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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时间:2022-04-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3.1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当语言学家的眼光集中注视于语言的系统而无暇顾及或者忽视语言的使用方面的时候,哲学家却早已开始关注语言使用方面的研究了。正是主要在这些讲演中,奥斯汀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由此可见,他的“言语行为论”实质上已逐步发展成为“示言外之力”的一般理论。

10.3.1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当语言学家的眼光集中注视于语言的系统而无暇顾及或者忽视语言的使用方面的时候,哲学家却早已开始关注语言使用方面的研究了。在上一节中,我们已叙述了弗雷格、罗素、斯特劳逊等人对预设的探索。这一节来看看哲学家奥斯汀(J.L.Austin)等人是怎么从言语行为的角度对语言使用问题作出开创性研究的。奥斯汀一九五二至一九六〇年任牛津大学哲学教授。他一九五五年在哈佛大学所作的十二次讲演,一九六二年以《论言有所为》(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为名出版。正是主要在这些讲演中,奥斯汀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他特别强调,“在全体言语环境里的全体言语行为是我们作为最后一着试图阐明的唯一实际现象”(20)。奥斯汀指出,很久以来哲学家总是作这样的假定:一切“陈叙”(statement),其作用总不外是“描述”(describe)某种事态,或是“陈叙”某事。这种“描述”与“陈叙”,或是真,或是假,两者必居其一。他认为,这实在是一种误会。因为“许多所谓陈叙,只配称作伪陈伪叙”。很明显的一点是,许多所谓陈叙,纯属无稽之谈,这倒不是由于不合语法,而是由于语法之外的别的原因。此外,有些话是这么说,但意之所指却截然不同。(21)例如,某些一般的陈述句的使用显然就不是为了作出真或假的陈叙。如:

(1)I bet six pence it will rain tomorrow.(我跟你赌六个便士,明天会下雨。)

(2)I sentence you to ten years of hard labour.(我宣判你服十年苦役。)

(3)I name this ship Elizabeth.(我命名这艘船为伊丽莎白号。)

(4)I give you my word.(我向你保证。)

这些句子的特点是它们不只是有所述,而是有所为。奥斯汀把这类句子称作“有所为之言”(perfomlatives),与另一类“有所述之言”(constatives)的句子区别开来。他认为,“有所述之言”有真假,“有所为之言”则不能有真假,而只有合适与不合适的区别。如“I regret...”(我懊悔……)这类陈叙句,存在着是否真实的问题(懊悔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而“I approve...”(我批准……)之类的行事句,其所表示的行为总是事实,不能是假的(说了“我批准”,批准的事实即已肯定,问题只在于是否合适,如说话人究竟是否有权批准,等等)。因而,奥斯汀认为,“有所为之言”要确有所为,必须满足一定的“合适条件”(felicity condition)。例如,并非任何人都能用“I name...”(我命名……)、“I sentence...”(我宣判……)这类陈述格式。说了“I promise...”(我答应……),就得履行自己的诺言,等等。奥斯汀在其早期的论著中,十分强调“有所为之言”和“有所述之言”的区分的重要性,甚至认为称之为一次革命也不为过。(22)

奥斯汀随后又提出了言语行为的三分法,即①言内行为,②言外行为,③言成行为(参见2.1.5节)。他认为其中第二种行为可“示言外之力”(an illocutionary act),因而成为他关注的中心。后来,他在使用“言语行为”这一术语时,实际上只指这种“示言外之力”的行为。由此可见,他的“言语行为论”实质上已逐步发展成为“示言外之力”的一般理论。他又指出,有一类“行事动词”(performative verbs)在示言外之力中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有所为之言”正是通过这类动词来表示行为动作的。如“I promise...”(我答应……)、“I declare...”(我宣布……)、“I agree...”(我同意……)、“I object...”(我反对……)、“I order...”(我命令……)等等。他还发现,这类行事句中的行事动词经常跟副词hereby(就此、特此)同时出现,如“I hereby declare...”(我特此宣布……),“I hereby inform...”(我特此通知……)等等。因此,似乎可以根据句中的动词能不能带hereby来判断其究竟是不是行事动词。例如,“I hereby persuade you...”(我特此劝你……)、“I hereby denigrate...”(我特此诋毁……)这种句子显然是不能说的。可见,persuade、denigrate并不是行事动词。而declare、inform则肯定是行事动词。(23)

在后来的论著中,奥斯汀的观点有很大的变化。在一九六二年发表于《分析哲学》一书中的《记述式与完成行为式》一文里,他指出,自己早先提出的“完成行为式话语”(the performative utterance)与“记述式话语”(the constative utterance)的对立,实际上是不能成立的。他从三方面作了说明:首先,他原来认为完成式话语有两种“标准形式”,可以看做它跟记述式话语有明显区别的标志。一种形式是完成行为式话语是由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直陈式和主动态的动词开始的。例如,“I promise...”(我许诺……)。另一种形式是动词处于被动语态、第二或第三人称、现在时、直陈式的句子。例如,“Passengers are requested to cross the line by the footbridge only”(请求旅客越过铁轨时只能通过天桥)。但后来他发现,一个话语要成为完成行为式的,根本不一定要以这两种所谓标志形式来表达。如说“关上门”,完全像“我命令你关上门”一样完成了一种行为,是完成行为式的话语。甚至“狗”这一个词有时也能取代明确的、正式的完成行为式。我说“狗”这个简单的词时所完成的行为,等同于用“我警告你这条狗会咬你”这样的话语所完成的行为。他认为,可以肯定的一点只是,用那些明确的完成行为式习惯用语(“我许诺”、“我命令你”等等),可以使说话者在说出他的话语时打算完成的是什么行为变得更加明显,同时也更加准确。除此之外,“我们没有纯粹的语言标准可以依据,以把完成行为式话语和记述式话语区别开”。(24)

其次,奥斯汀过去以为完成行为式话语有合适与不合适之分,记述式则没有这种区别。后来他发现,记述式话语完全与完成行为式话语一样容易发生不合适的情况。他指出,当说话者不处于完成他打算完成的那种行为的状态或地位的时候,他所说出的完成行为式话语便是无效的。例如,某人根本不具有给船命名的资格,那么,他说的“我命名这艘船为×××号”,尽管是完成行为式话语,也是无效的。那么,记述式话语是否与此不同呢?奥斯汀认为,在这方面,实际上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一种最常见的情况是,我们有时对某个话题不能作出任何陈述,因为我们根本不处于作出这种陈述的位置上。例如,我没有看见隔壁房间有多少人,我就不能陈述此时此刻那个房间里有多少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说“此时隔壁房间里有五十个人”,那自然不会是对事实的合适的陈述。

最后,奥斯汀原先提出的记述式话语与完成行为式话语的一个重要区别是,记述式话语有真假之别,完成行为式话语则没有真假之别。在《记述式与完成行为式》这篇文章中,他指出,实际情况也并非如此。例如,假定我对你说:“我劝告你做那件事”。我说这句话时所有的情况都是合适的,我是诚心诚意的,相信如果你做那件事是符合你的利益的。尽管如此,然而,我的劝告究竟是好的还是坏的?我的信念是否已被证明为正当的?我的忠告是否事实上或者后来事实证明为符合你的利益的?所有这些都并非与真假毫无关系。

在作了上述三方面的分析之后,他得出的结论是:实际上,“我们不能说出任何话语而不完成某种有关的言语行为”,因此,“也许,我们所需要的是关于这些言语行为的一种更加一般的理论,在这种理论中,我们以前所说的记述式与完成行为式的对立一定不复存在了”。他还进一步指出,“我们所需要的是,对于一个人在说某(句就话时这作个了些含什么义模)糊的短语的各,种含义而言以及我称之为言语行为的那种东西,提出一种既完备又普遍的新理论,我们不要仅仅把这个或那个方面从所有其余方面中抽取出来,而要把它看做一个整体”。(25)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确有独到之处。他对“言有所为”的阐述具有开创性,对语言学有很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否定了很长时间以来认为唯有真值条件才是语言理解的中心这种误解。他的理论对语言学家判别语义与语用的关联和区别很有启发,使人们认识到,语言的使用也是整个语言活动中基本的东西,因而在描写语言的意义时,不能不考虑到它的语用价值。值得注意的是,言语行为分析是根据施行言外行为的合适条件,即情景条件来描写意义的,分析的是使用中的语句。因此,分析的单位实际上是“行事话语”,而不是“行事句”。由此说来,言语行为分析似乎与语用学的关系更为密切。然而,行事话语在语义上被分析为普通的陈述句,在陈述句所表达的命题中说话人报告了他的言语行为。可是只有根据话语情景作语用分析,才能使言语行为的特殊所指清楚地显示出来。因此,正如利奇所认为的那样,要解释言语行为,分析行事话语,语用学和语义学两者都是必需的。(26)

奥斯汀探讨言语行为理论虽然只不过十来年的时间,但我们可以看到,反映在他的讲演集《论言有所为》和论文《记述式与完成行为式》中的一些定义和概念前后有很大的变化。如行事句,开始专门指一类有特殊句法和语用特征的句子,后来则扩展到指有普遍性的一类句子。到最后,他已认为人们说出的任何语句无不完成某种有关的言语行为,也就是说,所有的语句除了有所述之外还都通过“示言外之力”而有所为。这表明他的思想有一个发展过程,他也在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但总的看来,他的理论还缺乏系统性,自身也存在不少矛盾:他想要对言语行为提出“一种既完备又普遍的新理论”的愿望显然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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