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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与正义实现

时间:2022-03-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把违法行为分为行政主体违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应赋予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一定的正当性,这是正义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基于这种考虑,应当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谨慎界定。其次,这种违法行为会对个人造成不可逆的根本性损害,就是通过事后纠正也难以恢复到之前的状态。再次,在损害造成之前穷尽了一切合法手段,仍不能纠正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与正义实现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把违法行为分为行政主体违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由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总是相伴存在,因此就可以把违法行为分为三种:行政相对人违法,行政主体合法;行政相对人合法,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违法。最后一种又可分为两种情况:行政相对人先违法,行政主体后违法;行政主体先违法,行政相对人后违法。这样就存在四种情形,下面分别就这四种情形进行探讨。

1.行政相对人违法,行政主体合法

这种情况是指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主体通过合法的行为对之纠正,这是最常见的违法情形。由于行政相对人没有对抗行政主体的合法性,而行政主体则被赋予了法定的强制能力,因此这种违法行为也最容易被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所导致的不正义状态也很容易恢复。

2.行政主体违法,行政相对人合法

这种情况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在先,行政相对人以合法的形式与之抗衡。行政主体违法不同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政相对人违法很容易被行政主体所纠正,而行政主体违法却不容易得到纠正。这是因为行政主体拥有一定的强制力,行政相对人在法律制度范围内并不具备与之抗衡的强制力。因此,为了恢复社会的正义状态,需要赋予相对人制度内的对抗能力。行政相对人通过建立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制度来纠正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要经历较长的过程,相对第一种情形而言,行政主体违法所导致的不正义状态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得到恢复。

3.行政相对人先违法,行政主体后违法

这种情况是指行政相对人先违背了制度要求,行政主体以违法的方式纠正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这时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并不能因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获得正当性,但行政相对人可以就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通过制度内的途径使之归于无效。这就导致一种局面,虽然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归为无效,但行政相对人违法所造成的不正义状态并没有被消除。即使行政主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方式对之进行纠正,但较之第二种情况,不正义状态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才能得到恢复。

4.行政主体先违法,行政相对人后违法

这种情况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在先,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以违法的方式与之抗衡,比如拒绝服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即公民能否以违法的方式抗衡行政主体?公民的违法行为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获得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应限定在什么范围之内?笔者认为,应赋予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一定的正当性,这是正义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这道防线的话,一旦公民在制度内得不到救济,就只能陷入任人宰割的境地,正义再也不能得到实现。守法并非正义的必然要求,当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行为成为行政主体肆意违法的屏障时,守法行为就失去了意义和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相对人的任何违法行为都能获得正当性,只有当行政主体严重违法时,行政相对人的反抗才有其正当性,否则即使行政主体违法,行政相对人也应当服从行政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行政行为作为一种公权力行为,每个人都有服从的义务。不同于私人行为,公权力行为镶嵌于法律制度之中而构成了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对它的服从就相当于对法律制度的服从。“当社会基本结构由现状判断是相当正义时,只要不正义法律不超出某种社会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它们具有约束性。”[50]在一种基本近于正义状态的社会里,“我们通常有一种不仅服从于正义的法律,也服从不正义的法律的义务”[51]

第二,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应当属于一种法律判断,即由法定的机构来认定,而非由行政相对人来认定。如果每个行政相对人都可根据个人化理解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作出判断,并以此否定行政行为,那么即使合法的行政行为也有可能依据个人化理解而被拒绝服从,从而使正义实现成为不可能。

第三,行政相对人违法的正当性源自于行政主体的严重违法行为。由于行政行为更多地服务于效率性要求,因此也更容易出现行为瑕疵。如果因为行政瑕疵而轻易地否定行政行为,将难以满足效率要求。基于这种考虑,应当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谨慎界定。首先,这种违法行为应当是清晰而明显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能够获得公认,不会有人提出疑问。其次,这种违法行为会对个人造成不可逆的根本性损害,就是通过事后纠正也难以恢复到之前的状态。比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就是一种不可逆的根本性损害,事后纠正至多给予经济补偿,而难以补偿失去的自由。再次,在损害造成之前穷尽了一切合法手段,仍不能纠正违法行为。上述三个条件只有同时满足,才能说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正当性表现为温和的反抗,不应超出行政主体的违法程度,也不应诉诸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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