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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分级管理体制

时间:2022-02-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无独有偶,1993年,民政部出台救灾分级管理体制。1949年以来,新中国的救灾工作管理体制是:政府统一领导,上下级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因此,就一般情况而言,1949年以来的救灾管理体制既增加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又损害了灾民的利益,两头不讨好,中央对其改革是势在必行了。1993年的救灾分级管理体制分清了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应承担的救灾款责任,但加剧了贫困落后地区救灾工作的困难。
救灾分级管理体制_穿越震荡构建和

无独有偶,1993年,民政部出台救灾分级管理体制。

1949年以来,新中国的救灾工作管理体制是:政府统一领导,上下级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15]具体说,就是重大救灾工作决策由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自身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项具体救灾工作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乡(镇)四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救灾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实行统一调配,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救灾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救灾工作任务。在这个管理体制下,一般由中央财政划拨救灾资金,即使是较小的灾害,中央财政也要支付一定的救灾资金。

这种救灾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是适用的,因为,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大部分时间里,全国财政集中于中央财政,地方政府没有可供独立支配的财力。1980年以后,中央财政向地方下放了较多的经济权力,地方财政渐渐独立,地方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救灾体制已不太适应:一是加重中央财政负担,二是造成地方不负责任。因为在这种救灾体制下,地方政府一边通过各种途径争取中央救灾款,一边压缩地方在救灾上的投入,试图将地方的救灾负担转嫁给中央财政,总之,地方政府不愿意承担灾区救灾经济责任。

由中央财政大包大揽救灾款的救灾制度还造成另一个不良后果,即地方利益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项目的发展,除了中央有限的救灾款以外,地方财政不再向灾区拨放救灾经费,导致灾区救济面比国家预计的要小,救济标准比国家预计的要低,这样,就大大损害了灾民的利益。因此,就一般情况而言,1949年以来的救灾管理体制既增加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又损害了灾民的利益,两头不讨好,中央对其改革是势在必行了。

1993年,民政部正式提出以救灾款分级承担为核心的救灾分级管理体制。该管理体制规定,只在发生大灾害时才能由中央负担救灾款,若发生中小灾害则由地方政府负责。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又规定,只有发生较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才能组织跨省区的、全国性的捐赠活动,才能向国际社会呼吁救灾援助。

1993年的救灾分级管理体制分清了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应承担的救灾款责任,但加剧了贫困落后地区救灾工作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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