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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困人群的特殊政策

时间:2022-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虑到个人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以及个体面对困难的差异,在住房方面,政府推进力促建立社会经济伙伴关系的政策,在这一层面,各省根据本省所制定的行动计划来落实对特困人群的帮助。
对于特困人群的特殊政策_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二、对于特困人群的特殊政策

关于运用国家救济来投资兴建公立或者私立住宅的安排以及通过分配个人住房津贴的安排来解决社会上的住房问题,并不适用于那些无偿债能力的特困人群。后者一直受到无住所的威胁,或者已经陷入这种状况之中,此种情况激起了公众舆论以及公共权力一次又一次的讨论。从1990年开始,立法者就通过颁布一系列法案来试图解决这部分贫困人口的住房问题。1990年5月31日的“贝松法案”是第一部提出基金法案,它设计出省际住房的规划。

在1995年,立法委员会确立该法案在三年之后,确定了具备“符合宪法目标价值的”住房权利,同时立法委员会同时要求公共权力必须保重上述人群有房可住。

在2007年,住房权利被写入2007年5月颁布的法案中第2007‐290款,即住房的可抗辩性。

考虑到个人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以及个体面对困难的差异,在住房方面,政府推进力促建立社会经济伙伴关系的政策,在这一层面,各省根据本省所制定的行动计划来落实对特困人群的帮助。

对于建立在国家层面的社会经济伙伴关系,参与双方都已于1992年的高层委员会中达成了对困难人群的救济协议,会议同时还要求对所有的特困人群都要提出与其相适应的建议,并做出年度总结,对所实施的政策加以评价。国家通过特约协议,参与到社会协作以及低租金住房的建设上来。

社会住房以及社会收容基本上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部分,省级住房规划以及住房福利救济属于大区议会体制的一部分,也是住房互助基金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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