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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跨国公司与“民主促进”议程保持距离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种从事人权活动的NGO要求跨国公司在海外促进人权和“民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他主张美国的CEO们应起来支持保护人权和民主的外交政策。事实上,许多跨国公司对本国政府寻求让它们在“民主促进”中扮演主角的做法表示担忧。
美国跨国公司与“民主促进”议程保持距离_美国跨国公司与“ 民主促进”:一种国家— 市场— 社会关系分析视角

一、美国跨国公司与“民主促进”议程保持距离

冷战结束后,“民主促进”成为以美国为首的整个西方推动的重要议程。各种从事人权活动的NGO要求跨国公司在海外促进人权和“民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大赦国际”(AI)不仅要求跨国公司“在其自身行为中尊重和促进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劳工权利;关爱妇女和儿童;员工教育和住房;工作场所中的非歧视”等人权,而且还要求跨国公司将在其经营活动之外促进人权和民主。因为AI相信“人权是每个人的事情”。公司无论大小,其“从车间工人到董事会董事”都应该尊重和促进人权,关注东道国的人权。[50]大赦国际美国分部执行主席威廉·F.舒尔茨在其1998年致列维·斯特劳斯公司董事会的一封信中表达了大赦国际对美国跨国公司在海外推动人权的要求。他说:“的确,一个正在形成的中产阶级会给民主改革提供动力,但是如果单单经济增长就足以扭转专制国家的人权形势,那么就很少有必要通过施加国际压力以终止南非的种族隔离。缺少国家内部活跃的异议人士和来自国际社会持续的压力,仅经济增长是不会将人民带到民主的‘应许之地’的”。[51]商界要承认的第一件事是仅在“专制国家”投资“是实现不了公司对民主和人权所做的承诺的”。因此,“没有在人权促进上零碎的努力,‘专制国家’的人权状况是不能得到实质性改善的”。而公司通过在投资所在国“塑造负责任的商务活动,由此向你们的同行证明将荣誉与利润匹配或兼容是可能的”。他认为,“当激励美国政府在单个事件上趁势推动民主和人权的时机到来时,想在海外市场投资和销售的美国公司应是人权运动的最大的盟友”。[52]

美国政府也希望美国跨国公司在其跨国经营中促进人权和“民主”。曾在布什政府时期担任过商务部国际贸易副国务卿的加藤·杰弗里认为,“如果一个政府压制人权,那么它就会不允许真正的经济自由。它将敌视企业的创业活动;它不会允许人民自由投资;它将放松对个人智力成果的保护;它将反对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总之,它会将政府置于法治和公民自由之上”。[53]接着他指出:“我不是在提倡CEO们以一种高姿态和公开方式批评其他国家的人权政策。但是他们应该在私下里质问华盛顿最近与问题国家之间的暧昧关系,因为这种关系会冒损害美国重大价值的危险”。他主张美国的CEO们应起来支持保护人权和民主的外交政策[54]

对于西方社会和政府推动的“民主促进”议程,“跨国公司最普遍的反应是支持较高质量的民主的大体原则,但谨慎地反对私人部门过于直接卷入这种‘政治’议程。无论其对大多数新兴市场中缺乏政治多元主义多么关注,跨国公司都不愿在国际层面与民主相关问题的政治化中发挥作用”。事实上,许多跨国公司对本国政府寻求让它们在“民主促进”中扮演主角的做法表示担忧。[55]

跨国公司的人权和政府事务官员甚至对本国政府的“民主倡议”一无所知,这些倡议主要包括:民主共同体、新的民主条款、增加政治援助预算以及与冲突解决有关的民主建设。零售和制药部门的跨国公司认为,比起消耗自然资源的部门,它们更没有理由参与到“宏图大计”中去和“掌控这种(民主促进)决策”。一位公司执行官承认,即使欢迎政府对民主的关注,“塑造那样的议程也不是我们所考虑的。”投资者在政治条件方面的游说也是为了投资者自身的准入。尽管意识到发展中东道国的政治结构对其自身利益的影响逐渐增加,但公司还是认为“民主推进议程”是“战略”上的,是政府的事,不是商业上的,不是利益。[56]

基于自利理性,“很少有美国公司参与关于发展中国家‘总体政治制度’(overarching polit‐ical systems)不同形式利弊的辩论”。[57]包括美国跨国公司在内的“国际投资者只对善治(good governance)和法治感兴趣,他们关注的是商业规则的可预期性和透明性,而不是民主原则本身”。[58]跨国公司感叹“民主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它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倾向于将推行善治与推行民主分开,而且前者优先于后者。不仅如此,他们还认为“善治”议程不应该超出他们的直接的“商业能力”以外。对跨国公司来说,优先的议题包括“市场准入的容易”、合同的执行,征收的风险,税收的波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利润汇回的便利。这些显然不同于“民主议程”。跨国公司只在乎投资环境的稳定,“关注的是商业规则的可预期性和透明性,而不是民主原则本身”。[59]跨国公司在第三世界新兴市场国家的关键需要是“去迎合关键的改革者”。用一位公司管理者的话来说,“当你在罗马时,应像罗马人那样去做”。而且,对于第三世界一些“独裁”或“半民主”政府已开始向地方或社会下放政治权力,包括美国跨国公司在内的西方跨国公司对此表示严重关切,他们担心这种分权孕育着不确定和将责任下放给反FDI的地方官员。[60]

面对人权团体和政府的压力,跨国公司或通过公司社会责任(CSR)来避开更广泛的政治议题,亦即东道国制度层面的民主化;或通过股东工程或社会公益活动平息批评者的不满。[61]跨国公司经理认为公司既然承担了CSR,那么,公司的角色应该定位在“经营场所周围的社区”,而不是“政治体制层面”。人权团体、劳工组织和环保人士认为公司利用CSR、股东工程或公益活动,“将投资者的责任限制在‘工厂大门里’,转移公众要求私人企业涉足广泛政治议题的压力”[62],这“无助于,甚至有害于东道国政治制度层次上的民主发展”。[63]对此,美国跨国公司和其他西方国家跨国公司(TNC)声称它们确实在其海外的工厂尊重基本人权和劳工权利。主张民主一般最好留给每个国家的政府去解决。[64]而且跨国公司认为其内部治理上的民主具有一种从工厂融入更宽泛层次的溢出效应,即跨国公司对在自己的经营中改善劳工和人权标准的相对狭隘的承诺,可能会通过将公司内部更透明的行政文化移植到发展中国家而具有更广泛的意义。跨国公司的管理者被视为自然倾向于将民主的观点融入来自他们自身经验和价值的看法之中。作为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大型行为体,跨国公司“内部民主”的提高可能常常对更广泛的政治价值施加主要的压力。[65]

此外,跨国公司还通过资助当地公民社会、立法或政党的项目来回应美国公众与政府的压力。很多公司设立了新的发展或人权基金来支持政府政治援助资助下的同类工作,甚至在其声称对民主导向的对外政策明显不感兴趣时,却倡导这种对自下而上的能力建设的直接参与。[66]

即使跨国公司知道发展中东道国民主变化可能带来的好处,也不可能期望它们在实际上会扮演一种积极的游说角色。按照“集体行动的逻辑”,民主质量好比会给所有国际投资者带来好处的“公共商品”。但跨国公司缺乏联合行动促进发展中东道国政治转型以实现这种“公共商品”的动机。何况这类“公共商品”所带来的好处与公司主要关注对其竞争对手的相对收益相比显得无关紧要。按照囚徒困境这一经典逻辑,作为单一组织的跨国公司几乎没有推动东道国民主质量改善的动力,相反,它们寻求在其他公司向发展中市场国家政府施压时搭便车的好处。[67]

包括美国公司在内的跨国公司显然在2001年“9·11”事件以后变得更加自卫。在布什政府发誓要从政治根源上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时,包括美国跨国公司在内的绝大多数国际企业“没有与此有关的谈论”,它们更多地把重心集中在自身的安全考虑上。[68]

总之,冷战结束后,美国跨国公司虽然对发展中东道国政治民主化愈来愈关注,也认为“高质量民主”会给自己带来诸如投资环境稳定、产权保护、政策透明等诸多好处,但它们对母国政府的“民主促进”议程在态度上模棱两可,在行动上保持距离。和其他西方国家跨国公司一样,美国跨国公司对本国政府的“民主促进”议程总是尽可能避开,唯恐将自己牵扯进去。它们对与自己的利益直接相关的发展中东道国的善治与法治议题更感兴趣,并以公司社会责任和公益活动回避西方政府和人权团体要求它们承担的更广泛的人权和民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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