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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祜族村寨

时间:2022-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一、村落山坡上的拉祜族村落村寨是随着人类生产生活的发展形成和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单位,拉祜语称“卡”,它是一个政治、经济、军事单位,它包括不同姓氏与不同族别的居民,完全是地缘性组织。外来户入居须通过村寨头人及村民大会的同意,方可入居,条件是:一是拉祜族,二是必须遵守寨规。拉祜族村寨有共同的宗教活动以及喜庆节日。
传统社会组织_中国拉祜族

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

一、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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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上的拉祜族村落

村寨是随着人类生产生活的发展形成和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单位,拉祜语称“卡”,它是一个政治经济、军事单位,它包括不同姓氏与不同族别的居民,完全是地缘性组织。拉祜族的村寨多建在海拔约1500米的高山坡上,依山而建,远远望去,一幢幢竹楼草顶,层层叠叠,布满了整个山坡。寨子周围栽种着许多竹子和芭蕉树,再往外便是崇山峻岭,林木葱茏,通向寨外的道路都是羊肠小径。拉祜族的村寨有大有小,大者一二百户,小者二十来户。新中国成立前,每个村寨都有一个头人“卡些”,几个或更多的村寨又有一个大头人“卡些路”,管理村寨的事务,并制定出寨人共同遵守的寨规。每个村寨都有共同的政治和宗教生活,因此,村寨可以说是拉祜族社会的基层组织。各寨都有自己的地界,不得逾越地界种地和砍伐树木,否则即受彼方头人之罚。村寨内部,凡属村寨成员均可自由号占耕种土地。每个寨子都由若干个家族和不同姓氏的个别家庭组成,各家族大都是在不同时候从不同地方迁入,杂居于地域相连的农村公社中。拉祜族村寨内部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是个联系紧密的群体,村寨成员之间相互帮助,劳动生产换工不计劳动力强弱,对于老弱病残给予无条件的帮助,不必还工。此外,如果某家有人亡故,全寨停止生产一天,各户均出一人前往帮忙,协助安葬及跳丧舞驱鬼。对外赋徭,村社成员共同承担,如有人家交不起派款、门户钱、土地税等,则由全寨人设法给予帮助解决。

村寨头人“卡些”负责土地管理并处理全寨事务,一般由家族中的族长担任,其职责主要是:主管寨人的婚嫁离异、生产安排,处理偷盗、排解纠纷,维持社会治安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教育寨人讲求社会公德等。村寨内部户间关系、纠纷由“卡些”或老人即可处理,但有关全寨大事则必须召集群众大会讨论,如与外寨群体的政治、经济及军事关系,外来户的入居,重大习惯法的裁处,“卡些”的选举和继承等。会上寨民均可自由发表意见,直至意见一致为止,当然到后来仍以“卡些”及富有者的意见起决定性的作用。外来户入居须通过村寨头人及村民大会的同意,方可入居,条件是:一是拉祜族,二是必须遵守寨规。各寨都有村规民约,全体寨民必须共同遵守,如不许娶妾重婚,否则要被罚挑带刺的扁担游寨;不许吸鸦片,否则要被赶出村寨;不许偷盗,否则要加倍处罚;不许偷懒,如在无自然灾害的年景三年内粮食不够吃,则全寨不予帮助,并被赶出寨子;各户要看管好猪、牛等,不许践踏他人的庄稼,否则照赔等。全寨有共同的公共劳动,如一年维修两次寨内及村口的道路;每逢四五月农忙季节,当人们到远离村寨的田地间劳作时,由全寨各户轮流出两人看守村寨,主要是为了防火、防盗,及招待过往客人。各寨都有公共墓地,凡村寨成员死后均可葬入公墓之中。

“角码”或称“姆米”,是村寨权的扩大,一个“角码”有一个“卡些路”(大卡些),属同一个“卡些路”所辖的村寨构成一个角码,其政治、经济、军事都由该“卡些路”领导。同一“角码”内寨与寨之间的迁徙,只需向迁入寨“卡些”送一包茶叶即可;“角码”与“角码”之间的迁徙则应向迁入寨“卡些”交一包茶叶、一个半开和一亢谷子。“卡些路”对于所属各寨均可以派白工,并可召集各寨“卡些”会议。“角码”是一个地缘性的混杂体,“卡些路”是土司统治制度中的一个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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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山修竹中的拉祜族村寨

村寨有共同的政治生活。如村寨大会,称“迪卡节达”,成年男女均可参加,每年固定召开两次,即年节前商量如何过年过节,各户凑钱购买牛等。平时如有派款等负担时,则由头人随时召集村寨会议,传达摊派,村寨成员必须遵行。此外,每逢过新年,村寨全体成员要聚在一起吃一顿“团结饭”,称为“估扎”,并召开群众大会选举新的村寨头人,定出寨规。首先由“安占”(宗教祭司)在桌子的四角安放上四对蜡条,然后点燃,对大家说:“今年得吃团结饭,明年生产得丰收”之类的吉利话。接着规定一些处罚条例,如偷一根竹子罚三元,偷一圈藤篾罚三元,偷一背柴禾罚三元,偷一筒土靛罚七角五分;出门时偷吃蜂蜜,按蜂桶大小赔满一桶蜂蜜,回来时偷吃可不必赔,因回来时处于饥饿状态;包谷、黄瓜等能吃的瓜果,饿了可以拿一点吃,但不许带走。此外,凡寨人猎获野兽时要给“安占”送两条里脊肉作为礼肉,给“比目巴”(神职人员)送左右各三根兽肋肉,给铁匠送一圈兽脖肉;谁挖到大土蜂,要将上面最大的一盘送给该寨头人。“安占”将处罚条例一一说完,然后询问众人还有什么意见,于是在坐的众寨人纷纷议论,自由发表意见。“团结饭”形式上是原始民主的,但实质上最终众人还得听头人的。

拉祜族村寨有共同的宗教活动以及喜庆节日。信奉“帕召米代”神并崇拜自己祖先的村寨,每逢初一、十五、三十寨人都要到寺庙滴水、献饭、点蜡条进行祭祀,届时全寨都停止舂碓一天。信奉佛教的村寨,每逢农历正月初一、六月二十四日、八月十五日寨人要到佛堂进行拜佛活动,如烧香、磕头、供饭、朝拜佛爷。信奉基督教的村寨,每逢星期日寨人都到教堂做礼拜,进行祷告、唱赞美诗等宗教活动。此外,尝新节“俄是扎”和过新年“扩塔”是村寨共同的两大节日,届时全寨男女老少打扮一新,杀猪,煮酒,舂糯米粑粑,相邀做客,尽情欢乐,大家集体歌舞,射箭比赛,饮酒等,休假长达八九天。

拉祜族的村落因支系不同而有所不同。新中国成立前,拉祜苦聪人的社会基本特征是:由三四代父系血缘近亲家庭成员组成一个家庭团体,以每个狭小的家庭团体为范围建立村落,苦聪话称为“卡”。每个“卡”所拥有的户数很少,最多为10户,一般都是5户左右。按照苦聪人家庭组织的特点,兄弟间即使已经分家也必须供奉一个“欧代”,“欧代”是一种象征父母灵位的神牌,由长兄负责祭祀,从生产劳动、疾病到迁徙搬家都必须先祭祀“欧代”。因此,“欧代”是一条将家庭或者兄弟及其子孙团结在一个村落的纽带,同时也是“卡”的规模限度。按照自然的规律,一般至少是父辈亡故后,子辈才能开始慢慢分离,去建立新的“卡”。如今苦聪人的“卡”,却大多数是因为与异姓(氏族)通婚成为姻亲集团联合而成的共同村落。

在每个“卡”里,血缘近亲家庭成员之间,多半已是个体家庭,但集体生产、原始共食制的生活原则还是其必要的补充。到了粮荒时节,仍然是彼此共食,分离出去的家庭成员,又重新聚拢恢复到原始共产制的家庭生活之中,食宿在一起。这表明,由于苦聪人生产力水平的低下,致使个体家庭尚未能从大家庭中最后分离出去。苦聪人的家庭由年长的男子担任家长,家长通常也就是“卡”的领袖,因为“卡”原本就是由血缘近亲家庭成员所组成的。家长负责指导选种耕地,决定搬迁,调解纠纷和主持宗教祭祀等,此外,对外代表村落共同体,处理重大事件必须先与家长商量并取得其同意。

每个苦聪人的“卡”都是不固定的居留地,人们为了适应流动不定的“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不得不经常地抛弃旧“卡”而随着耕地的迁徙建立新“卡”。苦聪人称旧居留地为“卡扣斯”,要迁回旧居留地至少得经过三年的时间,这个禁例正好与耕地恢复地力所需的最低时间限度相一致。

在“卡”的内部全然保存着较明显的血缘关系,但是,因为多已分解为个体家庭,“卡”就成为个体家庭的联合体,而各个“卡”之间从历史上考查原都是兄弟关系,根据血缘的亲疏分远近,而在经济方面则都是彼此很少有联系的独立体。不定期地改换森林和土地,不定期地举行搬迁,使苦聪人没有条件也不需要建立固定性“卡”的领土。

可见,新中国成立前,拉祜族苦聪人世代散居于深山老林之中,人口稀少,多以家族为单位形成村落,一般三至五户,至多十余户为一寨。一寨便是一个祖先的后代,即一个姓,或有姻亲关系的两三个姓形成一个村落。在村寨中以年长的老人(即家长)主持寨务,人们十分尊敬老年人。苦聪人的社会组织是一种家庭公社的组织形式,但只是一种残存形式。各家族之间,即村寨之上就再也没有其他社会政治组织形式了。这一状况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

二、大家庭(族)公社制

由于长期迁徙和受外族的影响,拉祜族的家族早已失去了过去原有的色彩与性质。家族内部已没有共同的经济、政治、军事、宗教活动了。过去拉祜族每个家族都共同劳动、共同吃住、共同生活在一座大房子里,一座有几十甚至上百个小房间的大房子(拉祜语称“页路吗”),三代或四五代人同居一屋,这就是拉祜族原始的大家庭公社。所谓家族即指同姓人,拉祜语称“哦吉哦卡”。

在拉祜族社会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一种公社制大家庭(族)。据查,历史上拉祜族大家庭的繁荣时期,规模最大的大家庭人口约130余人,包括的小家庭多达30余个,最小的大家庭人口约10余人,包括2个小家庭。近100多年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体经济不断发展,大家庭日益减少,其规模也日趋缩小。至新中国成立前夕,拉祜族已普遍实行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制,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已是社会经济的主要形态。由于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平衡,在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耿马、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以及西双版纳的部分拉祜族地区还不同程度地保存着集体占有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并实行共居共食的原始共产制的大家庭形态及其变异形式。

拉祜族早期母系大家庭是由母系氏族公社分离出来的,它的成员是以同一始祖母为中心,包括其女性后裔以及她们的子孙。随着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新中国成立前,拉祜族的大家庭基本上已是父系性质,婚姻虽仍实行从妻居,女家(族)长也还具有很大权力,但世系已按父系计算。对外,男家(族)长是家庭的全权代表,有的大家庭还以男家长的名字命名。大家庭的成员系一对夫妻的三代或四代后裔,不仅包括女儿、女婿、孙女、孙女婿,还包括他们的儿子、儿媳、孙子、孙媳等属于父系血统的成员所组成,共同居住在公共的大房子里。这种以血族姻亲集团所组成的大家庭,通常拥有六七个小户,40~50口人,有的甚至多达25个小户,130多口人的。

为了适应大家庭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其居住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建筑在村寨里的固定住房;另一种是建造在田地附近的半永久性的生产住房。在固定居住地建盖的大房子供大家庭全体成员居住,一般是椭圆形或长方形竹木结构的干阑式楼房。楼房高约7米,长约20米,宽约12米,家庭成员较少的家庭,房屋面积也略小。

在田地附近建盖的半永久性的田房,拉祜语称做“班考”。其结构有干阑式竹木结构的楼房和落地式平房两种,面积较小,供小家庭劳动时居住,房子周围有小块园圃地。农忙季节,各个小家庭带着孩子分别住到“班考”里去,以便就近劳动生产,除种植庄稼外,还养猪、种菜,经营其他副业,待秋收完毕后才迁回公共大房子里居住。而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和正在上学的学龄儿童则留守大房子。回到大房子以后,不论各小家庭收获多少,均集中储存在一起,共同享用,过着大家庭公社的生活。但很多大家庭内已分离出若干个小家庭,从事生产、安排生活等活动,有很大的经济独立性。

拉祜族大家庭内的各小户称“底谷”,平时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小家庭为单位进行,到农忙季节则互相帮助,各付工钱或换工,如数量少,则不计较。宗教信仰上,共同供奉一个祖先,重大节日里的叫魂活动如过新年的叫魂仪式,以大家庭为单位进行,由各小户凑钱,买猪杀牲献祭后分食。新年时由小户凑钱米,共同招待亲戚和来宾。在生活上相互关照,如大家庭内某小户上山狩猎,猎回的野物大家庭共同分享,即使某小户杀鸡、烹肉,亦由大家庭共同分享。

拉祜族大家庭内的各“底谷”实际上是个体家庭的雏形,或者说是公共家庭中分离出来的个体小家庭,在生产生活方面,基本上已过渡到个体阶段,但还保存有某些家族的残余,尤其反映在一些生产协作上,宗教上的共同祭祀,生活上的互相照料等方面。

拉祜族大家庭的经济特点是,主要粮食及其他农作物实行共同耕种,分别管理,收获物实行共同分配和消费,即所谓的可以“互相拿吃”。但是,各小户已有相当大的独立性,除农忙时大家庭集体生产外,平时都以各小户分散经营管理。家禽家畜的饲养,按劳动力分担,余粮的分配,按劳动力计算。粮食以外的其他副业收入,以小家庭为单位分配使用。因此,各小家庭自己的积蓄有所差别,从中已可以看到其个体小家庭私有制的萌芽。

大家庭内部的土地占有、耕作方式和分配关系,就其演变过程而言,大体有如下几类形态:

第一,以大家庭为基本的生产和消费单位,共同占有土地,在家庭族长领导下,实行集体生产。土地经营的方式大致有:垦荒、栽种、中耕管理、收割搬运。垦荒和收割由大家庭集体进行,而栽种、中耕管理等其他生产活动,则由小家庭分散进行;大面积土地的耕种由集体进行,将分散而又不便管理的小块土地,分配给各小家庭单独耕种。无论哪一种经营方式,收获物均交归集体统一储存保管,实行共炊共食,或以火塘为单位分食。副业、手工业的经营,牲畜和家禽的饲养均集体进行,所得收入平均分配。这种实行原始共产制经济体制的大家庭,是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拉祜族社会的普遍形态,至新中国成立前夕已不多见。

第二,土地实行大家庭共同占有、共同生产和消费,其他经济活动,如园圃地的种植、家禽家畜的饲养、手工业和副业的经营、商品的交换,由各户小家庭单独进行,或由其中两三户小家庭联合进行,所得产品和收入归大家庭共同所有,实行平均分配,这种形式在新中国成立前较为普遍。随着生产和交换的发展,这种分散经营,收获归集体公有的方式,越来越暴露出众多的弊病。由于那些劳动力强,善于经营,或有打铁、纺织等手艺的家庭成员往往感到吃亏,于是便不时地扣下应上缴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收入,用来购置私产。这样,在大家庭内部,明确的个体私有便首先从动产开始发生,并且各小户之间日益呈现出占有不平衡的状态。

第三,在同住一幢大房子的大家庭中,由于分家等原因,长子或少数已婚子女单独占有土地实行个体生产和消费,而家长和大多数已婚子女及未婚儿女仍实行共同生产、共同消费;或者分家出去的长子或其他已婚兄弟姊妹共同占有土地,共同生产和消费,家禽家畜则单独或联合饲养,从而在一个大家庭内部形成了两个半边的生产和消费组织。

第四,在大家庭共同占有土地,共同耕作的同时,各小家庭也拥有自己独立开垦和种植的土地,前者收获归集体所有,集体消费,而后者的收获则归小家庭所有。

第五,完全以个体小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如果有的小家庭缺粮时,可以到其他小家庭拿吃而不需要偿还。有的虽基本上实行个体生产和消费,但大家庭仍保留一部分公共土地,实行集体耕作,收获物归集体所有,主要用做公共开支。在牲畜的饲养上,有的保留了集体饲养的方式,有的则各自分散饲养。这种大家庭内部虽已分离成若干个经济独立的小家庭,但对外仍以一户相称。

第六,一切生产和消费活动均以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为单位进行,并且在居住形式上,各小家庭已脱离母体,而另建房屋居住。大家庭从内容到形式均已解体,但相互之间在生产、生活上仍保持着互助的习惯。

在拉祜族的大家庭中,每个成员都是辛勤的劳动者,从四五岁的儿童到七八十岁的老人很少有不劳动的。孩子们从小就帮助母亲做一些家务活,如舂碓、背水、砍柴、做饭、带弟妹等,往往五六岁的孩子便用一个篾箩背着更幼小的弟妹,有的还跟随父母到地里薅草、拾谷穗等,稍大一点将参加更多的农业生产劳动。平日当早晨公鸡头一遍报晓,年轻的姑娘、媳妇们便起来舂碓做饭,男人们则准备工具下地劳动。七八十岁的老人们,虽然行动已不太灵便,但仍然双手不停地编织各种竹篾器。老年妇女们也是整天做饭、喂猪、喂鸡,带孩子等不停地忙碌着。老年妇女在大家庭各个土锅之间占有过特殊的地位,曾经是大家庭的核心。后来伴随着父权的增长,年长的男子取代了年老的妇女的地位而成为“叶协帕”(家族长),对外代表大家庭的各个土锅,参与全寨的政治、经济、宗教活动,特别是年节的宗教祭祀活动离不开“叶协帕”。

拉祜族大家庭的家族长由老年男子与其妻子共同担任,如果他们去世,由家中其他年长者如长子和其妻子,或长姊和其丈夫担任。拉祜族称男家长为“叶协帕”,女家长为“叶协玛”,直译为房子的男主人和女主人。男主人和女主人虽同为一家之主,但就其在大家庭中的权力和地位而言,娶妻的男子和招婿的女子在掌管家庭事务方面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决定权;相反,娶进来的女子和上门从妻居的男子往往处于助手地位。

大家庭家族长负责安排和指挥全家的生活和生产,并在全体家庭成员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决定有关迁徙、选择山地、婚丧嫁娶、收支安排、收留养子、调解纠纷、宗教祭祀和房屋建筑等重大事项。遇到大家庭成员生病,奉献祭祀品时,按习惯也要由家族长向病人和家属、全体家族成员致祝词,祝福其获得健康长寿。如果举行庆祝猎获大野兽的集会时,也要由家族长向猎人及其他参猎成员等祝贺所取得的成就,并预祝今后再取得更多的收获。在庆祝丰收的节日,同样要由“叶协帕”号召增进团结,带领众人唱酒歌。

男女家族长的权力和职责大致有所分工和侧重,男家长的主要任务是:

一是领导和组织生产。如当年作物种植的种类、面积、山地块数,劳动力的调配和使用,籽种的保管和选择,栽种、薅锄,收割的日期,作物生长的检查和补救措施等均由男家长安排决定。男家长平日根据各小家庭劳动力的多寡、强弱以及技术的熟练程度,分工安排各小家庭承担水田、旱地和经济作物的管理。

二是与女家长共同掌管粮食和其他经济收入的分配。在大家庭内部,粮食实行原始共产制的分配原则,公共积蓄以及属于全家性的副业收入均由家长掌管,如出售粮食和家禽家畜的现金收入,由家长按照各小家庭的人口多少进行分配。至于小家庭自己经营的副业收入则归各小家庭自己所有。

三是负责主持有关农业生产的祭祀。拉祜族在砍烧山林、下地播种、排除灾害、收获庄稼以及吃新米时,都以户为单位举行一定的宗教祭祀仪式,男家族长负责主持这些祭祀活动,例如在烧山垦地时,首先由男家族长点火,并默默祈祷,主要是祈求山神、树神以及大地上的一切精灵保佑砍烧顺利,庄稼获得好收成,并含有感恩和谢罪之意。破土下种时,在家里点上蜡,杀一只鸡,献祭谷神。

四是调解纠纷,公断事务。家族长是家庭成员发生争执时的调解人和仲裁者,家族长必须根据古老的原始习惯法,秉公处理,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五是负责对外的一切联络和交涉。大宗产品的出售、牛马等牲畜的买卖、借贷等经济活动的往来,与其他大家庭发生纠纷的处理等;代表大家庭参加“卡些”(村寨头人)不定期召集的家族长会议,商议寨内建造佛房、修筑路面等公益事项以及协助“卡些”参与处理寨内偷盗、财产、婚姻纠纷等违反习惯法的事件等,均由男家族长出面办理。

女家族长的权力职责是:

一是安排、领导从事采集、纺织、饲养家禽、管理园圃地等副业活动。

二是安排和决定多余的农副产品的出售和交换。去集市赶集多由女家族长担任,或单独前往,或率领大家庭女成员一同前往。出售的产品主要有辣椒、鸡蛋、草烟、箩筐等,购回的物品主要是食盐、棉布、针线之类的东西。而牲畜、粮食的出售或交换以及大农具的添置一般由男家族长出面进行。

三是筹办和操持全家族的饮食、起居、衣物、杂物的添置等家庭事务。在生活上,平时以小家庭为单位分灶煮食,遇到年节、宗教祭日和全家性的聚餐时,则由女家族长来操持。

四是决定并操办儿女们的婚事。儿女们物色到对象之后,首先直接或托人告诉女家族长,取得她的同意之后,才请媒人到女方家求亲或等男方家请媒人来提亲,由女家族长出面进行接待和盘诘。在婚姻大事上,一般只要是青年男女双方情愿即可结为伉俪,家长并不多加干预。

男女家族长在大家庭中的权力和地位基本上是平等的,男家族长的权力和地位还未得到充分的发展,在处理大家庭内部事务以及对儿女的管教和婚姻方面,女家族长的权力似乎大于男家族长,但在对外联络和交涉方面,则以男家族长为大家庭的全权代表。在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男家族长还是女家族长,尽管拥有相当的权力,但其权力还要受到大家庭全体成员会议的一定限制。这是因为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私有制已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大家庭内部的个体小家庭有了自己的独立经济,并产生了一定的贫富差别,他们对家族长的号令,只有在认为于己有利的情况下才会乐于服从,否则便会想方设法予以抵制或阳奉阴违,另搞一套。

家族长是大家庭公社成员血缘联系的代表者和体现者,其直接反映在祖先的崇拜上,无论生产还是生活都要借助于祖先崇拜,通过祖先崇拜才能巩固这个狭小的大家庭公社集团。由家族长负责祭祀祖先,父亡则由长子主持祭祀。族内人们进行相关的生产活动和发生疾病时都必须祭祀祖先,即便是迁徙、吃新米也要祭祀祖先。

拉祜族的婚姻形态普遍实行从妻居制,近百年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从夫居才逐渐增多,处在妻方居住婚向夫方居住婚的过渡阶段。有两个以上儿子的家庭,长子毫无例外地要外出上门,入赘妻家,留下次子或幼子娶妻。多子女的家庭,即使只有一个儿子,结婚后也需要到女方家上门,实行从妻居,女儿则招婿上门,没有女儿,仅有独生儿子,可以不从妻居。只有独女的家庭,男子只能来女家入赘。

上门形式有三种:一是终生上门,长期住在岳父母家中。二是有一定期限的上门,时间一般为三年。结婚时双方家庭即商定期限,期满则携妻返回夫家居住或另立门户。婚前虽未言定期限,但夫方家庭突遭变故,遇有特殊困难,经女方父母同意,亦可中途迁回夫家居住。如与大家庭中的其他兄弟姐妹和姑嫂之间发生严重不合,难以相处时,只要夫妻双方意见一致,并征得女方父母同意后,也可中途返回夫家或到夫家寨中另建一座房屋居住,然而这种情况极少。三是婚前双方家庭经过协商同意,男子在女方家上门满三年后,轮流在男女双方家庭居住,并参加所在家庭的劳动。在一方家庭居住时间的长短,视该家庭的需要而定,有一年就轮换的,也有两三年才轮换的。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男方家长年老多病,弟妹尚年幼,缺乏劳动力,待弟妹长大成婚后,轮流居住的形式即终止,夫妻仍回女方家长住。

与这种婚姻形态相适应,大家庭财产的继承基本上是实行女儿继承制,但近百年以来,也出现了女儿和儿子共同继承的情况。在大家庭完全解体的情况下,房屋一般由长女继承或由赡养父母的女儿继承,属于大家庭的所有耕牛骡马、生产工具、粮食等动产,每个子女均可分得一份,但在家的子女所得较多,外出上门的儿子所得较少。有的大家庭只限于在家的儿女才有权分得动产,已外出上门的儿子或出嫁的女儿则无权享受。至于水田和犁挖地,依据不能带出村寨的惯例,到寨外上门的儿子或出嫁到外寨的女儿不能继承使用。不论何种财产,女婿均无权继承。这种在财产继承上所实行的女儿和儿子共同继承制,反映了拉祜族大家庭由母系向父系过渡的状况。

拉祜族大家庭在对财产进行继承与分割时,一般不举行什么仪式,也无刻木和书面契约。只有当家族长预计到身后可能会发生财产纠纷时,才设一顿酒宴邀请村寨的“卡些”和诸老作证,当众向子女宣布财产的继承事宜。

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私有制和私有制观念的确立和发展,个体小家庭与大家庭之间的矛盾,经历了长期反复激烈的争斗,争斗的结果终于以财产的分散、个体小家庭的分离,大家庭走向解体而告终。如今,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小家庭已是拉祜族社会的组成细胞,也是一个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包括夫妇、子女和女婿,或夫妇、父母、子女和女婿,女婿上门一定时间后,即分出另居。

三、民间组织“卡些”制

新中国成立前,每个拉祜族村寨都有一个头人称为“卡些”。“卡”是拉祜语村寨之意,“些”为首领之意,“卡些”即村寨首领,也就是所说的寨头、头人。“卡些”一般由男性老者担任,最初由群众选举产生,一般选举那些心地善良,正直淳朴,能说会道,办事能力强,关心群众,公正而有威望的老者。到后来逐渐变为世袭,但仍然保留了选举的形式。在老“卡些”未亡故之前,选举晚辈贤能,庭前任命。“卡些”年老衰亡之后,便由其子世袭,若无子则由其兄弟或侄子继承。“卡些”对外代表本寨,对内处理全寨事务,如习惯法的裁处,召集寨人大会等。如果有外寨人欲迁居本寨,在“卡些”同意之后,还必须召集寨人大会,由“卡些”将其提交寨民讨论,证明迁居主人不会偷盗,无麻风病等,征得寨人的同意后方可迁入本寨,仅“卡些”同意而寨人不同意者,不得入居。按照原始的民主习惯法,村寨成员有选举权也有罢免权,“卡些”不称职者,寨人可用不信任的方式罢免之。最初,“卡些”无特权,群众猎获野兽时送其一腿肉或有事必找其处理,乃是出自对自己领袖人物的尊重之心,并无强制性。在政治、经济上,“卡些”与群众是平等的。然而,后来随着傣族统治关系的渗入,由最初公共积蓄和各户出粮食交“卡些”作为公共开支,如祭祀及对外支付等,逐渐变为世袭头人“卡些”的摊派和私有,因而出现了生产资料占有的悬殊。“卡些”开始失去其原先朴素的公众领袖人物的性质,对群众有了摊派和剥削,经济地位逐渐成为担任“卡些”的重要条件之一。

关于“卡些”的产生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卡些”是最早分食猎物的主管人,即“卡些”是狩猎生活时期的产物。另一种认为,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人与人之间发生了种种矛盾和纠纷,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群众中产生了选举公众领袖的愿望和要求,于是大家选出“卡些”“差”“来加”“加里”四人,组成一个村寨的领导机构。百姓起初对“卡些”等并无恶感,有人说,没有“卡些”,社会不会平静;也有人将“卡些”比做蜂王,认为这是自然的公众领袖。

最初,拉祜族村寨的“卡些”,由寨民提名选举产生。选举过程为:首先召集寨内户主会议,然后在过新年吃团结饭那天,由村寨老人及各大家庭的家族长们协同“安占”(宗教祭司)提出三个候选人。提名的候选人需考虑其公平公正或有办事能力,同时也需视其父或祖父曾经是否任过此职,有世职者可优先当选。被提名的候选者多为先来户和本民族内的年长者,或者是保卫本民族有功的军事领袖,也有的是家境比较富裕者。选举采用投玉米粒的古老方式进行,以得玉米粒数多者当选,村民大会选出者还需由“卡些路”委任后方能正式成为“卡些”。拉祜语称大为“路”,“卡些路”即大“卡些”,“卡些路”可以管辖若干个“卡些”。据说“卡些”的姓氏界限甚严,如张姓“卡些”只能传张姓,百姓推选,亦以张姓为限,认为异姓继任,将会天下大乱,异姓“卡些”也会死亡。因此,争夺“卡些”职位之事,直至国民党统治时期才发生。“卡些”就任期限无严格规定,办事不公正,或有私吞公款现象者,寨人可随时以不信任的方式罢免之。

“卡些”是村寨最高首脑,操持着村寨的政治、经济、军事大权,后来又借助宗教势力建立起更高的威信。“卡些”的职能是:管理土地并处理全寨事务,主管寨人的诉讼、婚姻、生产安排、公共工程和派款事宜,处理偷盗事件,排解纠纷,召集寨民群众大会,维持社会治安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教育人们讲社会公德等。此外,代表本寨对外联络,如外族土司头人派款等事项,均由“卡些”收齐上缴。本寨内户间关系由“卡些”或老人即可处理,有关全寨之事必须召集村民大会讨论,如与外寨群体的政治、经济、军事的联系,外来户的入居问题,重大习惯法的裁处问题,“卡些”的选举或继承问题等。会上寨民均可自由发表意见,直至意见一致为止,当然,后来仍以“卡些”及富有者的意见起决定作用。总而言之,“卡些”具体领导生产以及解决寨内发生的一切事情,具有公仆的性质。此外,如有战事发生,“卡些”自然成为村寨的最高军事首脑。

起初,头人“卡些”是受人们尊敬的,每逢过年过节,人们便给“卡些”送猪肉、酒、糯米粑粑等,均出于敬重,并无强制性。大年初一这天,人们都要到“卡些”家里去唱歌、跳舞、喝酒,进行庆贺,“卡些”则去向寨里的老人们祝贺吉祥。群众对“卡些”没有什么经济负担,无论是“卡些”还是百姓,均参加生产劳动自食其力,大家在一起过着共同劳动共同得食的生活,土地公有,没有贫富差别,没有剥削,人们之间都是平等互助的关系,“卡些”除年节接受群众一些礼物外,没有什么任何其他的剥削。这种“卡些”政治制度,在拉祜族社会中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虽然后来传入了佛教和基督教,建立起封建土司制度,推行了国民党保甲制,但是不难看出拉祜族仍然受“卡些”制度的影响很深。

随着村寨内部的贫富分化,特别是受到外民族强大的封建地主经济的影响,拉祜族的头人“卡些”,也逐渐褪去了原始民主的公众人物色彩,凌驾于群众之上,出入骑马乘轿,有随从跟班,除收取礼肉外,还摊派白工。在其辖区内,如有人猎获野兽时,须送其一点礼肉,猎到一只麂子,便要送其里脊肉或头和四肢。其辖区内的百姓,每年每户要帮其做三天白工,即插秧、薅草、收割时各一天。在经济上,“卡些”还有许多特权,如每年向每户征收谷子一斗,30元钱等。

破坏拉祜族原始朴素、平等民主的“卡些”制度的首先是傣族统治者。拉祜族固有的头人“卡些”自受傣族土司加封之后,便成为傣族统治者统治拉祜族的中间环节,构成封建统治的一环,从而也就失去了作为本民族人民意志代表者的实质意义,向剥削统治阶级发展,种种摊派也随之而来。到了国民党统治时期,推行伪保甲制度更是如此,这时的“卡些”已是几位一体的人物了,在经济上他们是剥削者,在政治上他们是统治者,起到了傣族统治者和国民党统治者的代理人的作用。

四、家庭、财产和权利继承

一夫一妻制的父系个体小家庭是当今拉祜族社会的组成细胞,也是一个生产与消费的经济单位。拉祜族家庭组织是按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婚姻虽以实行氏族外婚为主,但姑表婚姨表婚亦存在。家庭成员包括夫妇、子女和女婿,或夫妇、父母、子女和女婿。女婿上门一定时间后即分出另居,拉祜族有从妻居习俗,男孩子长大成婚后即外出上门。家中若只有一个儿子,便留在父母的大房子里,由他来赡养父母,结婚后,也不再分家另居;家里若有两个以上的男孩,则谁愿意与父母在一起生活,谁便担当起赡养父母的责任,父母的房子也就留给谁,余皆分出另立门户。父母财产由子女继承,无论分家出去的男子还是出嫁的女子,以及尚未分家出去的男子和尚未出嫁的女子,在分配财产时均一视同仁,但不一定均分,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的子女,分配财产时多得一份,因他(她)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份财产在未分配财产之前便已提出,父母死后,这份财产便由这个儿子或女儿继承。此外,男子在上门期间,所分得的财产,一律不许带走,均留在家中,待上门期满回来,另立门户时方可带走。若生前无子只有女儿,则女儿也可担负起赡养父母的责任,父母死后财产便由女儿和女婿继承。若子女均无者,死后财产则由兄弟继承。无子女人家或子女不予奉养的老人,可通过“卡些”召本寨或外寨的外姓人来赡养,在老人去世之后,供养老人者有继承财产的合法权利。如外姓奉养他人之父母时,首先要征得受养人儿女的同意,且以烟酒茶宴请村寨头人,取得合法地位,老人年迈多病时,便请村寨头人,亲戚诸老,举行财产继承仪式,立一碑刻,以格的数目标出继承项目,以碑为凭。

在社会生活中,男子地位比妇女偏高,可以读书做官,如新中国成立前“卡些”“卡列”等头人,都是由男子担任的,男子可以任意交际,女子却无读书、做官的权利,但妇女可以参加宗教以及其他社会活动,女子同样有财产的继承权,恋爱婚姻男女之间的自由程度是平等的。在家庭生活中,男女平等,共同持家,但有自然形成的分工。男人多开田、种地、修建房屋等,女人主管家务,如纺线、织布、养猪、喂狗、做饭、缝纫诸事,在田间只做些插秧、收割、种玉米、蔬菜等劳动。砍柴、割草、背水、舂米等劳动男女兼做。经济权虽然掌握在男子手中,但一旦买卖东西或有大事时,则由男女互相商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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