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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旅游项目税收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有产权制度的安排,使得少数民族事实上的产权主体地位非常模糊,无法具体地享用权利。因此,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所出现的利益分配问题面前,制度性的安排使地方政府既无动力也无可行的办法解决产权明晰问题。尽管利益分配矛盾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和技术理性投入的结果,但动辄上升到政治层面无疑会使投资方投鼠忌器,使得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看似有价值,但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回报。
制度性障碍_边界与利益: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研究

由于传统文化定位于全民所有、国家产权主体这一层次,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实际上是由民族地区各级地方政府代表中央政府行使这一权利,在具体的操作环节,往往是地方政府在制定当地的旅游产业宏观规划,即便是微观到一个具体的少数民族村寨的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也依然是由当地政府部门在主导,无论是曼听村傣族园景区的招商引资政策、洛水村所在的泸沽湖景区规划、还是霞给村有关“藏族生态文化村”的建设,均存在当地少数民族社区个体的“所有者虚位”。

现有产权制度的安排,使得少数民族事实上的产权主体地位非常模糊,无法具体地享用权利。少数民族在旅游中文化资源产权主体地位的丧失,使其无论是在当地的旅游产业发展、与旅游开发公司的谈判,还是与外来商户跨界经营的对抗中,均无法体现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更无法参与传统文化旅游资源规划、开发、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丧失了对旅游企业的市场行为的有效牵制和监督。在傣族园景区、普达措国家公园,虽然有曼听村、霞给村的村民在旅游开发公司工作,但其所从事的职业多为环卫工、保安、导游等低职位、低薪工作,根本无法进入公司管理层,更不用说进入决策层。因此,不管是从经济学、文化人类学等学科的学术领域,还是从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社会实践来看,如果文化资源的传承者对资源使用的收益也无法保障,那么其参与旅游产业的发展、保护其自身传统文化的积极性,都会逐渐丧失。[32]

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一是看似景区内的少数民族社区群众都是其传统文化资源的所有者主体,但却又不是确定的主体,导致了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无法操作;二是当地政府作为“全民所有、国家产权”的代理人,更多地从如何实现 GDP的增长来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而非把均衡各方利益放在首位。地方政府实际上是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最大的利益相关者,产权明晰必然会削弱地方政府在其中的权利。因此,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所出现的利益分配问题面前,制度性的安排使地方政府既无动力也无可行的办法解决产权明晰问题。[33]

此外,在微观执行领域,少数民族社区及个体产权利益能否取得主体地位?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社区及个体与外部力量如政府、旅游开发企业、外来商户之间的博弈结果往往非常重要,不能简单地把旅游开发企业为安抚社区、平息争议所给予的补贴、救济等单方面的价值转移行为视为是对方的妥协。如在曼听村,公司给予建盖干栏式建筑的村民的补贴、对孤寡老人的慰问等仅能安抚部分村民,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分配问题。国内近年来因拆迁问题而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只有相对稳定的权力及利益制衡机制才能有效调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及冲突。从目前我国的乡村社会结构来看,无论是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大会,都缺乏关于政治与权力关系的知识和能力,也缺乏旅游资源交易中市场谈判的技巧和经验,往往把单一的产权利益诉求、分配利益诉求,通过情绪的宣泄放大到社会矛盾的层面。尽管利益分配矛盾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和技术理性投入的结果,但动辄上升到政治层面无疑会使投资方投鼠忌器,使得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看似有价值,但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回报。[34]

此外,在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方面,有时又容易走向两个极端,要么地方和基层政府部门过多看重对负外部性进行管制的短暂有效作用,要么放任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从而忽视了通过构建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来释放社会压力,对“市场机制”下利益生态建设也有所轻视或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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