义

时间:2022-04-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字典要把字义的信息传达给读者,使读者能够理解它们,释义就很关键。在字典的解形、注音和释义三个方面,释义占的比重最大。脱离了旧字典的传统,不吸收新的研究成果,是无法编出新的字典的。如《中华大字典》以《经籍纂诂》作为重要依据,列出的义项太多。释义应该特别强调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字典的释义应该很好地把它们吸收进来。

字典要把字义的信息传达给读者,使读者能够理解它们,释义就很关键。在字典的解形、注音和释义三个方面,释义占的比重最大。编纂字典对释义投入比较多的力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释义和古书注释是训诂的两大支派。这两者互相促进。注释古书要参考各种辞书,而注释古书的成果又可以丰富辞书的内容。新编字典总是要凭借已经有的字典,在旧字典的基础上进行工作,同时要不断地吸收新的训诂成果。要在已有字典的基础上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脱离了旧字典的传统,不吸收新的研究成果,是无法编出新的字典的。

旧字典在释义方面有其局限性。一是照抄旧注,不加概括。如《中华大字典》以《经籍纂诂》作为重要依据,列出的义项太多。从义项具有概括性这一特征来考虑,大有归并的余地。二是义项多用语词式,释文多用文言,今天看来,难以真正反映出意义的内涵。例如字典里面“上”、“就”、“光”、“乔”、“卓”、“峻”、“邵”、“尧”、“亢”、“极”、“尚”等字,都有高的意思。仔细分析,它们表示高的内容并不相同。三是收列义项不尽完备。以《康熙字典》而论,可补苴的地方就不少。这是编纂字典的一个难题,因为任何一部字典都很难打“网罗无遗”的保票,但是总可以要求尽可能完备。四是所列义项有不能成立的,需要删除。

建立义项应该有翔实的材料作后盾,切忌照搬照抄。即使前人或当代辞书中有可以继承和吸收的东西,新编字典也应该在占有材料的基础上,认真地分析比较,才能够最后确定。

撰写释文是一件严肃的事,特别是多义字,它有本义,有引申义,有假借义和通假义。释义的时候,要把这个字所表示的有关联的意义联系起来考虑,同时还要注意与它有同义关系和反义关系的字的意义,互相比较,仔细推敲。有的时候,一个看来很简单的义项也要反复斟酌多次才能够写出满意的释文。举一个例子,“卓”字在甲骨文里面已经出现。它或者用为人名,或者用为方国名,就其字形看,似为“罩”的本字(1)。《说文·匕部》解释为高,与传世典籍的用例相合。《周易》、《尚书》、《诗经》里面都没有见到过这个字。《春秋经》和《左传》里有这个字,是一个人名专用字(2)。《论语·子罕篇》:“既竭吾才,如有所立卓尔。”恐怕是现存典籍里面最早的用例了,这里的“卓”表示独立之貌。战国秦汉时期,这个字使用得比较多,有的表示具体的意义,有的表示抽象的意义,它们都和高有关。联系到它的引申义独立、直立、高明等来考察,可以看到“卓”字表示的不是一般的高,而是高而在上的意思。有的辞书把它解释为“高而直”或“又高又直的样子”,是可取的。就这样的认识来说,把“卓”解释为高并没有错,但是嫌笼统一些,如果写释文的时候考虑到这个“高”包含有直的因素,选恰如其分的词语去表示它,那就全面了。又如“博”字,《说文·十部》的解释是:“大通也。从十从尃。尃,布也。”汉人的训诂中,或者强调广的意思,或者强调大的意思。不妨选用一部书里面使用这个字的例句来作一些分析。以《墨子》为例:

《非攻中》:“土地之博至有数千里;人徒之众至有数百万人。故当攻战而不可为也。”

又:“计其土地之博,人徒之众,欲以抗诸侯以为英名。”

《公孟》:“昔者,齐桓公高冠博带,金剑木盾,以治其国,其国治。”

《备高临》:“钩距臂博尺四寸,厚七寸,长六尺。”

可以看出,“博”在这些句子里面表示的意义是比较具体的。它兼有广和大两方面的意思,可以解释为宽广或广大。

有的字典给“稀”字建立了一个“形容糟烂的样子”的义项。而《红楼梦》第五十四回里面有这种类型的句子:“已预备下稀嫩的野鸡。”这里的“稀”是中性的,不带任何贬义色彩。它表示程度深,和词的结合是有限的。可以根据这些特征来对它释义。

释义应该特别强调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传统的注释里面有不少训诂资料,它们是编纂字典时写好释文的重要源泉。特别是清代,学者们解读古书,重视证据,有相当多的创获。古音学的发展,更将训诂工作向前推进了一步。字典的释义应该很好地把它们吸收进来。《康熙字典》编纂的时候,受时代的局限,不可能做到这点。《中华大字典》在编纂的时候应该有这个条件,但是它做得不好。

例如“参”字,《康熙字典》根据《韵会》建立了丛立貌的义项,举的例子是《论语·卫灵公》:“立则见其参于前也。”束皙《补亡诗》:“参参其穑。”《中华大字典》把束皙诗里的“参”读为森,解释为长貌;把《论语》那个例子的“参”读作骖,并且根据皇侃《论语义疏》解释为森。另外还收录了表示望的义项,举例是《淮南子·说山》:“越人学射参天。”注云:“参犹望也。”其实,旧注在这里都是随文释义,这些句子里面的“参”有直对着或直当着的意思,清朝王念孙发现了这个意义。他的儿子王引之在《经义述闻》里说:

家大人曰:参可训为直,故《墨子·经篇》曰:“直,参也。”《论语·卫灵公篇》:“立则见其参于前也。”谓相直于前也(包咸曰:“参然在目前。”释文:“参,所今反。”皆未安)。《吕氏春秋·有始篇》:“夏至日行近者,乃参于上。”谓直人上也。《淮南·说山》:“越人学远射,参天而发,适在五步之内。”谓直天而发也(高注:“参犹望也。”亦以意解)。(3)

这个解释概括得比较好。刘宝楠作《论语正义》承用了这个说法。今天编字典,在“参”字下面应该根据王念孙的说法建立相应的义项。

从前字典多数不举例,容易使人感到困惑,特别是多义字,更使人捉摸不定。为了理解就需要参考前人为这些字作的注释,切忌望文生训。例如《小尔雅·广诂》有“几,法也”一条,《康熙字典》没有收录,《中华大字典》收录了,但是没有用例。清朝人研究《小尔雅》,为它作注的虽然不如《尔雅》、《说文》多,但是也有七八家。如果查阅一下清人对《小尔雅》的注释,这个“法”字的意义是可以弄清楚的。下面摘引一点材料:

胡世琦《小尔雅义证》:“《周礼·宫正》:‘几其出入。’郑众注:‘若今时宫中有辠禁止,不得出,亦不得入。’疏云:‘先郑引今时谓汉也。’‘’、‘法’古今字。《孟子》:‘关讥而不征。’《周礼·司关注》引作‘几而不征’,谓无租税犹苛察不得令奸人出入也。《礼记·王制》:‘关执禁以讥。’郑注:‘讥,呵察也。’皆严法以察异服异言也。讥与几义同字通。”(4)

葛其仁《小尔雅疏证》也有类似的说法,而且讲得更为明确:

几与讥通。《礼记》“执禁以讥”注:“讥,察也。”又《玉藻》:“御瞽几声之上下。”注:“几犹察也。”故训为法。(5)

根据两家的解释,可以认定,“几,法也”的“几”就是“讥”字,可以合并到“通讥”的义项下面,不必再列什么“法禁、限制”的义项。

有些古代文句不止一种解释,建立义项撰写释文的时候就应该有所选择,不能够诸说并存,然否不辨。要把那些可靠的、为大家公认的说法吸收到字典中来。比方《吕氏春秋·达郁》:“寡人与仲父为乐将几之。”有人根据这句话为“几”字建立了“终”的义项。这是用俞樾的《诸子平议》的说法。俞樾的话是这样说的:

“几”与“既”通。《周易·归妹·六五》、《中孚·六四》:“月几望。”《释文》并曰:“荀本‘几’作‘既’。”既之言终也。将既之者,将终之也。

荀爽本《周易》“几”字作“既”,当终了讲,自无问题。《吕氏春秋》里面的这个“几”是否通“既”,是否是终了的意思,俞樾的论证交代得不清楚,还不能使人信服。陈奇猷《吕氏春秋集释》对于这个“几”字有另外一种解释。他说:

“之”字系代名词,分析此句文法,“之”字即代表为乐。“将几之”犹言将几次为乐。

这个说法注意到语言的结构规则,比俞樾的改字为说好,应该采用。字典只能够采取一家之言,但是并非漫无标准任意采用,而是要认真分析各家的说法,比较异同,判断优劣,确定去取。

由于历史的原因,旧字典对于先秦两汉的材料采用得多一些,意义的解释也比较完备,可以补充的地方已经不很多了。而对魏晋以下材料的解释相对要少一些。20世纪30年代黎锦熙先生主持《中国大辞典》编纂处工作,曾经提出研究近代词语的任务,并且做了不少工作。王力先生在《理想的字典》一文中也指出:

到了现代,为“经”而治小学的成见是应该取消了;咱们必须是为史而治小学。字的形、音、义的变迁,乃是文化史的一部分。拿历史的眼光看,“经义”和“俗义”的价值无轻重之分。咱们应该有一部语源字典和几部分期字典(如先秦字典、汉代字典、现代字典等)。(6)

建国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魏晋以下词语的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绩。不仅有大批考释的文章问世,而且有一批高质量的专著相继出版,其中有不少解释单音词的材料,可以供编纂字典吸收。但是从现在已出版的字典来看,这些成果还吸收得很不够,应该引起重视。

编纂字典的时候,对于这些意义要以语言社会性的原则进行检验,具体地说,要注意新建立的这个义项在同时代的作品中有多少用例,它和以前的义项有没有联系,以后的文献中是否继续使用,同时还要把它放到这个字的整个意义系统中去考察,看它是原有意义的引申还是依声托事的假借。

“理”是一个常用的多义字,在两晋南北朝时期它有申诉冤狱的意思。且看下面的例子:

干宝《搜神记》卷十一:“时于公为狱吏,曰:‘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不得理,抱其狱词,哭于府而去。”

水经注·渭水》:“夜中闻女子称冤之声,少林曰:‘可前来理。’”

这些“理”都是申诉冤狱的意思,它和治理、道理之类的意义有联系,可以成立。应该吸收进字典。

又如六朝时候用“呜”字表示亲吻,也不乏用例,如:

《世说新语·溺惑篇》:“充自外还,乳母抱儿在中庭,儿见充喜踊,充就乳母手中呜之。”

佛陀耶舍竺佛念译《四分律》卷四十九:“见他夫主共妇呜口。”

一些字典收列了这个义项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吸收这类材料也要注意,字典的义项有概括性,千万不要把某些随文释义的句子带到字典的义项中来。比方在“幽”字下建立“恬静”、“清净”的义项,举出的例子有下面这些:

张华《情诗》:“清风动帏帘,晨月照幽房。”

杜甫《题张氏隐居》:“春山无伴独相求,伐木丁丁山更幽。”

郭沫若《赵公祠畔》:“高标的林树,却含着梦中的幽韵。”

其实这些句子里面的“幽”字都表示深远的意思。如果在字典里面已经建立了“深远”的义项,这个“恬静”、“清净”的义项完全可以不立。又如“卉”字,根据《说文·艸部》的解释是百草的总称。先秦时期这个“卉”字也可以表示木本植物,如《诗经·小雅·四月》:“山有嘉卉,侯栗侯梅。”因而凡是草木都可以称“卉”。(7)但是,“卉”是否也表示花,却要仔细研究。下面这样的句子似乎可以佐证“卉”有花的意思。

王禹偁《桂阳罗君游太湖洞庭诗序》:“遂使幽云野泉,奇卉怪草,暨鸟兽虫鱼辈皆欣欣熙熙,似有知于感遇也。”

梅尧臣《寄题周员外衢州萃贤亭》:“卉萼人未识,鸟响人可听。”

但是,这些“卉”解释成草木植物也说得过去。为稳妥计,还是以不列“花”这个义项为好。

撰写释文,要在语言上多下功夫,并且要讲究释文的用语。

准确简练是撰写释文的重要要求。释文应该真正反映字词的这个意义的内容。语言里面绝对同义的词非常之少,单纯地使用语词式往往很难准确地把意义表达清楚。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使用语词式的时候总要加上一些补充说明的词语,或者规定它们的范围,或者说明它们的用法。撰写释文,重要的是对表述作认真推敲。从前的字典在这方面作了不少工作,但是还很不够。在这方面可以做的工作还很多。

所谓简练就是语言表述不要拖沓啰唆。有人说字典的释义要尽量挤干水分,把那些可有可无的词语删去。这的确是经验之谈。像下面句子里面加点的字就可以删去。

 带有甲壳的昆虫和水族。

 在一般水平或标准之下。

字典的释文为解释义项而作,它本身已经有“指……”的意思在内,上面例子里面的“指”是多余的,删去了并不影响理解。类似的一些用语,如“表示……”、“……的意思”等,绝大多数删去对于字典释义没有影响,反而使人感到简洁。

传统的训诂用语,在不妨碍理解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吸收。如用“……貌”就比用“……的样子”文字要简短一些,查阅字典的人也不会感到难懂。如果全书都用它,也不会感到风格不协调。用它来作为表示状态的释义用语也是可以的。

辞书编写的原则指出:释文里面最好不要出现所解释的那个字头字。因为这个字头还需要解释,是一个未知项,而解释的文字里面有了这个未知项,将给读者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例如“匹”字的第一个义项解释为:“古代布匹的长度单位。”读者不知道“匹”是什么意思来查字典,读到这样的释文是不会满意的。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换一个说法。如把“布匹”改成“布帛”也许还好一些。但如果释文中一概不出现字头字,则写出的释文要长一些,又会违背简练的原则。比方“南”字的第一个义项是表示方向,通常解释为:“四个基本方向之一,早上面对太阳的右边,与‘北’相对。”但是在文献里面这个字还表示“向着(南)这个方向”或者“向着(南)这个方向前进”的意思。在撰写释文的时候,如果把它写成“向着早上面对太阳右边的方向”或者“向着早上面对太阳右边的方向前进”,会使人感到别扭。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直接解释为“向南方”或者“向南方前进”。因为第一个义项已经交代了字头的基本意义,下面相关的义项是否可以变通处理。这要突破一般的原则,能不能变动?在什么情况下变动?都应该进一步研究。

大型字典,古今兼收,解释古义的时候应该注意反映当时的语义特点。不宜过多地用现代的概念去硬套,给古代的义项披上不伦不类的时髦外衣。例如在“几”字下面建立了“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的义项,并且举了下面一些例子:

《易·系辞上》:“圣人之所以极深而研几也,唯深也,故能通天下之志;唯几也,故能成天下之务。”孔颖达疏:“研几者,参伍以变,错综其数。通其变能成天地之文;极其数,以定天下之象。是研几也。”

柳宗元《记里数赋》:“周物之智斯设,极深之几是研。”

方以智《物理识小自序》:“寂感之蕴,深究其所自来,是曰通几。”

其实古代所说的“几”指隐藏在事物内部的特性,和今天哲学上所说的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不是一回事。不能够移彼就此。至于为“龙”字建立“象征古老的中国和中华民族”的义项,那已经超出了语言意义的范围,就更不足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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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看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第914页,四川辞书出版社,1988年。

(2) 参看《春秋经·僖公十年》,《左传·僖公四年》,又《僖公九年》。

(3) 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三十一“参”字条。王氏家刻本。

(4) 《清代稿本百种汇刊》,台湾文海出版社。

(5) 葛其仁《小尔雅疏证》卷一,成都存古书局刻本。

(6) 《龙虫并雕斋文集》第一册第370页,中华书局,1980年。

(7) 《文选·张平子〈思玄赋〉》:“桑末寄夫根生兮,卉既凋而已育。”李善引旧注:“卉,草木凡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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