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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名理论中的命名

时间:2022-04-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命名行为完成之后,专名便不再受这些考虑的影响。专名的涵义还要考虑到使用者对对象的认知。历史因果论认为,在专名指称的获得过程中,最初有一个“初始命名”,继而传递至今。可见,命名是专名得以诞生和使用的重要一步。因此,命名实际上是一个对专名与所指对象之间的联系为社会所接受的过程。

第二节 专名理论中的命名

一、古代的命名论

早期的命名论认为,由词形和词义构成的词,是用来指称客观事物或者给客观事物起名的,词与客观事物之间存在着指称与被指称、命名与被命名的关系,词义实质上就是把词与客观事物联结起来的所指关系和命名关系。[1]

有关专名命名问题的讨论,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柏拉图认为,“我们讨论的一切名称,都是用于说明事物的本性。”因此,名称是事物本性的反映,命名不过是模仿的艺术。命名者所做的事情,就是根据事物的本性把它们原为文字和符号。因此,按照柏拉图的观点,应该按照自然的本性来给事物命名,而不能随心所欲。[2]例如,在英文中我们之所以用Cuckoo来作为鸟的名称,是因为它模仿了这种鸟的鸣叫声。但是,事物的本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对于名称是如何与自然的本性相关的,柏拉图没有给予更深入的解释。

“在我国,春秋战国时代的‘名实之争’也属于命名论的问题。战国末期儒家大师荀子(约公元前313年—前238年)建立了‘正名’的逻辑理论体系。”[3]荀子的正名理论是建立在“类”的概念的基础之上的。荀子在《劝学》篇中,首先对为什么同一种类的事物会具有同样的性质作了解释:

物类之起,必有所始;荣辱之来,必象其德。肉腐出虫,鱼枯生蠹。怠慢忘身,祸灾乃作。强自取柱,柔自取束。邪秽在身,怨之所构。施薪若一,火就燥也;平地若一,水就湿也。草木畴生,禽兽群焉,物各从其类也。(《荀子・劝学》)

这段话说明了任何事物的出现都一定有它的原因,是由一定的条件引起的,例如肉腐臭了之后就会长虫,鱼烂了之后就会生蛆。柴是一样的,但燃烧起来火势总是往干燥的方向走。地是平的,但水流过来,总往有湿气的地方走。这是物性的力量,是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解释了为什么物从其类且人类为什么能辨识这些类别之后,荀子说明了为什么每类事物都有其名称的道理。荀子说:

源天官。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其也。形体、色、理,以目异;声音清浊、调竽奇声,以耳异;甘、苦、咸、淡、辛、酸、奇味,以口异;香、臭、芬、郁、腥、臊、漏、酸、奇臭,以鼻异;疾养、沧、热、滑、皲、轻、重,以形体异;故、喜、怒、哀、乐、爱、恶、欲,以心异。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也,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簿其类然后可知也。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然谓之不知。此所缘而以同异也。(《荀子・正名》)

荀子的解释是,因为同一种类的事物具有相同的形态,虽然世间物种千奇百怪,但是人类通过自己的感官(天官)分辨这些形态的差异,辨识同类事物所具有的属性。人的眼睛能看到事物的形状、颜色、纹理;人的耳朵能够辨别声音的清浊、音调的高低;人的嘴(舌)能尝到甘、苦、咸、淡、辛、酸等各种味道。在此基础上,人的“心”可以验证认知事物,使人类的感官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是相同的,因而,人类就可以把性质相同的东西归为一类。

在《正名》篇中,荀子提出“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说文解字》的解释是:“期,会也;累,增也。”据此,我们可以理解荀子关于“名”的界定:名是经由约定而增加于实的东西。在这里,荀子道出了同一种类的事物具有相同的性质,而人类能够通过在自然环境中的实践活动感知不同种类事物之间的区别,从而形成对事物类别的认知的道理。同时,因为人类具有相同的生理功能,所以对同一类别的事物的认知能够用相同的范畴进行概括。荀子的这些真知灼见对我们关于名称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不过,荀子并没有专门针对专有名词进行考察。

二、密尔的命名论

英国哲学家密尔认为,“专名的主要功能就是给一个对象命名,它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就是命名的关系。”[4]因此,专名仅有指称而无涵义。他认为,专名是没有内涵的,它们只是通过命名指示他们称呼的个体,但并没有指示或蕴涵这些个体具有什么属性。例如,我们把一个小孩命名为“钱钟书”,是因为他在抓周时抓到一本书。在命名行为完成之后,专名便不再受这些考虑的影响。人们用“钱钟书”指中国的一位著名学者,而不会因为不知道当初给这个对象命名的原因而失去用这个专名进行指称的能力。

从密尔的解释来看,被他称为涵义的东西是符号的一种属性,在上一章中,我们已经分析这只是专名的直接涵义,是专名的涵义的一种。专名的涵义还要考虑到使用者对对象的认知。就如我们把一个小孩命名为“约翰”,是为了纪念他的某位叫“约翰”的祖先。但是“约翰”这个符号本身不会与那位叫“约翰”的祖先相联系。对于一个并不知道这个孩子有一位叫“约翰”的祖先的人来说,“约翰”这个专名就没有这种涵义。因此,涵义还是一个相对于专名的命名和使用的具体的言语行为才有意义的概念。

三、克里普克的命名论

克里普克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提出,指称的过程如同给初生的婴儿取名一样简单明了。他说:“一个婴儿诞生了,他的父母给他取了一个名字。他们对朋友谈论这个孩子,另外一些人看见过这个孩子。通过各种各样的谈话,这个名字就似乎通过一根链条一环一环地传播开来了。”[5]这就是著名的关于专名之所以能够指实的“历史因果论”解释。

历史因果论认为,在专名指称的获得过程中,最初有一个“初始命名”,继而传递至今。可见,命名是专名得以诞生和使用的重要一步。在历史因果理论看来,无论是向命名接受者谈论这个专名还是命名接受者看见过被命名的对象,名称都会在这个链条上传递,从而使处于这个链条上任意一环的人都具备使用该专名指称这个对象的能力。

前面我们提到,命名不应理解为人赋予客观事物一个名称的言语行为,也就是将命名简单地理解为主体对客体的一个作用过程,如同一个人将写有名称的标签贴在命名的对象上。设想《鲁宾逊漂流记》中的一个场景,主人公鲁宾逊漂流在一个荒岛上独自一人生活,如果他对行驶在大海上的一艘船说:“我将这艘船命名为‘荒岛号’”,这个命名显然是无效的。因此,命名实际上是一个对专名与所指对象之间的联系为社会所接受的过程。完整的命名过程应包含命名者、命名对象和命名接受者(传递者)三个要素和命名者与命名接受者的交流过程。根据命名过程中,命名对象是否在场,我们可以将命名形式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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