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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理兼顾努力提高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率

时间:2022-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上下左右联动 合法合理兼顾努力提高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率周君珍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对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制意识,规范生育行为,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近年来,随着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升,违法生育案件逐年递增。
合法合理兼顾努力提高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率_人口科学发展论:低生育水平下的人口计划生育研究

上下左右联动 合法合理兼顾努力提高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率

周君珍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对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制意识,规范生育行为,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在2002年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时考虑到基层实际,《办法》规定,“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面对依然严峻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形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如何运用好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计生执法委托权力,坚持公开、公平,依法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增强法院强制执行力度,特别对“名人”、“富人”违法生育做到依法足额征收,切实体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震慑力,是个值得探讨的热点问题。

一、违法生育现状与趋势分析

阳明街道总面积53.57平方公里,下辖17个行政村,7个社区,2个经济合作社区,2个居委。户籍人口9.4万人,育龄妇女人26971人,流动人口52091人,外来育龄妇女23059人。近年来,随着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升,违法生育案件逐年递增。为全面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在区分违法生育类型和趋势的基础上,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并通过上下联动、部门联合,合法、合理、合情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使全街道的计划生育符合率始终保持在97%以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兑现率始终走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前列。2007年1月至2009年4月,全街道立案查处违法生育案件30例,应征收社会抚养费2638572元,实际征收2181887元,征收率82.69%。

综观街道的违法生育情况,我们发现违法生育对象主体可分三类:第一类是富裕家庭。富裕家庭儿女双全、生男孩的愿望非常强烈;第二类是涉“外”婚姻家庭。多为本地大龄贫困男青年与外地女青年结婚,女方未到法定婚龄,导致违法生育;第三类为复杂婚姻家庭。双方再婚或一方再婚重组家庭,现家庭生育愿望强烈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从发展趋势看可分为三种:一是从违法生育主体上看,有农村居民、向城镇居民,由普通群众向名人、富人、甚至是部分党员、各级先进代表蔓延的趋势;二是从违法生育的主观动机上看,有传统的传宗接代生男孩思想向儿女双全、生育两个愿望转变的趋势;三是从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看,由原来计划生育高压态势下,群众一旦违法生育就甘愿受罚的共识向现在以人为“本”理念普遍树立,群众既想超生又心存侥幸,企图规避处罚转变。

二、实践探索

针对以上情况,阳明街道非常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遏制违法生育。

(一)领导重视,部门配合,积极营造环环相扣的稳定低生育水平硬环境

街道党委、办事处领导高度重视街道政策生育率多年来始终徘徊在“一票否决”警戒线左右的现状,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提高政策生育率。

1.建立了稳定的考核评估机制

一是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单项考核制度。规定凡达不到符合政策生育率指标的村、社区(居委)即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优评先;二是将计划生育工作内容纳入对街道联村、社区(居委)干部的考核,与个人的联村补贴、年度奖金挂钩;三是实施企业法人责任制度,督促街道辖区内的规模企业落实计生管理服务责任,杜绝企业务工人员的违法生育现象发生。一旦发生负有社会抚养征收配合责任;四是实施纪检审查处分制度,凡党员违法生育的,均移交街道纪委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并规定五年内不得被推选为各类先进代表。

2.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

在考核结果的运用上,做到奖罚分明。安排一定资金,重奖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先进。

3.实施部门联合

由街道主要领导出面,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对违法生育立案处理争取外围配合,落实部门管理责任。以“内紧外协”为原则,做到党政线、业务线、部门线上下联动,互相交织,环环相扣,构筑起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法生育现象的“一盘棋”格局。

(二)规范执法,综合征收,全力维护生育公平和政策威慑力

对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阳明街道用“人”和“机制”来加以规范,提高效益。所谓“用人”就是指要从具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资格的计生专干中,挑选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担任政策法规专职文书。计生专干在做到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以体现计生法律法规严肃性外,还要注意化解社会矛盾,避免发生行政诉讼及恶性事件,诠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理念。所谓用“机制”就是指要摸索出一套“实体合法、程序规范、协商在先、立足自主、综合征收”的工作机制。所谓“实体合法”,一是指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所有个案应由专职文书和包片专干具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计生干部参与完成。二是指适用相关条款正确,严格对照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中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管理体制等开展工作,在绝不突破倍数界限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尽量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谓“程序规范”,是指在实体合法的前提下,要更注重程序合法。每例违法生育个案都要经过立案审批、谈话笔录、权利告知、收入情况调查、集体决定金额、报批征收决定书、送达文书等环节,并严格把握时效,一案一档,书写齐整。所谓“立足自主”,是指充分利用政策法规的威慑力、街道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村、社区(居委)干部的影响力及其它人情关系的正向劝说作用,用疏导、化解、交流、沟通的方法使被征对象从一开始抵触规避到后主动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自愿足额缴纳。所谓“综合征收”,是指要运作好市府办牵头建立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协调会议制度,做到所有违法生育案件一律到工商、税务、房管、车管部门取证。如果是个私营业主的,再调取税务《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用《利润表》中的利润作为其上一年收入的参考依据,用《资产负债表》作为实际征收倍数的参考。在阳明街道30例违法行育案件中,有24例系街道自主征收结案的,征收金额达到2378572元;6例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终止结案的,征收金额260000元。通过以上做法既严厉惩处了违法生育行为,又有力维护了老百姓的生育公平感,同时又很好地宣传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使周围不少群众走出了“计划生育政策比以前宽了”的认识误区。

(三)因人制宜,合法合理,主动应对特殊人群违法生育情况,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中,阳明街道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讲究方法方式,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正向社会效应。实践中,街道办事处视生育情节、社会影响面、本人配合程度和家庭收入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高收入家庭属超生性质的当事人,可能涉及征收金额较大的,一律向党政联席会议提交集体讨论,一般都按高限征收。而对于家境贫寒提前生育或一方未生育过的复杂婚姻对象,街道办事处则采用征收和帮护并举的方式,既有所警示又体现人文关怀。为帮助培植该家庭新的经济复苏点,街道每年为其安排民政救助,计生分管领导还与园区内某企业联系,照顾女方务工,现在家境已趋好转,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

三、几点体会

对违法生育案件的查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既要从维护生育公平出发,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又要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发扬和谐计生的感召力,关键是要把握一个合法合情的尺度。

首先,针对名人、富人要做到足额征收。众所周知,税务利润表向来存在缩水现象,个别名人、富人实际年收入巨大,资产丰厚,但报表数字却十分微小。为此计生专干在核准上年收入时注意运用谈话技巧,尽量避免直截了当的提问方式,而是从他们的外围开支如车辆支出、子女教育支出等一笔笔算下来,最后由本人认同签字,达到按当事人实际财富征收的目的。

其次如果已经查实了违法生育事实,则建议尽早与当事人做好询问笔录,由本人签字确认,避免当事人钻计生法律政策空子,到人均收入较低的贫困地区缴纳社会抚养费,以依据“一事不两罚”原则而达到“避高就低”目的。而一旦发生,则与原征收单位进行积极联系,在协商的基础上让原征收单位撤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户籍地重新征收。

再次,夫妻一方为党员则应找党员本人作谈话笔录,有利于纪检处理 “事实清楚”。

最后,是在告知笔录中关于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问题,应该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写上在七日时间内提出,否则视同弃权等字样,避免当事人隔较长时间后再行提出上述权利。或是当事人拒收告知笔录,则启用村干部证明方式,避免最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司法方可能提出的质询。

从人文关怀角度出发,采用“悖论”原则。一是不就案办案,善于化不利因素为有利用因素做好法规宣传。实际上,每办理一件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都要经过本人谈话、外围调查、文本送达等环节,每与当事人接触一次,对其本人及周围群众都是一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所以计生专职干部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在办案过程中当好一名宣传员,使群众明确自己的计生权利和义务,明确违法生育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进一步提高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自觉性。二是适当运用“协商在先”,“决定在后”的办法。针对具体个案,可以在开具《征收决定书》前,本着和谐执法的原则,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推定其心理价位。然而再帮助其分析利弊权重,在适当优惠的条件下(建议在下浮人均收入0.5的倍率下),争取当事人一次性全额缴纳,以提高行政效率。三是就事论事,注重执法后的延伸工作,扩大正向的社会效应。不因当事人的违法生育给计生工作带不麻烦而产生敌视、歧视情绪,经常对违法生育家庭进行定期亲情随访,动员落实长效避措施,确保享受规定的计生服务项目等。

(作者工作单位:余姚市阳明街道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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