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某纺织厂申请注册“洛阳”牌衬衫能批准吗

某纺织厂申请注册“洛阳”牌衬衫能批准吗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纺织厂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申请。纺织厂有权申请复审。因此,就当事人享有权利方面来说,纺织厂有权申请复审,但因其使用的商标明显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其请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案中,纺织厂在注册申请未获核准之前,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法律对其商标不予保护,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纺织厂的请求不予受理。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  情】

洛阳市举办洛阳牡丹节,某县纺织厂设计了一种款式新颖的短衫,在牡丹节期间投放市场,销路很好,后来许多厂家相继仿制,对该纺织厂的产品销路影响很大。为了维护工厂的利益和把握市场前景,该厂于2004年6月1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洛阳”牌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其申请注册期间,某服装厂仍然继续生产与纺织厂样式完全相同的短衫,并使用了“洛阳”商标(仅文字相同,图案字型均不相同)。纺织厂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申请。2004年7月2日,商标局驳回纺织厂的商标注册申请。纺织厂收到驳回通知后,很不服气,欲申请复议。同时服装厂看到纺织厂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更无顾忌,继续进行生产。商标局驳回纺织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正确?纺织厂收到驳回申请通知后,可否申请复议?纺织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申请是否应予受理?

【点  评】

商标局驳回纺织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是正确的。《商标法》第8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洛阳”这一商标名称显然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地名之所以不宜作为商标,原因是地名缺乏显著性,不利于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不同商品的来源,容易造成市场的混乱,另外也违背国际惯例。所以我国《商标法》做了禁止性规定。

纺织厂有权申请复审。根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商标注册过程中及注册后发生的争议的处理,国家行政工商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案中,纺织厂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15日内申请复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因此,就当事人享有权利方面来说,纺织厂有权申请复审,但因其使用的商标明显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其请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案中,纺织厂在注册申请未获核准之前,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法律对其商标不予保护,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纺织厂的请求不予受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我国,商标注册以后,并不是排除了商标管理,而是商标管理的一部分。不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都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在本案中,因纺织厂使用《商标法》禁用的标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使用,禁止其广告宣传,并有权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罚款。另外,纺织厂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后,虽然纺织厂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但由于该商标本身违法,不仅纺织厂不得继续使用,服装厂继续使用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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