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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主体观

时间:2022-03-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在我国实行的民主,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的民主特点相结合,提出了“人民民主”的概念。因为劳动人民与这部分非劳动人民之间的联盟同样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进一步扩大了中国共产党建立的社会主义政权的社会基础与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范围。
民主的主体观_中国式民主的文化解读

中国共产党在开辟工农武装割据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建立了工农民主秩序,当时参与政权的阶级除了工人、农民之外,还有城市小资产阶级;“九·一八”事变之后,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的矛盾,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人民共和国”的口号,毛泽东当时解释道:“为什么要把工农共和国改变为人民共和国呢?”因为“我们的政府不但是代表工农的,而且是代表民族的。……因为日本侵略的情况变动了中国的阶级关系,不但小资产阶级,而且民族资产阶级,有了参加抗日斗争的可能性。”[1]在新中国诞生前夕,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对中国社会的各阶级状况进行了分析,指明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规定了中国社会的民主主体。毛泽东在建国之前构想未来中国政治制度时,就曾希望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中当时的工人、农民、独立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知识分子、民族工商业者以及开明绅士等民主阶层都能够有代表加入,自然地而不是勉强地实现联合一切民主阶层的任务。在新的人民共和国中,纳入人民范畴的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其中工人阶级是领导力量,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结成联盟,民族资产阶级是团结的对象。对于在我国实行的民主,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的民主特点相结合,提出了“人民民主”的概念。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这一规定表明在中国政治制度中,除了要明确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中国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肯定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合法地位以及联盟关系之外,也同时承认了非劳动人民的合法地位和权利。因为劳动人民与这部分非劳动人民之间的联盟同样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1954年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也指出:“在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在国民经济中还有重要的作用”,“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2]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将其称为新民主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时期将其称作社会主义民主。他认为:“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3]

毛泽东基于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分析,认为敌对阶级之间的关系已经不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总题目。党和政府只有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自己的主要政治职能和主要任务才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人民发展经济和文化。毛泽东认为人民内部矛盾是大量存在的。就阶级关系而言,有工人、农民与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有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就国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而言,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要处理好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关系。毛泽东进一步提出了在政治生活中解决这些矛盾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原则,而这些理念和原则是正确理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的关键。毛泽东指出:“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4]

邓小平在新的历史时期,在正确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社会各阶级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5]邓小平认为,我国工人阶级由于同社会化的大生产相联系,觉悟高、纪律性强,能在现时代的经济进步和社会政治进步中起领导作用,因而,他们的地位已经大大提高。我国农民早已成为集体农民,因此,工农联盟作为我国的政权基础将会更加巩固和发展。我国广大的知识分子没有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占有过独立的地位,从来不是独立的阶级,他们的绝大多数已经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一部分;民族资产阶级原来占有的生产资料早已转到国家手中,因此,他们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一个阶级,他们中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社会主义社会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原有的社会阶级阶层结构中“两阶级一阶层”的简单格局已经打破,已经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兴社会阶层。中国共产党及时地将这些新兴阶层的广大人员视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通过法律、制度和政策激励、保护和规范他们追求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同时规定把他们中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这进一步扩大了中国共产党建立的社会主义政权的社会基础与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范围。

从上述的历史回溯中可以发现,就总体而言,中国共产党始终注意根据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民主建立在更广泛的社会基础之上,使得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积极意义的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和要求得到政治上的尊重,这显然是“民主”的要求;同时,中国共产党反复强调在民主体制中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与核心地位,因为这样才能保证中国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和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这体现了“集中”的要求。当然,中国共产党在对我国阶级关系的认识和把握上也曾有过失误,把本属于人民范围的社会成员误认为“阶级敌人”、“阶级异己分子”等,在一段时间内从政治上剥夺了他们的民主权利,缩小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社会基础,压抑了相当部分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使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遭受了严重的挫折。中国政治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和教训表明,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发挥工人阶级及其中国共产党的主导作用,同时充分赋予中国社会一切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其他阶级阶层各项民主权利,才能实现中国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各类主体自身利益发展的和谐统一。

除了阶级因素之外,在我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中还充分考虑到民主参与主体中的民族因素。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国家,除了人口最多的汉族以外,共有55个人口相对较少的民族,习惯称为“少数民族”。中国近代以来,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一些旧的社会政治秩序非但纵容外来民族对中国各民族的奴役和掠夺,而且任意践踏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使得族际关系严重恶化。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中国民族问题的解决,明确地提出了追求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的主张。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待民族问题的基本的立场与观点。列宁曾指出:“居住在俄国境内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俄国的任何一个公民,不分性别和宗教信仰,都不得因为他的任何民族出身或族籍而在政治权利和任何其他权利上加以限制。”[6]“反对任何国家特权和民族特权,主张一切民族有成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的同等权利。”[7]中国共产党在1922年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提出“只有打倒帝国主义以后,才能实现平等和自决”,并且认为只有推翻旧的统治秩序才能实现民族平等。1931年建立的工农兵苏维埃政权秩序中明确宣布:“凡是居住苏维埃共和国的少数劳动者,在汉人占多数的区域,亦须和汉族的劳苦人民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而不加以任何限制与民族的歧视。”在抗日民主政权秩序中也宣布:“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和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在解放战争时期建立的陕甘宁边区政权秩序中也规定:“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人民为行使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应受到政府的诱导与物质帮助。”[8]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中,以国家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新中国政治秩序中的各民族平等的原则。同时,中国共产党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积极的社会改造,将各种剥夺和践踏少数民族民主权利的政治规则和政治控制系统予以废除,按照尊重和维护民族平等权利的原则对旧的政治秩序中的相关部分进行重构。在中国有关地区也相继建立起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置自治机关用以保障民族平等权利。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民族独立,更不是每个民族都要成立独立国家的意思。在政治领域赋予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权利与维护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是不应当冲突的。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接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指导与帮助,维护国家的统一,始终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改变了中国政权专属于“王朝”的历史,真正使人民获得了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总纲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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