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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节选)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初步评估事件性质并上报,同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全军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视情启动应急预案,调集所需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军队有关单位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军以下部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后卫[2009]899号,2009年9月21日)

任务性质: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军队人员和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军队人员和公众健康的事件。

分级标准:军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军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9.1,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响应的依据。

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集中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密切协同;科学决策,特事特办。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报告、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预案准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预案编制目的和基本依据;预案适用范围;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应急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组和任务区分;技术保障范围,保障能力标准;现场处置技术和要求;装备物资品种、数量及携运方式;行动顺序与要求。

3.3 物资准备

各级卫勤保障机构应当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保障的医疗床位、卫生物资、运输工具、通信装备、疫苗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准备。

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

3.4 培训和演练

全军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训练计划,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各级卫生应急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业务技术培训和演练,并进行考核评估。

军医大学、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计划任务对部队卫勤力量进行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并指导部队的应急处置演练。

4 监测、报告和预警

4.1 监测

全军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军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分别向各级卫生应急办公室报告,各级卫生应急办公室向本级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4.2 报告

军队实行逐级上报和直报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团以上单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是责任报告人。

各类单位和人员有义务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军以下部队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3小时内报军区级单位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卫生应急办公室,军区级单位在接到报告后3小时内分别报军队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军卫生应急办公室。

4.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总结报告。

首次报告应当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进程报告应当包括事件的新情况、对首次报告内容的补充和修正,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报告。

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析结果、控制措施及效果、事态评估和经验教训等内容。

4.2.4 报告方式

已具备利用综合信息网上报信息的单位,应通过网上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增强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尚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单位,以电话拨号网、电话、传真或书面方式上报。

4.3 预警

各级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监测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以及国务院、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预警信息,经综合判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发布预警信息,以及调整、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级预警(红色)、二级预警(橙色)、三级预警(黄色)和四级预警(蓝色)四个预警级别。其中,一级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全军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指挥网、电报、电话或派专人通知等方式进行。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和先期处置情况,按照分级响应、一体联动,上级对下级指导和支援,上下级协同的原则组织实施。

全军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负责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军区级单位负责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军以下部队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可以适时调整响应级别。对在重点单位、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5.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初步评估事件性质并上报,同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各级卫生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待命。

5.3 分级响应

5.3.1 Ⅰ级响应

当军队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全军卫生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组织专业力量制定防控方案,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并向全军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全军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视情启动应急预案,调集所需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军队有关单位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当国家或地方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军队支援时,经总参作战部批准,由全军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实施卫勤支援保障行动。

5.3.2 Ⅱ级响应

当军队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军区级单位卫生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并向本级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视情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调集所需力量实施应急处置,通报军队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全军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组织专家指导、支援开展防控和救治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技术、物资和经费支持。及时向军队有关单位通报,视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军委、四总部机关及其驻京部队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全军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驻京单位卫勤机构协同实施应急处置。

5.3.3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军区级单位卫生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并向全军卫生应急办公室报告。同时,迅速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军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事发部队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和专业处置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4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军以下部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协助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和评估疫情,向本级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建议,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并向军区级单位卫生应急办公室报告。

军区级单位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4 应急处置

5.4.1 指挥机构

各级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听取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汇报和处置建议,确定处置指导原则,定下处置决心,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任务分工和军地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4.2 应急协调机构

各级卫生应急办公室或军以下部队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评估事件性质,提出启动响应级别和应急处置的建议,制定应急处置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调查处置与应急救援,协调开展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物资调集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5.4.3 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例的报告与排查、医院感染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治经验。

5.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现场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咨询建议。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播链,查找致病原因,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全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全军卫生应急办公室制订新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5 应急终止

5.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5.2 应急终止的要求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委、四总部机关及其驻京部队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全军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论证;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军区级单位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论证;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军以下部队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须报经各级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批准。

终止应急响应,军以下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向军区级单位卫生应急办公室报告;军区级单位卫生应急办公室向全军卫生应急办公室报告。

全军、军区和军兵种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终止应急响应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6 信息发布

军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全军卫生应急办公室视情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拟制新闻通稿、统一对外口径,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后,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未经授权,军队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6.1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卫生应急办公室或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本级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以及上级卫生应急办公室。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依托全军军事综合信息网,在现有卫生信息化工程的基础上,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建立覆盖全军、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实现指挥机构、应急协调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各级卫勤保障机构通过军事综合信息网的军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和预警系统,实行网络直报。

7.2 科技支撑

军队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军医大学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理论及科学技术研究,包括应急组织理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处置卫生装备等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同时,积极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装备物资的研制。

7.3 经费保障

军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保障,按照《军队处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4 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处置的需要。储备物资种类包括:防治药品、疫苗、卫生装备、器材、快速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及防护用品和应急保障物资等。

7.5 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增强官兵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指导官兵以科学的行为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3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具有相同临床表现,且病例持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我国既往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而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9 附件

9.1 军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9.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军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出现明确的人间传播,并有扩散趋势。

(3)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传入军队,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乙类、丙类传染病100例以上,或危重病例超过6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失控或污染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有扩散趋势。

(6)霍乱在一个营区的2个以上伙食单位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营区,并有扩散趋势。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0人,或死亡3人(含)以上。

(8)其他对人员健康损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军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一个营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6日)内发生腺鼠疫病例3例以上,或大城市驻军发生腺鼠疫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一个营区1周内霍乱发病3~9例,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乙类、丙类传染病50~99例,并有扩散趋势。

(5)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传入军队,尚未造成扩散。

(6)军队医院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2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不足3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2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10)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失控或污染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11)其他对人员健康损害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军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一个营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6日)内发生腺鼠疫病例不足3例。

(2)一个营区在1周内霍乱发病不足3例。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乙类、丙类传染病30~49例,并有扩散趋势。

(4)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人员出现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达15%。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19人,无死亡病例。

(7)其他对人员健康损害较为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军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乙类、丙类传染病3~29例。

(2)一次食物中毒5~29人,无死亡病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2~4人,无死亡病例。

(4)其他对人员健康损害较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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