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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化的差异性

时间:2022-03-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3 可译性限度:语言文化的差异性在语言的接触中,虽然政治、经济和文化优势是施加影响的强有力的因素,可以使异化作用带有强烈的倾向性,但通常被视为文化中心的民族的语言,对邻近其他语言造成显著影响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反过来所受到的影响。显然,异化是受到制约的。企图冲破语言系统的极端异化必然受到排斥。

7.3 可译性限度:语言文化的差异性

在语言的接触中,虽然政治、经济和文化优势是施加影响的强有力的因素,可以使异化作用带有强烈的倾向性,但通常被视为文化中心的民族的语言,对邻近其他语言造成显著影响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反过来所受到的影响。(刘宓庆,1999: 103)但这种外来的异化作用一般只能在另一语言系统框架内局部发生,却难以摇撼整个语言系统。即使弱小民族的语言也会在强势语言的包围中顽强维系自己独立的系统。一个民族可能被征服,一个国家可能被消灭,但其语言要么生存下来,要么灭绝,但却不可能像其国家那样被征服,不可使其在短期内完全接纳另一个语言系统。其变化只能是渐进式的演变,不可能是狂风暴雨式的突变。显然,异化是受到制约的。企图冲破语言系统的极端异化必然受到排斥。任何自然语言都能通过规约和语言本身的内部机制产生一种对“超适度异化”的排斥力,这就是语言的“自洁作用”。(刘宓庆,1999:103~104)因此,尽管人类语言频繁交往,信息交流似乎并没有使语言的发展呈现出所期望的大同趋势,各民族语言文化的差异性仍然明显存在着,从而造成可译性限度。

诚然,人类具有相同的语言生理与心理机制、相似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经历、相同的语言功能这些普遍性。也正是这些普遍性导致语言的同构现象(isomorph),使翻译这种跨语言、跨文化的交际活动成为可能。但是,语言的可译性是对宏观的、一般的情况而言,并不等于说可译性是绝对的。换言之,语言的可译性是有限的,或曰不可译性。正如万德鲁兹卡(Wandruszka,1971)所言:“人们只能在有共同点的范围内进行翻译;心智结构的差异达到何种程度还有待于了解。这显然是一个庞大的课题。假如心智结构差异巨大,可译性就不复存在,因为总会存在不可译之处,就是说,如果用英语表达,我们就是生活在一个对于用其他工具表达的人来说无法理解的世界。”(Wilss,2001:47)英国翻译理论家卡特福德(J.C.Catford)将不可译性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分为语言上的不可译性和文化上的不可译性。(卡特福德,1991:109)

7.3.1 语言上的不可译性

语言除了有普遍性,还有特殊性。语言在演变过程中,由于远古时代落后的交通和通信技术、封闭性的社会形态和以自给自足为主的经济模式,人们对外界的依赖性微乎其微。这使得地理上相距遥远的民族无法沟通;毗邻的民族交往也受到极大限制。因此,很自然,不同民族会以各自不同的模式铸成自己独特的语言符号系统,并在相对稳定的框架结构内不断发展,保持着自己的个性特征。

语言的异质性的形成既有客观地理环境阻隔的因素,也有人为心理设防的因素。因此,虽然语言交流,在总体上会增加可译性,但若想消灭语言差异,达到语言大同是一个遥远的梦想。导致双语之间不可译的根本原因是语言的异质性(heterogeneity),它与同质性(homogeneity)共存于矛盾统一中,如从汉英对比的角度看,汉语具有以下异质性。

(1)文字系统:汉语用的是方块字,结构和功能都很特殊,扩及整个文字系统,乃至整个语言系统,可以说汉字是汉语的异质之源;

(2)语音系统:包括四声及韵律,汉语中没有与英语的[v]、[r]、[θ]、[tr]等相对应的发音,汉字没有重音但有声调;英语两个音节以上的词都有重音,但没有“四声”变化、双声叠韵等;

(3)语义系统:包括语义冲突词及大量汉英无对应词即词汇空缺,如“pandemonium(地狱)”、“风水(fengshui)”等;

(4)语法系统:汉语以词汇手段表示英语动词的形态变化(时、体、态、气、数),其功能不亚于形态的屈折变化手段(inflectionalmeans);

(5)语用系统:如汉语在交流中大量使用话题主语句、无主句、意合句、流水句等以形成行文风格(即文体风格),行文体式;英语所有句子必须以“主语+谓语”提挈;

(6)审美系统:汉英语言审美标准各有千秋,汉语富于高度模糊的审美范畴,如意境、意象、风骨、风韵等等;英语讲究规范性,以“自然有序,原创有度”为美。

虽然语言间存在同构现象,但同构主要体现在语言宏观的、抽象的方面。各种语言符号只能反映大体相似的现实,构成一种模糊的同构关系,只能在深层结构存在较多的共同点。在表层结构,往往异大于同。威尔斯正是受这种表层差异的困扰,悲观地认为,语言在句法、词汇和社会文化方面不存在同构。(Wilss,2001:160)雅可布森(R.Jakobson)没有过多地纠缠表层结构的同构能达到何种程度,他更关心同构程度的高低是否会影响必须表达的内容。他认为,语言结构的差异与其说表现在种种独特的语言能够表达什么,还不如说“在于它们必须表达什么”。(Wilss,2001:160)换言之,雅可布森的观点实际上揭示了这样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有些语言结构的差异在进行某一方向的语言转换时,不会构成障碍,可以不予考虑,只考虑功能即可。而另外一些语言结构的差异在转换时则会构成转换障碍,必须加以考虑。因为有的语言范畴在一些语言中是强制性的,必须加以体现。下面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考察语言的可译性限度。

第一,句法结构的可译性限度。

语言的句法结构是语言的内部机制,是语言中最稳定、最具异质性的部分。通常,谱系关系越远,句法关系的差异也越大。一般只能在谱系相同的语言或同语族语言中才能找到形态类似的语法范畴,但也常常不能达到理想的契合。在同谱系语言之间的翻译中,因语法结构的某些差异造成的损失也时有发生。在谱系不同的语言中只能在功能上找到大体对应的语法范畴。由此造成的损失更是在所难免。

我们不妨把汉语和英语的一些语言的语法结构作一对比。汉语属于汉藏语系,按洪堡特(W.Humboldt)和施莱赫尔(A.Schleicher)的分类体系属于孤立型语言,按萨丕尔(E.Sapir)和芬克(F.N.Finck)的分类体系属于词根分析型语言。其特点是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形态,主要用不变的词根、不同的语序和虚词表示语法关系。(陈明远,1984:41~49)英语属印欧语系,其明显的特征之一是有屈折变化,即性、数、格、时、体、语气等范畴,因此具有综合型语言特征。但经长期演变英语也在不同程度上带有分析语的特征。当汉语和英语互译时,如果变换翻译方向,会在不同层面显示出可译性限度,以及雅可布森所说的语言中“能够表达的”和“必须表达的”范畴。例如:

这项筑路工程持续了整整3年。

The road construction project lasted three whole years.

英语句子有一些屈折变化:谓语动词“last”加了“-ed”表示过去时,“years”带有复数。尽管有时英语的屈折变化很复杂,但译成汉语却无大障碍,因为汉语语法无严格意义上的复数范畴,除表示人的名词词尾可以加“们”表示复数,如“学生们”,汉语复数概念为无标记形式,需要靠语境判断。汉语也无时态范畴,一般通过语境、时间等副词、虚词等加以判断。除自然性别外,汉语名词也无性和格的范畴。因此英语“必须表达的”屈折形式,不是汉语“必须表达的”范畴,不存在不可译性。

但当把汉语译成英语时,就必须在缺少语法范畴标记的汉语中找到功能与译入语对应的成分,或推测出潜在成分,并适当调整词序,然后译成英语“必须表达的”性、数、格、时、体、语气、语态等范畴。例如:

教练和运动员在比赛前都做了充分准备。

The coach and the athletes allmade good preparation the game.

从以上汉语例句的“了”能够推测出动作是完成的,英语可以译成过去时,但译成现在完成时也未尝不可。因汉语没有数的范畴,常常很难断定一个名词是单数还是复数。因此,例句“运动员”一词,英语至少有单数、复数两种译法。鉴于语境的制约,最恰当的译法应该只有一种。但如果语境不充分,就会出现可译性限度。而且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因此,译者时常处于进退两难的窘境。可见,语法结构上存在着可译性限度。

第二,词汇形态的可译性限度。

语言的词汇形态也是其固有的特征。世界上没有两种语言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拼写系统、音韵系统,并具有相似修辞手段,因此词汇形态一般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可译性,从而造成一定损失,也就是说,词汇形态的特异性也是导致不可译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奈达虽然是语言普遍论者,但也承认语言的特异性造成的可译性限制。奈达(1969)指出:“一种语言所能表达的事情,必然能用另一种语言表达。但如果表达的形式是所表达的意思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情况就不同了。”(郭建中,2000b:63)比如,语言中普遍存在的双关语、诗词格律、有些印欧语使用的头韵、汉语中常见的双声叠韵,都属于这种形式与意义融合在一起的情况。这些语言现象的可译性很有限,甚至常常不可译。汉语利用自身特有的字形和构词方式创造的文字游戏也是难以译成其他文字的。下面这两句汉语拆字游戏就足以说明文字形态的可译性限度:“鸿为江边鸟,蚕是天下虫。”(江边鸟为鸿字的拆字,天下虫合为蚕字)“此木为柴山山出,因火成烟夕夕多。”(此木为柴的拆字,山山为出的拆字,因火是烟的拆字,夕夕是多的拆字)若把这种拆字游戏的诗句译成英语,形式意义的丧失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形式意义只存在于原句中,在非同源译入语中不可能找到形式意义的信息转换通道。由此可见,无论语法结构,还是文字结构都具有自身的特异性,是不可译性的一个重要根源。

第三,语义上的可译性限度。

语义是翻译追求的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在语义转换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为语言符号是语义的载体。使用语言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交流,语言主要的功能仍然是交际,是交换载有语义的信息。因为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每时每刻都离不开沟通与交流,所以在翻译中,每当意义和形式不可兼得,或发生冲突时,通常优先考虑意义。

虽然作为象征符号或约定俗成符号的语言在语义层面上呈现出同构即普遍性,但也存在可译性限度,甚至不可译性。一个语言对于谱系(Language pair)相差越远,可译性限度就越大。不同语言的语义系统不是完全对应的,不像语义学家梳理得那样条理清晰。语义学可以说也是建立在理想化的意义系统之上。因为语义学同样侧重语言之间的共同点,而不是差异性。(Hurford,et al,1983:11)例如,语义学研究的词汇层次的语义注重的是词的认知意义(cognitive meaning)和概念意义(conceptualmeaning)这些具有普遍性的意义,而有意抽去其风格、社会或方言的联想意义。(Hurford,et al,1983: 102)而这类联想意义对翻译而言有时却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文学翻译。因为翻译面对的不是索绪尔(F.de Saussure)说的共性语言(Langue)(陈明远,1984:68),或是乔姆斯基(N.Chomsky)说的语言能力(competence),而是索绪尔说的具有个性化的言语(parole),或乔姆斯基的语言行为(performance)。语义可译性限度恰恰容易出现在这个领域。即使在具有普遍性的认知意义(外延意义,指称意义)和概念意义方面,不同语言的表达也不能完全契合。这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从客观方面观察,人类虽然居住在同一个地球上,但具体的生态环境不尽相同,所经历的气候、所见到的自然景物和从事的日常活动等都不尽相同,这些差异必然会反映在语言上,结果就可能导致某些语言出现概念和相关词汇的空缺,即词汇空缺现象。既然相应的概念不存在,相应的能指符号不存在,就更谈不上什么对等的语义了。词汇空缺在语际转换中不是什么罕见的现象。另外,主观因素也是造成语义可译性限度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样才能解释处于相似生态环境中的毗邻国家或地区的民族,不仅讲不同的语言,而且语言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异的原因。

7.3.2 文化上的可译性限度

文化与翻译赖以生存的语言有着不可割舍的共生关系。对于这一点,越来越多的中外学者达成了共识。奈达指出:“就真正成功的翻译而言,双文化(biculturalism)甚至比双语(bilingualism)能力更为重要,因为词语只有在与其发挥作用的文化关联中才具有意义。”(Nida,1993:110)当代中国翻译界对文化与翻译的关系也十分重视。王宁认为,语言形式与文化形式的转换同等重要,所以,翻译研究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研究把以一种语言为载体的内容转换为另一种语言形式的狭义的字面翻译;研究把以一种语言为载体的文化转换为另一种文化形式的广义的文化翻译”。(王宁,1998:558)

由于文化和语言的关系如此密切,语言的转换不可能不受文化的制约。我们应当把这些语言差异的根源纳入文化视野进行考察,因为语言是伴随着一个民族的文化而诞生的,语言的差异归根结底是文化差异所导致的。包括历史沿革、生态环境、社会演变、宗教信仰等因素在内的有机成分组成不同民族的文化母体,以自身特有的基因孕育出千姿百态的异质性语言。文化是一个社会群体对事物的反映,不同的群体对事物的反映可能不尽相同,关注的焦点也可能相异。在一种文化中存在的现象,在另一种文化中很可能不存在,因而找不到对应的表达法,即使通过某种方式间接表达出来,也会造成一定信息的损失,即某种程度上的不可译性。可见,文化既产生语言的可译性又产生语言的不可译性。

由于语言具有承载和储存文化信息内容的功能,因此,每一种语言都必然拥有大量反映使用该语言民族所特有的文化事物的词语,形成了一种词汇空缺。在翻译此类词语时,由于译入语中缺少相应的语言符号来指称这种特有的文化事物,译者不得不创造某种符号来加以指称,但因这一语言符号尚未得到译入语集团的普遍认可,因此译者往往要采取一些辅助手段,如加注,才能使译入语读者理解其文化所指。所以,初次翻译时,这些反映使用某一语言的民族所特有的文化事物的词语往往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不可译性,有时源语中的一个词语可以在译入语中同时出现几个译名,如“laser”被译作“激光”、“镭射”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文化交流的加剧和文化融合程度的加深,受欢迎的译名便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与选择,在译入语中扎下根,逐渐固定下来,得到译入语集团的普遍认可,最终成为可译的了。

文化因素所造成的不可译性是相对的。翻译中的可译性问题,从翻译的文化交融的本质来看,实际上就是某一民族语言文化视野对另一民族语言文化的认识能力的限定问题。既然认识能力是相对的、变化着的,可译性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包含着不可译成分,不可译成分随着文化融合程度的加深,民族语言文化视野的开拓,又可变成可译的。另外,根据现代语言学和人类学研究结果,一种语言有能力表达另一种语言的概念,如果这种语言没有现成的表达法,它总是能够通过某种方式间接地表达出来。各种语言具有同等的表达力这一事实也是翻译的可能性的重要基础之一(张薇薇、刘志荣,1996),许多人们称之为不可译的成分,其实只是不可能译出语言符号的全部意义而已。所以,译者的任务是对源语和译入语在语言文化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尽力找出最大限度地传达源语信息的方法。

文化因素造成的这种相对不可译性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三个类别。第一,文化词汇空缺,即译入语中缺乏表达源语某些反映其特有文化事物的词语,这一情况属于暂时的不可译性,这类词语经过一个接纳、消化和推广的过程最终都能进入译入语文化,因而其相对不可译性最小。如英语中的“Internet”(因特网)、“sandwich”(三明治)、“bikini”(比基尼泳装)等都已进入了汉语文化中,而汉语的“关系”(guanxi)、“饺子”(Jiaozi)、“功夫”(gongfu)等也逐渐进入了英语文化。这类文化空缺常常涉及人类生活的精神方面、想象世界、日常生活等领域。第二,源语中一些记录使用该语言民族的特殊事物的词语,在使用过程中,该民族通过联想又赋予该词语某种新义,使其原有的所指意义消失而发生转义。翻译此类词语时,译者虽可创造一定的语言符号来指称这一特有的文化事物,但必须加注才能表达出原词语在其所指意义上所含有的转义。如英语中的“Uncle Tom”可译成汉语“汤姆叔叔”,但不了解美国文化的读者却无法从这一译入语得到源语中的“唯命是从的奴才”的转义。可见这一类词语的相对不可译性比第一类要大些。第三,源语中某些词语所指称的事物,在译入语文化中存在并有相应的指称词。这一种语言文化对该事物赋予了不同的联想意义。如英语的“dog”与汉语的“狗”,虽然所指意义相似,但其联想意义都各自不同,英美人偏向于产生“宠物”的心理联想,所以“你是一个幸运儿”可以译成:“You are a lucky dog.”;而中国人则偏向产生“恶畜”的心理联想,由“狗”构成的词语多含有贬义:“走狗”、“丧家狗”、“狗汉奸”、“狗腿子”、“狐朋狗友”……英汉互译时,往往顾此失彼。可见这一类词语的相对不可译性最大。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语际翻译中,词语的文化信息量与不可译性呈相同趋势。语言符号所承载的文化信息量越大,双语转换中所遇到的文化障碍就越大,可译性限度也就越大。

文化因素是产生不可译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只要文化异质存在一天,文化因素所造成的翻译障碍就不会彻底消失。但随着国际文化交流的发展,各民族文化融合的加深,文化心理差异的缩小,语言的可译性必然会增加,尤其是文化因素所造成的不可译性必然会降低。然而,怎样缩小可译性限度并超越这个限度达到交流的目的,正是翻译的乐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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