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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家庭危机的应对

时间:2022-03-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家庭财务预算安排家庭是一个经济单位,家庭财产安排是良好的婚姻关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婚外恋是不道德的行为,有破坏婚姻的危害,严重的会导致自杀或犯罪。这种婚外恋对婚姻的伤害较小,发生在女性身上的比例高于男性。有的公开式婚外恋是夫妻双方均有婚外恋,双方达成协议或默契。
各种家庭危机的应对_家庭社会

四、各种家庭危机的应对

(一)婚姻问题及其预防

婚姻问题是指种种压力因素导致的、影响夫妻婚姻质量的问题。它是当代社会普遍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其实,婚姻的维持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婚姻问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问题是指所有影响家庭功能正常发挥的问题,而狭义的婚姻问题仅仅指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问题。

1.婚姻冲突

婚姻冲突是指婚姻关系内的夫妻关系冲突。导致婚姻冲突的因素有内外两种。所谓内在因素是指夫妻双方自身的因素,而外在因素则是指夫妻之外的包括社会环境的因素。导致婚姻冲突的因素大致包括以下几个:夫妻性格不合、夫妻婚前不了解对方、争夺家庭权力资源、第三者介入、经济纠纷、事业压力、教育子女上的分歧、偏差行为、性生活不和谐、长期分居、价值观差异、双方亲属关系处理不当、夫妻成长环境而造成的彼此的习惯的差异等。有调查表明,在我国,一般夫妻中最常见的冲突导火索并非是那些婚外恋、家庭暴力之类,而是多为非原则性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其中,家务、子女教养方法和经济问题是中国人婚姻冲突的三大诱发因素,其次为婆媳等亲属关系、一方不良习性等。

2.预防婚姻冲突——婚前准备

一般来说,婚前准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审视双方的性格、习惯与兴趣

性格某方面不合,生活习惯与礼节不同,兴趣爱好不相近,都可能成为婚姻生活的绊脚石。在男女正式结婚之前,应该认真平静甚至是理性地权衡对方是否真正适合自己。

2)促进有效沟通

婚姻生活中夫妻发生冲突,往往起因于双方缺乏沟通或者沟通不善。建立有效的沟通方式,将有助于减少婚姻生活中的不稳定因素。

3)学习处理冲突

婚前要学会以建设性的态度来处理纷争,不要在冲突中争强好胜,而应协商解决争议的事情。处理冲突的方法是大家尽量平和、清楚地说明各自的观点、想法和感受,站在对方的处境去体会各自的立场,并尝试以互谅互让的宗旨来寻求协调。建设性地排解争执,不但可以让双方更深入地了解,还可以在争执中体会到真挚的爱。

4)了解婚姻的期望

择偶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理性选择过程。我们必须清楚哪些是婚姻生活中的永恒因素,哪些是可能消失的因素。比如,结婚前,双方都要扪心自问:结婚的动机是什么?为什么要和对方结婚?

5)认识夫妻角色及分工

很多婚姻之所以会出现危机,归根结底是家庭职能发挥出现了障碍。“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是我国传统的夫妻角色分工。这种分工模式仍然被现代社会的许多家庭所认可。在婚姻生活中,总会涉及很多琐事,如经济收入及分配、家务分配、照顾老人和孩子等,而从关系的角度来看,则是涉及夫妻权利或者权利分配的问题。最好的方式是根据各自的家庭情况,采取适合自己的角色分工模式。夫妻在结婚之前,应该对彼此的优势、能力有个正确的评估,对婚后的角色分工达成大致的默契,这样可以减少婚后的争执和冲突。

6)性和生育计划安排

准备结婚的男女应该在生理上了解相关的性知识,并事先对未来的生育有个周密的计划和安排,要不要孩子,什么时候要,男女婚前在这些方面要达成基本的共识。

7)家庭财务预算安排

家庭是一个经济单位,家庭财产安排是良好的婚姻关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夫妻间应该对未来的生活进行财务预算的安排。这其中包括住房安排、婚后家庭经济管理模式等。类似这样的计划最好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在婚前初步达成一致。

8)注重双方的姻亲关系

婚姻,绝不仅仅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婚姻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扩展人际关系和社会支持网络。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是我国社会相当看重的一种网络资源,其重要性等同于血缘、亲缘关系。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该对此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对婚后将涉及的姻亲关系进行协商,作出规划和安排。特别是那些双方分别来自城市和乡村的准夫妻们,更应该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

构建幸福的婚姻,需要双方作出不懈的努力。夫妻在沟通过程中,如果能坚持以上原则,那么,引起婚姻冲突的可能性因素就会大大减少。

(二)婚外恋

1.婚外恋概况

婚外恋的类似说法有外遇、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等等,是指有配偶的家庭成员与配偶以外的第三者发生婚外恋情或自愿性的性行为的关系。一般来说,婚外恋侧重感情方面的出轨。

婚外恋是不道德的行为,有破坏婚姻的危害,严重的会导致自杀或犯罪。婚外恋的基础是爱情不专一和变异,它往往是在夫妻的一方或双方错误的恋爱婚姻观的支配下发生的。

1)婚外恋的成因

(1)对婚内性生活不满意,到婚外寻求性满足。

这种婚外恋的特点是:性的色彩特别浓厚,双方感情上的依恋很少,只是为了满足性的需要。这种婚外恋往往有一个以上的婚外恋对象,通常维持的时间不久,一般不引发离婚、结婚的后果。这些婚外恋者对自己已有的婚姻除性生活方面外没有什么不满意。这种婚外恋对婚姻的伤害较小,发生在女性身上的比例高于男性。

(2)夫妻之间缺乏感情上的交流和沟通,感情饥渴使一方到婚外去寻求满足。这种以感情满足为主的婚外恋对婚姻动摇作用最大。

(3)寻求新的刺激。有的婚外恋行为完全为了体验新奇、寻求刺激,而并不是真的爱第三者。

(4)填补心理失衡和失落感。中年人的婚外恋往往是在功成名就之后,孩子也已成人,家庭负担减轻,但又感到青春已逝,有一种失落感,想要抓住青春的尾巴,以再享受一次异性的青睐作为补偿。

(5)完全出于爱慕之情。这种婚外恋是已婚者遇到了自己认为的真正的知音,相见恨晚。

2)婚外恋的形态

(1)隐秘型婚外恋。由于我们的社会道德对婚外恋是持否定态度的,所以有外遇的一方努力保密,使婚外恋在隐秘的形式下进行。

(2)配偶视而不见型。夫妻一方知道另一方有婚外恋,但由于种种原因为了维持现有婚姻,对双方关系表示沉默,敢怒不敢言。

(3)公开式婚外恋。有婚外恋的一方不顾社会舆论和配偶的反感和反对,公开与第三者发展婚外恋关系。有的公开式婚外恋是夫妻双方均有婚外恋,双方达成协议或默契。

3)婚外恋的危害

(1)婚外恋影响夫妻感情,破坏婚姻稳定。一般夫妻一方知道另一方有婚外恋会产生感情裂痕,原来已经不好的关系会加剧恶化,甚至导致离婚或更严重的后果。

(2)在隐秘型婚外恋中,婚外恋一方虽因有内疚感,带着赎罪的心情在配偶面前作出种种好表现,但实际上是虚假的,从长远来看,最终还是会破坏婚姻。对于其本人来说,为维持婚外情而形成双重人格也不利于心理健康。隐秘型婚外恋不可避免地会隐瞒事实,欺骗对方,夫妻间已没有了基本的信任,婚姻潜伏着危机。

(3)视而不见的婚外恋中,事实上,受损一方始终耿耿于怀,夫妻间不可能有真正的爱情,只是维持婚姻形式。同时这种敢怒不敢言的态度本身也始终是隐患,发生婚外恋关系的一方的正常婚姻爱情也一直受到威胁。

已婚者应坚持爱情专一,同时注意爱情保鲜,致力于家庭感情建设,不搞婚外恋。已经发生婚外恋的人应冷静下来分析一下自己的婚姻。如果确认已有的婚姻已经死亡,那么就可以离婚,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然后再去考虑新的爱情和婚姻,这样做是符合道德的。如果还想维持现有婚姻,那么就要果断地结束婚外恋,回到婚姻中来。

2.婚外恋的辅导与干预

从系统的观点来看,婚外恋是一个由外遇者、第三者、原配组成的三角关系,而所涉及的人除了上述三个核心人物之外,还可能涉及子女、其他家人和非婚生子女等人。所以对于婚外恋的辅导可以围绕以上方面进行,其核心是外遇者和其配偶。从关于婚外恋的阐述可以看出,发生婚外恋的当事人往往情绪大于理性,在认识和态度上受到情绪的控制,以至于不能理性地看待问题,更不能以理性的方式来处理问题。

因此,对于婚外恋的辅导,一方面需要帮助当事人恢复理性,使之理性地摈弃那些非理性的认识;另一方面要疏导情绪,给当事人以支持,同时针对夫妻感情进行家庭辅导或夫妻辅导。[51]

对于配偶的婚外恋行为不要感情用事,要在婚姻内部解决,而不必去与第三者纠缠,应开诚布公地与配偶交换看法,共同商定解决办法。如果对方有悔改之意,而且两人感情关系也没有完全破裂,那么就应给对方机会。充当第三者角色的人更应该认识到:想插足他人婚姻并取而代之,破坏别人的家庭,是不道德的和可耻的行为;如果自己只是给他人提供婚姻中缺少的一点什么,那么,做他人婚姻的调味剂、填充物,不可能有真正的爱情。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生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找到真正的爱情。目前,社会上对婚外恋有各种不同的看法,甚至有人认为这是“时髦”,是发达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其实,爱情专一和婚姻稳定是现代不同制度社会的一致的道德标准,因为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52]

(三)离婚与辅导

近二三十年来,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面临着离婚率迅速上升的问题。离婚不是孤立的社会现象,它对个人、家庭、社会有着直接的影响,由此引发一系列的家庭和社会问题。

1.我国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中,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称为离婚或离异。婚姻关系除因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消灭外,只能因离婚而终止,离婚不仅在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引起法律后果,同时还会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称《婚姻法》)在原则上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中关于离婚的规定,贯穿着既保障离婚自由又防止轻率离婚的基本精神。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时有离婚的权利,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也有权诉请离婚。法律为离婚制定了严肃慎重的程序和处理离婚纠纷的一般原则,但未具体列举离婚理由。离婚是通过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即登记程序和诉讼程序来处理的。

《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办理离婚登记。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里所说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性的调解组织等。经有关部门调解后,如果双方同意和好,离婚纠纷即不复存在;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应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如果调解无效,可通过诉讼程序办理。但这种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可不经过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解为必经程序。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可因双方达成和解的协议而撤销离婚诉讼,亦可因达成离婚的协议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收执,作为婚姻关系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只有在协议不成、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判决。

为了便于区分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要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于《意见》中规定之情形(共14种)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53]

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婚姻法》还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有关规定变通处理。

关于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规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按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解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此外,《婚姻法》还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他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2011年8月颁布的新《婚姻法》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相应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新《婚姻法》第8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父母为单方子女买的房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屋属于首付方,而非共同财产;夫妻中一方有权自行处置个人名下的房产;只要没做公证,夫妻中任一方都无法拥有对方的房子。

2.离婚原因分析

关于离婚的原因,国内外学术界已经有非常多的研究分析。

从本质上说,离婚是因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导致,是家庭冲突的结果。维持夫妻关系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感情,缺乏感情或感情破裂会导致离婚。

西方国家亲属法中常见的离婚理由是:一方有通奸行为,一方遗弃或虐待他方,一方患重大不治的或恶性的疾病,一方受刑,或宣告一方失踪,婚姻关系破裂致使家庭生活解体,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双方长期分居等等。近年来不少国家对离婚立法作了程度不同的改革。

具体来看,引起我国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有:性别歧视,双方性格无法协调,生理障碍,婚外恋、一方情感转移,家庭关系和家庭经济纠纷的压力,社会强制性压力等。

上述诸多因素虽然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基本因素,但这些因素出现不一定立即导致双方离婚。实际上,对于婚姻当事人来说,是否决定离婚是一个理性决定的过程,也是双方协商和妥协的过程。对于离婚的双方来讲,常有主动和被动之分,其中主动离婚是夫妻中的一方为摆脱压力、实现感情转移或者为达到其他的目的而主动提出离婚,而被动离婚是因对方提出强烈的离婚要求而不得不同意离婚。

由此可见,主动离婚和被动离婚是相对的,一方主动意味着另一方的被动。但从离婚的后果来看,被动离婚者受到的心理伤害更大,其心理复原也更为困难,需要的时间更为长久。

3.离婚的辅导

一般情况下,离婚分为离婚因素积累、决定离婚、讨论离婚分手细节、分居、正式离婚、成为单亲家庭等六个阶段。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介入和辅导方法。总的来说,离婚者应该充分考虑到离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直接涉及子女监护权、经济纠纷、家庭成员关系和人际关系的重组、单亲家庭面临的功能缺失以及由此带来的心理上的各种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的评估,离婚的创伤才有可能降到最低。

因此,决定是否离婚前,双方会权衡利弊得失。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离婚的辅导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婚之前的辅导,尽量修复已经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避免离婚结局的出现。对于离婚前的辅导,时间上可以从两三个月到一两年不等。在这个阶段内,可以让当事人重新回顾一下过去婚姻中的美好阶段,唤起往日的美好回忆,重新反省现在的行为,思考期望和要求是否合理,思考离婚可能带来的包括对子女的影响等种种后果。在这个阶段,应该避免结交异性朋友,也不能逃避现实而彼此分离。

另一种则是离婚之后的辅导,给那些已经离婚的人提供各种心理上的或者生活上、物质上的帮助,使之从离婚的阴影中尽快走出来。如何尽量降低离婚对离婚者个人及其家人特别是子女的影响,是家庭社会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许多遭遇离婚的当事人,不仅生活上会陷入困境,而且心理上会出现失衡。离婚者经常出现的情绪包括:屈辱、失落感、绝望、消沉、矛盾、愤怒、行为粗暴、罪恶感、焦虑、退缩或带有强烈的报复欲望。尤其在离婚初期,心理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也有一些人离婚后会出现性格偏执,对生活失去信心,自暴自弃甚至自杀。

因此,离婚者要努力调整自己。实际上,坦然面对婚姻的失败绝非易事,但只要自己愿意勇敢去面对眼前的一切,去改变自己的处境,而不是逃避或者是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离婚的痛苦是完全可以克服的。不过,离婚者首先要意识到,离婚的心灵创伤不是短时期内能够复原的,而且要忘记过去的婚姻是不可能的。提醒自己这点,就不要一味强求自己忘记过去。当离婚者发现自己能够慢慢控制自己的情绪、思想和行为,不再怨天尤人,就是心理复原的标志。

任何事情都有正负功能,离婚不见得一定是一件坏事。对于难以挽救的婚姻,与其双方勉强生活在一起,彼此折磨,还不如各自重新寻找新的幸福。不幸的婚姻对子女造成的伤害甚至比离婚造成的伤害都大。因此,对于离婚的辅导,也应该告知当事人离婚所具有的种种正面因素,让当事人有一种真正的解脱感,同时,可以鼓励离婚者重新面对生活,进而重新选择配偶,另组家庭。

【注释】

[1]何立婴主编,《中国女性百科全书·婚姻家庭卷》,东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5页。

[2]吴忠观主编,《人口科学辞典》,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4~145页。

[3]李忠尚主编,《软科学大辞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780页。

[4]吴忠观主编,《人口科学辞典》,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4~145页。

[5]丁文,《家庭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6]车文博主编,《心理咨询大百科全书》,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476页。

[7]何立婴主编,《中国女性百科全书·婚姻家庭卷》,东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页。

[8]林崇德主编,《中国独生子女教育百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1~73页。

[9]车文博主编,《心理咨询大百科全书》,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476页。

[10]商果,《谈家庭冲突的正功能》,载《社会》,1986年第3期。

[11]商果,《谈家庭冲突的正功能》,载《社会》,1986年第3期。

[12]李忠尚主编,《软科学大辞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781页。

[13]李萍、姜爱军,《现代家庭冲突的成因及对策分析》,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14]何立婴主编,《中国女性百科全书·婚姻家庭卷》,东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0页。

[15]李萍、姜爱军,《现代家庭冲突的成因及对策分析》,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16]北京师范大学交叉学科研究会编纂,何本方、王思斌主编,《中国老年百科全书·家庭·生活·社交卷》,宁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7~48页。

[17]望月嵩,《家庭关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

[18]彭克宏、马国泉,《社会科学大词典》,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9年版,第327页。

[19]中国百科大辞典编委会编,袁世全、冯涛主编,《中国百科大辞典》,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274页。

[20]何立婴主编,《中国女性百科全书·婚姻家庭卷》,东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4~245页。

[21]山东大学消费与发展研究所编,林百鹏、臧旭恒主编,《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0页。

[22]车文博主编,《心理咨询大百科全书》,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357页。

[23]康树华、王岱、冯树梁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2页。

[24]郭爱妹,《家庭暴力》,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

[25]刘宝驹,《社会变迁中的家庭: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6年版。

[26]杨春洗、康树华、杨殿升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页。

[27]康树华、王岱、冯树梁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9页。

[28]刘宝驹,《社会变迁中的家庭: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6年版。

[29]郭爱妹,《家庭暴力》,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

[30]中国法学会英国文化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婚姻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研究所编著,《防治家庭暴力》。

[31]刘宝驹,《社会变迁中的家庭: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6年版。

[32]张亚林主编,《高级精神病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3]魏振瀛、徐学鹿、郭明瑞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法学·商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7页。

[34]中国法学会英国文化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婚姻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研究所编著,《防治家庭暴力》。

[35]赵孟营,《新家庭社会学》,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6]赵孟营,《新家庭社会学》,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7]裴娣娜、刘翔平主编,《中国女性百科全书·文化教育卷》,东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2页。

[38]郭爱妹,《家庭暴力》,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

[39]潘允康,《社会变迁中的家庭:家庭社会学》,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40]李旭初、刘兴策主编,《新编老年学词典》,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1]北京师范大学交叉学科研究会编纂,何本方、王思斌主编,《中国老年百科全书·家庭·生活·社交卷》,宁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页。

[42]郭爱妹,《家庭暴力》,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

[43]郭爱妹,《家庭暴力》,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

[44]郭爱妹,《家庭暴力》,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

[45]参见:http://www.zzfish.cn/thread-117241-1-1.html。

[46]参见: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379402.htm#4。

[47]廖盖隆、孙连成、陈有进等主编,《马克思主义百科要览·下卷》,人民日报出版社,1993年版,第1661页。

[48]参见:http://www.zzfish.cn/thread-117241-1-1.html。

[49]张文霞、朱东亮,《家庭社会工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50]参见:http://www.zzfish.cn/thread-117241-1-1.html。

[51]张文霞、朱东亮,《家庭社会工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52]何立婴主编,《中国女性百科全书·婚姻家庭卷》,东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2页。

[53]秦玉琴主编,《新世纪领导干部百科全书·第5卷》,中国言实出版社,1999年版,第3821~38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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