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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机会平等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竞争性的机会平等仅仅要求:在人生的某些关键领域内,实现福祉的机会对每个人来说应该是平等的。这看起来让竞争性的机会平等变成了分配正义的一种形式。
坚持机会平等_转型中国的正义研究

当代平等观的一个重点原则是机会平等。即使是对不同的人们同等对待,也有可能出现平等标准上的混淆。因为平等对待的对象本身在智力、能力、勤勉程度、运气方面都是不同等的,以任何一种结果平等的措施来干预事实上的不平等,都可能导致新的不平等。比如缩小现有的收入差距可能是使事实上的懒汉平白无故得到更多的东西,这是另一种意义上对勤勉者的不平等对待。为了避免这种混淆和新的不平等,自由民主主义者一般坚守程序正义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和起点平等的底线。而这种立场一般建立在人与人在人格尊严和自尊的平等前提之上,尽管这种前提同样主要是规范性的,而不是经验描述性的。

机会平等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罗尔斯提出了关于正义理论的两个基本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即是平等的自由原则。他声称,这第一个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第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包括政治自由(选举权和出任公职的权利),言论、集会、信仰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任意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这些写入现代各国宪法的平等自由权利正是罗尔斯第一个正义原则所优先肯定的,它要求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享受这方面同等的自由。所以,第一个原则又叫平等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就是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使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故又称为不平等原则或差别原则。它承认人们在分配的某些方面是不平等的,但要求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都有利;人们在运用权力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同样必须遵从官职对一切人开放的原则,即具有同样才能的人具有同等的从政机会。[8]

这里强调的是公民平等的自由权利,主要是在政治和法治中体现出来的平等公民权。而当承认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时,也必须保证官职对所有人开放,也就是公共职位向有才能者开放,给所有人平等的从政机会。

关于机会平等的伦理证成,也就是人们出于什么样的理由来促进机会的平等(不论以何种形式)、从体制上消除任意的不平等、对福祉做最大限度的平等化的问题。对此的回答,一个理由是:我们有权得到平等的对待(无论以何种形式),也就是人格平等的基本条件,西方一些理论家则以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为此作论证。另一个理由也许会诉求康德。我们都是“目的”,平等对待是我们应得的:“这样去行动,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总是当成一种目的,而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9]人是目的,不能只是手段,所以才需要平等的对待,给予同等的发展机会。

从概念上仔细分析一下,可以把机会平等区分为理想的机会平等、非竞争性的机会平等和竞争性的机会平等。理想的机会平等,要求每个人必须获得同样的机会以实现主观性的或客观性的福祉。我也许有着和你不同的机会,拥有机会的次数也不同于你,然而,当我们把一生中面向不同人的所有机会加起来时,这些机会必须让每一个人确实平等地获得福祉。这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实际操作上由于对机会做出必要的比较和干预的可能性很成问题,因而理想的机会平等看起来比较空洞,几乎没有什么支持者。

非竞争性的机会平等仅仅要求:在人生的某些关键领域内,实现福祉的机会对每个人来说应该是平等的。可能某一类欲望和偏好被评价为特别重要的(比如罗尔斯的“基本益品”所指的那些内容,主要是自由、机会、财富、收入和尊重自我的社会基础),也可能某种“真实利益”被看成是高于一切的,只有在这些方面,我们获得福祉的机会才可能是平等的。较之理想的机会平等,这是一个更为合理,当然也是更易于操作的方案。

竞争性的机会平等出现在种种机会的获得受竞争性的标准调整的时候。例如,提供给宇航员的少数训练课程,无法接纳所有愿意且有能力报名的人,因而,加入这样一个课程的机会要通过一种竞争性的程序来筛选,只有在这个程序中得分最高的申请者才能成功地获得,一项益品于是这样公平地得到了分配。这看起来让竞争性的机会平等变成了分配正义的一种形式。

机会平等的原则与能人主导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一理论主张人的所得和社会名望应与其才能、业绩和贡献相对应。这一理论在古代希腊的柏拉图那里表现得尤为彻底,他在《理想国》中要求消除使一个人占据优势地位的所有人为的因素,包括家庭背景,以便让每个男人和女人都只依据其能力和努力来决定其社会地位,偶然机遇的因素在个人的生活前景中被彻底清除。柏拉图的这个理想,在人类文明史的大部分时间里都只是理想,事实上很难实现。这一能人主导论的现代版也许可称为平等主义信条的一个方面,因为它的结论是消除人为的优势因素,普遍地均衡社会和经济体制,也可把这一原则解释为平等自由最大化的一个例子。按此观点,机会平等的要求即是消除个人实现其潜力的所有障碍,机会的增长即是自由的增长。这一理论集中体现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流行的一句话:“前程向人才开放。”它要求消除为特定的阶级、种族或某种性别的人预设的法律的乃至其他无法证明的特权。

机会平等论的当代版表现出更多的要求,因为它还要求消除更多的障碍,包括那些使一部分人仅仅因为幸运而占优势地位的因素,这些因素与法律特权无关,比如某人因为出身于成功的企业家家庭而在商场上占据了当然的优势。消除这些因素不是将平等的自由最大化,而是实行普遍均衡,这当然包括剥夺某些自由,比如赠予的自由。当然,这已经超出了古典自由主义的范围,属于改造过的或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

现代机会均等理论的经典阐述者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一书中解释18世纪欧洲社会道德沦丧的原因是致使一人依附于另一人的不平等。卢梭虽然不相信彻底的平等,也不主张实行财产公有制,他承认神圣的财产权,但他也说过人们在确立了广泛的私有财产权以后,也就造成了习惯的和人为的不平等,有些不平等甚至蜕变为奴役制。卢梭的平等主义理论的基础是自然与习俗的区别。在他看来,体力、智力和容貌等的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而社会的不平等是纯社会习俗的产物,因而不可接受。这种区别似乎暗含了这样的假设,即习俗的不平等是可以改变的,而自然的不平等则无法改变。卢梭的这种重要的区分恰恰构成了当代自由主义者用以推论机会平等理论的前提。卢梭对人类不平等所提供的解决方案是空想或陈旧的,因为他要求返回工业社会前的小国寡民式的农业社会,即由抽象的总意志所支配的平等人组成的田园诗式的社会。而现代自由主义者的平等主义主张则是向前看的,因为他们希望社会能够理性地构画自身,以消除人为的优势,只保留无法改变的自然的不平等。

当然,尽管体力、智力、容貌等自然的不平等与人为的法律不平等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其他领域里这两者的区别其实并不那么界线分明。卢梭强调“社会”或私有制导致了人间的不平等,这种议论同样带有浪漫主义的色彩。因为许多不平等现象的产生是相当复杂的,甚至都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自然的或社会的。比如各国的法律和道德习惯的产生和发展过于纷繁,既是自然的,也是约定的,但很难说只是人为约定的,或者只是自然的或天经地义的。正是这一点才使得人们在讨论习俗的不平等是否可改变时出现了理论的困难。如果说任何社会在某个特定时期存在的法律和习俗具有歧视不同族群的内容,特别是在涉及财产权方面,因而需要加以改变,那么这种不平等的原因很可能既是自然的,也是社会的。而且当政府和立法机构出面改变现行法律时,也许会出现新的约定性的或制度性的不平等。

罗尔斯也论述了机会平等的问题。他认为,光有机会均等这一点,如果不认真地加以区别和澄清,那也还是不够的。例如,从道德的观点来看,人们中才能、能力和工作潜力的分布就像性别、家庭财产和社会阶级的分布一样是随机的。某人因为比另一人更有才能而得到更多的收入,这就跟某人因为出自某个宗教的背景而有权拥有更多的财产的情形是一样的,这种权利本身并没有多少根据。因此罗尔斯认为,只有当把人类的财富当作是集体的社会的财富时,分配才能是公正的,所以惟一公正的原则是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境况较差的人时才能被接受。[10]

甚至在人的才能和应得等问题上,罗尔斯的阐述也与古典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像哈耶克一样,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罗尔斯坚决反对以应得作为标准,但他的论据却与哈耶克不同。如果以应得与否作为分配的标准,就必须预设个人可以因为自己具有某些优越的才能而要求某种信用责任。但罗尔斯认为,对信用或责任的任何这样的要求都是困难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们不能对作为基因分布或自然随意分配结果的我们的天赋承担责任,我们也不能为我们在社会中的最初起点(如出身富裕家庭)负责。第二,要求我们对那些可利用我们的最初天赋或将之作为资本的特征品质负责,也是成问题的,因为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品质大多取决于幸运的家庭和社会背景,对此个人不该提出信用要求。由于我们可以由此提出资源要求的精神品质和特质总是很不明确,以应得为基础对资源的道德要求便不能成立。尽管在差别原则之下存在着不平等的基础,比如给罕见的才能以奖赏等等,没有这些奖赏则境况差的人们状况更加恶化,但这些奖赏的基础不是那些拥有特殊才能的人们的道德应得或价值,而是社会为了动员有才能的人为公共利益服务而付出的能力租金,因为自然资质的最初赋予及这些人早年成长和养育的各种偶然情况,从道德的观点来看都是随机的。

综合起来看,自由民主理论要求的机会平等是原则性的,而不是完全按字面来理解,要求一切可能的偶然因素均被消除。比如人们事实上不可能在家庭出身、视力、体力和智力等天赋条件上实现完全均等,让所有人回到一个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起点上肯定做不到。出身体育世家的孩子从小得到父母的格外培养和指导,因而较早地获得体育上的成功,不能以机会平等的要求强制这些人必须与其他人一样在体育运动上发展。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的要求只是强调,决定一个人机会和前程的惟一因素是其才能,而不是其他。因此,机会平等主要是原则性的,即克服明显的人为的歧视和区别对待,而不是、也不可能要求任何人的各种境况均相同。

作为一种检验,让我们在这里考察一下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的一个典型例子,即教育。如果家庭背景和财富决定了教育的机会,那么这显然是习俗或人为造成的,因而需要改变。因为我们完全可以提出一种自然的、中立的理性标准来判定人的智力水准,由此来决定教育机会。可是,这一智力标准本身的依据究竟是什么?那些被智力标准排除在教育机会之外的人也许会抗议说,这一标准就像家庭出身和财富标准一样是主观随意的:为什么智力低些的人就应该被排除在外?如果教育费用是由纳税人支出的,那么,纳税人自然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无论其智力是高还是低(这涉及基本教育权利的问题)。况且,决定一个人智力的不仅是纯自然的遗传因素,还有后天的环境影响,以及个人积累起来的努力程度。于是,一个看起来简单的智力标准便涉及如此多的复杂方面,可见以智力标准决定的教育机会也是人为的。只有当提出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应与其智力所能达到的程度相称时,这一标准才是可与机会平等相容的。

尽管如此,以智力决定的教育机会也许比按照家庭背景、地位和财富决定教育机会要更接近机会平等,这是高等教育和专门教育至今仍然主要以智力成果作为录取标准的主要理由。但其本身仍然不是完全的教育机会平等。从更激进的角度来看,为了彻底地贯彻教育的机会平等,甚至还有必要改造那些造成智力差别的诸多因素,包括家庭环境。比如,应当同意政府出于这一彻底的理由而直接干预那些影响子女智力发展的家庭,这又导致对家庭和个人生活自由的干涉。但是,出于社会进步和福祉的考量,规劝式的引导而不是强制干预地改善教育环境,也是促进教育机会平等可以接受的方案。

随着当代医学、科学和社会的进步,甚至某些自然的不平等也出现了可以改变的转机。例如美容、健康的运动医学,而基因工程的发展将不断地克服各种先天的遗传疾患,减少人们之间在自然天赋上的差别。然而,人们在自然和社会上的差别和不平等也许永远不可能彻底消除。但是,在社会基本体制上的分配正义要求自觉地维护原则上的机会平等,仍然与人为地维护甚至扩大机会上的不平等,有着重要的区别。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结果平等虽有相当的号召力和吸引力,但部分实施都可能导致养懒汉、破坏社会创新和劳动的积极性。自由权利的平等观是建立在规范基础上的,要求公民在人格和对待上的平等,尤其是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强调机会平等,即前程向人才开放。非竞争性的机会平等仅仅要求:在人生的某些关键领域内,实现福祉的机会对每个人来说应该是平等的。竞争性的机会平等出现在种种机会的获得受竞争性的标准调整之时,有资格者通过竞争而获得。竞争性的机会平等是分配正义的一种形式。人们之间的自然差别不可避免,但资源分配的正义制度要求给予人们平等的参与竞争的机会,不因为种族、性别、出身、身份等属性上的差别而受到不同待遇,以便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创造性,促进社会和人自身的发展。

人类社会的进步过程就伴随着平等对待上的进步。封建社会是建立在身份区别的基础上的,把人分为贵贱等级,像中国传统的等级区别、印度的种姓制度、西方的贵族制度如法国的三个等级划分,都是封建社会身份的标志,它公开容许不同等级的人可以在政治和社会问题上区别对待。这些歧视性制度最终成了社会革命的对象。资本主义社会反封建斗争的一大成果即破除身份障碍,让人们在更大范围内能够通过平等的竞争来发挥自己的才能和积极性,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从身份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变,对一切人平等对待,这是与封建社会相比的一个很大的进步。与这些市场经济下的公民权利相对应,公民社会强调人们参与政治和公共管理、担任公职的平等权利,防止因为身份和家庭地位等人为的因素而影响从政参政的机会。但在实际社会运作中,这种影响力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人由于种族、性别、出生而在担任公职方面处于劣势。妇女、少数族群等在担任公职方面的区别对待也曾长期存在。所谓“玻璃天花板”现象即是一个例子,某些人群在升职到一定的层次以后,再向上升职就几乎不可能,而拥有某些方面优势的人则可突破此天花板。他们在工作和管理能力方面并不存在足够的差距来证明这种区别对待是正当的。公正的社会安排要求克服这方面的歧视,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法治的实施,现代社会在这些方面的实际歧视在逐步缩小。

这就是说,机会平等要求人们在进入市场竞争、担任公共职位等方面的机会是同等的,不应该因为出生、性别、族群等因素而厚此薄彼。其实,传统的中国社会也把关于担任政府公职的人选的合理性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只是帝王及其家族垄断最高权力,这种家天下的专制制度在本质上不可能实现天下为公。至于在最高权力之下的官僚的任用,门阀制度是根据出生即血缘关系和所属的集团来任人,选贤任能则是根据一个人的德行和才能来决定任免。因而也注意到处理亲与贤之间的关系,所谓“举贤不避亲”,“内举不避亲”,说的是当贤能与亲缘关系相交织时,可以不避讳亲缘关系,只求真正的贤能。这一原则的关键在于能否做到对贤能的客观评价,假如亲缘关系遮蔽了对贤能的客观判断,故意夸大亲缘关系中的贤能,随意缩小非亲缘关系的德与能,那就是以虚假的贤能来为任人唯亲和大搞裙带关系作辩护。因此,坚持真正的选贤任能标准,需要客观的眼光和判断。在民主的制度下,其最终的评判和认可交给了多数人。而在非民主选举的制度下,客观评价贤能本身往往就成了问题。传统中国的科举制度欲通过相对客观的考试制度来选拔公职的人才,而不是只依靠当政者的举荐或门阀关系。科举考试的内容虽有陈旧、不适应政治管理需要的地方,但其立意还是想通过相对客观的评判来判定人的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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