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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公平与正义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以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基础,强调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历史性,论证了以公平的分配为基础,从而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真正的公平与正义。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事实”和国民经济学的深入细致研究考察后,创立了异化劳动理论。[70]马克思的伟大之处在于他还给人们指明了实现公平分配的道路。

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公平与正义
——以社会产品的分配原则和人的发展为维度

Marxist Perspective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Take the Principle of Distribution of Social Production and Human’s Development as a Dimension

孙彩凤 宋殿清

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的崇高追求,人们对公平与正义有多种论述,或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或以人类的良知为出发点,脱离当时的社会历史现实,具有明显的空想色彩。这些观点虽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但都带有鲜明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以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基础,强调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历史性,论证了以公平的分配为基础,从而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真正的公平与正义。本文拟从社会产品“按资”、“按劳”和“按需”分配原则入手,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思想为落脚点,解读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公平正义观。

一、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条件下的按资分配原则

(一)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

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事实”和国民经济学的深入细致研究考察后,创立了异化劳动理论。马克思论述了异化劳动的四个规定:首先,从生产结果看,劳动者和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即劳动产品不属于工人,并与工人对立。“工人在劳动中耗费的力量越多,他亲手创造出来反对自身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就越强大,他自身、他的内部世界就越贫乏,归他所有的东西就越少。”[61];其二,从生产过程看,劳动者和劳动过程相异化。劳动活动不是一种享受,而是一种强制。“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62];其三,从人的类本质上看,劳动者与他的类本质相异化。人的类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有意识有目的生命活动。然而,“异化劳动,对人来说,他把类生活变成维持个人生活的手段。”“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异化劳动把这种关系颠倒过来”;其四,从人与人的关系看,人与人相异化。“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63]马克思对异化劳动的四个规定,囊括了资本主义社会从物到人的一切异化现象,并表明一切异化的根源在于劳动的异化。

(二)异化劳动条件下社会产品的“按资分配”原则

“现在让我们完全站在国民经济学家的立场上,并且仿效他把工人的理论要求和实践要求比较一下。”“国民经济学家对我们说,劳动的全部产品,本来属于工人,并且按照理论也是如此。但他同时又对我们说,实际上工人得到的是产品中最小的、没有就不行的部分”;“一切东西都可用劳动来购买,而资本无非是积累的劳动;但他同时又对我们说,工人不但远不能购买一切东西,而且不得不出卖自己和自己的人的尊严。”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公平正义最起码的表现应该是劳动的产品归劳动者自己所有。但是异化劳动的首要表现就是:劳动产品的异化,即劳动的产品“属于另一个有别于我的存在物”这个存在物不是“神”而是“资本”。资本按照自己的逻辑,强硬的无偿的占有工人的劳动产品,无情的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条件下的分配原则——资本至上。

按资分配原则的现实,给资产阶级所宣扬的“自由”、“平等”、“人权”等一切资产阶级法权一记响亮的耳光——它不过是一个表面上公平正义,实际上不公平非正义的谎言。

二、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原则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主张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即“各尽所能,按劳分配”。马克思指出:“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64]

马克思按劳分配的思想,从根本上否定了不劳而获的剥削制度。劳动作为分配的依据,使得以资本作为分配依据的历史不再重现,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马克思又说:“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65]这仍没有超越商品货币关系的框框。“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66]在这一原则之下,表现为形式的平等,内容的不平等。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按劳分配原则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67]第二,按劳分配原则不能顾及劳动者个人情况的差异。例如,“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68]

在马克思看来,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个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原则,只看到了人作为劳动者的一面,而忽视了人的个性。他们“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69],这对拥有不同需求和个性的劳动者来说,仍然只是形式上的公平正义,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然而,任何公平正义的实现都无法超越一定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能承载的负荷,公平与正义的真理性就在于它的社会历史性,超越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所允许的公平正义,充其量只能算是乌托邦式的美妙空想。

三、共产主义社会按需分配原则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作了完整地表述。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70]

马克思的伟大之处在于他还给人们指明了实现公平分配的道路。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71]这表明要实现“按需分配”,必须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实现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和总产品的极大丰富;同私有观念和传统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极大地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公平的分配原则为实现人类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物质基础,“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人类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和体现。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何社会的公平分配原则都无法超越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允许的条件,否则该社会将难以为继。

四、马克思“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思想对人类公平正义的终极关怀

马克思认为,“人的自由的自觉活动”是人的本质,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其中也包括思维的能力”。“任何人都没有特定的活动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我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72]人的不同需求和个性,才会无条件地得到满足和发展。

资本主义导致人的异化和片面的畸形发展。只有通过共产主义,消灭私有制,才能实现“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劳动产品“按需分配”,人们之间没有了利益纷争,世界是“自由人”联合体,每一个人的个性都实现了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可以真正作为“人”而存在。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对人类公平正义的终极关怀。

在任何社会,劳动产品的公平分配,是实现社会各方面公平与正义的物质基础,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人类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当下,我们要以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合理公平的分配原则为改革基础,逐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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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秀勇:《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思想及其当代意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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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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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一作者为上海理工大学社会科学部在读研究生,

第二作者为上海理工大学社会科学部教授)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5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8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82页。

[4] 《人民日报》,2010年7月9日,第15版。

[5]《报刊文摘》2010年8月4日,第1版。

[6] 《人民日报》,2010年7月9日,第15版。

[7]《我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状况调查》,《光明日报》2009年3月26日。

[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3—144页。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5页。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6页。

[14]《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页。

[15]《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8页。

[16]《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55—256页。

[17]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9页。

[18]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8页。

[19]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7页。

[20]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8页。

[2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8页。

[2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3页。

[2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页。

[25]李惠斌:《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分配正义》,《学习时报》2007年第3期。

[26]《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68—1469页。

[27]房正宏:《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当代发展及启示》,《理论探索》2009年第2期。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30]王传峰:《马克思的公平理论及其时代价值》,《求实》2010年第3期。

[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3页脚注。

[32]亚·德·柳勃林斯卡娅等:《法国史纲》,三联书店1973年版,第79页。

[33]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34页。

[34]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7页。

[35]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3、16页。

[3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5页。

[37]以上关于巴黎公社的论述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97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0页。

[39]《巴黎公社会议记录》第1卷,何清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3页。

[4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5页。

[4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08、335页。

[4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08、335页。

[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3页。

[4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5页。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73页。

[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67页。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页。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4页。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71页。

[5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0页。

[5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

[5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

[5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页。

[5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

[5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2页。

[56]段忠桥:《当代国外社会思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7页。

[57]李银河:《妇女:最漫长的革命——当代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精选》,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1页。

[58][德]阿多诺:《文化工业再思考》,高丙中译,《文化研究》第1辑,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3页。

[59]哈贝马斯:《我和法兰克福学派——J.哈贝马斯同西德〈美学和交往〉杂志编辑的谈话》,《哲学译丛》1984年第1期。

[60][英]斯图尔特·霍尔:《解构“大众”笔记》,陆扬、王毅编《大众文化研究》,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2页。

[6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6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

[6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页。

[6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

[6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305页。

[6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305页。

[6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305页。

[6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6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7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7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6页。

[7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16、330、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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