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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与“利维坦”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思想的主要概念不再是“自然法”,而是“自然权利”。对个人权利的大力伸张,使霍布斯成为个人主义的代表。[3]霍布斯在《论公民》中曾明确指出“自然法并不是法律”。霍布斯反对针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分割,因为在他眼中,分权或者限权会导致国家秩序的不稳定。霍布斯主张个人应绝对服从君主的至上权威和具体命令,以免产生冲突矛盾。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列举了君主作为主权者所应该拥有的12项权力。
霍布斯与“利维坦”_契约·德性·权利——卢梭政府理论新探

斯特劳斯曾明确指出,作为近代政治哲学开创者的霍布斯,其学说比任何人的学说都更清晰地体现了近代自然法的精髓和本质涵义。“霍布斯显然不像传统学说那样,从自然‘法则’出发,即从某种客观秩序出发,而是从自然‘权利’出发,即从某种绝对无可非议的主观诉求出发;这种主观诉求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先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相反,它本身就是全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的源泉。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就是通过把这个作为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权利’观念,而最明确无误地显示它的首创性的。”[1]如同先前的哲学家一样,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也承袭了传统自然法的许多观念,但霍布斯并没有完全拘泥于自然法的传统思想模式,而是进行了富有胆识的创新。可以说,自然法传统从霍布斯这里开始出现断裂。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思想的主要概念不再是“自然法”,而是“自然权利”。对个人权利的大力伸张,使霍布斯成为个人主义的代表。他始终如一的个人主义倾向,使很多学者都将其看作是自由主义的奠基人。麦克弗森(C.B.Macpherson)指出,霍布斯是一个个人主义者,他从个人利益与意志出发,推导出一系列政治权利与义务。还有学者认为,“霍布斯意义上的人,由其本性而定,是个一意孤行的、反社会的生物,他进入社会关系纯粹是为了自私的目的。”[2]

霍布斯大力宣扬个人主义的动机在哪里呢?简单地讲,霍布斯个人主义观念的形成,完全是出于为专制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进行有力辩护。综观体现霍布斯政治哲学思想的著作,无论是《法律、自然和政治的原理》、《论公民》还是最重要的代表作《利维坦》,我们都会得出很清晰的印象,即霍布斯对君主政体一以贯之的偏爱,对专制政府权力合法性竭尽全力的辩护。他试图通过社会契约理论来建立和维护绝对的君主专制制度。阿尔都塞认为,支配18世纪政治哲学家思想的基本观念是:“君主专制政体的建立是为了对抗贵族,国王依赖于平民来抵消、削弱其封建对手的力量,以符合自己的意愿。”[3]霍布斯在《论公民》中曾明确指出“自然法并不是法律”。既然不是法律,自然法就不能对人们的行为作出裁决。因而一旦人们为了个人利益的实现而出现相互间矛盾冲突时,必然呼唤一种公共权力来解决,维护和保障个人权利。霍布斯进一步论述,要建立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相互侵害的公共权力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自然之力获得,即强制性服从或发动战争,二是人们相互达成协议,自愿交出自己的全部权利,服从一个集体,形成公共权力。他将公共权力形成的主要途径描述为社会契约。霍布斯指出:“如果要建立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它那里得来的。”[4]在他看来,承担这一人格的最高首领就是主权者,其余的每个人都是他的臣民。既然民众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自愿将自然权利托付给主权者,那么,主权者的权力就理应是无限的。这种权力因契约而生,定约的一方就不能随意毁约,即臣民无权推翻主权者。可以说,“主权在君”是霍布斯一贯的鲜明主张,其政府理论在现代政治思想史上之所以饱受批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赋予君主主权者一种不受其他权力制约的最高权力或者绝对权威。

在霍布斯看来,君主制的优点在于:其一,当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同一,即二者体现于君主一人身上时,才更有利于政府行政权力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君主的财富、权力和尊荣只可能来自人民的财富、权力和荣誉。因为臣民如果贫困、鄙贱或由于贫乏、四分五裂而积弱,以致不能作战御敌时,君主也就不可能富裕、光荣与安全。”[5]简言之,君主会为了自身利益的维护而更在意公共利益的实现,没有公共利益作为坚强后盾,君主的地位终归要遭遇威胁和挑战。其二,与议会相比,君主由于自身的地位,使他能够随时听取来自不同阶层的意见和建议,这给他制定管理国家的政策以及下达各种命令均带来便利。其三,议会由于组成人员数目较多,即使遵循多数决定的原则,也将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进行商议、讨论、辩护方能出台某项国家大计,这无疑会导致国家权力运行成本的增加,工作效率的降低,而君主制因为决策大权掌握在一人手中,大大节省了行政权力运行的成本,同时又不会出现朝令夕改的情况,使国家的政策前后一致,民众也会容易遵从。其四,由于议会成员的各执己见,导致很多事情悬而不决,只是无休止地讨论,甚至会引发内战,而君主制则可以避免类似的状况。

霍布斯反对针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分割,因为在他眼中,分权或者限权会导致国家秩序的不稳定。政府最高掌权者不仅要求其国民放弃天赋权利,而且还要决定他们是否可以保留他们的民权,诸如行使对任何宗教的信仰权、利用演说或写作对任何教义或主义的支持权等等,保留民权则有引发内战的危险,放弃民权意味着绝对的服从。显而易见,人民在霍布斯的思想中从未拥有过最高权力,真正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君主,在国家之内只容得下一个最高权威。霍布斯主张个人应绝对服从君主的至上权威和具体命令,以免产生冲突矛盾。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即国家,君主的私利与国家的利益完全一致,而且当权力集于一人身上时,他的政见变更的几率会大大减少,政府的决策不会朝令夕改,而只有前后一贯的政策法令的实施,方能保持国家的稳定,尤其是民心的稳定。相反,如果主权由几个机构分别掌管,则很容易导致政府机能的严重失调,甚至引发内乱,最终带来“国将不国”的后果。

君主作为主权者可以被喻为庞然大物“利维坦”,他是生活在尘世的上帝,可以有权对所有臣民的行为作出裁断。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列举了君主作为主权者所应该拥有的12项权力。其中包括,主权者有权决定哪些学说有害于或者有利于和平秩序;有诉讼和裁决一切世俗争讼的权利;有对每一臣民颁赐爵禄以及施行体罚、罚金与名誉刑的权利;臣民如果不得到君主的许可,便不能弃君主于不顾,而返回乌合之众的混乱状态;臣民还必须心甘情愿地声明承认主权者的一切行为的合法性,一旦略有反抗就可能被杀死;主权者还有铸币权、处理未成年人继承财产与人身权等问题,等等。在契约的履行中,主权者的权力不受契约的约束,可以做任何它认为合适的事情。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是权力转让主体之间的相互契约,而主权者则置身于外,并没有与任何人缔约,即使教会也必须从属于主权者,因为主权者是尘世中“活生生的上帝”。君主作为主权者之所以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原因很明显:它并不是订立契约的参与者,而是一个“客观”的“局外人”,是作为一种公共人格来充当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代理人。个人将自己的权利授予主权者,主权者就自然获得代表个人言辞或行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意义上的,个人既无力也不应该反抗主权者的命令或制定出台的法律,因为这无异于否定和反抗他自己的决定。一旦臣民违反自然法,主权者则具有绝对的惩罚权。霍布斯认为,只有坚决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才能确保主权者拥有毋庸置疑的强大政治力量以实现社会的和平。

应该看到,对于主权的价值诉求,霍布斯最看重的是安全与和平。因为霍布斯本人的生命历程总是被一种惶惶不安的恐惧感所占据,又身处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封建专制不断斗争的内乱时期,使他格外向往一种利维坦似的强大国家或政府能保障民众过上稳定、平静的生活。根据霍布斯的“主权在君”的政治哲学理念,个人对主权者的命令只有绝对的服从,却毫无反抗主权者的权利。然而,这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服从,这种服从是否触及个人深层次的心灵层面,它是否已演变成一种表面形式上的无奈之举,霍布斯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可以说,在霍布斯那里,个人与主权者只是达成了外在的统一。主权者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但能否确保个人的内在思想深度上的认可与服从,还是个悬而未决的难题。利维坦外表无比强悍,但它对属民所要求的绝对服从义务,却只能依靠一种对于惩罚的恐惧心理来维系,由此主权国家极易演化成为个体“趋利避害”的工具而涂抹上了功利色彩,失去了维护政府权威性的坚实道德基础。

在这里,我们不应忽视和轻视一个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中看似乎矛盾的现象:既然主张个人主义,个人利益至上,怎么同时又极力维护君主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如何达成二者关系的协调?如此看来,霍布斯的主权绝对主义并不像大多数批判者所说的那么简单。罗素·哈丁认为,霍布斯在《利维坦》提出了一种关于政府理论的新观点——互利思想。首先,拥有哪怕是最苛刻的政府也要明显的比生活在无政府或内战中更符合我们的利益。其次,通过契约,政府与民众之间形成了一种协作关系,而能够协调利益的政府比那种呼唤道德承诺的政府会得到更多的支持。故而,霍布斯认为,我们必须赞成这样一个政府,即“我们可能共同获益的事项在重要程度上超出那些我们或许相冲突的事项如此之多,以至于为了前者上进行协作,我们应该愉快地免于在后者之上的政治活动。”[6]根据霍布斯的观点,我们所临的主权、政府权力合法性等问题,就其根本来说,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订立契约就能解决的交换问题,真正的关键在于“成功实现针对一种可能的政府形式的协作,这种协作通过在必要的时候强制性地阻止强迫交换和偷盗,并在我们不能即时交换而只能让我们的交换延时的情况下保证我们履行我们的合同,能在我们的两人关系中带给我们秩序。在霍布斯的社会学中,实现这种秩序实质上是一个纯粹的协作问题,在其中我们具有共同的利益。”[7]霍布斯理想中的契约最本质的目的是谋求一种人们之间和谐相处,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秩序,而大力主张君主专制权力的目的也恰恰是致力于更好地实现个人利益,因为只有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才能在人们中间形成统一的向心力,才能有效防止外来侵犯造成的国家解体,秩序混乱,人们也就不用再重新回到岌岌可危的战争状态中。总而言之,专制君主制的确立正是出于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这是我们理解霍布斯契约论时容易忽视的方面。从此意义上可以说,冷酷专横的霍布斯的契约思想又带有了可贵的人性化意味,“这种对个人主义以及开明的自利的表述,是霍布斯思想中最富近代的因素。在他身后的两个世纪,社会的存在是为了个人的福利,开明的自利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这种思想在政治哲学中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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