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意识形态领导权与政治伦理

意识形态领导权与政治伦理

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意识形态领导权与政治伦理有着密切的逻辑关联,在现代社会当中,这二者共同营造着现代民主政治社会的合法性诉求。意识形态领导权是社会意志和国家的统一,政治伦理构成了意识形态领导权的“物质基础”。可以说,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和使用“意识形态领导权”。为此,探讨意识形态领导权与政治伦理的内在逻辑关联正是本文的目的。笔者在以往的研究当中指出,意识形态领导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影响力。

意识形态领导权与政治伦理[1]

郭燕来[2]

【摘 要】意识形态领导权与政治伦理有着密切的逻辑关联,在现代社会当中,这二者共同营造着现代民主政治社会的合法性诉求。意识形态领导权是社会意志和国家的统一,政治伦理构成了意识形态领导权的“物质基础”。

【关键词】意识形态领导权 政治伦理 “物质基础”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导权,坚持正确导向,提高引导能力,壮大主流思想舆论”[3]。可以说,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和使用“意识形态领导权”。这一提法有着非常紧迫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而本次理论研讨会的主题是“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笔者就想从这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入手,选择一个问题来论述。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领导权出现了弱化,这种弱化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政治制度没有体现现代伦理的诉求有关,即政治伦理的“赤字”。简言之,“说”与“做”在某种程度上脱节。为此,探讨意识形态领导权与政治伦理的内在逻辑关联正是本文的目的。

一、意识形态领导权:社会意志与国家意志的统一

笔者在以往的研究当中指出,意识形态领导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影响力。[4]在继续研究该课题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从内容上来定义意识形态领导权,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价值共识。所谓价值共识“是指不同主体对价值(主要指公共价值)达成基本或根本一致的看法,也即对价值形成基本或根本一致的观点和态度”[5]。事实上,价值共识不仅包括了对某种价值观的认同和支持,同时也包含着对不同价值观的包容与理解。因为价值多元和价值共识是一个事物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离开了价值多元也就无所谓价值共识。实际上,价值共识的主体就是社会精英和大众。在现实的政治过程中,社会精英的观念往往代表国家意志,大众观念往往代表社会意志。“社会意志的形成以思想自由为原则,国家意志的形成则以主导意识形态为原则,意识形态领导权就是要发挥主导意识形态的作用,以实现社会意志与国家意志的统一。”[6]

首先,社会意志是大众思想自由的体现。社会意志与国家意志是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以思想自由为原则,是在具体的社会生产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反映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思想理论。在本质上,社会意志就是民意,它所体现的是“人民要怎么样”。社会意志就是人们思想自由地思考表达的结果。在理论上,社会意志产生的逻辑起点就是人们从事具体的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的过程当中,人们根据已有的生活经验和自身的利益需求来自由地思想,“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7]。由此可言,人们具体的生产、生活的环境当中,基于自身利益诉求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思想认识,这些思想认识如果在个人的头脑里“深藏不露”,那么,它是不具有任何价值的,社会意志的形成也就成为一种“空谈”,事实上,思想自由只有通过言论自由表达出自身的思想来,才具有现实意义。以往研究表明:“我们常听得人家说,思想是自由的。原来一个人无论思想什么,只要想在肚子里秘而不宣,总没人能禁止他的。限制他的心的活动者,只有他的经验和他的想像力。但这种私自思想的天赋自由是无甚价值的。一个人既有所思,若不许他传之他人,那么,他就要觉得不满足,甚至感到痛苦,而对于他人也无价值可言了。并且思想既在心底上活跃,是极难隐藏的。”[8]这些“极难隐藏”的思想通过言论自由地表达出来,在社会实践的大舞台上,通过“沟通”“交流”“协商”等若干手段就会形成相对一致的看法,这种体现大部分人思想认识的看法便是社会意志。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意志是人们思想自由地思考的体现。

其次,国家意志是精英意识形态的体现。国家意志以强权为基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本质上,国家意志主要指的是精英的意识形态,它所体现的是“要人民怎么样”。就其原因,一方面,国家为了维护政权的合法性和社会的秩序,统治阶级必然运用自身的意识形态来主导大众的思想,整合社会思潮。马克思反复强调:“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9]如果没有思想的主导和束缚,就会导致统治阶级合法性的危机。同时,他又指出:“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态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10]列宁也指出:“没有思想上的统一,组织上的统一是没有意义的。”[11]由此可见,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希望统一社会的思想,巩固自身的统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推动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人摆脱了所有精神权威的束缚,获得了自由(思想自由——引者注),但正是这种自由给他带来了孤独和忧虑,使他被一种个人无意义和无权力感压得喘不过气来”[12]。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思想自由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由于各自的立场、学识等不同,对同一问题也就会产生不同的看法,为了保护绝大多数人的权益,统一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必然。“在充满着变化无常的世界上,观点不同不能总是用科学方法的逻辑去解决。也不可能完全依靠民主程序去得出一个合适的结论。如果一个组织想避免因缺乏协调而受挫折或甚至不受破坏的话,那么,权威往往是必需的。”[13]

再次,意识形态领导权是社会意志与国家意志的辩证统一。在社会意志的层面上,更多体现的是思想的自由;在国家意志的层面上,更多体现的是思想的主导或思想的束缚。意识形态领导权引导的目标就是要凝聚共识,既体现社会的意志又体现国家的意志。当统治阶级是代表广大民众的利益的时候,这二者是高度契合的。当统治阶级代表少数人利益的时候,这二者就会表现出一定的分离,造成一定的合法性危机。意识形态领导权的“合法性、正当性恰恰根植于社会意志,而且仅当国家意志与社会意志高度契合、共鸣时,此时的领导权反映国家意志也就是反映社会意志,二者是一致的。但国家和社会毕竟是不同的,国家意志很难始终与社会意志保持着一致,当国家意志与社会意志相距甚大,甚至格格不入时,领导权就处于一种自然的状态,领导权就不能也不可能由国家制定法预先来规定”[14]。所以,作为统治阶级一定要注重社会思潮的变化,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只有代表了社会思潮,才能使国家意志与社会意志契合程度提高,唯其如此,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才可以发挥领导权的功能,才可以将社会意志和国家意志统一起来。

二、政治伦理:意识形态领导权的“物质基础”

体现伦理要求的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构成了意识形态领导权实现的“物质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判断一个人当然不是看他的声明,而是看他的行为;不是看他自称如何如何,而是看他做些什么和实际是怎样一个人。”[15]总之,意识形态领导权的实现就是要以符合伦理的制度、正确的政策和模范的工作来“说服”广大民众接受、认可主导意识形态。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的总体结构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经济基础,主要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一部分是上层建筑[16],主要由法律、政治和思想意识构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强大的反作用。上层建筑又可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两个部分。政治上层建筑包括一切国家政权机构,这些机构都由具体的物质形态构成,如军队、警察、监狱等等,因而具有强大的“物质基础”力量。思想上层建筑包括思想艺术观点。它以道德、哲学、艺术的形式表现出来,是一种精神力量。就二者的关系来看,一方面,政治上层建筑的生成是在思想上层建筑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即“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17],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尽管政治上层建筑具有物质形态,但是仍然属于思想上层建筑的范畴,是国家意识形态的物质体现。为此,恩格斯把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政治上层建筑称为思想的“物质附属物”。另一方面,政治上层建筑一旦确立,就会对思想上层建筑产生强大的反作用。因为,政治上层建筑是根本性、全局性的系统设置,在整个社会结构当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它是“围绕各种社会价值或人们通常所说的利益如何分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如果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也是最普遍的关系就是利益关系的话,那么,由于政治关系的重心在于利益的分配,它对社会关系便具有根本的影响”[18]。在现实当中,政治上层建筑是最有影响力的社会存在。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关系看,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意识与之相对应。如果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19],那么,政治上层建筑(政治、法律制度)就是现实生活过程中最具有影响力的社会存在。为此,马克思指出:“‘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受到物质的‘纠缠’。”[20]

政治伦理之所以成为意识形态领导权实现的“物质基础”,主要是因为政治伦理既体现了“价值理性”,又体现了“工具理性”,是二者的有机统一。在马克斯·韦伯看来,所谓价值理性是“价值合乎理性的,即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21];换言之,价值理性具有至上性,这种至上性体现为对人们合理需求的现实关照,它是一种目的,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按照价值的标准发生和发展。“他的行为服务于他对义务、尊严、美、宗教训示、孝顺,或者某一件‘事’的重要性概念,不管什么形式的,他坚信必须这样做,这就是纯粹的价值合理性的行为。价值合理性的行为(在我们的术语的意义上),总是一种根据行为者认为是向自己提出的‘戒律’或‘要求’而发生的行为。”[22]韦伯指出,“工具理性”“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23]。在本质上,“工具理性”就是实现“价值理性”的一种方法或手段,在现实性上它表现为一种具体的操作程序或操作规则,具有物质的形态和物质力量。

“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价值理性”为“工具理性”明确了方向,提供了发展的动力。反之,“工具理性”为“价值理性”的实现提供了保障。二者共同统一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如果离开了“价值理性”,“工具理性”就会失去方向,甚至会演化为“恶”的工具。如果离开了“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就会成为一种“空洞的口号”或“真实的谎言”。政治伦理通过制度规范和榜样示范对意识形态领导权起着“物质基础”的作用。

首先,制度规范引导。政治制度作为规范人们政治行为的一种规则体系,“制度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方式,具有利益预期功能,它告诉社会成员:你应当且必须如此行为。如果你如此行为将会得到什么利益,如果你不如此行为将会失去什么利益。……制度在发挥利益分配、预期功能的同时,也必然发挥价值导向的伦理功能”[24]。政治制度的伦理就是要人们按照伦理的规范来办事,这种规范发挥着价值导向的意识形态功能。不同的政治制度,体现不同的奖惩规则,从而透视出不同的价值取向,以“肯定”或“否定”、“正向激励”或“反向遏制”的方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所以,恩格斯把国家政治制度当作是“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25]。就此而言,只有制度体现伦理的要求,才能更好地规范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为人与人之间“普遍的社会交往”提供一种榜样示范作用。正如有学者所言:“如果说修养论道德对应于人的依赖关系,对应于个人的地方性发展,对应于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形成的血缘宗法关系,那么制度伦理则对应于人与人之间普遍的社会交往,对应于人与人之间由社会所决定的关系的普遍性质和外在性质,对应于人的相对独立性和世界历史性的个人;如果说修养论道德以人性善恶与否作为该种道德立论的逻辑前提,将道德价值的实现建立在个人的道德体认与领悟基础之上,而制度伦理则以人能理性地选择自身的行为为逻辑前提,将人的行为的合理性建立在制度的合理性基础之上。”[26]总而言之,只有政治体现伦理的精神,意识形态领导权的实现才是值得期待的。

其次,榜样示范。所谓榜样示范是执政者以先进的思想和模范的行为来影响广大民众的行为,目的是要广大民众按照“官方”的要求来做事。榜样示范对意识形态领导权的实现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广大民众不仅看你是怎么说的,还看你是怎么做的。知与行相比,行更有说服力。榜样示范的最大特点就是“强调为政者应在道德方面起表率作用,尤其主张君主应以个人的伟大人格力量去感召天下,而不是以刑杀、武力的方式去威服天下”[27]。清人张聪贤拟的官箴是:“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共产党员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努力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等方法,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团结和带领群众不断前进。”[28]具体而言,榜样示范应该体现一种积极的示范,而不是消极的示范。所谓积极的示范就是在实际工作中处处以身作则、甘于奉献、乐于助人等,实实在在为百姓谋利益、办实事。所谓消极的示范就是口头上说为民服务,实际上是一副“官老爷”的做派,只为自己谋私利,这种示范只能使广大民众产生一种厌恶的情绪,长此以往,官方所宣传的意识形态便成为广大民众“调侃”的对象,实际上,这是丧失意识形态领导权。就此而言,榜样的力量对意识形态领导权的实现是无穷的。

三、营造合法性:二者共同的政治功能

意识形态领导权与政治伦理的共同功能就是营造现实政治的合法性,但是,二者在方式上有着一定的差异。意识形态领导权获得合法性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解释和说服来获得广大民众的认同;政治伦理获得合法性的方式主要是规范行为来获得合法性。

具体而言,“任何社会的意识形态都由三部分构成:第一即理想的部分……第二即现实的部分……第三即辩护的部分,表现为辩护语言和形象思维。这是在上述两部分的矛盾中必然发展起来的一种话语。它的基本功能是向人们解释现实和理想形成差距的种种条件,在观念上弥合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它既保持了理想和政治伦理的要求,又使理想和要求表现出想象的色彩。其最终的结果就是形成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这一部分是意识形态领导权发挥功能的主要领域”[29]。在现实当中,理想与现实矛盾的对立需要意识形态辩护功能来弥合。理想与现实之间总是存在着差异或矛盾,这个矛盾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的。一个是理想和现实固有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理想总是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一种状态。低层次理想的实现又会出现高层次的理想,从某种意义上讲,理想不可能完全实现,这也就是理想的魅力所在。古语云:“求其上者,得乎其中;求其中者,得乎其下。”正是对理想和现实的生动写照。另一个是现实的逻辑起点不同,决定了实现理想的难易程度也就有所差异。意识形态理想部分的实现总是与自身发展的历史基础相承接,而不凭主观的意志来决定。一般而言,基础较为厚实的,理想的实现就相对容易一些。基础相对薄弱的,理想的实现就较为困难。马克思认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30]。意识形态理想目标的实现同样会受到自身历史基础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现实的基础决定了理想的实现方式、进程等等。正是基于上述两个原因,才需要意识形态来辩护,解释清楚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状态,而不是那样一种状态。唯其如此,才可以降低统治阶级统治的成本,维护政权的合法性。毕竟“与用强制手段相比,用权威手段进行统治要经济得多”[31]

但是,归根到底,意识形态领导权获得的合法性是有限的。第一,意识形态的解释要以现实政治状况为基本依据。意识形态的作用对象说到底是人的思想,而人的思想认识归根到底是受到社会现存政治状况的制约。我们可以推断,意识形态领导权合法性的限度不能脱离现实的政治生活,否则,这种解释力就会变成一种“真实的谎言”。第二,合法性[32]天然的品格决定了意识形态领导权合法性的限度。它不是哪个统治阶级“自封”的产物,而是广大民众在实践当中自觉认同的结果。合法性天然具有一种不断超越的品格,因为被认可始终是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当中。

与意识形态领导权产生的合法性不同,政治伦理取得合法性的途径主要是靠规范行为。因为“政治伦理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价值内核和价值基准,对政治文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导向、规范和终极价值关怀的意义”[33]。其发生作用的机制主要通过政治制度的生成要按照伦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安排。其主要功能是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按照正当性的规则去办事。制度好比“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包括人类用来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任何形式的制约”[34]。政治伦理正是通过强制性的制度使人们的行为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从而赢得了广大民众的认可即获得了合法性。政治伦理对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激励或劝阻行为。政治伦理对行为的规范之一就是对行为的激励或劝阻。政治伦理对行为提供一种规范的标准,这种标准是行为的准则,遵循标准行为的就会得到官方的认同或激励,违背这种标准的便会得到官方的劝阻或惩罚。政治伦理就是“通过理性预期提供一种‘激励’,告诉并鼓励人们应当做什么,怎样做,以及这样做的预期收益。它还提供一种‘限制’(负激励)劝阻人们不要做什么以及这样做所必须付出的成本”[35]。具体而言,从激励行为的角度讲,人的行为与其自身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如果一个“善”的行为给行为主体带来了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得到了现行制度的保障,那么,这种行为就会继续。心理学中的“暗示”和“激励”原理正是对上述结论的支持。当然,好的制度并不能保证激励每个人的行为向“善”,但是,至少保障了“善”的行为不会受到“污蔑”,不会侵犯行善主体的利益。“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使我们深刻地感受到制度激励行为的缺失,难道一些中国人连最起码的良知都没有了吗?在很多人看来,并非如此,而是缺乏制度的激励和保障,从而使得道德行为的代价很高,这样的代价对行善主体来讲是很难承受得起的。总之,制度对行为的激励可以使全社会形成一种向善的正气,从而获得了合法性的功能。从劝阻行为来看,人的行为与人的欲望是直接相关联的。在人的欲望当中,既有合理的欲望,也有邪恶的欲望。如果缺乏制度的约束,邪恶的欲望就会泛滥,产生不良行为。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36]换言之,制度对行为的劝阻就是通过制度的刚性约束来完成的,如果不按照制度的要求,那么,就会得到应有的惩罚,行为主体在权衡利弊之后,由于后果的代价大于“恶”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从而最终阻止了行为的发生。“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37]在现实的政治制度的设计中,就是要使制度不断体现伦理的状态,使制度成为一种好的制度,被广大民众认可的制度,在这样的制度环境当中,“善”的行为得到保护和激励,“恶”的行为得到了劝阻和惩戒,社会秩序和谐,文明程度得到了提升,最终获得了合法性。“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甚至最好的人也可能被权力腐蚀;……换句话说,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甚至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38]

其次,确定或养成习惯行为。政治伦理对行为的规范之二就是对行为的确定养成。理论上说,思想决定或支配人的行为,人的思想不是抽象的,而是受社会现存制度影响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思想产生,就会引发与之相对应的行为。由于制度体现伦理,就是制度既具有“价值理性”的确定性又具有“工具理性”的确定性。所谓“价值理性”的确定性就是制度是按照确定的价值理念设计和安排的。所谓“工具理性”的确定性就是制度的运作都是有依据的即规范运作的。正是这些确定和规范的制度给人们的行为明确了方向。制度的规则“为行动者提供有关其他行为者现在或将来行为或大或小的确定性程度。具体而言,制度提供了与其他行为者相关的信息、协议的执行机制、对背叛行为的惩罚,等等”[39]。人们的行为得到了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自然而然地养成一种习惯。这种确定和习惯的行为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合法性的支持。

再次,明确或导向行为。政治伦理对行为的规范之三就是对行为的明确和导向。就政治制度的功能来看,“第一,任何制度必须适应周围环境,即外部各种体系。第二,一个制度必须实现自身的目标,即确定这些目标是什么,并动员一切必要的资源和能源来达到这些目标。第三,任何制度都必须保证使其成员融为一体,保持协调和团结一致。最后,任何制度都必须保持随时能动员其成员去完成自己的目标,即使其成员热爱本制度的规范和价值观,也就是帕森斯所说的‘潜在性’”[40]。体现伦理的制度同样具备上述的属性。制度不仅规定了行为的目标,同时规定了实现目标的具体手段和方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对行为有了明确和导向的规范作用。它好比是一盏指明灯,指引着前进的方向,这样就会使人们的行为具有了明确的方向。体现伦理的制度必然导向伦理的行为目标,民众都向着伦理的目标前行就会形成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绩效的上升、文明程度的提高,政治的合法性也会随之提升。

【注释】

[1]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转型时期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和主导权问题研究”(课题号:11XKS023)阶段性成果。

[2]郭燕来,男,浙江财经大学思想政治理论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意识形态领导权、当代中国政治发展。

[3]《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2页。

[4]在规范的意义上,所谓领导权强调的是引起服从的非强制性影响力。意识形态领导权当然也是在这一意义上成立的。参见郭燕来:《论意识形态领导权的特征》,《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5]胡敏中:《论价值共识》,《哲学研究》2008年第7期。

[6]程竹汝、郭燕来:《思想自由与政治伦理:意识形态领导权的几个问题》,《科学社会主义》2012年第2期。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

[8][英]J.B.伯里:《思想自由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9页。

[11]《列宁全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47页。

[12][德]埃里希·弗罗姆:《逃避自由》,工人出版社1987年版,第110页。

[13][美]亨利·艾伯斯:《现代管理原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9页。

[14]华学成、李银笙:《领导权的直观描述及法理分析》,《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0页。

[16]上层建筑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设施。见《斯大林文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47页。

[17]《列宁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页。

[18]程竹汝:《试论政治文明建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政治学研究》2006年第2期。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3页。

[2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页。

[22][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7页。

[2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页。

[24]陈泽亚:《经济人与经济制度正义:从政治伦理视角探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页。

[26]陈筠泉等:《新世纪文化走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27]王炳起、陈寒鸣:《“德治”与“法治”传统及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启示》,《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28]《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73页。

[29]程竹汝、郭燕来:《思想自由与政治伦理:意识形态领导权的几个问题》,《科学社会主义》2012年第2期。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0—471页。

[31][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78页。

[32]合法性(Legitimacy)指的是一种政治统治或政治权力能够让被统治者认为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或认可的能力与属性。见杰克·普拉诺等:《政治学分析词典》“合法性”条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33]戴木才:《政治伦理的现代建构》,《伦理学研究》2003年第6期。

[34][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4年版,第3—4页。

[35]周为民、周熙明:《进步的途径》,现代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页。

[3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页。

[3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38][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1页。

[39]B.Guy Peters:Institutional Theory in Political Science,Wellington House,1999,p.24.

[40]转引自[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89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