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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社会保障服务产业的投资结构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保障服务产业的发展引入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一方面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社会保障服务产业,为社会保障服务产业自身的发展筹集大量的资金。应该说国家允许私营经济组织参与举办社会保障服务产业的最重要的目的就在于为了能够吸引各种力量来推动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能够为广大的国民提供更充分、更好的社会保障服务。
优化社会保障服务产业的投资结构_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研究

三、优化社会保障服务产业的投资结构

社会保障事业是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它的重要性就越来越明显,人们对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社会保障服务的需求也与日俱增。社会保障需求增加与国家投入不足的矛盾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难题,同样也是制约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特别是近年来,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下岗失业工人大量增加等社会问题的出现,更加导致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与经费严重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所以,在发展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时,应该从中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的实际情况出发,改变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完全依靠国家投入和政府财政负担的现状,逐步转向运用市场机制,吸引除国家外的个人、集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来投资举办社会保障服务产业,以优化中国社会保障服务产业的投资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服务的供给,促进中国社会保障服务事业的发展。

传统的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服务与其他公共产品一样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提供的非竞争性。消费的非排他性导致了社会保障服务收费的困难,也导致了那些受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约束的经济组织无利可图,从而也就必然导致社会保障服务提供的非竞争性,一般的经济组织都不愿意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所以,社会保障服务也就被认为是一项社会责任,只能由负责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来承担。此外,有的社会保障服务还具有强制性(如社会保险等),需要借助政府的行政权力来保证这些服务的推广和实施。因此,这种观点必然是:社会保障服务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不能由私人或私营经济组织来提供。而西方发达国家近几年来的社会保障改革的趋势,从事实上证明了其实社会保障服务不仅可以由私营经济部门来提供,而且私营经济部门提供的某些社会保障服务效率比政府部门还高。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之所以强调社会保障服务必须由政府提供,更多的是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出发,认为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部分,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所以,无论社会保障事业是否存在经济效益或存在多大的经济效益,也无论私营经济组织是否有能力提供相关的服务,社会保障事业只能由国家来承担、包办社会保障事业。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包括教育事业在内的一些传统意义上必须由政府承办的社会事业也开始允许并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的社会力量来集资兴办这些事业。这标志着中国的社会保障开始走上依靠社会力量而不再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的发展道路。这也证明了一些追求经济利益为经营目标的经济组织同样可以成为部分社会保障服务的有效提供者。

社会保障服务产业的发展引入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一方面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社会保障服务产业,为社会保障服务产业自身的发展筹集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服务产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就是使社会保障服务提供的主体多元化,则可以在社会保障服务产业中引入多元竞争机制,以增强社会保障服务产业的活力,促进社会保障服务产业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第三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消费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同时,人们经济收入也开始出现层次化差异,社会保障消费也趋向出多元化。与中国社会保障消费发展趋势相适应,中国社会保障服务产业应该走政府为主导、多样化的投资主体参与兴办、多样化的经营发展方式。只有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共同发展,社会保障服务产业才能兴旺发达。

当然,如果考虑到社会保障服务本身的特殊性质,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经济组织不能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组织经营最终目标。应该说国家允许私营经济组织参与举办社会保障服务产业的最重要的目的就在于为了能够吸引各种力量来推动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能够为广大的国民提供更充分、更好的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一方面,国家必须加强对社会保障服务产业的管理,包括对从事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的资格认证;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的定价;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水平、质量等方面都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尤其应该严格控制社会保障运营机构的从业资格的认证和发放。另一方面,政府为经营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所要达到的社会目标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经营社会保障服务的机构要在实现这一基本目标的基础上才能考虑如何争取实现机构自身的经济目标。为了保证、激励社会保障服务经营机构能够按国家的要求来维持并发展其所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国家就必须给予这些机构补贴。因为,从社会保障服务必须能够有效保障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全和基本需要的要求来看,社会保障服务供给价格往往会低于其成本,那么为了保证、激励社会保障服务经营机构能够维持并发展下去,又不能增加保障对象的负担,则这些社会保障服务的总成本中就必须有相当部分应该由政府来承担。这样一来,社会保障服务经营机构的收入来自两部分:一部分是保障对象的购买社会保障服务的支出;另一部分是政府部门为了保持社会保障服务的价格而支付给社会保障服务经营机构的补贴。这种价格机制既能够通过国家的补贴,使社会保障服务经营机构提供的服务保持在保障对象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体现了国家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的责任;同时,也能够保证社会保障服务经营机构获得足够的利润来继续维持自身的发展。

总之,应该根据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社会保障消费需求变化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投资主体参与兴办社会保障服务产业,发挥各种所有制形式兴办社会保障服务产业的优势。国家必须保证各种层次、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能够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并形成一个完整、和谐的社会保障服务产业体系,确保社会保障服务产业供给结构的多层次性,从而尽可能地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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