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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屯田制度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时间:2022-03-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对西汉的屯田制度作深入研究,不仅可以进一步了解这一制度的诸多特征,而且有助于加深对后世屡次推行的屯田制度的认识,甚而可以从中窥探我国屯田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西汉的屯田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备的过程,概而言之,文帝时为初创期,武帝时为发展期,迄于昭宣之世则臻至完备。
西汉屯田制度及其对后世的影响_杨寿川学术文选

在世界历史上,屯田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土地制度,它始创于西汉,以后延续了2000多年,直至清代,为封建社会各个朝代所采用。其间,历代王朝实行屯田制虽然各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是西汉屯田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为什么屯田制度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封建社会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国有土地,而屯田制度就是经营国有土地的一种较好方式。

屯田制度始立于西汉初年。此后,西汉一代,东汉迄于清代,均沿袭、推行这一制度。其间,历代实行的屯田制虽然各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是效法西汉的屯田制度。因此,对西汉的屯田制度作深入研究,不仅可以进一步了解这一制度的诸多特征,而且有助于加深对后世屡次推行的屯田制度的认识,甚而可以从中窥探我国屯田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

我国的史籍证明:屯田制度肇始于西汉初年的文帝之时。《汉书·食货志》载:“文帝时,匈奴数寇边,太子家令晁错上言:一陛下幸忧边境,遗将吏、发卒以治塞,甚大惠也。然令远方之卒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以备之。……以陛下之时,徙民实边,使远边无屯大戍之事,塞下之民,父子相保,无系虏之患。利施后世,民称圣明,与秦之行怨民相去远矣。上从其言,募民徙塞下。”文帝用晁错之言,“募民徙塞下”,是为西汉创立屯田制度的开始。

屯田制度的创立并非刘恒、晁错君臣一时之念使然,而是由当时的内外客观条件所决定的。首先从外部客观条件看:自秦以来,北方的匈奴就屡次企图侵入黄河中游的广大地区,成为中原内地的严重威胁。迄于西汉,这种情况则更为严重。“是时,匈奴强,数寇边”[1]。史载:文帝前元十四年,匈奴“十四万骑入朝那、萧关,杀北地都尉邛,掳人民、畜产甚多,遂至彭阳,使奇兵入烧回中宫,候骑至雍、甘泉”[2]。后元六年,匈奴复侵上郡、云中,所到恣意掠杀。又入代、名注,烽火通于甘泉,直接威胁到长安的安全。[3]作为游牧民族的匈奴,精于骑射,“迁徙鸟举”,来去无常。面对匈奴“弯弓跃马”,南向中原的内地运去,但是,由于交通不便,运输极其困难,如《汉书·食货志》所云:“道路之远,输将之难,率以数十倍而致其一。”因此,“边防之食,未易给也。”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移民实边,使其一面戍边,一面屯垦,因田致谷,因田为粮,才能解决庞大驻军的粮饷问题。其次,从内部客观条件看:西汉自高祖以后,历惠帝、吕后,到文帝之世,土地兼并日趋剧烈。一些诸侯王、贵族、地主和商人,“数侵夺人田,坏人以为田”[4]。在兼并中丧失土地的农民变成了“游食之民”四处游荡,社会上存在着大批流民。此问题不解决,势将酿成大患,危及汉王朝的统治。对此作为政治家的晁错是有所感触,他在上书中所谓“徙民实边”中的“民”,主要指的正是流民。他主张将这些流民招募而来,“赐高爵,复其家”,遣往边地屯垦,“予冬夏禀食,能自给而止”,对其中贫苦而无妻者,“县官买予之”[5]。这是一种两全之计,一方面可以解决流民问题,消除其隐患。一方面可以为边境驻军提供粮饷。对此,作为奉行“休生养息”“安集面姓”政策的文帝刘恒,显然是愿采纳的。正是基于内外两方面的客观条件,屯田制度也就应时而生了。

西汉的屯田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备的过程,概而言之,文帝时为初创期,武帝时为发展期,迄于昭宣之世则臻至完备。关于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下述5个方面。

(一)屯田的形式

西汉的屯田,包括民屯与军屯两种形式。最先实行的是民屯。文帝采纳晁错建言“募民徙塞下”,这是实行民屯的开始。此后,民屯逐渐推广。武帝元朔二年,大规模开展民屯。是年“主父偃盛言朔方地肥饶,蒙恬城之,内省转输戍漕,为中国灭胡之本。武帝用其计,募民十万徙居之”[6]。元狩二年,“骠骑将军击破匈奴右地,降浑邪、休屠王,遂空其地。始筑令居以西,初置酒泉郡。稍后发徙民充实之,分置武威张掖、敦煌四郡,据二关焉”[7]。“初置四郡,以通西域,隔绝南羌、匈奴。其民或以关东下贫,或以抱怨过当,或以悖逆无道,家属徙焉”[8]

民屯由北部转向西部,随之便设置武威等三郡。接着又开展更大规模的民屯活动。“元狩四年冬,有司言: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县官衣食振业……”[9]其后,又于元狩五年、元鼎六年和太初元年三次移民实边,在西北地区置立民屯[10]。另外,又在南夷地区屯田。武帝初,“通西南夷道,作者数万人,千里馈粮,常十钟而致一石。悉巴蜀租赋供之,犹不足。乃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内受钱于都内”[11]。以上为西汉实行民屯的大致情况。可见,西汉民屯始于文帝而盛于武帝。民屯的实施,先从北方开始,逐渐推向西北广大地区,后来又转向中原内地以及西南夷地区。但重心仍在西北边地,其目的在于,以徙居之民“守边务塞”,防御匈奴的侵扰。

西汉的军屯始于武帝之时。元狩四年,卫青、霍去病两大将军率兵击匈奴。匈奴远循,“汉度河,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卒五六万人,稍蚕食地接匈奴以北”[12]。此后,军屯便大力推行。太初元年,“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设田官,斥塞卒六十万戍田之”[13]。三年,“益发戍田卒十八万(至)酒泉、张掖北、置居延、休屠以卫酒泉”[14]。四年,贰师将军李广利破大宛之后,于轮台、渠犁皆置田卒,遣使者校尉领之。[15]武帝末年,复有河东太守番系发卒作渠田,以省漕运。搜粟都尉赵过以“离宫卒田其宫地”,并试以代田之法,使边城内郡皆获大益。[16]昭、宣之世,军屯继续发展。昭帝采纳桑弘羊前议[17],“以杼弥太子赖丹为校尉,将兵田轮台”[18]。又始元二年,调故吏将屯田张掖。[19]又元凤四年,遣司马一人,吏士四十人,屯田楼兰。[20]宣帝时,先有地节二年,“遣侍郎郑吉将免刑罪人屯田渠犁,积谷以计车师”,车师降汉后,郑吉复奉诏“使吏卒三百人,别田车师”[21]。后于元康、神爵之时,采纳后将军赵充国“罢兵屯田,以待其敝”之策,置军屯于湟中,“分步兵九校吏士各万人留屯以为武备,因田致谷”[22]。赵充国领导的军屯,在最后战胜先零羌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宣帝又遣破羌将军辛武贤将兵一万五千人至敦煌,穿井渠,建庐仓,积谷通渠,以屯田为征讨尾弥之基地[23]。又遣常惠将三校士卒屯田赤谷城。[24]直至元帝之世,仍推行军屯。初元元年,“复置戍己校尉,屯田车师前王庭”[25],又“徙己校尉屯姑墨”[26]。五年,以赵并为田禾将军,发戍卒屯田北假,以助军粮。[27]永光二年,右将军冯奉世屯田陇西。[28]以上为西汉实行军屯的大致情况。可见,自武帝迄于元帝,均置立军屯,其规模最大时,竟达60万众。军屯分布的地区,包括了几乎整个西北边境,大致在今天陕西、甘肃的西北部,新疆的中部、东北部以及青海的东北部一带,其范围相当广阔。

由上所述可知,西汉最先实行民屯,继后才行军屯。武帝以后,有时军屯与民屯相并而行,即同时在一地实行两种屯田。有时又是先实行军屯,继之民屯,即军屯一年后有了积谷,再徙内地失业贫民前往军屯之地,“就蓄积为本业,益垦溉田”。当然也有的军屯始终未改为民屯。另外,一地之军屯或民屯,由于战争等原因,常有时置时废的情况。

(二)屯田生产者

民屯的生产者称为“民”。据有关史籍所示,其所谓“民”,包括“关东贫民”“天下奸猾吏民”“豪民”“关东下贫”“报怨过当者”“悖逆无道者”及其家属。此外,尚有“囚徒”“罪人”“奴婢”以及所谓“郡国恶少年”等。这些人,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内地少地或无地的贫苦农民,其中大量是丧失土地的流民;二是“违禁犯法”的罪人及其家属;三是奴婢,包括“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即官僚、地主有罪,以输送成丁奴婢赎免或官僚、地主以输送奴婢取得爵位。这些人所以前往边地屯田垦殖:一是政府招募,主要是流民;二是被强制遣送,主要是正在服刑的罪人、遇赦充作服徙者以及被输送的奴婢等。据上引史籍记载,迁往边地置立民屯的人数,最多的一次725000人,还有一次是100000人,其他则语焉不详。

军屯的生产者概称为“田卒”或“屯田卒”。西汉时成丁男子要服三种兵役,即正卒、戍卒、更卒。其中服正卒与戍卒者,一般都要前往边境戍边,又统称为“戍卒”。戍卒抵达戍所后,由长官分配职事,一部分留守烽火台,仍称为“戍卒”;一部分从事屯垦,则称为“田卒”或“屯田卒”(因屯田职事不同,有的也称为“河渠卒”“守谷卒”等)。当时,戍卒与田卒的人数,尚无一定比例,一般来说,戍卒往往多于田卒。[29]据上引史籍记载,从事屯垦的田卒,最多的一次达600000人,有一次为五六万人。另据汉简所示,昭帝始元二年,仅居延一地,即有“戍田卒千五百人”[30]。另外,田卒皆携带眷属。《居延汉简释文·名籍类》有这样一条记载:某田卒“妻一人,子男二人,子女二人,男同产二人,女同产二人;(领)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田卒的眷属可能是后来才迁到屯区的。

(三)屯田的管理机构

关于西汉屯田的管理机构,史籍无明确记载。从《汉书》和有关简牍中,我们看到一些管理屯田的官名,由此知道一个大致的情况。

民屯的管理:在中央由大司农管辖。[31]在边郡屯区则“置农都尉,主屯田殖谷”[32]。可见,农都尉是直接主管各地民屯事务的官吏。农都尉下属管理民屯之官,统称为“田官”。田官,见于史籍者,有“稻田使者”[33]“左右内史”[34]见于简牍者,有“守农令”(又称“农令”或“候农”)“别田令吏”“农亭长”“都丞”“代田长”“劝农掾”等。[35]这些田官之间的统属关系及其职掌范围,今仍不得其详。民屯的主管之官既为“都尉”,即军事将领的头衔,则民屯中生产者的编制方式可能带有军事编制的色彩。[36]

军屯的管理:军屯按军事编制进行管理。管理军屯事务之官,也统称为“田官”。见于史籍和简牍的田官。包括“使者校尉”“屯田校尉”“戊己校尉”“校尉将军”“校尉”“将屯将军”“将屯”“将屯稗将军”“骑假司马”“司马”“品司马”“假候”“长吏”等。[37]史记·孝文本纪》“集解”引李奇曰:“冯奉世为右将军,以将屯将军为名,此监主诸屯也。”冯奉世以为“将屯将军为名,此监主诸屯”时在永光二年。[38]可见,从文帝至昭帝主管边郡军屯之官,均为“将屯将军”。从事屯垦的田卒与守护烽火台的戍卒一样皆编入名籍,注明其姓名、籍贯、年龄以及爵位等。如《居延汉简释文·名籍类》载:“田卒大河郡瑕丘会成里王胜,年三十八。”又云:“田卒淮阳高平常昌里上造柳道,年二十三。”又云:“田卒昌邑国邵灵里公士朱广,年二十四。”据居延汉简所示,田卒年龄最小者十四岁,最大者六十九岁。按西汉兵制,“民年二十三为正”,“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39]居延的田卒有不及二十三者,“或为边郡人应募之士”。其至六十九岁者,“或得属张掖郡,距戍不远,疑为燧长、侯官等职,久于其任,亦未可知”[40]。又,田卒的爵位一般为一、二级,即公士、上造,最高以公乘为止,如“河渠卒河东皮氏毋忧里公乘杜建,年二十五”。据此,汉代第八级爵者仍要戍边,从第九级五大夫开始,方可免戍役。西汉戍田卒所以编入名籍,其目的是:一则便于平时考察其行动;二则便于战时召集入伍;三则逃亡时向原籍追捕。如《居延汉简释文·书檄类》载:“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房、衣服、赍操、初亡年月日、人数,白报具病已。”可见,军屯的管理有一套严密、完备的制度。

(四)屯区土地的分配

民屯土地的分配:盖先由政府在“要害之外,通川之夔,调立城邑”,构筑城堡,建盖房屋,备办农具。[41]当移徙之民到达屯区后,即由政府在城堡附近划出土地,按每户人口的多寡,分配给一定数量的土地[42],使其“常居田作”,并“予冬夏廪食,能自给而止”。若原系军屯之地,俟移民抵达之后,也按每户人口多少先分给一定数量的土地,提供粮食、籽种,令其以“蓄积为本业,益垦溉田”[43]。又据《汉书·晁错传》载:这些移徙之民,还由政府按“毋下千家”的原则加以编制,即以千户为单位组织起来,“生死相恤”,子孙相继,世世代代在边郡“种树畜长”,进行垦殖。

军屯土地的分配:西汉时每田卒的垦田数,大约是20亩或50亩不等。宣帝元康时,赵充国屯田湟中,“田事出,赋人20亩”(“赋”,训为“授”,即分配之意)。[44]每一田卒分给二十亩土地,可能是西汉军屯土地分配的一个约数。因各地情况不同,而又有所差异。如上引居延简牍云:“田五十亩,直五千。”一田卒及其妻儿共6口人,耕种50亩田。这可能是由于居延之地可供屯垦的土地较广所致。又据流沙附的两则简文所示,魏晋时这里屯兵平均耕种的土地分别为24亩和14亩。[45]魏晋去西汉不远,由此可推想西汉时每一田卒也大致垦田20亩左右。

(五)屯租的征收

民屯征收租。屯田民按分成制,将其收获物的一半缴纳给官府。《居延汉简释文》卷二载:“右第二长官处田六十五亩,租二十六石。”65亩田,缴纳屯租26石,即每亩4斗。按晁错估计,中原地区每亩的产量为一石[46],边陲之地的单产似应低于此数。由此推知,每亩纳租4斗,大约为50%的地租率。又据《居延汉简甲编》1610号简文云:“右五家,田六十五,取租大石21石8斗。”大石21石8斗,折成小石为36石3斗多。[47]65亩田纳租36石3斗多,每亩为5斗5升多,则超过50%。可见,西汉民屯征收的屯租大约是屯田民收获物的一半左右。这种情况,与当时私人地主征收的地租率大致相近。董仲舒谓:“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48],荀悦也谓:“豪强占田逾多,浮客输大半之赋。”[49]可见,汉代私人地主的地租剥削率也是一半或一半以上。屯田民与其他广大农民一样,按分成制缴纳一半甚至一半以上的收获物为地租,其负担是很沉重的。

军屯不征收屯租。屯田卒从事垦殖纯粹是一种徭役劳动,他们及其家属生产的收获物全部归属军队所有。居延简牍中有的记载了屯田卒交纳农作物的情况,如“朱千秋入谷六十石六斗六升大,直二千一百二十三”[50]。又如“入谷六十三石三斗三升少(少即小)”[51]“入糜小石十四石五”[52]“入糜十五石”[53]等等。军屯管理者则按月给屯田卒及其家属提供粮食。居延简牍也记载了这方面的情况。如:“出麦五百八十石八斗八升,以食田卒剧作六十六人,五月尽八月。”[54]又如“出麦卅一石,以食肩水卒”[55],“卒李护宗,妻大女足年廿九,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男望年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凡用谷四石三斗三升少(当为‘大’)”[56]。另外,田卒的衣服也由戍所供给。居延简牍也有这方面的记载:“田卒淮阳郡长平业阳里公士遵年二十七,袭一领,犬袜一两,绔一两,私袜一两。”[57]可见,军屯制实为一种无偿劳役制,屯田卒所进行的劳动完全是徭役劳动。

以上五方面,为西汉屯田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些制度,并非一开始就如此完备,而是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加以补充最后形成的。

西汉一代,自文帝“募民徙塞下”首置民屯,武帝“置田官吏卒”始设军屯以后,历朝一直沿袭屯田之制。其中规模较显著者,有昭帝时采纳桑弘羊前议屯田轮台以东。宣帝时遣侍郎郑吉屯田渠梨、车师,又纳后将军赵充国“罢骑兵,万人留田”之计,屯田敦煌、酒泉,元帝时以冯奉世为将屯将军屯田陇西等。大量史籍和简牍证明,屯田制度,在西汉一代是切实推行过的。

西汉一代推行屯田制度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其表现为下述三方面:

第一,过去由于运输困难而造成的军饷问题有所缓解。实行屯田以前,众多的军队戍边,其军饷全靠人民“负担”,“远者三千,近者千余里”,途中损耗“为费甚大”,“率以数十倍而致其一”。而且,由于“转输并起”“徭役不息”“百信烦忧”,出现了军饷“用度不足”的严重情况。实行屯田以后,由于边地军民“得并田作”“因田致谷”,取得了“益积蓄,省大费”的显著效果,从而部分解决了军饷不为继的问题。对此,赵充国作了很好的说明:他的军队,原来每月用谷196030斛,实行万人屯田后,由于吏士生产出大批粮食,每月只需要供给谷27363斛。过去政府每月供给的粮食,现在“足支万人一岁食”[58]。又据《居延汉简》所载屯谷数字来看,最多的达万石以上。[59]可见,屯田每年收获的谷物确实不在少数。由于实行屯田,缓解了军粮不继的问题,也就有力地支援了汉军对匈奴和羌人的战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汉军的最后胜利。因此,有人说:汉王朝是“以屯田为征讨之其”[60]

第二,促进了西域边疆的开发。随着屯田之制的推行,几十万军在边郡和西域置屯耕垦,使大片荒地变成良田,出现“益垦溉田”“多田积谷”[61]的繁荣景象。屯田军民将中原先进的农业技术带到了屯区,在那里开凿井渠,利用地下水源灌溉农田。[62]又在屯田耕作中应用赵过的代田法,收到了“用力少、而得谷多”的实效。[63]这不仅促进了屯区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有利于西域和边郡的开发,有利于“丝绸之路”的畅通和发展。总之,对当时西北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另外,汉族军民在西域和边郡屯田,增强了汉军的实力。昭帝时,匈奴震于汉之屯田西域,遂仿效屯田之法,遣骑兵屯田车师,从事农垦,一改过去“不田作种树,随畜逐水草”[64]的游牧之俗。可见,西汉在西域和边郡屯田,还促进了匈奴族从游牧生活逐渐向农业定居生活过渡。

第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原内地严重的土地问题。如上所述,西汉自高祖迄于武帝之世,土地问题日益严重,贵族、地主以及富商大贾肆意兼并土地,大量农民因丧失土地而变成了流民。实行屯田以后,不少流民被招募而来,移徙实边,置屯田以为武备,因地为粮,因屯为守。随着大批的流民移往西北边地进行垦殖,中原内地严重的土地问题多少得到了缓解,从而有利于中原内地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昭宣时期,社会较为安定与繁荣的景象,应当说同屯田之制的实行有一定联系。

自西汉创立屯田制度以后,历经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元,迄于明清两朝,一直推行这一制度,真可谓“世代沿袭,无代无之”。以规模和实效言之,曹魏屯田、唐代屯田、两宋屯田、金元屯田和明代屯田较为显著。概而言之,我国历史上的屯田经历了三个时期,即滥觞期——西汉;高潮期——魏、唐、宋、金、元、明;衰落期——清代。

西汉以后,历代推行的屯田制度虽然表现出各自的一些特点,但基本上都效法于西汉。换言之,后世屯田没有离开西汉屯田的基本模式。对此,我们试作如下概述:

第一,后世屯田亦分民屯与军屯两种形式。曹魏时“募百姓屯田于许下”[65],是为民屯;邓艾抽调十分之八驻军屯田于淮水南北[66],是为军屯。唐代,置屯田于边境,“募民耕之”,当为民屯;开元二十五年前,全国有1147屯为戍卒所耕垦[67],当为军屯。两宋时期设置的民屯称为“营田官庄”,而军屯称为“军庄”或“屯田官庄”。元代枢密院所辖屯田为军屯,而大司农和宣徽院所辖的屯田则既有军屯又有民屯。明代的“边屯”与“营屯”属于军屯,而移民屯田、募民屯田、徙罪屯田以及商屯则属于民屯。可见,后世屯田的两种形式都是袭西汉屯田而来。

第二,后世屯田生产者的身份亦与西汉相同。后世民屯的生产者,虽然名称各异,然其身份亦为流民和罪人。曹魏时的“屯田民”“屯田客”“典农部民”,除一部分为强制改编的黄巾义军外,大部分为招募而来的流民。唐代的“营田民户”“屯田民户”也系招募而来的流民。两宋时的“客户”系来自流民,而“归正人”“归正忠义人”则原系犯罪之人。明代民屯的生产者,有迁徙之民、召募之民和“罪徙者”,前二者多为流民,后者显系罪人。

后世军屯的生产者,虽然名称各异,亦主要是戍边军士以及其他的军人,这些从事屯垦的军人,曹魏时称“士家”,唐代称“戍卒”“军士”,两宋称“散兵”“正兵”“弓箭手”,元代称“屯田军”,明代称“屯军”,清代称“屯丁”等。

第三,后世屯田的管理机构亦与西汉相似。民屯方面:曹魏时,中央也设大司农总领屯政,地方设典农校尉(或典农中郎将)、典农都尉(屯田都尉)以及“屯司马管理民屯事务”。唐代由尚书省下的工部主管全国屯田。两宋时民屯的管理采取保甲形式。明代的民屯“皆领之有司”,即由当地州管理。

军屯方面:魏晋时,中央设司农度支校尉“掌诸军屯田”,其下按原有军事系统进行管理;两宋设屯田司总领全国屯政;元代由枢密院主管军屯;明代军屯“领之卫所”,即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摄天下屯政,地方由卫都指挥使总督屯垦,下有指挥所、千户所、百户所等负责屯务。

第四,后世屯田土地的分配亦类似西汉。民屯土地的分配也无一定数量。曹魏时授田百亩[68],唐代每一屯田民耕种一顷左右[69],两宋时每户种田一百亩等,均为估算之数。

军屯土地的分配则有一定数量。曹魏时每一士家垦田20亩左右唐代每一军士耕种一顷左右,北宋弓箭手也每人百亩;元代一般为50亩;明代屯军授田一分,一般为50亩,也有20亩、30亩、70亩、100亩者;清代每一屯丁垦三四十亩。

第五,屯租的征收亦与西汉相似。民屯按分成制征收屯租。曹魏时,“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70];西晋时,“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者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71];唐代,可能低于二八和三七分成[72]。宋代,总括一年的实收,除留下种籽外,官府与客户均分。[73]元代,“官给禾种,自备牛具,所得子粒,官得十之四,民得十之六”[74];明初,“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75]。清代,民屯的租率为三分取一,后升为官四民六,有的地方甚至是对半分。

军屯方面:曹魏时也实行劳役制。明帝正始间,邓艾淮水屯田,“计出众费,岁完五百万斛以为军资”[76],即军屯的生产物,除留作生产、生活资料等“众费”之外,全部作为军资交给官府。唐代以后,则有所变化。唐代,“镇戍地可耕者,人给十亩以供粮”[77],即每一屯。垦军士耕种100亩左右土地,其中10亩的收获物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另外90亩的收获物则全部上交官府以作军粮。这是一种劳役地租的形式。两宋时,实行的是对分制,即军庄全年总收入中,扣除军兵一年的口粮和籽种外,其余产品由国家和军兵对半分配。元明两代,实行的是定额制。元代的屯田军,每人耕田50亩,“岁输粮三十石”[78]。明代洪武初年,每一屯军耕田50亩,年征5石。建文四年,重订屯田则例,每军屯一分,正粮12石,收贮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12石,上缴国家,作为军官俸禄及守城军士的军饷。永乐十二年,成祖下令余粮减为6石。正统二年,英宗即位,颁诏天下:各都司卫所下屯军士免征正粮入仓,只征余粮6石。[79]以后,屯租和征收,似沿而未改。

我国历史上的屯田制度,自西汉初创立以后,为什么一以贯之地在封建社会延续了2000多年?我们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封建社会始终存在国有土地,亦即历代封建国家都直接控制着一部分土地。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包括地主所有土地与自耕农所有土地)是我国封建社会相互并存的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国有土地的官田或公田,大致包括荒闲地、没官田以及山泽园池、“官之牧地”等等。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经济上以及军事上的需要,就必须对国有土地中的可耕地进行妥善的经营,于是便出现了屯田、占田、名田、均田、职田、学田等方式。其中,屯田即为一种较好的方式。东汉献帝建安元年,曹操下令屯田许下之时,将屯田誉为“先代之良式”,甚至认为是“强兵足食”的“定国之术”。清人也认为,屯田之制是“养兵裕国之本”。因此,历代封建统治者无不效法西汉,大力推行屯田之制。至于上述解决军饷不继、安置社会流民等原因,虽然也是历代封建统治者实行屯田的出发点,但毕竟只是第二、三位的原因,第一位的根本原因乃在于以屯田方式来妥善地经营其所控制下的国有土地。

(原载《思想战线》1889年第3期,后收入武建国主编《中国经济史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注释】

[1]《汉书·晁错传》。

[2]《史记·匈奴列传》。

[3]同上。

[4]《汉书·衡山王传》。

[5]《汉书·晁错传》。

[6]《汉书·武帝纪》;《史记·主父偃列传》。

[7]《汉书·西域传》。

[8]《汉书·地理志》。

[9]《汉书·食货志》。

[10]《汉书·武帝纪》;《史记·匈奴列传》。

[11]《史记·平准书》。

[12]《史记·大宛列传》。

[13]《史记·平准书》。

[14]《史记·匈奴列传》。

[15]《汉书·西域传》。

[16]《汉书·食货志》。

[17]据《汉书·西域传》载:武帝征和四年,搜粟都尉桑弘羊与丞相、御史奏言:“可遣屯田卒,诣故轮台以东,置校尉三人分护。各举图地形,通利沟渠,务使以时益种五谷。……田一岁,有积谷,募民装壮健有累重敢徙者,诣田所,就蓄田积为本业,益垦溉田,稍筑列亭,连城而西,以威西国,辅乌为便。”而武帝以李广利降匈奴一事,下诏深陈既往之悔,不许。按:“屯田”之名,由此始见。

[18]《汉书·昭帝纪》“明帝纪”。

[19]同上。

[20]同上。

[21]《汉书·西域传》。

[22]《汉书·赵充国传》。

[23]《汉书·西域传》。

[24]同上。

[25]同上。

[26]《汉书·西域传》。

[27]《汉书·王莽传》。

[28]《汉书·冯奉世传》。

[29]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页。

[30]《居延汉简释文》第1卷,第2页。

[31]《汉书·叙传》谓:西汉班况曾为“上河农都尉,大司农奏课连最。”

[32]《汉书,昭帝纪》“明帝纪”。

[33]《续汉书·百官志》。

[34]《汉书·沟血志》。

[35]参见高敏《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8-19页。

[36]同上。

[37]参见高敏《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8-19页。

[38]《汉书·王莽传》。

[39]应劭:《汉宫仪》(平津馆辑本)。

[40]陈直:《西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5页。

[41]《汉书·晁错传》。

[42]《汉书·西域传》。

[43]高敏先生估计:魏晋时“每户屯田民授田一百”。见其著《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料探讨》,第41页。若这一估计无误,则西汉民屯的土地分配,也大致如此。

[44]《汉书·赵充国传》。

[45]转引自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8页。

[46]《汉书·食货志》。

[47]《居延汉简甲编》858号简文谓:“凡出谷小石十五石,为大石九石。”可知大石与小石比例为9∶15。由此推算:大石一石八斗为小石三十六石三斗多。高敏先生推算为“小石三十四石多”,当误。

[48]《汉书·食货志》。

[49]《通典》卷七,“食货”。

[50]《居延汉简释文》卷二,第30页。

[51]同上书,第31页。

[52]同上书,第63页。

[53]同上书,第68页。

[54]同上书,第32页。

[55]同上书,第1页。

[56]同上书,第49页。

[57]《汉书·赵充国传》。

[58]《汉书·赵充国传》。

[59]《居延汉简释文》卷二,第30、31、32、49、63、68、46页,卷三,第1页。

[60]张君约:《历代屯田考》(上册),长沙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65页。

[61]《史记·匈奴列传》。

[62]《汉书·食货志》。

[63]《汉书·西域传》载:“汉遣破羌将军辛武贤将兵五千人至敦煌,遣使者案行表穿卑侯井……”

[64]《汉书·西域传》。

[65]《三国志·任峻传》。

[66]《三国志·邓艾传》。

[67]此据日本玉井是博估计。见其著《支那社会经济史研究》,岩波书店1942年版,第512页。

[68]《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页。

[69]郑学檬:《试论隋唐的屯田和营田》,《厦门大学学报》1962年第3期。

[70]《晋书·傅玄传》。

[71]同上。

[72]郑学檬:《试论隋唐的屯田和营田》,《厦门大学学报》1962年第3期。

[73]《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八。

[74]《续文献通考》卷四,“田赋”。

[75]《清史稿·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

[76]《三国志·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

[77]《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八。

[78]《元史·兵志》“屯田”。

[79]《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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