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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口视窗”

时间:2022-03-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人口局面就是国内外学者热衷于讨论的“人口视窗”,有的学者也称之为“人口红利”。应当说,“人口视窗”的形成和“人口红利”时期的到来,是生育率大幅下降和人口年龄结构老化在初期阶段的产物。由于人口规模仍在膨胀,劳动年龄人口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增长速度很快。
中国的“人口视窗”_转型时期中国社会人口

三、中国的“人口视窗”

前两节详细谈论了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进程和老年人口问题,本节将从宏观上探讨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机遇和应对方略。

(一)难得的历史机遇

我国超经济发展水平的人口老龄化在国内外学术界引起众多的评论,但不外两类观点。一类观点是,老龄化来得太快,是未富先老,家庭和社会将为此不堪重负;另一类观点是,中国超前起飞的人口老龄化,开启了中国的“人口视窗”,为经济和社会的加速发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有关人口老龄化超前起飞的“负面”效应,本章第一节做了较详细的分析,而且对所谓负面效应的存在与否做了评述,这里着重讨论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机遇。

发展中的中国在其人口迅猛增长的紧要关头,断然采取了全民计划生育的决策,在很短的时期内使生育率迅速下降,引发出三种衍生的人口变动。一种是0—14岁的少年人口比例持续下降,由此导致少年人口抚养指数也随之持续下降;第二种是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抚养指数呈上升趋势;第三种是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仍处于增长态势,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三种人口变动中,少年人口抚养指数下降,老年人口抚养指数上升,一降一升、以丰补歉,使社会总体抚养指数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显现下降趋势,加之劳动年龄人口继续增加且比例保持较高水平,从而使劳动年龄人口的负担减轻。这种局面的出现,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宏观社会政策的调剂创造了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办好国内的事情、实现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的“黄金时期”。这一人口局面就是国内外学者热衷于讨论的“人口视窗”,有的学者也称之为“人口红利”。

应当说,“人口视窗”的形成和“人口红利”时期的到来,是生育率大幅下降和人口年龄结构老化在初期阶段的产物。从这个角度看,人口老龄化的正效应也不容低估。当然,这并非说人口年龄结构越老越好。当人口老龄化严重到一定程度,潜伏的危机显现以后,将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但一定要记住,到那时造成的负面影响仍然是人口本身,而不是老龄化的指标。这一点,许多资深的人口权威学家早有告诫。20世纪50年代,美国著名人口学家诺特斯坦(F.W.Notestein)就认为:“从总体上看,人口老龄化问题根本就不算个问题”,如果一定需要把人口老龄化本身夸大为严重问题,那不过“是对人类文明所取得的巨大胜利的悲观看法”(《人口——长远观点》)。

处于长时期的不断增长的人口,未来的老年人口也必然处于不断增长的状态。这种变动趋势不受人口年龄结构的影响。换言之,人口年龄结构老化了,老年人口要增长;人口年龄结构年轻了,老年人口依旧要增长。可见,老年人口问题早已是客观存在,在人口再生产的原始类型阶段和传统类型阶段均无例外。只是当人口再生产进入现代类型时,人口老龄化进程与老年人口数量增多过程不谋而合,客观上造成了人口老龄化越严重,老年人口问题也越严重这样一种“偶合”现象。

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人口视窗”、“人口红利”也为解决老年人口问题提供了筹划的时间和积累资金的条件,可谓千载难逢。抓紧这一“黄金时机”,改革调整宏观社会政策,完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以应对严重老年人口问题的压力

(二)劳动年龄人口与市场供求

我国的劳动年龄人口自19世纪中期以来,一直处于增长状态,新中国成立以后,劳动年龄人口同总人口一样都进入了快速增长的新时期,劳动力市场一直是供给大于需求。为此,就业安全一直是困扰我国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前后遇到过四次失业浪潮的冲击和考验。

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党政府留下474.2万城镇失业人口,失业率高达23.6%。为解决失业人口的就业问题,中央人民政府在三年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大力发展工农业生产,广开就业门路,全国职工人数从1952年的1603万增加到1957年的3101万,净增1498万,顺利平息了第一次失业浪潮。

第二次失业浪潮出现在1958年至1965年。1958年“大跃进”时期,盲目发展城镇工业,从农村招工2000万,城镇职工净增2868万,造成“职工”、“商品粮”、“工资”三大突破。政府财政负担加大,经济结构严重扭曲,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酿成城镇人口过剩。中央于1960年最困难的时候,实行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精减职工1648万、商品粮人口2000多万,同时,安置了一批城镇新生的劳动力就业,从而平息了第二次失业浪潮的冲击。

1966年至1984年出现了第三次失业浪潮。十年动乱期间,由于劳动年龄人口增长过快,加之动乱造成的经济结构失调和经济建设严重受挫,大批城镇新生劳动力得不到安置,危及城镇社会安全,不得不动员1700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将城镇就业压力转嫁到农村。当时农村的过剩人口受“二元结构”的严控被束缚在土地上,成为隐形失业人口。“四人帮”垮台以后,城乡失业问题随之凸现,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改革就业制度,仅1977年至1984年,全国即安置了3700万人就业,返城的知识青年和新生劳动力基本得到安置,失业率由1980年的4.9%下降到1985年的1.9%。

现在遇到的是第四次失业浪潮。由于人口规模仍在膨胀,劳动年龄人口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增长速度很快。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5岁至59岁的劳动年龄人口为6.79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3.7%,2000年第五次普查时增加到1.37亿,而实际就业人口1996年为6.9亿,2001年增至7.3亿,增长了5.8%,远远低于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速度。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3%,此后一路上升,2001年城镇实际失业率已上升到8.5%(胡鞍钢,2002)。这个失业率尚未将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计算在内。第四次失业浪潮已经持续了十余年,而就业压力仍未见减轻。

值得重视的是,我国劳动年龄人口仍在持续增长。据预测,2010年至2030年是劳动年龄人口最多的时期,均在9亿以上;2035年有所减少,但直至2050年均在8亿以上(肖振禹、杨子惠,2003)。劳动年龄人口在未来50年的变动趋势是先增后降,但数量规模都在8亿以上,占总人口的比例都在60%以上,只有数量减少的15年略低于60%。由此可见,未来50年内绝不会出现劳动力短缺的问题,倒是相当担心就业不充分带来失业浪潮的冲击。

按照“人口视窗”和“人口红利”的理论推断,这正是发展社会经济的“黄金时期”。然而,由理论变成现实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劳动力必须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充分发挥廉价劳动力丰富的优势。否则,“黄金”时机也会失色。为此,应当加快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快劳动密集型企业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制造业中心,占领国际市场,这是扩大就业的一个很有前途的增长点。另一个扩大就业的渠道,就是加快餐饮、维修、生活服务(包括老年人服务)、社会服务、旅游业、批发零售、咨询业、物业管理、家庭劳动服务、文化教育服务、中介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发展。这是一个巨大的劳动力“蓄水池”,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有望解决好劳动年龄人口的就业问题,在就业问题上,既要防止就业起始年龄过早,又要防止退休低龄化;既要关注劳动年龄人口的素质不断提高,又要确保人尽其力。可以预见,只要就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我国人口的社会负担就不会成为令人难以承受的经济问题。

(三)抚养指数的动态变化

抚养指数亦称抚养比,是评价“人口视窗”、“人口红利”的又一重要凭据,也是世人担心人口年龄结构老化影响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我们在第一节曾经提到,为便于考察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动,人口学家将全体人口划分为少年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三个年龄段。少年人口和老年人口都属于被抚养人口,而劳动年龄人口为抚养人口,由此演绎出不同的抚养指数。

抚养指数大体分为少年人口抚养指数、老年人口抚养指数和总人口抚养指数三大类。人们之所以热衷于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讨论,其实人口老龄化本身并不构成问题,要害就在于一是担心劳动力短缺;二是担心抚养指数升高,社会负担加重。劳动力短缺的问题前面已做了分析,50年中根本用不着担心,尤其是科学技术不断引入生产领域,对劳动力的排斥会不断加剧,而对质量的需求会越来越高。这里着重探讨抚养指数的动态变化及其后果。

先说少年人口抚养指数的变动情况。少年人口也称未成年人口。顾名思义,未成年人口是指未进入劳动年龄的那部分人口。他们的抚养费用均由家庭负担,其抚养指数越高表明家庭的经济负担越重,抚养指数越低家庭经济负担便越轻。根据《中国人口年鉴》(1985)提供的资料,我国少年人口抚养指数呈现出明显的先升后降趋势,1953年为64.33%,1964年升高到75.52%。少年人口抚养指数升高的原因,显然是由于第二次生育高峰出现以后新生人口猛增所致。20世纪70年代全国推行计划生育以后,随着新生人口的不断减少,少年人口抚养指数直线下降,1982年降为57.35%,1990年下降为43.28%。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的预测,到2010年,少年人口抚养指数将降为32.0%,2025年降为28.3%。非常清楚,我国少年人口的抚养指数从1964年的75.52%一路降至2050年的28.3%,下降47.2个百分点,下降值比2050年的实际抚养指数还要高出18.9个百分点。说明家庭对少年人口的抚养负担将会大大减轻,有利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

其次,老年人口抚养指数的变动情况。老年人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劳动年龄人口转变为抚养人口,从而成为引人注目的抚养问题。老年人口抚养不同于少年人口抚养,其抚养费用不仅来自家庭,而且来自社会。因此,老年人口的抚养状况关系着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加重与否,是为人们关注的原因所在。仍以《中国人口年鉴》(1985)的资料为据,我国老年人口抚养指数与少年人口抚养指数相对应,处于先降后升的态势,1953年为12.98%,1964年降为11.36%。此后一路上升,1982年上升为13.04%,1990年升为13.43%。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的预测,2010年上升为17.6%,2025年上升为29.5%,2050年上升为48.5%。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2025年前后,我国人口发展史上将首次出现“年龄结构冲击”现象,即总人口中老年人口所占比重将第一次超过少年人口所占比重;二是2025年老年人口抚养指数与少年人口抚养指数出现交叉,此后形成反向剪刀差,老年人口抚养指数继续升高,少年人口抚养指数仍持续下降。老年人口抚养指数虽然处于持续升高状态,但从攀升的过程看,年度之间升高的幅度并不大,低于少年人口抚养指数下降的幅度,表明家庭和社会养老负担的增加并不如想像那么严重。

最后讨论社会总抚养指数的变动情况。社会总抚养指数亦称人口抚养比,其变动主要受少年人口抚养指数变动的影响。《中国人口年鉴》(1985)资料表明,我国生育水平的持续降低不仅导致少年人口抚养指数的下降,而且使社会抚养指数也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变动的具体情况是,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随着总人口年龄结构的再度年轻化(第一、二次出生高峰所致),社会总抚养指数由1951年的77.30%上升到1964年的86.88%。此后,转入了持续下降阶段。按中国老龄科研中心预测结果,全国社会总抚养指数1982年将为70.2%,2010年降至最低点为49.7%。之后缓慢回升,2015年上升为50.1%,仅比2010年升高0.4个百分点;2025年上升为59.5%,比2010年也仅升高9.8个百分点,平均年增长不足0.4个百分点;到2050年上升为最高峰值76.8%,仍比1953年的社会总抚养水平低0.5个百分比,比社会总抚养指数最高的1964年低了10.08个百分点;与2025年相比,25年升高了17.3个百分点,年平均仅仅升高0.69个百分点,上升幅度并不大。社会总抚养指数的变动表明,我国至少有二十多年是社会经济负担大为减轻的时期,随后虽然进入持续升高的时期,然而可喜的是逐年升高的幅度都不大。即使回升到最高峰值时,仍然没有高出1953年至1964年的社会总抚养水平。况且,随着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完成和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应付“银色浪潮”冲击的实力和能力比1953年至1964年要强得多。因此,对我国未来家庭和社会经济负担的加重不宜估计得过于悲观。当然,也不宜盲目乐观。应当抓住“人口视窗”、“人口红利”到来的有利时机,加快发展,调整社会政策,健全和完善保障体系,以便增强应对老年人口问题的能力。

(四)养老保障制度的设定

我国的老年人口问题与发达国家的老年人口问题截然不同。一是老年人口的数量不同,我国的老年人口规模如同总人口规模一样,也是世界之最;二是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是与经济发展同步的,老年人口问题是在经济发达以后凸现的,而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发展中的状态下到来的,老年人口问题是“未富先老”。这两个不同点决定了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的设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在继承优秀传统的基础上,依据经济发展的水平形成我国独特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概括说来,就是继承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大力强化家庭养老;同时,加快经济建设,积极发展社会化养老。这是我国现阶段最实际的养老制度基础。

1.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强化家庭养老

中国上下五千余年,成就了深厚的尊老文化底蕴。特别是在儒家“孝”文化的支撑下,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层层相固,成为人们奉行不悖的道德规范。这是我们强化家庭养老的文化基础。

家庭养老又是建立在家庭内浓厚的血亲关系基础上的。几千年来,中国家庭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仁之实,半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等伦理道德观念的熏陶下,家庭制度、家庭形式和家庭关系相当稳定,为家庭养老的强化奠定了血缘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形式的多元化,使个体私营经济成分和家族经济成分在整体经济构成中占有的份额不断增长,特别是农村经济,基本上处于个体经营或家族式的小规模集约经营。家庭的生产功能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恢复,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家庭代际间的财富支持。加之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人民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仓廪足知荣辱”,子女收入多了,也为强化家庭养老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条件。

从制度上说,家庭养老已为法律所认定,《老年法》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养老主要靠家庭”。除此以外,《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和《继承法》中,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宪法》第四十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许多地方法规对家庭养老和老年人合法权益,都做了更具体的实施规定。有的深入纳入了村规、厂规、校规。如黑龙江参美集团董事会规定,企业不准录用不孝敬老年人的子女。凡不孝敬、不赡养老年人的职员,不准提干、不准涨工资、不准评先进;严重的扣发全年奖金直至收回股金,或给予留厂察看。凡评上敬老爱老模范的,可享受企业劳模待遇,作为涨工资和提干的条件之一(《中国老年报》,2000)。陕西省新铎县玉泉村的村规规定,不孝敬老人的子女不准入党、不准入团、不准当干部、不准当教师、不准当兵、不准评模范,不准审批宅基地、不准享受照顾。从法律到村规定都对家庭养老给予了有力的支持,这是强化家庭养老的法律基础。

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强化家庭养老不仅必要,而且是可能的。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几千年的成功实践和经久不衰的旺盛生命力,已经引起发达国家的羡慕,国际社会也盼望中国在这个模式上提供更丰富、更成熟的经验。可见,家庭养老有其存在和继续发展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并不会因为工业化、现代化而衰退。

2.加快经济建设,积极发展社会化养老

我国庞大的老年人口规模和发展中的经济水平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出路就在于充分利用“人口视窗”、“人口红利”的“黄金时期”,加快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加积累,扩大养老储备,以应付庞大老年人群的多样化需求。

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是整体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严格来说,养老保障属于分配范畴。老年人已经为社会、经济创造了价值,他们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理应得到社会的回报,这可以说是属于老年人特有的二次分配。正因为是再分配,因而引发了不同人的不同看法。不少人认为,老年人的养老是吃了年轻人的血汗;也有人认为,老年人的养老是社会的负担,是家庭的拖累等等。这些看法都是对人口的年龄结构变动和社会保障的真谛缺乏了解所致。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整个社会大环境必然要发生重大的改变,人的社会化和家庭生活的社会化都将有较大的发展,这就势必使家庭养老功能有所淡化,因此,养老社会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仍要以家庭供养为主,社会供养为辅。在这段时期内,逐渐加大社会抚养的比重,逐渐向社会抚养为主过渡。但无论哪个阶段,家庭养老只能强化,不能削弱,更不可能衰退。

3.调整、改革社会宏观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障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受到许多相关社会政策的制约。因此,调整和改革某些社会政策,使之适应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是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也是应尽的国际义务。1982年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秘书长柯里根就说,“希望中国在建设现代国家的同时,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家庭关系的模式和正确对待老年人的办法”。

其一,制定政策,开发利用老年人力资源。

老年人口是一支雄厚的人力资源。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实现再就业,由“消费人口”转变为“生产人口”,不仅有利于老年人自养,而且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孔子早就议论过:“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则财恒足矣”(《大学》第十章)。东汉王符说:“一人耕百人食之,一妇桑百人农之,以一奉百,孰能供之”(《潜夫论·浮俊》)。前苏联人口学家H·H·麦奇科夫认为:“延长寿命与保持劳动的理论应该是协调一致的。将来取得经济发展与人口之间协调的根本办法,是延长老年人口有充分价值的经济与社会积极性”。(3)

可见,让老年人“老有所为”是有利于养老保障和发展经济的“双赢”措施。目前遇到的主要障碍,一是认识上的问题,目前的就业压力重,劳动年龄人口就业尚且不充分,老年人再就业是与劳动年龄人口抢饭吃。二是就业低龄化,在岗的提前退休,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哪能再就业。三是认为老年人包括老年知识分子,知识、技能落后于现代化进程,难以找到合适的岗位继续发挥作用。克服障碍的办法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转变观念,对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有个正确的认识;二是调整改革或制定相应政策,为老年人“老有所为”创造条件。

其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尽管我国尚未建成全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养老保障也仅限于城镇人口中部分成员,但政府及主管部门多年来一直在社会救助、困难补助、灾害救助等方面,尽心尽力,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城乡相继实施低保政策、困难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困难家庭的医疗补贴,以及残疾人的补贴等等,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从2004年开始,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款,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两女孩父母实行养老补贴。他们在60岁以后每人每月由政府发给50元养老补助金(有的省市提高到80元或100元),一直发到死亡为止。这些都表明,政府正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方向努力。

目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视窗”、“人口红利”的“黄金时期”。日本的发展表明,20世纪的60年代至70年代正是日本的“人口红利”时期,日本政府抓住了这个时机加快了经济发展,使日本跻身于世界经济大国的行列。新加坡的经济腾飞也是利用了“人口红利”的机遇。我国的“人口红利”时期虽然晚于日本、新加坡,客观上还有一些基础的不同,但是,只要抓住这个难得的历史机遇。经济发展肯定会出现新的奇迹,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持。

4.发展老年产业,加强社会化服务

庞大的老年人口群体是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西方发达国家看准了这个市场,大力开辟发展老年产业,既满足了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又减轻了社会和家庭的负担。

对我国来说,开辟老年人消费市场、大力发展老年产业还有更重要的意义,即可多辟一条就业的门路,有利于就业压力的缓解。目前,我国的老年产业还很薄弱,也很不普遍,大有发展的广阔空间。因此,应大力拓展“夕阳市场”的供给(于学军,1995)。仅以老年人的日常照料服务为例,即可看出“夕阳市场”的广阔前景。

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也涉及老年人口和劳动年龄人口的老化。据预测,老年人口内部的结构性老化颇为严重。2040年前后,70岁至79岁的“中老年”人口将要占到老年人口总数的一半,绝对数量为1.86亿,到2050年增至2亿。80岁及以上的“老老年”人口占到老年人口总数的8.9%,2050年上升为12.9%,“老老年”人将由3300万增加到5000万,而1990年时仅为771万。如此众多的“中老年”和“老老年”人口,仅日常的生活料理就是家庭和社会的一项重大负担。这些老年人分散在城乡各个社区,大多都是体弱多病、行动不便者,除家庭有人可以得到照料的以外,社区照料将是无法回避的责任。因此,以社区为依托,大力发展老年人照料服务业是势在必行。另外,根据各地财力和资源条件,大力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也是必然之势。

综上所述,“人口视窗”、“人口红利”为我国应付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口问题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要珍视这来之不易的机遇,提高执政能力,既要加速发展经济,又要以人为本办好老年人口的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注释】

(1)联合国《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影响》,1956年;United Nations.United Nations.The Aging of population and Its Economic and Social Implications.sales No,1956,Xlll.6,P7.

(2)刘铮主编:《人口学词典》,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3页。

(3)BC·斯捷申科:《人口再生产的理论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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