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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是指以法律或政令形式颁布的,对全社会有约束力的权威性规定。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效力层级的高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可由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食品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特定的立法程序指定的有关食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中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_食品安全与质量管

2.2.1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宪法,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等。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成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等,它的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他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商标法和文物保护法等。

3)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这些解释将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4)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完善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法规通常被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为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6)规章

规章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如国家专利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2.2.2 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各类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行政执法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食品安全法制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是指以法律或政令形式颁布的,对全社会有约束力的权威性规定。它即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以技术规范为基础所形成的各种法规。

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效力层级的高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可由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

1)食品法律

食品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特定的立法程序指定的有关食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从属性食品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现已颁布实施的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2)食品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两类。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

食品行业管理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的部委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为“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部分的规定,称为“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称为“办法”。如《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地方性食品行政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种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且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相抵触,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才可生效。如《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食品部门规章

食品部门规章包括国务院各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如《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

4)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不属于标准等技术规范,这类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或个别行政部门所发布的各种通知、地方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以及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的索证管理办法。这类规范性文件也是不可缺少的,同样是食品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等。

5)食品标准

标准是生产和生活中,重复性发生的一些事件的此技术规范。食品标准是指食品工业领域各类标准的总和,包括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分析方法标准、食品管理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术语标准等。

6)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它可由国务院按职权范围同外国缔结相应的条约和协定。这种与食品有关的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其一旦生效,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也与我国国内法一样对我国国家机关和公民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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