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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主体制下的正义实现

时间:2022-03-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代民主体制下,个人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都拥有了自主性。古代民主主要表现为直接民主,现代民主则表现为间接民主。这种体制虽然名义上还称作民主体制,但事实上已失去了民主的精神实质。个人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对私人事务的自主权,同时意味着对他人的排斥。[57]在现代民主体制下,个人在正义观念中占据了中心位置,民主才成为了保障个人自由的手段。
现代民主体制下的正义实现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在现代民主体制下,个人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都拥有了自主性。不过这两个领域的自主性所包含的内容不同。在私人领域,正义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个人自由,即个人能够完全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对平等性并没有更多的要求。相反,由于个性的差异,在私人领域往往更多地表现为不同,从而使社会呈现出丰富多彩的面貌。正义的目标不在于消除这些差异性,而在于保护这些差异性,任何消除差异性的做法都构成了对正义的侵犯。比如个人留什么发型应由个人自主决定,即使出于社会压力而选择与他人相同的发型,那也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并没有构成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但是如果国家公权力要求所有人都采用同一种发型,那就构成了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从而违背了正义的要求。

在公共领域中,正义的价值目标是自由和平等。(1)自由体现在公民自主决定公共事务,而不是把决策公共事务的权力交付给恒定的一个人或部分人行使。公民在公共领域中的自由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表现为整体的自由,即公民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而不是单个人具有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具体到某一项公共事务的决策,由于普遍采用多数裁决的方式,其结果可能不符合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构成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只要这种结果不与个人的特质发生结构性的关联。“在单一的群体中,多数统治是可行的,因为多数不是一个确定、有明确界限的群体。今天你在这个问题上拥有多数,你明天在另一个问题上拥有多数。”[54]其次表现为根本的自由,即公民对公共事务决策拥有根本性权力,而非直接性权力。古代民主主要表现为直接民主,现代民主则表现为间接民主。这就意味着公民不再直接决定公共事务,而是委托给“代理人”进行决策。公民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对公共事务进行直接决策的情形已经罕见,即使存在,也不同于古代存在一个公共广场供公民讨论,徒具投票这个形式而已。因此,对于公民来说,“间接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则是一种对权力的限制和监督体系”[55],公民并不直接决定公共事务。再次表现为公民选择的自由,即公民在公共决策中可以自由地表达反对或赞成意见。公民不应当在恐惧中进行选择,公民选择的结果不应当成为限制个人自由选择的理由,否则公民会自动修正自己的行为以使选择符合某个特定的结果,这样选择也就失去了任何意义。(2)平等主要体现在公民在决定公共事务时拥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应拥有更多的权利。一个人拥有了更多的权利就意味着对他人自主权的否定,从而违背了正义的要求。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就是一人一票,如果某一个人拥有了两票和更多票的权利,就意味着其他人的一票在总权重中所占比例的减少,从而削弱了他人在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权。在过半数裁决的情况下,如果某一个人拥有了超过半数的投票权,那就意味着对他人自主权的彻底否定,因为他一个人就可以决定所有的事项。这种体制虽然名义上还称作民主体制,但事实上已失去了民主的精神实质。

需要指出的是,正义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的实现并非简单的实现,两个领域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联。公共领域中的个人自主性应当是私人领域中个人自主性的延伸和要求,私人领域中个人自主性的实现应当是公共领域中个人自主性实现的逻辑结果。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公共领域的自主性不是独立于私人领域中的自主性而存在的,而是私人领域中个人自主性的延伸和要求。人的存在首先是私人领域中的存在,人的自主性也最终表现为私人领域中的自主性,即个人在私人领域中的自由。不过私人领域中的自由并不意味着是一人世界中的自由,私人领域是相对公共领域而言的,没有了公共领域,也就无所谓私人领域,在鲁宾逊漂流的岛上是不存在私人领域的。私人领域中的个人自由实际上也是社会自由的一种形态,它无法在私人领域内得到实现,只有进入到公共领域中才能实现。个人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对私人事务的自主权,同时意味着对他人的排斥。比如个人财产权就意味着个人对其有处分的自由,而这种处分的自由有赖于对他人权利的排除,如果不能有效地排除他人对个人自由的干涉,个人自由就成为空谈。对于两个人而言,暴力或许是维护个人自由的一种可行的方式,但就整个社会而言,建构一种有效的制度才是唯一的选择,因此走出私人领域使之成为公共事务就成为一种必然。不过这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虽然说私人领域中的自由在公共领域中才能得到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得到实现。公民只有在公共领域中拥有了自主性,可以自由而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决策,才能够切实保障公民在私人领域中的自主权,毕竟个人才是个人自由的最佳维护者,没有人愿意把自己扔进专制的牢笼。

第二,公共领域自主性的价值在于保障个人在私人领域中的自主性。古代民主体制用民主埋葬了自由,它“并不尊重个人,而且随时都在怀疑个人。它对杰出的个人尤为猜疑,对个人的评价反复无常,对个人的迫害冷酷无情”。现代民主体制则是用民主来保障自由。古代民主体制把城邦的利益置于个人之上,个人是为城邦而存在。公民“不遗余力地献身于国家,战时献出鲜血,平时献出时光;他没有抛开公共事务照管个人事务的自由……相反,他必须放下自己的事,为城邦的福祉而工作”[56]。“在古代,人从来没有被明确认为是一个有人格的人……只是到了19世纪,‘人就是人格’这一原则才获得了普遍胜利。”[57]在现代民主体制下,个人在正义观念中占据了中心位置,民主才成为了保障个人自由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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