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什么人可以成为海关事务担保人

什么人可以成为海关事务担保人

时间:2022-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海关担保指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现金、保函等,以保证行为合法性,或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海关担保指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现金、保函等,以保证行为合法性,或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海关担保具有履行型、惩罚性、补偿性三大特点。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不仅关系到海关具体执法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也关系到相对人和担保人的切身利益[15]。建立和完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是解决简化手续、加速通关与严密监管、防范风险这一对我国海关管理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是确保国家税收、加快通关的有效管理措施,是国际海关的通行做法[16]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情形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经营业务或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17]

(一)通关事务担保

通关事务担保分为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手续时,因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等尚未确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先予放行货物;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在海关规定的受理期间,货物已运抵进口口岸,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办理相应手续,在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亟待提取或发运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时不能交验有关单证(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后补交单证;暂时进出口货物物品、进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租赁进出口货物;因为进出口货物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或者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缴纳、减免滞报金期间申请现行提取货物;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前,根据汽车零部件的进口计划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反倾销初裁决定确立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要求提供担保作为临时反倾销措施;银行为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总担保。

(二)保税事务担保

保税事务担保分为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业务;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或者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纳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证函申请予以备案;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租赁厂房、设备或者首次开展加工贸易或者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或者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两次以上延期,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予以备案;加工贸易货物已进口,但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企业不申请退运,而是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继续履行合同。

(三)涉案担保

涉案担保分为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海关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或补征税款;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运输工具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其应缴的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嫌疑侵犯专利权货物;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

二、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我国《海关法》第六章对于海关事务担保有明确的规定,对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人资格、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均作出了规定[18]。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对担保人而言,其履行以外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它(他)应当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公民作为担保人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即使拥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也不能作为担保人。

《海关法》规定,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被担保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正确得地履行其承诺的海关义务。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承担担保责任;若逾期,即使被担保人未履行海关义务,担保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被担保人如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则应依法予以解除,由海关及时办理销案手续,退还有关保证金等。

三、海关事务担保方式

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有四种:一是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二是以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票据法上的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19]。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0]。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债券是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存单是指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三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担保,故不属于担保银行的范畴。四是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担保协会担保。

四、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

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为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定业务;同一被担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则可免除担保。“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而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五、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一)担保资金的使用

海关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根据担保业务性质的不同分为保证金、风险担保金和抵押金三种。

1. 保证金

保证金适用于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的;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对缉私、稽查缴获的货物执行风险较大的追补税款情事的;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

2. 风险担保金

风险担保金适用于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对加工贸易货物物品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收取风险担保金;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3. 抵押金

抵押金适用于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对受海关处罚,在出境前未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

(二)担保的作出

除上述须用担保资金申请担保的以外,担保人均可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按照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证函验放,免收担保金。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由海关审核并确定担保的方式。

1. 担保资金的交付

当事人向海关办理资金交付手续应通过银行转账,无法办理银行转账或金额较小的以现金交付。海关担保资金金额一般应按人民币计算收取。对能开设外汇(钞)账户的币种,可按其本位币收取,退还时按原币种退还。海关业务部门向相关人收取担保资金后应开具,“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并注明担保资金类别。

2. 保证函的交付

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

3. 担保的销案

担保人必须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相关单证办理销案手续。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

对以担保资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其退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退款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可以退还现金。自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负责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4.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的,以担保资金担保的,海关自担保期满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资金的扣缴入库手续,缴库后尚有结余的,按规定退还原当事人。按《海关法》第60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