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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认真贯彻全省中心镇发展改革暨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会议精神,2010年12月20日,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出台了《关于省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完成情况较差或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市县,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将对小城市培育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重点监督检查。
关于省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_2016 浙江省新型城市化实践报告

为认真贯彻全省中心镇发展改革暨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会议精神,2010年12月20日,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出台了《关于省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财建〔2010〕35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范围和资金规模

专项资金的分配,遵循“分类分档、奖补结合,动态考核、以奖促建”的原则。

经省政府批准的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纳入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的范围。

从2010年到2012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亿元,专项用于对试点小城市的补助(奖励)。

二、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法和程序

专项资金按9∶1比例分设为发展补助和考核奖励,即每年用于发展补助9亿元,用于考核奖励1亿元。其中:

发展补助资金,对除宁波市以外的试点镇,按因素法实行分类分档切块安排。第一类,包括杭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温州、台州等市的试点镇。按试点镇上年城镇常住人口数量排序,分两档切块补助。排名前5位的试点镇分别补助5000万元,其余试点镇分别补助4000万元。第二类,包括舟山、衢州、丽水等市的3个试点镇,每个试点镇分别补助3000万元。

考核奖励资金,对包括宁波市试点镇在内的全部试点镇统一按省定考核办法考核分配。凡经考核确认为优秀、达标的试点镇,分档给予奖励补助。

发展补助资金和考核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案,经省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审议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于当年上半年和次年上半年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

三、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各试点镇所在的市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小城市培育发展项目的建设,发达地区市县按照与省级不低于3∶1的比例落实地方配套建设资金,欠发达地区市县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安排一定的地方配套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按照小城市试点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实施。

省财政下达的发展补助资金和考核奖励资金,由试点镇统筹安排使用,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对建设项目直接补助,也可以采取贴息方式使用,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省财政下达的发展补助资金和考核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以下项目:

1.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水电气、污水垃圾、广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2.试点镇社会事业项目,主要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设施建设;

3、试点镇产业园区项目,主要是支持推进产业集聚发展的功能区(园区)建设,企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项目等建设;

4.试点镇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主要是试点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平台等建设;

5.试点镇规划编制项目(限用1年);

6.经省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

省财政发展补助资金和考核奖励资金禁止用于平衡当地财政预算,禁止用于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办公经费,禁止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如有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年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各试点镇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须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四、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的考核监督

(一)省财政下达的试点专项资金,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管理。

(二)按照省定考核办法,年度终了后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实施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达标的试点镇,按本办法规定分档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试点镇不予奖励,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试点镇退出试点名单。对于完成情况较差或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市县,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

(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将对小城市培育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重点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小城市培育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并按受审计部门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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