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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产阶层是怎样的一个概念?

时间:2023-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住宅福利研究中的“中产阶层”与国内众多学者对“中产阶层”的描述具有概念的本质同一性。将中产阶层纳入福利社会学研究范畴下,中产阶层是住宅福利这一福利研究分支领域的一个特定供给对象。虽然我们不愿意接受,但在城市的社会结构中,就住宅福利水平的高低而言,这部分群体大多数属于“中产阶层”,是处在住宅福利中间层的社会群体。而这部分人恰恰就是中国城市中的中产阶层。
概念界定_城市中产阶层的住宅福利与阶层认同

中国官方在正式的文本中较少使用“中产阶层”(middle class)的概念,较多使用“中等收入层”或“中等收入群体”,再或“中间阶层”的概念是一个常见的替代,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动,一个新的社会阶层业已出现并获得了官方的承认[1]

“阶层”(stratum)一词的意思比较狭窄,一般指由等级分化(stratification)而造成的连续性的等级排列。如最低收入和最高收入之间可以排列出连续的若干层,层与层之间只存在量(数值)的差异,不存在质(属性)的差异。而“阶层”常常被认为是不那么具有冲突性并带有等级性质的群体概念[2]

住宅福利研究中的“中产阶层”与国内众多学者对“中产阶层”的描述具有概念的本质同一性。使用“中产阶层”这一词汇,一来是为了更好地借鉴西方社会关于社会分层理论的研究成果,因为西方关于社会分层的理论研究大多是对构成社会结构的不同社会群体的考察,而不仅仅是去比较不同群体单一指标数量上所存在的数值差异;二来是在民主宽松的言论氛围中,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接受“中产阶层”的称谓,尤其在讨论诸如住宅和教育等领域,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大众传媒对于“中产阶层”的使用都相当普遍。

西方社会学分层理论主要根据财富、权力和声望等指标维度将整个社会分为上层、中层和下层这样的层级,并发展出衡量社会成员阶层归属的一系列指标体系。在这些指标体系中,学者们会根据不同的研究需要赋予不同的指标以不同的权重,如有些以财产的富裕与贫穷程度划分阶层归属;有些以职业声望的高低来划分职业声望等级,并综合考虑收入和权力因素将某些职业的人归纳在不同阶层中。而无论是收入、权力还是职业地位等都是充满变数的变量,因而中产阶层的界限本身就很模糊。“中产阶层”这个概念在学术界一直是一个模糊和充满争议的研究范畴,所以有“混乱的中产阶层”的说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中产阶层的定义已经远远超过了马克思将中产阶层界定为包括手工业者、小商人、农民等群体的最初定义,伯恩斯坦、莱德勒、米尔斯、贝尔等学者根据社会结构的变迁重新定义了中产阶层。

国内学者也借鉴西方的社会分层理论,结合中国的实践在将对中产阶层的研究不断深化,虽然有一些学者对于“中产阶层”这一概念的泛化和滥用颇有微词,但在概念边界本身就是动态和模糊的这样一种现实下,只有通过研究和讨论的形式才有可能将其明朗化。

中国对于“中产阶层”在不同场合下的字面表达体现了汉字超强的灵活性,“中间阶层”“中等收入阶层”“中间群体”“社会中间层”等均是由对中产阶层的研究衍生出的一系列概念表达,不同学者根据自身学术研究的需要会选用不同词语。也许这种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汉字的丰富性使得“中产阶层”变得十分复杂。就像有的学者所言,所谓“中产阶层,是指一定社会条件下按一定分层模式划分的、处于中间等级状态的社会群体。虽然这一定义在国内外学术界已约定俗成,它基本上囊括了所有研究社会分层的学者们的操作化定义,但实际上是一个没有定义的定义。”[3]

虽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似乎并不妨碍学术研究。有学者从中国当前的社会结构出发,通过对社会结构不同的阶层考察来分析处于社会结构整体中某一特定层级的“中间阶层”[4]。有学者则从中产阶层的理论渊源出发,分析中产阶层在西方的分化和变动情况,并对如何看待中国的中产阶层做了详细的论述[5]。还有学者在中产阶层这一研究领域进行了持续深入的研究,从最初中产阶层概念被学界提出之初就开始研究[6],当概念受到质疑甚至冷落的情况下来反思和澄清我们对中产阶层的看法[7],还就中产阶层的文化消费等阶层特征及各国的中产阶层生活状况进行比较分析,一直坚持着对这一领域的研究。

无论针对某一个领域的学术研究是“热”还是“冷”,中国中产阶层的存在本身即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要有社会结构这样的研究框架存在,那么对中产阶层的研究就不会结束,不管以什么样的汉语词语来表达它,也不管研究者出于何种需要对它加以定义。这就有点像连续统,在上下两个端点中,总可以找到中间的部分,颇有点哲学的意味。也像类型学的观点,总能在社会群体中找到相似的特征加以归类,再把它与拥有其他特征的群体区别开来。有的时候,学术研究就像一捧清泉,不同的学者会掬取容量不等的水来加以研究。相对性其实不仅仅止于事物的性质,在空间范畴的确定方面也同样有意义。

将中产阶层纳入福利社会学研究范畴下,中产阶层是住宅福利这一福利研究分支领域的一个特定供给对象。故本研究中的中产阶层特指:在我国现阶段城市住宅福利水平的梯次体系中,由于自身的经济收入水平,既无法跻身于富裕阶层享有较高的住宅福利又因为超出了现行住宅政策优惠中最低收入水平的要求而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补助性住房福利的这部分群体。虽然我们不愿意接受,但在城市的社会结构中,就住宅福利水平的高低而言,这部分群体大多数属于“中产阶层”,是处在住宅福利中间层的社会群体。

这种界定是基于社会结构中存在不同的层级,因而肯定有构成中间部分的那一层级。而这一层级与其他层级的排他性定义源于当前中国住宅福利的水平高低和住宅福利的政策倾向。一部分群体因自身掌握着充裕的资源,在住宅的消费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度,享受着较高水平的福利;一部分资源匮乏或能力欠缺的群体,在衣食住行等诸多方面无法满足基本的需要或达不到国家社会所认可的标准,成为需要救助的群体,他们在住宅福利中享有成为“补救性福利”的政策优惠,如可以享受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的住宅政策,从而提高住宅福利水平。而处在中间层级的那部分群体就处在了不上不下的境地,有着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无助,也有着“夹心层”(in-betweens)的尴尬。而这部分人恰恰就是中国城市中的中产阶层。很明显,在当前中国国情下,就住宅福利水平而言,中国的中产阶层与国外的中产阶层相去甚远。有学者肯定会觉得这是一个伪命题,享受不到良好的住宅福利的中产阶层能叫“中产阶层”吗?但在中国住宅福利水平的梯次体系中,恰恰就是这些中产阶层,为究竟该不该买房而观望、犹豫和挣扎。因为对于当前的城市中产者而言,住宅消费支出的多少就意味着生活质量的升降,所以“一套房子消灭一个中产”的说法也不是空穴来风。

“被中产”是一个过程,也表明一种被动的状态,指的是那些被赋予中产阶层符号或指称的群体的一种心理感受以及由此形成的阶层生活状态。

“被中产”一词缘起于对中产阶层划分和界定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及学者们对中产阶层的研究成果。2005年9月国家统计局将年收入6万到50万的人群界定为中产阶层,以收入标准划分中国的中产阶层。中产阶层占23%的研究成果发表后,很多人并不认可,一部分人认为自己是“被中产了”。随后学者们得出了中国社会“中产阶层主流化”等研究判断。然而,在被认定的中产阶层人群中,有68.7%的人并不认可自己的中产身份,认为在人为调低收入标准、为中产而中产的数据下他们是完完全全地“被中产”了。

与“被中产”相伴而生的另一个词是“被消失的中产”,指的是当社会中的特定群体或阶层被依照外在标准确定为中产阶层之后,他们自己在主观上也渐渐接受了这种中产的阶层身份。然而,在住宅商品化改革的进程中,这些曾经“被中产”的中产阶层被房子等物质条件压垮,失去中产阶层的阶层身份。虽然这也并非出自他们的主观意愿,但“被消失”显然成了中产阶层认同危机的一种表达。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分析单位指“研究什么和研究谁”。艾尔·巴比认为在分析单位和总体间做出区分是很重要的,通过区分可以避免区位谬误和简化论[8]。高校教师群体是观察单位,高校教师群体“被中产”的过程及其所遭遇的住宅福利困境和阶层认同危机作为“社会人为事实”才是整个研究的分析单位,也就是前文所阐述的研究主题。

本研究并无将高校教师群体指代为中产阶层的概念区位谬误,只不过为了更好地解读这一阶层住宅福利的本质,我们将衡量中产阶层身份的职业变量置身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了解高校教师的住宅福利与职业和阶层的关联程度,将这种关联置于高校教师的工作环境之中,分析作为组织的工作单位在住宅福利提升中所扮演的角色及重要程度。鉴于此,在此澄清高校教师的定义是有必要的,选择高校教师群体作为观察单位是实现借其“被中产”之名研究其“住宅福利困境和阶层认同危机”之实的重要手段。

高校教师是指在高等院校中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这个群体具有典型的社会中间层的特征,几乎所有研究中产阶层的学者都会将其列入中产阶层的行列,他们是知识分子和脑力劳动者的代名词,是构成中国中等城市和大城市的中产阶层的主体之一。他们曾经是中国最重要的中等收入阶层,他们收入稳定,上升机会较多,在住房、医疗、养老保障等方面具有比较好的条件,在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中发挥巨大作用,迄今为止仍然是中国中等收入阶层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9]

高校教师就是这样一个群体,他们曾经是,现在也是中国城市中产阶层的构成主体。他们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精神,其所呈现的阶层意识形态特征使得他们有别于一般的中等收入者。中产阶层必然是中等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则不一定属于中产阶层[10]。根据这样的推论,高校教师群体必然是构成城市中产阶层的一部分。选取高校教师这一特定群体作为观察单位来研究中产阶层的住宅福利,虽然不能说绝对周全,但其代表性恰如全集之中的子集,并没有游离于整体之外。

远古的人类最初是住在洞穴之中,在大约10000年前,人类学会了在邻近河流、溪流和森林的地方定居,开始种植作物、驯养动物,渐渐出现农业定居地。定居地就意味着房屋[11]。于是房屋成了一个用特定物质材料构成的空间构架,从最初的风篱到现今各种材料筑成的墙体,住宅就是空间围合这一历史渊源并没有发生改变。就本质而言,住宅和房屋是用物质材料围合的空间实在。

然而在物质围合的空间实在的基础上,契合人类由集体群居到以家庭为单位居住这样的居住状态的改变,住宅开始承载了更多的人类赋予的场所意义。住宅通过对空间的围合区分了内和外,私密的场所庇护了生活于其中的家庭,自此,场所感、地点感和财产感随着住宅原本单纯的物质空间实在丰富起来。生活于住宅中的人在日复一日的日常生活中赋予住宅更多的意义,也不断充实住宅的功能内涵。

空间的围合使得里外有别,最初的墙体是为抵御猛兽侵袭和恶劣的自然环境而存在的,使得住宅具有了最本源的安全的功能,这样的功能也延续至今,对于安全住宅的强调是一个亘古以来就存在的命题;住宅实用功能的体现来自于精细分工和生活于其中的人类规律的作息模式,由墙体围合的整体空间因此有了功能分区,户型结构的概念由此诞生,大空间内部小空间的区分是满足人类实用需要的表征,是住宅实用功能的体现;人居住于住宅中是人类对于客观自然顺应和斗争的结果;不同人居住于不同的住宅中则是人类自身类化的表现,阶级阶层的分化借由住宅这一客观物质存在得到强化,同时由于住宅所依赖的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加之局部自然系统的影响,住宅类型也相应得到分化,住宅的社会功能因此也得到体现。

房屋(住宅)就是这样一种财产,它支配着人群(家庭)的生活,并给他们提供庇护之所[12]。同时,受到住宅庇护的人们,因为自身的阶层特征赋予了住宅除了庇护所之外更加丰富的内涵。“人宅相扶,感通天地。”住宅保护了人类,也满足了人类追求等级差别的需要,通过自身特性厘定等级秩序,住宅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交织,成为体现区隔的完美物品,因而从住宅开始去研究住宅福利,去研究不同阶层的住宅福利在此可以找到最初的依据。

住房(house)和住宅(house;residence;dwelling)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替代使用的两个词语,因为这两个词语在通俗意义上区别不大。住房指供居住用的房屋;住宅指供人居住并具备可供人们生活起居的功能和设施的房子。根据《汉典》的词义解释,住房指供人住的房子;住宅即住房,宅院。然而从字面的理解及日常的运用中我们可以看出,住房是一种很通俗的讲法,与一种基本的生活需要紧密相连;而住宅则有着生活起居的明显功能分区以及宅院这样更宽阔空间占有的隐义。根据本研究的立意,选用“住宅”来作为体现更高质量居住愿景的词汇运用在整个研究之中。

对于“福利”的探讨由来已久。虽然许多学者各执一词,但在对其关于福利的论述中仍可以找到关于福利论述的共同点。

福利是一种生活状态,是一种对现有生活状态的满意感。福利与对状况良好、幸福的体验和良好状况的形成条件有着复杂的联系。说一个人活得好,是指他实际好并且感觉也好[13]。Midgley认为,社会福利是当社会问题得到控制时,当人类需要得到满足时,当社会机会得到最大化时,人类正常存在的一种情况或者状态[14]。按照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论述,将“效用”作为幸福的测度,基于此,每个人的福利成为关注的要点,特别把每个人的福利看作本质上是一种心理特征,即实际达到的快乐与幸福。恰如庇古关于福利论述的第一项命题[15],福利因素是意识的某种状态,或许是它们之间的关系。福利代表着人类的某种满意感,除了传统的经济理论中所谈到的由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所组成的可以运用货币加以量度的经济福利之外,还包括由人的意识形态、信仰和道德等所组成的无法用货币予以量度的非经济福利。福利必须用以说明一个人头脑中的优越状态,或者其中所包含的满意感[16]。在此,可以将福利的含义指定为满意感。

福利是一种权利,与社会正义相关联,需要争取,也需要调节和制约。福利权是一种带有混合性质的权利,其既包含消极面向也包含积极面向;福利权是作为两种权利被讨论的,其一为道德权利,其二为法律权利[17]。马汀·戈尔丁将福利权认定为与公共福利制度相联系的一种权利,是一种接受福利利益或援助的权利,它往往与反映特殊需求的某些社会物品相关。福利权是一种对于个人需求的追求,例如接受基本学校教育的需要、住房的需要以及医疗保健的需要,福利权与选择权利相对应。福利权是与需求有关的一切权利。福利是社会人的基本需求之一,需求的满足需要特定的途径。福利是能够让人类生活幸福的条件,是“能给人带来幸福的因素,其中既包含物质的因素,也包含精神的因素。”[18]

福利是一种制度。社会福利是一切旨在改善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社会措施。社会福利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是不确定的,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社会福利的概念。联合国给社会福利制度所下的定义是:社会福利制度是社会服务与机构间有组织的联系,在于协助个人和团体,在契合其家庭和社区需求的原则下,获得生活、健康及人际关系等各方面的满足,使能充分发挥潜能并增进福祉。[19]研究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学者认为,社会福利是以提高和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目的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20]

福利是一种分布非常广泛的事物。对于福利,可以运用较大些或者福利较小些的这类概念对福利进行考察,这是庇古关于福利的第二项命题。这一命题蕴含的意义是福利的内容众多,从与前面关于需求的论述衔接,福利作为人们感觉到的良好生活状态,是随着一个社会的实际情况和人们期望的变化而变化的。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不同层级的需求会有不同的福利状态,因而具有不同的内容需求,基础的福利、普遍的福利、一般的福利等等诸如此类的表达均基于此。

如《世界人权宣言》赋予“每个人”一项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的权利。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包括:社会保障权、工作权、受教育权以及获得足够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等权利。这些关于基本的福利论述是对于福利权利论述的一种延续,一种细化。

国内学者对于福利的研究大多是从福利的类别这一切入点开始的。国内学者们对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内涵外延的激烈争论就是印证。国际通行做法,社会福利包含社会保障,中国社会保障包含社会福利。

在中国,社会福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多方面满足着城乡居民的福利需求。广义的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同义语。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由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向全体公民普遍地提供资金帮助和优化服务的社会性制度[21]。中国的社会福利具有政府主导、保障对象全民、体现公平性、保障待遇高层次性、社会福利服务性、实施过程社会化以及福利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福利水平的高低,没有硬性指标规定,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没有哪个单位或哪个部门规定社会福利必须达到什么标准或什么水平,它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调整的。一般来讲,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福利水平也较高。一个地区如此,一个国家也如此[22]

福利的分类方法很多,基于不同的分类标准会形成不同的福利类别。一种典型的分类方法,就是基于福利内容和福利服务对象而进行的划分。中国的社会福利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福利、老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和劳动者福利,是国家或社会团体兴办的以全体人民为对象的公益性事业,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较高层次,保障的水平较高。

从福利提供主体将福利分类,福利可以分为社会福利和机构福利(职业福利)[23],前者与福利的制度性相连,关涉国家主体作为公共福利的提供者,强调国家和政府在福利提供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后者更多强调对于劳动者潜能的发掘和保障。职业福利来自于职业,是使机构战略计划付诸实现的一种内部战略管理手段,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上竞争到合格的人才,并且帮助保留合格的人才。学者周弘将职业福利列入对社会福利研究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历史的启示,在对欧洲社会历史的回顾中发现了社会组织对于各自社会成员的保护进而分担的社会保护责任。这种对于职业福利的分析是界定当前中国城市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本质特征最初的灵感,也是发现中产阶层住宅福利明显的职业福利特征的依据。

对于国家主体在保障国民福利提升过程中的不同制度模式,福利可以分为制度性福利和剩余性福利(补救性福利)。补救性(残余性)的福利模式,作用于市场和家庭的功能崩溃之时,旨在向最没有特权的人提供最基本的服务。财政制度性的福利模式,又称之为制度性再分配模式。它按照需要的原则,提供普及性的服务,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狭义的社会保障。实施社会保障要由国家出面通过行政组织向公民提供服务,而享受服务被看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模式的方法主要是资源的再分配,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职业性的福利模式,这是一种功绩福利:企业或机构按照各人的优点、工作表现及生产效率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实施这种福利的目的在于提高工作积极性,使职工产生对于企业的忠诚感和对于自己的成就感,从而能够创造更大的价值。

职业福利是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同一工作单位中,凡是符合享受条件的职工均可以享受。职业福利来自于职业,或者说来自就业的机构或雇主。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服务。在西方社会,雇主通过职业福利向雇员及其家属有选择地提供了诸如附加养老金、人身保险、儿童补贴、丧葬费、旅行费、招待费、服装费、住房补贴、节假日花费、儿童入学费、医疗费等等种类繁多,形式各异,水平不等的福利[24]。职工的住宅福利是构成职业福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住宅福利是一种状态,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提升住宅福利需要有行动性的操作平台。就中产阶层而言,提升住宅福利意味着两种力量的推动:一是来自阶层内部强烈表达的住宅福利需求;一是来自整体经济形势所带来的住宅福利政策促进。这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住宅福利需求会促进住宅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住宅福利政策会将个体或群体的住宅福利需求调整到合理化的状态。在福利社会学的研究框架下,对福利受惠群体的研究是以其需求分析为起点的。对于中产阶层的住宅福利研究也将是从中产阶层的住宅福利现状与需求分析开始。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属于基本生存需要和安全需要的内容,但住宅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是一种波及各个层次需要满足的物品。住宅福利最基本层次的需求是保证人类生存的场所;第二层级的需求是一个安全和相对私密的空间;通过住宅的场所性和经济价值可以实现居住者在社会层面的需要,与交往、身份、地位息息相关;而最高层次的需要即发展的需要则更体现了住宅与人之间的相互建构。所以住宅福利需求从住宅的特性自然衍生出不同的层间,对于住宅福利需求的剖析与阶层之间首位需要的相关度的分析既是划分阶层的标准,反过来也是表征阶层身份的一种工具。对于城市中产阶层住宅福利需求的分析可以更清楚地了解住宅对于中产阶层身份确定的重要性,从而有的放矢地满足这些需要,使得中产阶层成为名副其实的中产阶层,而不是不上不下的“夹心层”。

对住宅福利需求(residential welfare needs)的分析是基于城市中不同阶层的住宅福利状态展开的,这个展开过程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确立中产阶层的住宅福利需求,而且也会为贫困阶层、中间阶层和富裕阶层这三个层级的住宅福利水平进行一种评估,使得整个住宅福利的研究在需求层面的分析上连贯系统。住宅的场所性与其周边的设施会形成一个系统,Bradshaw对于社区需要的分析同样可以借用来分析各阶层的住宅消费需求。借用这个理论,住宅福利需求可以明确地区分为“感觉到的需要”(felt need)、“表达的需要”(expressed need)、“标准上的需要”(normative need)和“比较性的需要”(comparative need)。而对于不同层级需求的分析不仅有利于确立阶层间对于住宅福利水平的认同,也有利于形成一种规范性和标准性的需求意识,有意识地在各阶层住宅福利需求满足的基础上加以提升和拓展,使得政策的制定能更具有前瞻性。

居民的住宅福利需求除了专家、学者、政府所研究的作为外力嵌入性住宅福利产品满足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是中产阶层作为消费者与开发商这一住宅产品的市场提供方之间的互动,这一环节就是住宅消费(housing consumption)。住宅的消费过程对于大多数中产阶层而言,是其自主提升住宅福利水平的一个主要途径。而消费住宅产品所体现的消费方式能很好地反映消费者的阶层特征,“什么人在消费什么住宅产品”与“什么人正处在哪种住宅福利状态”是同义相通的。住宅消费的研究对于住宅福利研究是不可或缺的部分,起到一种媒介作用,将住宅福利的受惠者与住宅福利的实际提供者沟通起来。同时,住宅消费过程中的社会特性也使住宅的性质更加清晰,毕竟住宅不是一种普通的消费品,它既可能成为一种“炫耀性商品”,也有可能是一种需要政府来积极参与提供的集体消费品。至此,住宅福利需求与住宅福利的提供者通过住宅消费被纳入同一体系中,确定这样的基调之后,为什么要提供住宅福利,怎样提供住宅福利,怎样为中产阶层提供住宅福利这些福利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命题一一呈现。

住宅福利反映人类在居住领域的状态,可以集中体现满意感;它是福利制度在住宅领域的一种具体化表现;人、住宅和人居环境都是构成住宅福利研究的重要内容。在人与住宅的互动中,差别化的人群建构了住宅福利的差别化状态,这构成了分阶层研究住宅福利的依据。

住宅福利既是一种基础的生存性福利需求,也是重要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发展性福利需求,单就住宅这一物质实体,就可以体现和代表福利需求的不同层级。同时,由于住宅的高资产聚集性以及其所依附的土地的固着性,住宅可以成为炫耀性商品,其住宅福利的享受性特征非常明显。

从住宅产品的特性出发,住宅既是普通消费品,是需要个人及家庭积极努力加以提升的福利;住宅也是公共消费品,需要国家和政府全面统筹实现居住公平及全民居住福利的提升;住宅还是福利物品,这样的福利特征会在不同的从业者从职业中所享受到不同的住宅福利水平方面得到体现,因而住宅也是一种职业福利。

认同(identity)最初是一个哲学范畴,源自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对于自身生存状况及生命意义的深层次追问;现在的认同已经成为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社会学理论中的认同更强调社会制约性,倾向于对行动“边界”的划定与区分[25]

社会学领域中的身份认同意味着主体对其身份或角色的合法性的确认,对身份或角色的共识及这种共识对社会关系的影响[26]。阶层是社会成员对于自己在社会中群体归属的一种思考和确认,由此形成的社会阶层结构构成社会学研究的典型范畴。社会阶层结构的实质是由这样一些社会成员构成的社会团体或社会群体:他们占据着拥有不同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社会位置。阶层认同是个人对自己在社会结构中所占据的位置的感知;是社会成员根据某项标准对自己的阶层归属做出主观认定,把自己归属于社会分层体系的某一层级[27]

对于中产阶层而言,其阶层认同与“阶层意识”的形成紧密相连,或者说阶层认同是通过阶层意识而得以表达的。认同是阶层意识的组成部分,是阶层集体行动的基础。阶层意识指的是居于一定社会阶层的个人对社会不平等状况及其自身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的主观意识、评价和感受[28]。阶层意识有别于马克思主义经典社会学家的“阶级意识”的概念。“阶级意识”和“阶层意识”这两个概念分别与社会不平等结构的两种理论模型相联系:“阶级意识”同强调利益冲突关系的阶级理论模型相呼应;“阶层意识”则同视社会为阶梯结构的分层理论模型相联系[29]。这样的理论模型基础决定了阶层认同的研究维度,本研究关于中产阶层阶层认同的研究是以分层理论模型为研究依据的。

中产阶层的阶层认同被视为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社会上下两个层级之间的社会群体对于自身社会位置的感知,侧重于社会群体的主观感受,同时,阶层意识也是一个客观反映于主观的过程,客观的分层标准对主观阶层评价仍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社会的客观分层结构、制度安排、价值准则以及分层机制的变化,无疑会反映在人们的主体意识之中。阶层认同既是结构性的也是建构性的:认同的构建过程中认同危机如影随形,一个稳定的自我认同源自对认同危机的解决;中产阶层的阶层认同也将是解决认同危机的一个过程。

在社会科学中,政策这一术语运用广泛,却没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定义[30]

政策是与现实紧密相连的一种社会事实,是反映社会事实的一种方式。政策可以用来意指一个宽泛的方向,以及指代一种正常的实际情况,或者一种承诺,或者是一种价值状态。政策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它是人类从事的一项活动,政策反映现实、改造现实、稳定现实。政策不是一个独特的和明确的事物,而是一种对参与者而言标明其行动意义的方式,与此同时还存在其他可以使用的标明意义的方式。政策是一种给思想贴上标签的方式,也就是我们理解世界是什么和世界应该是什么的方式,以及证明实践和组织安排的正当性的方式,这其中还包括那些在统治过程中寻求通过政策来表达利害和行动的人,政策也是证明他们正当性的一种方式。

政策是一种探索世界的方法。就支配我们的方法而言,不论是在对该方法的分析之中,还是在方法的实践过程中,“政策”都是一个核心的概念。它为评论家和参与其中的人提供了一种手段来处理政策过程,以及一种方法来理解统治的复杂性。政策对于不同的人们来说意味着不同的事物:对于一些参与者而言,政策不得不与控制相关;但是对其他参与者来说,政策是角逐现存秩序和声言参与权利的工具。政策的多维视角为我们考察特定的社会现实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思考角度,如科尔巴奇所提醒我们的:关于政策,有三件需要记住的重要事情:政策既有垂直维度也有水平维度;政策既有经验的部分也有规范的部分;作为语言文字的政策条文只是政策行动的一部分。

政策是社会行为和社会交往的持续过程。政策过程不仅仅简单地包括追求共有的目标,而是一项更加艰巨的任务,为那些也许会对任务本质有着极为丰富观点的参与者之间的集体行动构建一个基础。将政策看作是发生在一定的环境当中由参与者建构和维持的东西,在这种环境下他们可能使用哪些解释计划,以及遵循哪种暗示做出选择,这就是政策的“社会构建”视角。我们可以在使用“政策”这一术语的方式中看到三个核心的要素:秩序、权威和专门知识。我们还可以看到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在面临不明确和竞争的情况下,政府负责维持一致性。

政策与过程有关,也与结果有关;与结构、路线和实行有关,也与目标有关。政策过程代表了对目标的追求和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结果,开始于思考,通过行动进行,并结束于解决。这些阶段通常不是以直线的方式展现的,而是一个循环,表明从一个阶段到下一个阶段有一个自然的进步。政策过程的参与者试图为他们的活动奠定支持,并通过政策声明来促进于此。人们对政策的理解必须置身于他们自身的处境之中,对一项政策的倡议也反映出人们关注的焦点从过程(“我们做事的方式”)转向了结果(如此做事产生的影响)。对政策日渐增长的兴趣反映出对公共事务的一种日益高涨的“问题导向”的方法,讨论的形成不再拘泥于某一特定部门的老一套惯例,而是以明确的问题的形式来进行。对住房政策的讨论就是这样一个明确的议题,当住房成为一种社会问题,需要大多数人的关注时,政策活动的影响也必然介入其中。

就如同政策对象和内容的宽泛性使其缺乏统一的定义一样,社会政策也是如此。大体来说,学界比较公认的社会政策的正式渊源始自1837年德国学者组织的“社会政策研究会”。

有学者认为政府对人们福利的影响可以被商榷为“社会政策”。直到现在,无论是关于社会福利,还是关于社会政策,都还是没有统一公认的定义。蒂特马斯常交替使用社会福利和社会政策这两个名词来表达同一个概念。在他认为,社会政策是社会福利的构成部分,同时又是实现社会福利的工具。

社会政策有着特定的目标指向。社会政策的目标不仅仅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还包括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帮助人们获得就业机会等。住房政策是社会政策旨在实现居住质量的提升的目标之一。同时,这种目标指向除了内容的丰富性这一层含义之外,还包括社会政策所指向的目标群体的复杂性。特定的社会政策是为特定的目标群体服务的,对目标群体的厘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并且,衡量对目标群体的政策影响时,非目标群体的影响也必然卷入其中。因为政策可能对人口中的各个部分有不同的影响。弄清政策对主要的非目标人群的影响是重要的,但也是非常困难的。但从社会政策的效果来看,对社会政策目标所指的特定人群仍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社会政策总是与特定的社会背景相连。蒂特马斯认为:社会政策(即社会福利制度)不是处于真空状态之中,它总是置于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同时,这种社会背景还意味着特定时期的社会需要。而这种社会需要的满足恰恰可以体现社会政策或者说社会福利政策的本质特征。社会福利政策的本质特征就是,它主要关注的是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在市场机制之外通过人类组织来满足的一些人类需要。这里的人类需要也就是社会政策研究者蒂特马斯所定义的社会需要,即社会性地认可了的个人的基本需要。经由蒂特马斯,社会政策与社会需求实现对接,社会政策成为社会需求满足的保障,而特定的社会需求也会催生特定的社会政策。在法律专家看来,这种通过法律加以保障的社会需要成为人所具有的社会权利,所以有前面在探讨“福利”内涵时将福利视为一种权利的界定。社会政策是社会权利的体现,也提供实现权利的保障。社会政策强调的是全体公民使用或不使用由共同体提供的可以得到的社会权利。共同体提供服务考虑的是私人市场和家庭不能或不愿意普遍给予满足的某些需要。

社会政策是社会组织各方在满足社会需要过程中的多方博弈。市场中的个人需要主要是通过货币、通过个人的购买力来表达,个人的需要因而转换为个人的市场需求,个人需要或需求能否得到满足靠的是市场价格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和分配。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事实证明,并不是所有的个人的最重要的生活需要都能够通过市场来满足,因此还需要以一定的社会福利政策为依据,在市场之外满足人们的一些基本生活需要。哪些人的哪些需要应该在市场之外予以满足,这不是能够由“看不见的手”来决定的,必须通过一定的政治过程,形成一定的社会共识,即社会性地认可。所以,蒂特马斯认为:“社会政策基本上是有关矛盾的政治目的和目标的抉择,以及它们的厘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来自市场、个人、家庭及政府的影响和互动至关重要。社会政策背后具有特定的理念支撑。在社会政策出台的过程及随后的社会政策实施影响的过程中,各种理论学说也如影随形。由Herbert A. Simon所提出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学说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理论承认完全的理性在实践中是受到限制的。政策制定者们寻找的是一个“令人满意”的选择——一个好的可以得到所期望的收益而只需要一种合理支出的抉择。这种理论似乎正成为当前各国在社会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主导理念。社会政策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过程。美国学者霍巴特·伯奇将社会政策视为一个由一系列活动所构成的集合体,这些活动被概括为6个P:政策分析(Policy Analysis)、政策行动(Policy Action)、政治(Politics)、计划(Planning)、方案(Program)、项目(Project)。

社会政策的制定、实行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因而社会政策或者说社会福利政策是政治性的。在这里,来自于政府一方的作用被推至首当其冲的地位,政府的作用无论在理论还是现实中都被社会政策所指向的特定目标群体寄予厚望。马歇尔认为:社会政策“主要指的是与政府有关的政策,这些政策涉及向公民提供服务或收入的行动,通过这些行动对公民的福利有直接结果。因此,其核心由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健康和福利服务、住房政策等组成。”汤姆·伯登认为:“社会政策主要与国家干预的形式有关,而国家干预则影响到了人们生活的机会和条件。社会政策研究通常集中于诸如教育、社会保障、福利和健康教育、住房提供等干预领域——这些活动我们视之为组成了福利国家。”国家的干预、政府的主导地位成就了社会政策,反过来,社会政策也成为政府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工具。

社会政策是政府应对危机的方法。在危机产生、冲突出现时,政府具有调控冲突的任务,社会政策则成为政府调控冲突的工具,成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手段。社会政策历来是应对经济危机的主要方式之一。社会政策强调社会公平,国家通过再分配和建设福利国家来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权利。许多学者结合中国的国情来谈社会政策在政府调控中的作用。社会政策是政府的基本手段,政府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出台更加有效的社会政策,并将这些政策变为实际的支持,以保民生、促稳定、促发展。通过积极的社会政策满足基本的有效需求。中国社会政策的制定不应该仅仅是为了防范一时危机的举措,而从长远计,应该提升为基于公民社会权利的政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福利体制的社会制度之举。这种对于中国特色福利制度的政策探讨成为遵循社会政策地域性和差异性的一种实践。

住宅政策是构成社会政策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也是社会政策在不断满足人类社会需要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努力方向。

住房是构成社会政策的重要研究内容。关于社会政策的研究内容,从普适性角度大概可以概括为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健康、住房、教育等涉及社会服务的众多问题。2004年9月《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介绍:“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

住宅不仅对居住者的生命、健康,同时对公共福利也有较大影响,因此需要有公共力量的介入。也就是说,住宅决不仅仅是个人资产。即使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也不能和其他商品一样;它不是完全的私有财产,在使用方面受到了严格限制。在当前的住宅市场中,主要由“来自市场的那只手”在起操纵作用。无论是在住宅商品化的中国还是西方国家,都经历着或经历过住宅政策基本上由住宅产业政策所指代的局面。像我们的邻国日本,在研究住宅福利的学者早川和男看来,日本的住宅政策在根本上是基于市场的原理,通过市场来调节住宅的供给与需求。更不用说金融风暴爆发之前享受着房地产繁荣的美国了。

相比之下,西欧福利国家在其社会福利政策之中不乏对住房福利的强调。最典型的例证体现在对福利国家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之中。持狭义观点的研究者将福利国家理解为传统的社会政策改良领域:收入转移和社会服务,有时或许还提及住房问题。广义的观点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考虑问题,其主要兴趣集中于国家在管理和组织经济方面的重要角色。就业、工资和整个宏观经济调控等都被看作是福利国家体系的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这两种观点中都有对住宅问题的关注,前者侧重于我们通常说的二次分配领域,而后者则将整个住宅问题置于财富产生之中,对于劳动力工资、社会经济体的发展均考虑其中。在西欧社会,福利与住宅一直是相当于车之两轮,相辅相成。在北欧的瑞典、挪威更是可以得到集中体现。福利政策与住宅政策应该合二为一,福利中排除住宅,住宅政策无视福利都是短视和不可取的。良好的住宅政策和城市规划不仅可以支撑人的生活、健康、发育成长、幸福人生,还可以防止社会费用的过多发生,起到社会性“预防学”和“预防福利学”的效果。

如果说要精炼地道出住宅政策的目标,那么美国《住房法》中所阐述的、美国国会所承认的“每个美国家庭都有对于得体的住房和舒适的生活环境的需要”就是很好的表达。没有房子几乎是对生活的所有其他方面的高度破坏。恶劣的居住条件所产生的粗俗与残忍也许是件小事,但其直接造成的不满意感却绝非无足轻重。住宅福利的重要性不需要一一赘论,作为住宅福利保障的住宅政策则是需要集中研究的焦点。

住房问题的出现和亟待解决成为住房政策得以成为社会政策的首因。决定什么才是应该要解决的问题是政策制定过程中最重要的阶段。社会状况不被界定为问题就永远不会成为政策议题。当前的中国就处在需要将住宅政策纳入政策议题的关键时刻。

在中国,对住宅福利的关注是通过住房保障制度的阐述所体现的。通俗地讲,住房保障就是尽量使人人都有房子住。住房保障制度就是保障人人都有房住的制度,它应是一个使多数人收益的制度。政府为达到这个目标所需要实施的制度、政策体系的总称,就是住房保障制度。这显然符合广义福利的目标指向,也需要从制度和政策角度加以保障。从我国当前的住宅保障制度的构成来看,目前住房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针对量大面广的经济适用住房;针对特困群体救济的廉租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我们避开“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之间所谓包含关系的是非争论,针对中国国情,我们建议将住房保障纳入更大尺度的住宅福利之中。

注释

[1] 周晓虹.中国中产阶层调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 陈义平.分化与组合——中国中产阶层研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4]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化与流动[J].江苏社会科学,2003(4).

[5] 李强.关于中产阶层的理论和现状[J].社会,2005(1).

[6] 周晓虹.中产阶层何以可能何以可为[J].江苏社会科学,2002(6).

[7] 周晓虹.再论中产阶层:理论、历史与类型学:兼及一种全球化的视野[J].社会,2005(4).

[8] [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10版)[M].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9] 李强.中国中等收入层的构成[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4).

[10] 陈义平.分化与组合——中国中产阶层研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11] [英]斯蒂芬·加得纳.人类的居所:房屋的起源和演变[M].汪瑞,黄秋萌,任慧,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2] [英]斯蒂芬·加得纳.人类的居所:房屋的起源和演变[M].汪瑞,黄秋萌,任慧,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3] T.H.Marshall.Social Policy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M].Hutchinson and CO.Ltd. 5th edition.1985.

[14] 彭华民.福利三角中的社会排斥——对城市新贫穷社群的一个实证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15] [英]庇古.福利经济学[M].金镝,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16] [英]庇古.福利经济学[M].金镝,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17] 胡敏洁.福利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8] 周弘.福利的解析——来自欧美的启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

[19] 刘钧.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0] 郑功成.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1] 刘钧.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2] 郑功成.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3] 周弘.福利的解析——来自欧美的启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

[24] 周弘.福利的解析——来自欧美的启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

[25] 孙频捷.身份认同研究浅析[J].前沿,2010(2).

[26] 张淑华,李海莹,刘芳.身份认同研究综述[J].心理研究,2012(5).

[27] 卢福营,张兆曙.客观地位分层与主观地位认同[J].中国人口科学,2006(3).

[28] 刘欣.转型期中国大陆城市居民的阶层意识[J].社会学研究,2001(3).

[29] 陈天柱,苏祥.中国白领阶层意识形成的两种理论解释及其比较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0(2).

[30] [英]H.K.科尔巴奇.政策[M].张毅,韩志明,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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