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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争执难求和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5年1月30日,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承诺以整体优惠9%的费用承建学校的教学实验大楼,而2005年4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却调整为“发包人认定的价格不优惠、不取费的材料不优惠”。发包人费率招标的初衷,已经被中标单位推翻。这是巨大的利益相争,为了纠正这个不合理的工程费率标,为了挽回学校的尊严和巨额资金损失,双方在谈判时发生了激烈的交锋。
相互争执难求和_使命:为了母校的春天

费率招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以费率(按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后,总体确定一个优惠比例,用于工程结算)的高低代替工程竞标报价的多少进行竞标,经评标委员会以各投标人所报的费率为主,结合所报工期和质量承诺、施工组织设计及企业施工业绩等其他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通过这种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之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的费率将被通过施工合同的形式予以固定,一般不得随意改变。该费率与招标时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费率之差,即所谓的“让利”部分,将成为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因素。除此之外,对于施工管理费和利润等几项间接费用以外的其他所有费用基本上不存在风险。无论是直接费中的实物消耗量及其所对应的价格,还是施工技术措施费,或是因设计变更所增加的部分,均可以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据实结算”。

学校教学实验大楼工程于2005年元月进行招标,由河南一家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的费率招标。2月23日确定了投标以9%的优惠比率为中标单位,4月26日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2005年1月30日,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承诺以整体优惠9%的费用承建学校的教学实验大楼,而2005年4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却调整为“发包人认定的价格不优惠、不取费的材料不优惠”。这样,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已通过对专用条款的实质性更改,将其需要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学校。发包人费率招标的初衷,已经被中标单位推翻。

在工程施工阶段,中标单位又通过签订C区(大楼的中心部位)钢结构补充协议的方式,将钢结构工程的优惠率由9%改成6%,并对付款方式也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中标施工方为使利益最大化,采用不正常的方式进行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办理工程洽商,使工程造价的控制权一直掌握在施工方手中。招标文件内附的合同专用条款,工程结算价为审定工程造价整体优惠,而合同签订时中标施工方通过不正当手段更改合同专用条款,对结算方式进行了实质性更动,修改为“学校方认定的价格不优惠、不取费的材料不优惠”。正是因为他们以为有了这条所谓的合同约定条款,开始变本加厉地对工程内大量的材料进行了远远高出市场价及政府指导价的认质认价。更为严重的是,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他们在施工时却不按认质的材料采购,随意更换品牌。所谓的费率工程已经名存实亡了。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费率招标适用于设计没有完全完成或赶工期的项目,而中医学院教学实验大楼工程不属于这种情况,招标方式却采用费率招标。这就导致中标单位施工时,想方设法更改合同,增加变更及采用非法手段对材料进行离谱认价,目的就是把投标时承诺的优惠费率(中标施工方本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甲方,使其利益最大化。致使甲方(学校)一直处在被动中,工程造价的实际控制权落在了施工方手中。

这是巨大的利益相争,为了纠正这个不合理的工程费率标,为了挽回学校的尊严和巨额资金损失,双方在谈判时发生了激烈的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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