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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赖斯的“会话隐涵理论”

时间:2022-04-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4.2 格赖斯的“会话隐涵理论”格赖斯很早就对隐涵意义产生了兴趣。不过,格赖斯更为关注的是会话中的隐涵意义。格赖斯认为,会话隐涵具有非规约性是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与此相对立,格赖斯认为也存在一类“规约隐涵”。对格赖斯的隐涵和会话隐涵理论,L.R.Horn曾归纳为下列图表:图43图43上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一点是,看来语句的真值条件内容(即字面明说的意义

10.4.2 格赖斯的“会话隐涵理论”

格赖斯(P.Grice)很早就对隐涵意义产生了兴趣。他曾于一九五七年发表《意义》(“Meaning”)一文,提出了区分自然意义和非自然的建议:自然意义如“黑云密布意为快要下雨”,不涉及意图;非自然意义如“鸣笛意为有紧急事件”,一定涉及意图,属于信递(communication)的内容。(33)隐涵意义就是一种非自然意义。不过,格赖斯更为关注的是会话中的隐涵意义。一九六七年,他在哈佛大学作了一次讲演,题为《逻辑与会话》(“Logic and Conversation”)。在这一讲演中,他正式提出了会话隐涵(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又译会话含义)这一重要的概念。一九七八年他又发表了《逻辑与会话补注》(“Further notes on logic and Conversation”)一文,对自己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后来,他的会话隐涵概念很快成了从语言使用和会话逻辑角度对语言进行开拓性研究的核心概念。

格赖斯提出了一种会话程序,按这种程序,会话的参与者可以根据(某一说话人在交谈的某一时刻)所说的某一句话推导出(那个说话人在当时说出的那句话)所表达的意思。他认为,在这一过程中起支配作用的原理,是贯穿整个会话的“合作原则”。在这一基本原则之下,格赖斯又建立了四条具体的准则,即一般的、普遍适用的会话准则:

质真准则:提供的信息要真实

1.不说你认为虚假的话;

2.不说缺乏证据的话。

适量准则:

1.(从交谈的当前意图出发)按需要提供尽量多的信息;

2.不要提供比需要更多的信息。

相关准则:说话要相关。

方式准则:表达要清楚。

1.避免含糊其辞;

2.避免歧义;

3.说话要简洁(避免不必要的啰唆);

4.说话要有条理。

格赖斯认为这些准则支配并从根本上规定着所有合乎理性的交谈。在交谈中,说话人和听话人都假设对方是遵循合作原则及其四条准则的。然而,实际上在会话中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交谈者表面上似乎不遵循合作原则,但双方又都明白对方有意违背准则是意在传递某种超出字面意义的意思。因此从深层次来看,大家仍然是遵循合作原则的。正因为如此,双方都能利用合作原则及其准则推导出会话隐涵(即言外之意)。(34)例如下述的对话:

A.Where’s my box of chocolates?(我那盒巧克力在哪儿?)

B.The children were in your room this morning.(孩子们今天上午在你的房间里。)

表面上看来,这一对话明显违反了相关准则,B似乎是答非所问。因为与A的问题相关的,应该是回答巧克力在哪儿。但A相信B不会不遵守合作原则。由此可知,B没有回答巧克力在哪儿的问题,显然是他不知道巧克力在哪儿。在这种情况下,B说“The children were in your room this morning”,隐涵的意思是“孩子们可能把巧克力拿走了或吃掉了”。(35)

格赖斯指出,会话隐涵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那就是它是可以推导出来的。推导的主要根据有两个:一个是说话的字面意义,另一个就是合作原则及其各项准则。由此可知,会话隐涵是存在于说话人所说的语句的意义之上的一种推理意义,是语用推理的产物,但在进行这种推理时又必须以所说语句的语义内容为基础。此外,格赖斯还指出,根据推导的不同条件,会话隐涵还应该区别为两种:一种是不需要特殊语境或背景就能推导出来的,他称之为“一般的会话隐涵”;另一种为需要依靠特殊的语境来推导的,是“特殊的会话隐涵”。例如,一般说来下述A隐涵B,是一般的会话隐涵:

A.I walked into a house.(我走进一所房子。)

B.那所房子不是我的。

与此不同的是,我们不能认为下面的(1)一般来说总隐涵着(2)的意思:

(1)The dog is looking very happy.(那条狗看上去很得意。)

(2)也许那条狗把烤牛肉吃了。

然而,如果在下述特殊的对话语境里:

A.What on earth has happened to the roast beef?(烤牛肉到底怎么了?)

B.The dog is looking very happy.(那条狗看上去很得意。)

A显然就隐涵“也许那条狗把烤牛肉吃了”这一含义了。这就属于特殊的会话隐涵。(36)

格赖斯认为,会话隐涵具有非规约性是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会话隐涵意义不属于语句的规约意义(conventional meaning)。因为必须在知道句子的字面意义之后才能根据会话准则在语境中推导出它的会话含义,这种含义当然不可能属于字面意义。与此相对立,格赖斯认为也存在一类“规约隐涵”(conventional implicature)。规约隐涵不是从会话准则那种高层次的语用原则推导出来的,而是简单地根据规约附属于特定的词项和语境的。格赖斯举过两个例子:一个是but(但是),另一个是therefore(因此)。but这个词跟and(和)有相同的真值条件,但but还有附加的规约含义,即表明两个连接成分之间存在某种对照。如说She is pool but honest(她很穷但很诚实)和说She is poor and honest(她很穷很诚实),意思显然并不相同。therefore这个词也一样,对所在语境的真值条件也不起作用。后来Levinson等人指出,规约隐涵并不限于but、therefore等少数连词副词,有大量的指示词语似乎都以规约含义作为中心意义成分。例如,英语中的however(可是),besides(此外),although(虽然)这类话语指示词,法语中的tu(你)/vous(您)也属于此类。tu(你)/vous(您)这两个词表达的区别不是真值条件的区别,而只是表达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区别。(37)

对格赖斯的隐涵和会话隐涵理论,L.R.Horn曾归纳为下列图表(38)

img48

图43

图43上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一点是,看来语句的真值条件内容(即字面明说的意义)只是全部意义中很小的一部分;另一点是,图上的虚线显示,对规约隐涵究竟属于语义学研究领域,还是属于语用学研究领域,在归属上存在着交叉的情况。L.R.Horn认为,这种交叉现象的存在,与如何规定语义学和语用学的研究范围有关:如果语义学基本上研究影响真值条件或充足条件的那部分意义,那么规约隐涵就在语义学的范围之外(而明确属于语用学);如果认为语用学研究的是自然的意义,语义学研究的是规约的意义,那么规约隐涵这类意义似乎属于语义学的范围。(39)由此看来,隐涵意义(包括会话隐涵意义和规约隐涵意义等)与前述的预设和“以言行事行为”所产生的意义一样,还是从语义和语用互补的角度来进行解释比较妥当(40)

参考书目:

C.F.Feldman《“旧”语用学与“新”语用学——对一场革命的反思》,赵斌译,《国外语言学》1988/2。

L.R.Horn《语用学理论》,沈家煊译,《国外语言学》1991/2、1991/3、1991/4。

S.C.Levinson《语用学论题之一:预设》,沈家煊译,《国外语言学》1986/1。

S.C.Levinson《语用学论题之二:会话含义》,沈家煊译,《国外语言学》1986/2。

S.C.Levinson《语用学论题之三:言语行为》,沈家煊译,《国外语言学》1986/4。

戈特洛布·弗雷格《论含义和指称》,肖阳译,见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名著选辑》,三联书店,1988年。

利奇《语义学》第十四、十六章,李瑞华等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年。

莫里斯《指号、语言和行为》,罗兰、周易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

J·L·奥斯汀《论言有所为》,许国璋摘译,见《语言学译丛》(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

约翰·奥斯汀《记述式与完成行为式》,涂纪亮译,见涂纪亮主编《语言哲掌名著选辑》,三联书店,1988年。

约翰·塞尔《对以言行事的分类》,涂纪亮译,见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名著选辑》,三联书店,1988年。

程雨民《格赖斯的“会话含义”与有关的讨论》,《国外语言学》1983/1。

顾曰国《John Searle的言语行为理论与心智哲学》,《国外语言学》1994/2。

沈家煊《语用学和语义学的分界》,《外语教学与研究》1990/2。

【注释】

(1)转引自C.F.Feldman《“旧”语用学与“新”语用学——对一场革命的反思》,赵斌译,《国外语言学》1988/2,第62页。本节对皮尔士观点的介绍以及对莫里斯与皮尔士的关系的说明,均参见此文。

(2)参见莫里斯《指号、语言和行为》,罗兰、周易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61-262页。译文中的“指号学”,一般译为“符号学”;“语形学”一般译为“句法学”。

(3)转引自上引莫里斯《指号、语言和行为》,第261页。

(4)转引自胡壮麟《语用学》,《国外语言学》1980/3,第2页。

(5)转引自C.F.Feldman《“旧”语用学与“新”语用学——对一场革命的反思》,赵斌译,《国外语言学》1988/2,第59页。

(6)转自R·H·罗宾斯《简明语言学史》,许德宝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59页。

(7)参见利奇《语义学》,李瑞华等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454页。

(8)同上书,第455页。

(9)同上书,第454页。

(10)弗雷格《论含义和指称》,肖阳译,见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名著选辑》,三联书店,1988年,第14-15页。

(11)S.C.Levinson《语用学》第四章,见沈家煊译《语用学论题之一:预设》,《国外语言学》1986/1,第29-30页。

(12)参见利奇《语义学》,李瑞华等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390-391页。

(13)参见利奇《语义学》,李瑞华等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392页。

(14)S.C.Levinson《语用学》第四章,见沈家煊译《语用学论题之一:预设》,《国外语言学》1986/1,第35页。

(15)参见S.C.Levinson《语用学》第四章,见沈家煊译《语用学论题之一:预设》,《国外语言学》1986/1,第33页。

(16)同上书,第33-34页。

(17)参阅利奇《语义学》,李瑞华等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395-398页。

(18)转引自何兆熊编著《语用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187页。译文中的“前提”,即指“预设”。

(19)见利奇《语义学》,李瑞华等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406-407页。

(20)转引自S.C.Levinson《语用学》第五章,沈家煊译,《国外语言学》1986/4,第166页。

(21)奥斯汀《论言有所为》,许国璋摘译,见《语言学译丛》(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第2-3页。

(22)参见S.C.Levinson《语用学》第五章,沈家煊译,《国外语言学》1986/4,第166页。

(23)参见S.C.Levinson《语用学》第五章,见沈家煊译文,《国外语言学》1986/4,第166-167页。

(24)奥斯汀《记述式与完成行为式》,涂纪亮译,见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名著选辑》,三联书店,1988年,第211页。本段所转述奥斯汀《记述式与完成行为式》一文中的观点,均见此书。

(25)奥斯汀《记述式与完成行为式》,涂纪亮译,见《语言哲学名著选辑》。第211、214页。

(26)见利奇《语义学》,李瑞华等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466-468页。

(27)以上对合适条件和构成规则的叙述,参阅顾曰国《John Searle的言语行为理论与心智哲学》,见《国外语言学》1994/2,第4-5页。

(28)以上所述十二项区别和五种分类,均见塞尔《对以言行事行为的分类》,涂纪亮译,见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名著选辑》,三联书店,1988年,第216-227页。

(29)转引自利奇《语义学》,李瑞华等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474页。本段对“间接言语行为”概念的介绍,参见利奇《语义学》第474-481页。

(30)参阅J.Thomas《言语交际中的语义:语用学导论》(1995年)第四章。见俞东明的《〈言语交际中的语义:语用学导论〉评介》,《当代语言学》1998/4,第3页。

(31)参见利奇《语义学》,李瑞华等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489-491页。

(32)同上书,第470页。

(33)参见沈家煊《语用学和语义学的分界》,《外语教学与研究》1990/2。

(34)上述对合作原则的叙述,据L.R.Horn《语用学理论》,沈家煊译,《国外语言学》1991/2,第4-5页。

(35)参见利奇《语义学》,李瑞华等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473页。

(36)参见S.C.Levinson《语用学》第三章,见沈家煊译文,《国外语言学》1986/2,第71页。

(37)参见S.C.Levinson《语用学》第三章,见沈家煊译文,《国外语言学》1986/2,第71-72页。

(38)见L.R.Horn《语用学理论》,沈家煊译,《国外语言学》1991/2,第6页。

(39)见L.R.Horn《语用学理论》,沈家煊译,《国外语言学》1991/2,第6页。

(40)参见利奇《语义学》,李瑞华等译,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4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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