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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人权问题

时间:2022-03-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人权问题[1]人权曾经是革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旗帜,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发挥过伟大的作用。有一种观点认为资产阶级讲的人权是个人人权,马克思主义讲的人权是集体人权,是人民的人权。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认为整体与个体是相互依存的,整体是由个体组成的,没有个体就没有整体,反之,没有整体也没有个体。马克思主义根据个人与社会的实际关系,以社会为立足点,奉行集体主义,但决不轻视个人的地位和个人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人权问题_人学的足迹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人权问题[1]

人权曾经是革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旗帜,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发挥过伟大的作用。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把人权看成是全民的、普遍的,尽管他们当时还有资格代表人民,但他们所说的人权仍然是资产阶级的,而当他们掌握了政权以后,其阶级局限性就更加明显了。固然,当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逐渐创立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在批判资本主义的同时也批判了资产阶级人权,着重揭露其阶级局限性和虚伪性,没有对人权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后来的无产阶级革命领袖和思想家们也把自己的注意力倾注在阶级、人民、革命、专政、建设等问题上,对人权问题仍然缺乏系统的论证。现代资产阶级发现人权是诬蔑、攻击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并能美化自己的有力武器,便自封为人权的捍卫者,并指责社会主义国家的种种活动违反人权。实际上,现代资产阶级践踏人权,较之古代奴隶主有过之而无不及,而现代无产阶级才是革命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的真正继承者。为了反击现代资产阶级的攻击,为了有力地揭露现代资产阶级的伪善,为了深入系统地继承和发扬启蒙思想家的人权思想,我们应该系统研究人权问题,建立完整严密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科学体系。

我国许多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都认识到了这项工作的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理论意义,都在从事这项研究工作。大家都想实事求是地科学地解决有关人权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在不少问题上还存在着意见分歧。任何意见要从分歧达到一致,当然得经过一定时间的思考和讨论,但如果在哲学前提上有比较一致的看法,人权问题上的分歧就会易于解决。事实上有不少意见分歧是由于哲学前提不一致产生的,因此,弄清楚某些分歧的哲学背景是很必要的。下面想就两个问题略谈哲学与人权问题的关系。

1.人权的抽象性和阶级性问题。我们经常听到这种观点:资产阶级所说的人权是抽象的人权,但抽象的人权是不存在的,只存在具体的人权;在阶级社会,只有阶级的人权,没有共同的人权;马克思也说过资产阶级所说的人权就是资产阶级特权。大家知道,在人性问题上也有类似的观点。很明显,这里首先包含一个历史观问题:阶级的对立是否否定了人的任何共同性?进一步还有一个辩证法问题:有没有没有任何抽象性或共同性的具体性?唯物辩证法认为共性与个性、抽象性与具体性是相互依存的,不能设想没有具体性的抽象性,也不能设想没有抽象性的具体性,因为任何实际存在的东西都是抽象性与具体性的统一,纯粹的抽象性和具体性都是不存在的。纯粹抽象而无血肉的人是没有的,没有人的共性的一堆血肉也不成其为人。在阶级社会中,又分裂为相互对立的阶级,因而每一个人都属于一定阶级,具有一定阶级的阶级属性,没有超阶级的人,人的阶级性是阶级社会中的人的一种特殊性,但是,根据辩证法原理,不能设想阶级性完全排斥共同性,不能说不同阶级的人毫无共同之处,因为不管怎么对立,资本家总是人,工人也是人。当然,反对者可以说,这个共同性——都是人是抽象的,而在社会地位、权利、生活条件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都是对立的。是的,我说的正是抽象性。无疑,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并重视人的阶级性,但如否定抽象性,就走向另一极端了。

如果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历史观的这些原理为指导来研究人权,那么,我们就既不能否定人权的抽象性或共同性,也不能否定它的特殊性或在阶级社会中的阶级性。人权或称基本人权究竟具有哪些内容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有三条是多数人同意的,即生存、发展和自由平等的权利。就以这三条而论,既然叫人权,当然是共同的,即对一切人适用的,但是,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社会中,它的表现是不同的;在不同阶级,它的表现也是不同的,即有阶级性。同是生存,但资本家的生存和工人的生存大不一样;同是平等,资产阶级讲的是雇主与雇工在雇佣契约上的平等,工人阶级则要求从根本上消灭雇佣制度。资产阶级侈谈超阶级的人权,否定人权的阶级性,这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2.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资产阶级讲的人权是个人人权,马克思主义讲的人权是集体人权,是人民的人权。这就提出一个问题:马克思主义承认不承认个人人权?或者说,客观上是否存在着个人人权?这里首先涉及的一个历史观问题,即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进一步涉及一个辩证法问题,即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认为整体与个体是相互依存的,整体是由个体组成的,没有个体就没有整体,反之,没有整体也没有个体。但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的程度在不同事物中是不同的。在结构松散的事物中,若干个体形成一个松散的整体,完全没有个体当然是不行的,缺少一些个体也无损于整体之为整体。但在像人类社会这类事物中,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就十分密切。根本没有个人,当然没有社会;缺少某些个人,虽也无损于社会之为社会,但社会的发达程度却依赖于个人的素质或多数个人的素质,因此,社会对个人的依赖性是很大的。但是,个体对社会的依赖性则可以说更大。类人猿之所以进化为人,是在社会中实现的;婴儿成长为人,离开社会也是不行的;人要过人的生活,发挥人的作用,也不能离开社会。资产阶级夸大个人的作用,以个人为立足点处理一切问题,奉行个人中心主义。马克思主义根据个人与社会的实际关系,以社会为立足点,奉行集体主义,但决不轻视个人的地位和个人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只是把社会摆在个人前面。

如采用这些观点为指导来处理人权问题,那么,个人人权是决不能否定,而且应该重视,何况历史上所说人权最初本来是个人人权。尊重人权必须落实到个人,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就是个人人权的表现。个人人权得不到尊重,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就难于充分调动起来,两个文明的建设也将事倍功半。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当然更重视集体人权。我们深知,没有国家的独立、人民的解放、阶级差别的消灭,个人人权是难以充分实现的。

【注释】

[1]发表于《中外法学》199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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