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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正义视域的四重张力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在现实中孕育,在应对危机中发展,在迎接挑战中成熟,是一种科学的合理推断,是对现实生活中不正义的抗议和批判。平等正义和效率正义之间如何平衡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长期思考的问题。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罗默强调平等胜于效率,这便容易划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限。

论马克思主义正义视域的四重张力

On Four Tensions in the Marxist Perspective of Justice

祁 程

[内容提要] 伴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当代西方思想的演进,正义问题已经成为当代社会诉求的强音。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理念作为调节和规范人类社会生活、利益关系的核心原则,在中国社会已经初步生成并取得一定的进展,但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状况就总体而言不容乐观。本文试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与当代西方正义理论比较视野的基础上,将正义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思想中不容割裂的一部分,着力探讨其正义视域中关于平等正义和效率正义、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类正义和个体正义、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四个维度中的张力,在比较的视野中论述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内容、特点,以凸显马克思主义正义理念发展的理论深度和广度。

正义作为一种理念与人类文明相伴而生,其内涵也随着社会发展而日臻完善。在物质资源相对匮乏的条件下,“经济人”被描绘成社会非正义行为的基本人性面孔。基本的社会制度和系统的社会规范的存在,是由一个社会所认同的正义理念所直接规定。“一个普遍不平等、也不希望平等的社会,其未来是很危险的”。[110]通过正义理念及正义基本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可以尽可能地抑制社会动荡因素的生长,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在现实中孕育,在应对危机中发展,在迎接挑战中成熟,是一种科学的合理推断,是对现实生活中不正义的抗议和批判。本文试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以几个不同维度来划分,提供解决正义问题的一种方法和视角。

一、平等正义和效率正义

平等正义和效率正义之间如何平衡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长期思考的问题。马克思认为,原始社会中人们能理解的正义观念是同等复仇和平等分配。随着阶级冲突的不断升级,原始平等的具体内容日渐丧失,其精神却获得了普遍形式,即亚里士多德主义意义上的给人以应得,来源于人类本性的力量,同时构成衡量法律正义的尺度。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罗默强调平等胜于效率,这便容易划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限。他所理解的平等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更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正义目标,并试图通过构建一种市场社会主义来实现社会主义的平等目标。市场只能对效率作保证,仅仅是实现社会主义的一个手段,而只有平等才能保证实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罗默批判了传统的社会主义通过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向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的转换作为社会主义最终目标,认为:“社会主义的目标最好被考虑成一种平等主义,而不是被考虑成一种具体财产关系的实施。换句话说,我的意思是,社会主义者评价财产关系必须根据这些财产关系提供平等主义的能力。”[111]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的存在,不公正和不平等的特征显露无遗。他所力图构建的市场社会主义在实现效率的基础上更要突出公平,以实现超越资本主义的目标。自由主义者罗尔斯主张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从而不平等是应该而且能够加以纠正的,作为平等的正义是首要的。罗尔斯强调平等分配,但与效率原则并不矛盾,“差别原则与效率原则是相容的。因为,如果差别原则得到了充分满足,使任何一个代表人的状况更好而不使另一个人更差的再分配就的确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最不利的代表人的期望也被我们最大限度地增加了”。[112]处于上升阶段的生产方式可以促进物质财富这种社会中的善普遍增加,产生更多的发展机会,使那些处于其中不利境遇的人也能够获得增益。而诺齐克恰恰认为正义与平等无关,正义在于权利,而不平等并不等于不正义,坚持个人权利是首要的,至于社会文化条件如何导致了不平等情况则与权利无关。

马克思眼中所谓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人们在某一方面个人的权利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有权利享有某种社会物品的平等份额。而在一个特定社会中人们未必有平等待遇和平等分享的权利,甚至不考虑涉及平等地位的权利制度。这种看似虚妄的平等观念,与人们思想中的权利和正义观念密切相关。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相关表述中根本没有出现过平等概念,并没有把社会平等刻意的视为传统道德哲学中的某种善,平等不是一个简单意义上的革命性的观念,在无产阶级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抗争中,单纯以争取平等权利或者以设计平等制度为目标,就会使工人运动误入歧途,丧失革命的真正目标,但是这也不意味着无产阶级就没有自己的平等观念。马克思批判了机会主义者拉萨尔等所要求的“公平的分配”和“平等的权利”的改良主义主张,他批判平等观念的真正目的也不是简单的反对平等观念,而是力求对平等观念的内涵及其物质基础进行深入探求。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伍德也依此区分了马克思的“作为权利的平等”和“作为目标的平等”,他只看到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平等观念批判的一面,而忽略了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平等观念的正面论述。马克思虽然说按劳分配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但他同时也指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113]这种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原则,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有其历史的合理性,这种平等观念不能以过时的、保守的、消极的观念来定义,它在资本主义反封建的斗争中曾经起过一定的革命作用,也被视为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正义目标。恩格斯认为,正义的价值理念是一个完善的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的有机构成,“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这一观念完全是历史地产生的”。[114]公平正义不仅是历史地产生的,而且是历史地发展着的。只有在历史的进程之中,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在人类社会的更高阶段,正义才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在某种意义上,公平正义牵引着人类社会向着更高的阶段演化发展。可以说,“效率和公正何者优先”的提法是不适当的,“实际上,公正与效率之间是正相关关系;社会越公正越有效率,越不公正越没有效率”。[115]分配方式本质上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数量,而这个数量随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分配方式也应当随着改变。在产品分配上所产生的种种矛盾状况相当程度上是由于生产不足导致,这通常会产生少数人为自己谋取非法的特权,或是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这两种相反的极端倾向,对社会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绝对消解效率不能有公平而言,更不能实现社会历史的正义。

二、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是一种合理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作为正义所追求的合理的价值目标。形式正义则是正义所借以体现出来的形式性规定,把某种合理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固定下来的制度和法律形式。马克思否定了在资本主义市民社会里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只是形式上的观点,同时又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不平等加以批判,所隐含的正义是从法的角度判断法律、社会制度和人类行为的理性标准,根本上反映了现实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关系。自然法学派坚持实质正义,主张国家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的要求,符合人类的普遍理性和共同的价值追求。康德也将明确将正义法则表述为如下道德律令,“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的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116]他从道德的最高原理即绝对命令中引申出正义,构筑起人类存在的社会根基,用以调节人们的外在关系来确立共同的社会生活;而实证主义坚持形式正义,把正义等同于合法性,对良法还是恶法不表道德立场。马克思主义则重视实质正义的基础性作用。马克思从对共产主义社会中个体生产者的消费方式分配的思考中,批判了正义以同一尺度来计量,表现在哥达纲领中对拉萨尔的妥协。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产品并不服从于交换,个人的劳动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劳动所得将失去原有意义。就其分配的本性来讲,不足以克服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资产阶级的局限性。把形式的正义立场作为一种尺度标准,平等权利的缺点在于它被认为就应是如此,任何条件下要实现的实质平等即真正的平等应该被看作是形式平等的前提和尺度。

衡量现实生活中是否有实质正义,既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恩格斯这样讽刺杜林,“他们在提包里带着已准备好的终极真理、永恒道德和永恒正义。”人的本性是由人们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人们总是从当时的经济社会关系中获得正义观念,其内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资本主义社会从总体上来看是非正义的社会,马克思并没有完全否认其某些局部的正义性。他所要求的实质正义,既要使制度和法律体现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立法者应当“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117]同时,又要使制度和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118]这就要求使制度和法律真正成为保障人民普遍自由的制度和法律,以正义的制度和法律来推进正义的执行。正义的实质性不仅表现为制度和法律的合理性,而且表现为超越政治的、法律的领域而深入社会的、经济的领域。拉法格认为公正观念“就是不要破坏天平盘上的平衡”[119],正义观念的社会的起源是攫取本能的克制和平等分配。原始社会末期,在人口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增长带来的双重挤压下,攫取本能受到限制。当个体家庭成为生产的基本单位,在不得不对土地做平分处理的过程中,攫取本能让位于社会生活的需要。正义观念获得了最初的涵义,源起仍出自社会生活,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原则要提出社会基本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确认方式,规定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反对以其他人更好地享有权利为借口而剥夺某些人的自由,不允许以大多数人应享有更大利益为借口而把牺牲强加于少数人。马克思对平等权利的分析形式也体现出了这种矛盾性。当根据个人天赋对人类进行区分时,个体的这种天赋就会作为一种标准而有效地发挥作用,其所造成的人类的平等或不平等问题实为阶级社会的产物,是人类史前史必然出现的现象。共产主义这样一种社会状态被看做个人天赋不再会制造根本差异的,其旗帜上所标志的原则并不能被理解为共产主义的形式上的正义原则。生产力摆脱桎梏束缚后的发展,有能力可以提供满足生产性的自我实现下潜在冲突的解决方案,但关于资源分配的潜在的分歧又不可能绝对被取消。因为当需求和能力都与生产产生联系时,本质上并不会提供一种内在的基础,以使二者关系达到天然的和谐状态。如此这般,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争执,正义原则也将是必需的。

在对社会公正的衡量标准上,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社会公正的衡量也是以某种尺度为标准的,但这种尺度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在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中,等价交换原则是公平的尺度,符合这一原则的交换就被认为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而共产主义社会公平的分配尺度应该是根据劳动者所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全部收益做了必要的扣除后分配给劳动者,“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120]当然这不意味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共产主义社会求助于正义原则的可能性更小。由于在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关系中实行等量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还存在着某些事实上的不平等,也不可能存在不折不扣的公平分配。关于实现社会公正是一个渐进过程,在没有实质正义的情况下,形式正义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公平正义的基本评判标准是社会制度与生产方式的适应性和一致性。正义是一个以权利为基础的价值目标,正义被视为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成员与整个社会之间关系的价值标准。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确立,离不开这种社会正义。与罗尔斯强调社会制度的正义性相比,马克思的视点更多地集中于这种正义社会制度的基础上,实质正义具有制度正义的特征。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人们的交往关系上,尤其集中体现为生产和交换的交往关系。这种交往关系既可以在经济上体现为一种交易形式,也可以在法律上体现为一种契约形式。公平正义与否,取决于法律等社会制度形式与生产方式之间是否具有适应性和一致性。然而在有了实质正义的情况下,形式正义就至关重要。平等权利的束缚在共产主义状态下应该被抛弃,全面发展的个体是一种潜在的无限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意味着能力和需求达成的相对平衡。个人能够根据社会需求的生产要求而诉诸能力分配,那么这一问题就非常容易解决。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虽仍是资产阶级权利上的某种形式正义,但这并不影响其总体上的实质正义。

三、类正义和共同体正义

以个人作为正义的价值基点,往往会把正义的话语权放在社会制度的正义上,以正义的社会制度来实现和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以社会作为正义的价值基点,往往会将正义看做个人行为的正义,通过个人的合乎正义要求的行为来推进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柏拉图从社会本位出发论证了以各尽其职、各守其位为主要内容的对个人行为的正义要求,而亚里士多德则从个人本位出发论证了给各人以应得的东西这样的社会正义规则。现时代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持有一种原子主义的个人主义,把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主题,而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从社会本位出发,把个人的美德作为正义的主题。哈贝马斯对新自由主义正义论与社群主义正义论在持批判的基础上加以融合,立足于交往行动的社会实践基础,通过公平的对话和商谈,建立能够用理想语言进行对话的理想视域。在不断开放着的对话和理解中,形成一种具有可普遍化特征的伦理规范系统。使个人的正当权益获得了相互认可,同时建构起新型的交往共同体。放到中国传统文化的界面上,由于群体本位的价值观念作用,马克思主义被误读为一种抽象的整体主义,个体完全被消融在社会整体之中,殊不知这种整体正是马克思所指认的虚幻的共同体。马克思主义把社会与个人看成是相互依赖和互为本质的,个人是社会的细胞,而社会则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共产主义社会的个体把社会共同体与自身融为一体,是因为个体成员的需要与共同体的需要是紧密契合的,共同体中的个体内心根植了几乎是源自本性的利他主义,个体愿意并且渴望承担任何由于社会需要而委派给他的工作,对工作的具体性质也没有固化的要求。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中机器的使用减少了对工人技能的要求,允许根据资本的需要把工人抛置于不同工业部门之间,生产特殊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往往向抽象劳动靠拢,创造出来的是普遍价值,同一劳动被割裂成相应的两面。在马克思看来,在阶级社会中公正只能具有阶级性的公正,“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超越阶级之上的公正。如果共同体的需要对于劳动分配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那么共产主义社会的运行就与资本主义社会相似变成了一种集体的资本主义,这种观念与马克思所描述的作为共产主义社会成员的个体很难取得一致。理应体现出的是为实现独特人格而进行自我活动的自主需要,应减少乃至尽量消除对生产者劳动时间和条件进行控制。个体在充分发展自身能力的实践中,并没有潜在的最高利益以强化对共同体的需要。即使是在物质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劳动需要的完全满足也可能会导致资源紧张。在一定范围内的需要主张依赖于已认识到的需要能得以满足,致力人的需要和能力发展所导致的社会结构转型,可能会导致类存在的改变,在制度上的不明确性暗示着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多样性,这种可能性由于类存在概念固有的多元评价而得到强化。

共产主义制度中的正义需要整合社会和个人的需要,所需要的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其不同阶段的生产条件和文化条件而变化发展。马克思的类存在概念支持了人是内在统一的观点,但它并不必然意味着各种需要之间是内在和谐的。实际上,他人自我实现的需要并不仅仅意味着对正义情境的超越,而实际上是在揭示正义问题会进一步分化。资本主义时期私有制和分工所带有的固定性、强制性致使劳动成为奴役人的手段而不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如果人类要使劳动得以实现,就应该使自己从旧的分工体系中解脱出来,在劳动中形成自己全面的综合的劳动能力,以适应不同劳动要求,把不同的社会职能作为互相交替的活动方式,个人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资本积累必然导致贫穷的积累,必然导致阶级分化,阶级对抗导致了相互竞争的权利主张,并因此产生了以正义诉求和权利宣称为特征的社会形势。“工人阶级不是要实现什么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由旧的正在崩溃的资产阶级社会本身孕育着的新社会因素”。[121]正义价值就是要在这种新社会因素中去寻找来源,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法权形式中客观存在着作为对立面出现的正义原则之社会基础和价值来源,这种对抗将会在新社会中消失,虚假意识的面纱也将被揭去。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将被清晰识别,两者将会得到圆满协调,社会成员不再需要站出来主张他们的权利。个体所面对的不再是将自己视为权利主体的问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的概念的秉持与把人视为权利主体的观念是交织在一起的。人类才能的这种发展,虽然在开始时要靠牺牲多数的个人甚至整个阶级,但最终会克服这种对抗,而同每个个人的发展相一致,个性的比较高度的发展,不得不以某些状况下牺牲个人的历史过程为代价。由于共产主义社会的成员意识到并逐渐获得了一种令他们的活动得到认可的社会需要,个体的创造性活动带来更适合于自身的发展,从利他主义的角度出发会适时调整他们的活动。尽管这可能大大减少出现正义等问题的情形,然而不能保证正义问题就会完全消失。

共产主义是在扬弃以往一切社会正义形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公平正义形态,共产主义实现之时也是正义的自行消解之日是一种误读。马克思主义是在考察公正与平等观念的历史发展中,揭示了资产阶级公平正义观的阶级实质,指出无产阶级的平等与正义要求是消灭阶级本身。人的发展是个体和社会进步的基本正义形式,是不可剥夺的社会基本权利与正义要求。共产主义社会是公平正义要求真正实现的社会,其根本价值趋向就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个体发展和社会整体进步之间所传达的正义力量的标准其实是一致的。人性不是某种抽象的存在,在其现实性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合乎社会规律与合乎人性的要求是吻合的,社会生产发展的方向就是人性进步的必然趋势。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如果说中国传统文化是用整个社会群体来消融单一的个体,自由主义是用个体来化简社会,那么马克思主义则是把社会关系作为人的本质而内置于个人之中,这种深层逻辑并不是简单从书面的文字意义中显现出来的。

四、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

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把正义看做对工人来说极为重要的价值观念,将劳动和正义看作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都是对工人劳动的价值肯定。马克思认为社会的基础和动力是社会生产而不是分配,物质生产和社会经济制度决定了正义的范式及其实质;物质生产的发展决定了正义内容的演变。正义只是一种价值判断,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客观的经济关系。分配本身并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而是对现实分配关系与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奥康纳认为,资产阶级思想的正义是分配性正义而非生产性正义,仅仅关照于个体而非社会的权利要求。鉴于当前日益的社会化体制的运行,“分配正义在一个社会化生产已达到高度发展的世界中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122]这种分配正义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测定,不能盲目顺应经济理性的指导,而要通过生产正义着眼于通过生产目的由交换价值向使用价值的变更,来完成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自由平等权利的真正实现必然要对社会整体经济结构作根本调整。人要进行生产活动必须进行相互交往,结成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各种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的状况反过来又制约生产的发展以及人们需要的满足程度。人的更高层次的需要往往是在社会交往中产生的,无论是调整各种复杂社会关系的公平正义,还是人们观念中的公平正义,都不是抽象的和凝固的,而是各个民族所处的社会历史状况的产物,其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以及与之关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具体情况。

正义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123]从正义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来看,在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分工还不发达且资源极度匮乏的状态中,生产没有剩余,没有产品可供私人占有,不存在占有观念,正义无法产生。在生产力充分发展、资源无限丰富的环境中,也是无需提出“各得其所应得”这样一种正义要求的。公平正义的客观性表征就是以生产方式为客观基准来审视社会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如果把人自身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看做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目标的话,那么社会关系的完善和物质生活的丰足无疑是其基本前提,正义在共产主义社会也不可能成为人类历史的遗迹。要解决正义问题,必须提高社会生产力,使人从大自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以此解决正义所必需的客观物质条件的匮乏问题。任何劳动成果的获取,就其性质上来看,都是社会合作的产物,是人们的共同劳动所得,要分配共同劳动所得,就必须有相应的分配标准。马克思否认正义的价值永恒化和中立化的观点,不允许将正义问题仅仅局限于在分配领域兜圈子。在消费得到满足以前,共产主义社会的总产品必须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以及用于应付不幸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从社会产品中扣除一般管理的费用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教育、公共医疗等费用,此外还要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基金。马克思用不无讥讽的语气调侃,在转移到私人消费领域之前,这种“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变成大打折扣了。

哈耶克强调,分配的正义性并不在于分配的最终结果是否平均,而在于分配的程序是否正当。正义不在于任何具体的分配结果,而在于不受阻碍地运用某种公平的程序。由于人们参与劳动的方式存在着不可通约性,从不同的角度审视,就意味着在分配所得时存在着不同标准,不同标准体现了不同的利益格局。各种主张的相互冲突甚至矛盾对立,协调各方的利益主张就必须要有一个被普遍认可或者不得不认可的标准以进行分配。在不同标准的可能博弈中,依据于特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所有制起着绝对支配的作用。马克思认为这种分配标准与所有制关系的直接联系,使得正义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并从根本上体现了不同时代的强势集团或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的利益要求,正义在其实质上无非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现。罗默说过,资本主义社会最初都是通过类似掠夺、奴役以及盗窃这样的方式确立不平等的资本所有权的,以这样的方式确立的不平等的资本所有权显然是不公正的。他批驳了资本的不平等分配通过道德上的途径获得的方式,“当剥削是一种不公正时,这不是因为剥削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而是因为在一个剥削的环境中所花费的劳动和所得到的收入是不公正的财产初始分配的结果。剥削性分配的不正义取决于初始分配的不公正”。[124]按劳分配的原则将保证劳动者处于平等的劳动条件下,不会再受到资本的剥削和压榨,从而消除了人与人之间冲突的根源。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这一分配原则仍然是不充分的,因为按劳分配原则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不能顾及劳动者个人情况的差异,他们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两者事实上所得到的是有明显差异的。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资产阶级的分配框架中,劳动者实质上仍维持着不平等。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无论分配关系如何变化,它们都是由所有制而非由劳动或价值创造决定的。作为对历史上的正义形态的总结,“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125]正义与社会生产结构和劳动制度有关,应该从生产正义入手来探寻社会生产和社会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以便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求索不平等产生的真正根源。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分配的正义性主要依存于生产方式而不是分配制度,只有依据生产正义,消除生产中的制度强制、劳动剥削、生产资料的私人不均等占有以及阶级地位的悬殊等经济社会不平等赖以产生的内在根源,不断消除生产领域中存在的不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分配的正义,进而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中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面临社会控制薄弱、价值多元、文化焦虑等社会现象,正义问题关注点聚焦在改造人类活动状况、实现人作为人的价值、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上。全球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和自身发展的特殊问题的双重性,决定了当代中国的正义理论应该以现实性问题为基础,以理想性问题为方向,“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126]以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为指导,借鉴现代西方的正义理论,从多重维度审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义问题,是一种内在的理论转换过程,体现了正义话语结构的转变。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美]托达罗:《经济发展与第三世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

[美]罗默:《在自由中丧失》,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美]詹姆斯·奥康纳:《自然的理由: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英]布莱恩·巴利:《社会正义论》,曹海军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

[美]罗默:《社会主义的未来》,重庆出版社1997年版。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法]拉法格:《思想起源论》,王子野译,三联书店1963年版。

赵祥禄:《正义理论的方法论基础》,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

袁久红:《正义与历史实践——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批判》,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程立显:《论社会公正、平等与效率》,《北京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张霄:《马克思与正义——评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中的一场争论》,《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3期。

曹玉涛:《“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论述评》,《哲学动态》2008年第4期。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网,2005年6月27日。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长宁区委党校教师,

华东师范大学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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