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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及工程保修期阶段

时间:2023-10-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工程施工阶段遗留问题的处理,对处理情况组织检查。在工程保修期期间,建设单位应配合运营单位和养护单位对项目开展检查。如有需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复查的,在缺陷修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若施工单位未完成缺陷修复工作或未履行有关缺陷责任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等规定,扣发对应额度的质保金。经检查合格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1.中间交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中间交验申请且符合要求后,应及时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工程中间交验,签署书面交接单。

2.交工验收

1)交工验收条件

交工验收工作按标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4)建设单位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对工程交工质量评定合格,并出具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已按规定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5)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建设单位的质量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交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6)竣工文件按《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完成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在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意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标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2)组织验收

组织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成立交工验收委员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接养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并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按相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工作。

(2)及时组织落实交工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过程及结果应形成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3)整改工作落实后,建设单位应将交工验收报告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及时做好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信息系统有关信息的更新工作。

(4)交工验收报告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建设单位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颁发《交工验收证书》。

3)消防验收

(1)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应在设计完成后递交地方消防部门进行预审。

(2)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消防工程检测,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3)在使用前完成消防验收工作。在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4)收费申请

协助配合项目法人,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递交项目的收费申请报告。

3.保修期

1)工程施工阶段遗留问题处理

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工程施工阶段遗留问题的处理,对处理情况组织检查。对于需进行长期观测的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落实人员、经费,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负责。

2)工程缺陷处理

在工程保修期期间,建设单位应配合运营单位和养护单位对项目开展检查。对于出现的缺陷,经确认由施工引起的,应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做好修复工作。

3)缺陷工作验收

工程缺陷修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养护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如有需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复查的,在缺陷修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4)保修期终止

(1)在保修期满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运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成立项目缺陷责任期工作检查小组,对工程的总体情况及缺陷修复情况进行检查,评价保修期工作。

(2)对缺陷修复工作已按规定落实到位的,建设单位应指示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5)最终支付及质保金的返还

(1)在缺陷保修期结束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对合同变更及索赔的审查工作,并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决算,配合完成工程决算审计。

(2)《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发出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最终支付。

(3)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开具的质保金返还证书后,应依据保修期最终检查报告、费用追加认定等,按照合同规定,对质保金返还的金额给予批准。若施工单位未完成缺陷修复工作或未履行有关缺陷责任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等规定,扣发对应额度的质保金。

4.竣工验收

1)专项竣工验收

(1)环境保护验收。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项目环保设施落实情况和环境保护效果进行检查,编制完成自查报告。具备验收条件后,向审批环保方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2)土地验收。交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指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归还临时用地,并委托有资质的土地勘测单位,开展公路用地勘测定界,在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上给予确认,完成或调整公路界桩的埋设。具备验收条件后,向国土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3)决算审计。决算审计内容包括:

①交工验收后,应及时督促完成工程决算,提交审计单位,形成工程决算审计意见。

②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完成财务决算工作,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凭证、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及尾工完成情况等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③建设单位应协助审计单位配合完成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4)档案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完成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入库等工作。经检查合格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2)竣工质量评定

(1)对于交通运输部负责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做好项目的竣工质量鉴定。

(2)对于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开展项目的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并将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及时报项目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竣工验收条件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车试运行2年后。

(2)交工验收所提出的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已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已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4)竣工文件已按照《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经系统整理并归档。

(5)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完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已向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8)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内业资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并完成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4)竣工验收工作

(1)对于交通运输部负责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2)对于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后,配合项目法人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5.工程移交

(1)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对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的各施工单位工程实体清单进行统计汇总,并编制完成项目工程实体移交总表,报项目法人确认后,签订工程实体移交表。

(2)在竣工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各单位移交相应资料。

(3)对于机电、消防、交通安全设施等建设单位应指示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并督促监理单位按照进场设备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确保在数量、质量上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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