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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理论及科斯定理的提出者罗纳德·哈里·科斯

时间:2022-1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随后,全球掀起了对科斯论著中的经济思想的研究,形成了新制度经济学。20年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绝大多数属于新制度经济学家。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交易成本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交换的某些障碍上,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议的成本。

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Coase,1910年12月29日—),生于伦敦的威尔斯登,1931年通过了商学士考试并获得一笔欧奈斯特·卡塞尔爵士旅行奖学金。1951年,科斯获得伦敦大学理学博士学位,同年移居美国。1959年,加入弗吉尼亚大学经济学系,1964年以后,科斯一直担任芝加哥大学教授和《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主编。他是英国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他的杰出贡献是发现并阐明了交换成本和产权在经济组织和制度结构中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科斯因为对经济的体制结构的研究取得突破性成果而荣获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学术创新及主要贡献

1.科斯定理的创建者

给从未接触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穷尽了科斯定理含义。

尽管科斯的道理很正确,但引起全社会对科斯和科斯定理更广泛、更深度、更充分的关注的是美国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

道格拉斯·诺斯以自己的系列著作证明了科斯的正确。随后,全球掀起了对科斯论著中的经济思想的研究,形成了新制度经济学。

美国历史上最著名、最伟大的社会学家、历史学家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论》就是对科斯定理的巧妙解释。

1991年,科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1993年诺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从20世纪90年代到2010年的20年间,诺贝尔经济学奖向新制度经济学敞开了大门,可以说科斯和他的后继者们霸占了诺贝尔经济学奖20年。20年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绝大多数属于新制度经济学家。

2.微观经济学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Pareto)有效的。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可以这样认为,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即使由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也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这种观点认为:保障法律的效力,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3.交易成本论

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模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谈判所花的时间,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

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这一点后,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所引申的政策结论是:“要利用法律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根据这种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立法者更倾向于通过促进这种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通过鼓励人们达成涉及法定权利交换的私人协议而避免诉讼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4.市场机制失灵论

“交易成本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交换的某些障碍上,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议的成本。当人们给“交易成本论”下一个相当谨慎的定义时,除了交易成本外,还存在着对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碍。调节理论根据对完全竞争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种更为精确、详尽的分类方法。比如某垄断者通过提供比竞争数量少的商品,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从而增加利润。因此,垄断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一种形式,通常将其同交易成本加以区分。科斯定理强调这种“市场机制失灵论”,因而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

这种观点认为:保证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要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没有外来影响,市场参与者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交易成本。

重要论著

《企业的本质》(1937);

《边际成本争论》(1946);

《美国广播业:垄断的研究》(1950);

联邦通讯委员会》(1959);

《社会成本问题》(1960);

《经济学中的灯塔问题》(1975);

《企业、市场与法律》(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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