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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情况震惊会场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2月20日,学校召开了专家组通报会。勾希杰主任代表专家组做了通报:受河南中医学院的委托,专家组四人认真审阅了学校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书、各项建筑材料价格,以及郑州市政府发布的各项建筑材料的信息价等等,确实有很多问题,需要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尽快处理,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河南省政府关于落实招投标法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中标单位要在合同签订5天前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至今未交,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通报情况震惊会场_使命:为了母校的春天

2008年10月6日,郑州大学四位建筑方面的专家来到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帮助我们工作。他们每天一早从郑州大学赶过来,加班很晚才回去。郑州大学新校区位于郑州的西开发区,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位于郑州的郑东新区,两校相距30多公里。他们风里来雨里去,早出晚归,非常辛苦。工作时一丝不苟,每天除了审阅资料,就是到“烂尾楼”里查看。有时需要施工方提供一些材料,但对方总是百般刁难,推三阻四。在极其艰难、紧张地工作两个多月后,专家组终于理出了一些头绪。

12月20日,学校召开了专家组通报会。参加人员有我和孙书记,纪委书记许志宇,副院长田中岭、付强及建设指挥部的孟宪峰等。

勾希杰主任代表专家组做了通报:

受河南中医学院的委托,专家组四人认真审阅了学校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书、各项建筑材料价格,以及郑州市政府发布的各项建筑材料的信息价等等,确实有很多问题,需要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尽快处理,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具体分八个方面: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施工合同书与招投标文件不符

招标文件P36页第26条第(2)款关于付款进度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实际已完工程直接费用的85%”。投标文件就上述招标文件所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未提出异议。但施工合同书P41页第26条第(2)款关于付款进度为“根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支付至实际已完成工程直接费用的95%。”

与施工单位打交道,掌握主动权的关键在于工程款支付进度,必须坚持“工程在前付款在后”的原则,一旦超进度付款,必将受制于人。上述条款的最大危害恰在于此!

(一)招标约定的85%已属偏高(郑州大学为80%),签订合同又改成95%更没道理!按中标费率是-9%,即使到完工也只能达到91%,不超进度付款是不可能的。

(二)付款依据应该按合同价款的85%,如果是按费率招标,也必须有一个假定的合同额,不能以实际已完工程的85%,实际已完工程包含了变更在内,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开口太大,后患无穷。

(三)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已经响应了付款条件(如果不响应就是废标),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再作实质性改变,是招标法不允许的。施工合同和招、投标文件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不一致时,应以招投标文件为准,即付款条件应以85%为准。

二、优惠费用的扣除方式及时间不妥

投标文件优惠比率为9%,该9%不应视为承建方的费用,应在每次付款中扣除,但在施工合同书中P41页第26条第(2)款约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付至工程款的90%(扣除优惠率)”。

这条也是对招标文件的篡改,使9%优惠率不能落实。

三、保留金问题

招标文件P50页投标书附录中规定保留金限额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而施工合同书中该项金额为3.5%。

这条是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改变,施工单位保留金少扣1.5%,约合750万元。

四、获鲁班奖的奖励问题

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标明该工程质量要求为“鲁班奖”,投标文件也做了相应的承诺且未提及“鲁班奖”所涉及的费用,但施工合同书P45页第47条补充条款第(4)款为“双方商定:本工程获得鲁班奖后,奖励承包人200万元”。

这条是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改变,如果实行后中医学院将损失200万元。

五、C区钢结构部分优惠比率及付款方式问题

投标文件中就整个工程项目的优惠比率为9%,C区钢结构部分为该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优惠比率同样应为9%。但在2006年4月12日签署的“C区钢结构部分付款协议上,将9%的优惠比率变为6%”,且需支付25%的预付款。上述优惠比率和投标文件优惠比率不符,预付款的支付和招标文件关于工程预付款的约定不符。

这条又是对招投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改变,施工单位可以提前得到C区工程款的25%,并且少优惠了2%,中医学院将损失约200万元!

六、连续施工问题

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我方将按业主要求的时间及时进场开工;若业主资金不到位,我方保证连续施工不停工”。这本来是对中医学院很有利的条款,但由于学院无人坚持,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仅未履行投标文件中的这一承诺,反而多次以中医学院资金不到位为由堵门闹事。学院反而从有理方变成了亏理方!

七、履约保证金问题

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纪要对履约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及交纳方式有明确的规定,但至今施工单位未按上述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河南省政府关于落实招投标法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中标单位要在合同签订5天前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至今未交,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八、材料调差问题

招标文件规定:“允许调差的材料价格按施工当年郑州市定额管理部门发布的拦头价的平均价据实结算,甲供材料和甲方认质认价应据实结算,不调价差。”而施工合同书为“材料调整按材料进场月份(以监理与发包人驻地工程师签证为准)郑州市定额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月基准价格(政府指导价)调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超出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政府指导价之外的材料按发包方认定的价格结算”,上述两种价差调整方法不一致。

这条又是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改变,由于近两年物价变化太快,通过这条篡改,施工单位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涨价风险转嫁给了中医学院。

上述情况,多属于定标后对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改变,教学实验大楼以外的工程也存在类似情况,如学生食堂、宿舍等。

勾希杰主任把专家组的意见集中通报后,解建新、朱芳振、杨志宏又对一些细节进行了补充,几位专家的通报意见讲完后,会场气氛非常凝重,大家都很震惊,很长时间没有人说话,也都不知道该说什么。这时纪委书记许志宇自言自语地说:“这几位专家确实是内行高手,他们通报的内容和去年上级审计部门对我们学校检查反馈的意见很一致。”听到这个话,我非常吃惊,有这么重要的事情!我马上追问许志宇纪委书记,“去年审计部门什么时候来学校审计过?”许书记回答是“2007年9月”。我再追问“当时有没有审计后的反馈意见”,许书记回答说“有”,我又追问,“为什么这么重要的信息不给我说”,许书记回答是“那份审计材料不敢拿出来”。我听后又急又气,“新校区教学实验大楼的问题一直解决不了,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学校已经被拖垮,这时候还掖着藏着不敢面对问题!上级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一年了还不敢拿出来,怎么能解决问题!必须拿出来,我马上要看!”我当时说话语气很重,因为我很清楚,学校请来郑州大学的几位建筑专家虽然很负责任,问题查找得很清楚,但属两校之间的帮忙,而上级审计部门是国家政府机关,是代表国家和省里行使审计职权的,具备法律效应。我必须尽快看到上级部门联合审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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