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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南极事务

时间:2022-0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总而言之,《南极条约》实际上冻结了对南极任何形式的领土问题,不承认也不否认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并鼓励南极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南极条约》协商国有关南极事务的一切决定都是由协商国共同做出的,一般的《南极条约》缔约国并没有参加决策的权利。只有协商国才有权参与南极事务的决策。1983年6月8日,我国驻美大使章文晋向《南极条约》的保存国美国政府递交了加入文件,正式成为南极条约的成员国。
复杂的南极事务_南极记忆

2013-01-02 11∶15∶19

我没有来南极之前,对南极复杂的国际事务、领土宣称、资源等问题一无所知。与国家每年一度的科考更不沾边,当然也不关心,唯一的了解就是电视里可以看到关于雪龙号的新闻,以及春晚的来自某个南极科考站问祖国人民的报道。但这次亲身体验,才感受到南极事务的复杂,远非科考这么单一。今天我查了网上许多资料,整理出一份了解南极事务一系列问题的汇总。(需要大家耐心读啊!)

《南极条约》的背景

1908年英国宣布对包括南极半岛在内的扇形地块及其水域拥有主权,其后,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智利、阿根廷、挪威先后对南极提出领土主权要求。其中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挪威四国互相承认各自的领土要求;阿根廷、智利、英国三国要求的领土互相重叠,三方坚持各自的主张,互不承认它方的主权要求;美国、前苏联不承认任何国家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同时保留他们自己对南极提出领土要求的权利。这样,到了20世纪40年代,上述七国已对83%的南极大陆提出了领土主权要求。由于对领土主权要求的纷争,在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多边条约以缓解各种矛盾与纷争。在1957—1958年的国际地球物理年期间,有12个国家先后派出了上万名科学家,踏上南极洲,开展了空前规模的南极考察。1959年10月,12个国家在华盛顿举行了有关南极问题的正式会议。1959年12月1日,苏联、美国、英国、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挪威、比利时、日本、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个国家签署了《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体系

南极条约及相关协定,总称南极条约体系,旨在约束各国在南极洲这块地球上唯一一块没有常住人口的大陆上的活动,确保各国对南极洲的尊重。该条约中规定,南极洲是指南纬60°以南的所有地区(包括冰架),总面积约5200万平方公里。目前共有46个国家签署该条约。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促进在南极洲地区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促进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及核爆炸和处理放射物,冻结目前领土所有权的主张,促进国际在科学方面的合作。

《南极条约》体系还包括200多项由各缔约国政府批准或在条约协商会议上通过的其他建议和协定,主要包括:《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64年签订,1982年生效)、《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72年签订)、《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0年签订)、《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1991年签订)。

《南极条约》协商国的重要贡献

《南极条约》协商国直注意和强调南极环境的重要性和南极环境的保护问题,为保护南极的环境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自1961年以来,对南极自然环境的保护问题一直是南极条约协商国历次会议的中心议题之一。

由于南极独一无二的自然环境对人类具有双重的含义:一方面,这是地球上唯一一片尚属圣洁的大陆,它不仅为人类保存了一块处于原始状态的土地,而且也为人类记录下了地球的演化和气候的变迁等诸多极其重要的信息。而另一方面,如果南极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那么人类不仅将不可挽间地永远失去这个科学研究的圣地,而且,更加严重的是,由此所引起的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很可能会使人类遭到灭顶之灾。正因为如此,所以南极的环境必须保护南极的环境。但是,应该指出的是,保护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好地研究南极和了解南极,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南极来为人类造福。

《南极条约》中对领土问题的规定

南极洲是主权没有归属的大陆,对这个大陆制定一个条约,既要解决南极的领土和其他一些问题,又要在国际上得到认可,这是十分不容易的。因此,只能暂时搁置领土和主权要求这一十分敏感的问题。《南极条约》中明确了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的三重权利,即:已经对南极提出的领土主权要求的权利;已提出的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的依据的权利;不承认对南极领土主权提出的任何要求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不得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总而言之,《南极条约》实际上冻结了对南极任何形式的领土问题,不承认也不否认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并鼓励南极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

《南极条约》成员国

《南极条约》现有42个成员国,其中澳大利亚、阿根廷、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英国、美国、俄罗斯、波兰、德国、巴西、印度、中国、乌拉圭、意大利、瑞典、西班牙、芬兰、秘鲁、韩国、荷兰、厄瓜多尔26国为协商国;捷克、丹麦、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匈牙利、古巴、朝鲜、希腊、奥地利、加拿大、哥伦比亚、瑞士、危地马拉、乌克兰、捷克斯洛伐克16国为非协商国。由于南极条约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自由地加入,成为南极条约的成员国,因此,其成员国的数目是逐渐增长的。

《南极条约》协商国

有关南极事务的一切决定都是由协商国共同做出的,一般的《南极条约》缔约国并没有参加决策的权利。因此,取得协商国资格则是在南极系统中发挥作用的关键。《南极条约》规定:只有那些在南极进行诸如建立科学考察站或派遣科学考察队的实质性科学研究活动而对南极表示兴趣的国家,才能成为协商国。只有协商国才有权参与南极事务的决策。

中国与《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规定,申请加入《南极条约》应由各国根据其宪法程序进行。

198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在1983年1月23日提请加入《南极条约》的议案,通过了加入《南极条约》的决议。1983年6月8日,我国驻美大使章文晋向《南极条约》的保存国美国政府递交了加入文件,正式成为南极条约的成员国。1985年10月7日,中国成为南极条约协商国,自此,我国对国际南极事务拥有了发言权和决策权。

《南极条约》与其他国际条约的主要区别

《南极条约》与其他国际条约的最大区别,在于缔约国地位的差别。《南极条约》的12个原始缔约国,即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苏联、英国和美国,有权派代表参加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他们有表决权,是当然的协商国。而其他的缔约国,按照条约的规定,要在南极进行了实质性科学考察活动后,并经特别协商会议讨论,决定其具备了协商国的资格,才有权派正式代表参加协商会议,否则,就没有表决权,甚至谢绝参与某些重大问题的讨论。如上所述,在南极条约缔约国中,有对南极事务有决策权的协商国和无决策权的非协商国之分。

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

与南极科学研究有关的问题是由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Scientific Committee on Antarctic Research,SCAR)管理。1957年9月,国际科学联合会决定邀请在南极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12个国家建立一个组织,以代替国际地球物理年特别员会,这就是后来的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建立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南极系统的科学研究,它是个永久性的组织。

Before I came to the South Pole,I knew very little about the complexities of Antarctic affairs including territorial claims and resources. So today I went online to source some information to help me understand Antarctic affairs in a nutshell: the background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Antarctic Treaty Systems; important contributions of the parties to the Antarctic Treaty; territorial provisions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Antarctic Treaty Members;Contributing Parties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China and the Antarctic Treaty; the main difference between the Antarctic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finally,th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Antarctic Research (S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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