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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性质与职能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判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的性质与职能_中国公民知识读本

十、人民法院的性质与职能

(一)人民法院及其组织体系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从阶级本质上说,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具有保护人民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两项基本职能。就国家机关的职能性质而言,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整个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部分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森林法院等。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二)人民法院的职权

1.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权包括:

(1)一审管辖权。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或者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上诉管辖权。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3)审判监督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4)司法解释权。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5)死刑核准权。核准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和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外的死刑案件。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一审管辖权。审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的所有一审案件。

②庭外处理权。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案件。

③调解指导权。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2)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确认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③审判监督权。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省辖市及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基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③审判监督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判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④死刑核准权。核准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即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

3.专门人民法院的职权

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它们是设在特定部门或者针对特定案件而设立,受理与设立部门相关的专业性案件的法院。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我国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军区及军兵种军事法院、军级军事法院三级。军事法院负责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

海事法院只设一级,相当于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辖民事主体之间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是设在铁路沿线的专门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负责审判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院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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