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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社会中的社会正义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在马克思后期其“阶级理论”和历史客观规律论都是对这种社会变革的深刻揭示,在他那里,变革社会中的社会正义就是要在变革中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所以要认识马克思的“社会正义”观,或者更准确的说是变革社会中的“社会正义”观,一方面就要对马克思“社会正义观”的形成历程做一个深入分析。

马克思的社会正义观:变革社会中的社会正义
——再读《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Karl Marx’s Concept of Social Justice:Social Justice in a Changing Society:Read the Debate on the Wood Theft Law

穆锋辉

[内容提要] 在马克思的青年时期,《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是其积极参与现实社会政治生活所得出的一个著作。在对当时德国社会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过程所出现的社会不公正现象进行批判的同时,其一方面关注的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问题,另一方面关注的就是这种社会变革的本质。在马克思看来,一个巨大的社会变革中必定会产生旧的社会正义原则的解体和新的社会正义原则的形成,在这种转变中原有社会正义下的依附者将不得不在这种变革中陷入被剥夺的状态,因为他们仍然会停留在旧的社会正义原则之下。其无法认识到这种原先的社会正义已经变得有名无实,并且成为自己生存的枷锁。所以在马克思后期其“阶级理论”和历史客观规律论都是对这种社会变革的深刻揭示,在他那里,变革社会中的社会正义就是要在变革中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

马克思本人所处那个时代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一方面从空间上说,这个变革是世界性的,从时间上说,其拥有着惊人的持续性,以至于在这种持续性面前,其早已将那些是非善恶的评价扔到了一边,任由你去赞颂或者谩骂。另一方面在广延上其有经济上的变革,也有政治上的变革,更有文化等其他方面的变革,可谓是无处不在的变革。在这些变革中,有好的,也有坏的,有人期待,也有人惧怕,更有人还不能觉察。但是人们的共同要求就是确定这种变革的内涵,或者说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因为这显然要比简单的去评价某些具体变革的好与坏,或者说善与恶更加重要。马克思毕生的精力几乎都花在了解释这个问题上,《资本论》正是他的最终成果,其虽然没有告诉人们具体该怎么办,但是正如他在第一版序言中所说:“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84]“问题本身并不在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所引起的社会对抗的发展程度的高低。问题在于这些规律本身,在于这些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并且正在实现的趋势。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85]也就是说这种变革本身是一种趋势,对于人们来说最重要的是理解这种规律,从而缩短和减轻这种变革的痛苦。然而理解这种规律可并不容易,对于马克思本人也是如此,其思想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实质上是从对“社会正义”的反思中开始的,这就是《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其后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法”的批判,其实关注的还是“社会正义”,而后到《巴黎手稿》中,马克思私有财产下的劳动异化问题,关注的正是私有制下“社会正义”的问题,但此处这个“社会正义”却还带着传统的意味,要求的是回归,虽然提到共产主义,但是这里缺乏现实的分析。再后来到《关于费尔巴哈提纲》及《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要求与传统的哲学决裂,其带来的更是对传统“社会正义”及其道德的彻底批判。在其后的《哲学的贫困》和《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关注的则是现实的“社会正义”,其从政治经济学入手对变革社会中的“社会正义”做了精辟的论述。并且将“武器的批判”与“批判的武器”相结合来实现现实的“社会正义”,但是随着1848年欧洲革命形势的此起彼伏后的一段沉寂,马克思认识到了在变革社会中“社会正义”实现的关键在于对于历史趋势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尽量的减轻“分娩的阵痛”,这也正是马克思《资本论》所要完成的使命。所以要认识马克思的“社会正义”观,或者更准确的说是变革社会中的“社会正义”观,一方面就要对马克思“社会正义观”的形成历程做一个深入分析。另一方面就要对马克思早先的著作也就是《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做深入的分析。本文正是要沿着这第二方面的道路来对马克思的“社会正义观”做点概括。

一、《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所谈的问题何以被马克思定性为“真正的现实生活问题”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可以说是马克思亲身参与社会政治的开始,在文章开篇马克思就指出地产分析问题是“极其重要的真正的现实生活问题”,并且明白的说道“现在演的是现实生活的戏”[86],这两句话一方面是针对其前两篇论文集关于讨论出版自由问题和纠纷问题而说的。与出版自由和纠纷问题上的不自由相比,林木盗窃法案背后的地产所有权问题当然可以算是真正现实的问题。另一方面所表达的是对莱茵省议会以及其背后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深刻拷问。在“林木盗窃法”的讨论中,莱茵省议会将农民捡枯枝的行为定义为“盗窃”,将农民世代存活所依赖的正常行为变成了“犯罪”,其给出的理由竟是所谓“修辞”问题,也就是说是否将农民捡枯枝的行为列为“盗窃罪”关键在于人们怎么去理解“盗窃”这个词。还有的认为正是因为不将捡枯枝定为“盗窃罪”,所以这种行为才经常发生。正如马克思所反驳的“照这样推论下去,这种立法者还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正因为打耳光不算做杀人,所以打耳光才成为如此常见的现象。因此必须决定:打耳光就是杀人。”[87]这种是非不分,颠倒黑白的说法其实一点也不意外,其背后正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需求。然而问题在于这种在地主与农民之间正常生产关系中习以为常的事怎么就变得不可容忍了,议会中的代表们为什么要千方百计的将这种捡枯枝的行为认定成犯罪呢?这里的答案就是“变革”,莱茵省的地主阶级千方百计的将农民的习惯权利剥夺掉的原因本质上是因为其已经不再是封建地主阶级,而转变成了带有地主性质的资产阶级,其正是要通过传统的法律等一系列手段来完成它的资本原始积累,另一方面就是将农民剥夺为纯粹的无产阶级。这个“变革”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88]并且“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宗教虔诚、骑士热忱、小市民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发作,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总而言之,它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89]然而这却是一个过程,是大部分国家在从封建国家过渡到资本主义国家中都要经历几乎相似的社会变革,尽管它们可能各有特点,并且耗时不同,但是其本质都是资本主义的社会变革。德国也一样,莱茵省议会所维护的已经不再是地主阶级的利益,其实质上是帮助既有的有产者地主阶级剥夺更多的公共财产,从而完成资本积累,反过来说就是对农民进行更加彻底的剥夺。在这种形势之下,或者说社会变革之中,最重要的就是认清历史趋势,那就是社会即将分裂为两个阶级,那就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莱茵省议会以及官僚阶层自然会站在未来的资产阶级一边。对于所谓农民大众的“社会正义”那恐怕是16世纪的事,19世纪的莱茵省议会责备它过于仁慈。[90]农民的“社会正义”只存在于其与地主组成主要社会关系的社会中,在一个向资本主义变革的社会中,农民的“社会正义”是不可能得到,有的只是血淋淋的资本积累和财产(新的生产资料)的激烈争夺。

马克思所说的“真正的现实生活问题”指的正是这种变革的本质,对现实问题本质的认知和理解才是真正的现实生活问题。农民要做的正是要维护自己已有的习惯权益,迅速的转换思想意识,认识到自己无产阶级的命运并且团结起来。然而对于分散的农民来说这些又是几乎不可能的,他们的团结只能等到新生产方式的绝对确定,或者说社会变革的几近完成,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他们缺乏“批判的武器”。那么对于一个民族国家来说,真正现实的问题又是什么呢?其并不是任由这种所谓的变革的历史趋势去自行其道,而是要认清趋势并且尽力去减轻这份变革的阵痛。国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利益维护的工具,但是任何社会变革都有其规律,也就是说不管什么变革,变成什么社会都应是有法可依的。国家最终要顺应的是这个变革,然而这个变革是一个过程,有其延续性,倘若在这个变革过程中一旦失去了对变革本身的合法性的维护,那么无论其是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对于这个国家的变革(这里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现代化的变革)都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马克思在批评莱茵省议会的时候指出:“省议会抹杀了捡枯枝、违反森林条例和盗窃林木三者之间的任何差别。在问题涉及森林条例违反者的利益时,它抹杀这些行为之间的差别,认为这些差别并不决定行为的性质。但是当问题一旦涉及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时,省议会就承认这些差别了。”[91]这里正是对变革过程中不公正问题提出的深刻批判。亨廷顿认为:“(当代)贫富之间、现代的社会精英与传统的人民大众之间、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巨大鸿沟——这是当今致力于现代化的那些‘旧社会’遭受的共同命运。”[92]而这些问题本身正是从社会变革中所留下来的,其根本原因正是在变革的过程中对真正的“社会正义”的维护的缺乏。这里我们当然要考虑到我们现在谈到的这些国家大部分都是曾经的帝国主义殖民地,其是被拉入这个变革之中,这是一种很好的解释,但是其本国政府对真正的“社会正义”的维护的缺乏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当代拉美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运动正是这样一个问题的集中爆发。

二、习惯权利和法定权利的争论:变革过程中的阶级分化与弱者的生存权

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关于习惯权利和法定权利的争论是很多的,马克思也作出了很多评论。在这个争论中马克思站在贫苦农民的立场上,公开申明为在政治上、社会上备受压迫的穷苦群众的利益和权利辩护,尖锐地揭露了封建贵族和地主阶级对劳动群众的残酷剥削,其强调农民的习惯权利是农民的基本生存权,虽然没有法律形式,但是其本质上是合“法”的,然而封建贵族和地主阶级其法定权利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其本质上则是不合“法”。封建贵族和地主阶级们则是强调自己的法定权利,并且力图取消农民的这些习惯权利从而维护自己的私人利益,并认为取消或者应该说剥夺农民的习惯权利是他们法定权利所应有的习惯权利。这场关于习惯权利和法定权利的争论从本质上说,其和当时在德国发生的社会变革是一致的,封建贵族和地主阶级正在资产阶级化,他们就是要利用现有的法律去尽量的占有或者说夺取现有的公共财产。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社会日益分化为两个阶级,那就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封建贵族和地主阶级正是要利用所谓的法律来完成这种分化。

在马克思看来,取消地方的贫民大众的习惯权利就是给了封建贵族和地主阶级任意剥夺的权利,其指出:“它们取消了各种地方性的习惯权利,但却忽略了各等级的不法行为是以恣意妄为的形式出现的,而那些等级以外的人的权利则是以偶然让步的形式出现的。这些立法对于那些既有权利而又受习惯保护的人是处理得当的,但是对于那些没有权利而只受习惯保护的人却处理不当。这些立法只要能在狂妄的欲求中找到哪怕是一点点合理合法的内容,它们就把这些狂妄的欲求变成合法的要求;”[93]也就是说在合法的外衣下掩盖的是它们可怕的贪婪。马克思举了修道院的例子,修道院被废除了,其财产也被私有了,修道院的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但是那些从修道院获得偶尔救济的贫苦农民的权利却没有人理睬。这样看似一个合理的买卖,其结果却是剥夺了农民的习惯权利。马克思认为这里的原因正是:“因为贫民的任何习惯权利都是来自某些所有权的不固定性。由于这种不固定性,这些所有权既不是绝对私人的,也不是绝对公共的,而是我们在中世纪一切法规中所看到的那种私权和公权的混合物。”这里其实已经说得很明白了,按照马克思成熟时期的思想来讲,就是整个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生产关系的变革中必然带来的就是传统社会关系的解构,传统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依赖关系也随之改变。农民之所以损失这些权利,是因为其在这个新的生产关系之中已经不再是农民,当然可以留个农民的名称,其已经被社会化为无产阶级。他能做的要么随着传统一同逝去,要么就只能自觉的从现实上转变成无产阶级,这样才能在这个变革社会中生存下去。

然而对于这些被剥夺了原本属于自己的那些习惯权利的农民来说,剩下的就是一个现实的生存问题,也就是生存权问题。“在贫民阶级的这些习惯中存在着本能的权利感,这些习惯的根源是肯定的和合法的,而习惯权利的形式在这里更是自然的,因为贫民阶级的存在本身至今仍然只不过是市民社会的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还没有在被有意地划分了的国家里找到应有的地位。”[94]这正是农民们面对的生存问题的本质,他还没有找到自己应有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穷人的习惯权利变成了富人的独占权”。并且这些富人还要“证明公共财产是可以独占的”[95],财产的私有正是财产所应有的本质。但是在马克思看来,立法者有义务在立法上保持公正,正如其所说的:(立法者应)“不是局限于替一个阶级的成员消除一切使他们不能进入更高权利领域的东西,而是给这一阶级本身以运用自己权利的现实可能性”。[96]也就是说有产者可以去占有财产,但是要通过公正的手段,像这种对公共财产的侵夺自然是不公正的。社会的变革是一个新社会诞生的准备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自然存在着传统的社会关系或者说产权关系向新社会的过渡,在这个过程中只有严格的采取公正的手段完成这个过渡才能使新的社会关系得到顺利的发展。农民的生存权问题正是如此,只有按照新的公正原则采取公平的手段为农民找到新的保障才能解决这个问题。说白了也就是说,即使让其沦为无产阶级,那也应给其无产阶级的保障,给其无产阶级的尊严。

三、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威的辩论:变革过程中就是要制造出“无产者”

在私人利益和国家权威的辩论中,马克思一直主张国家应该站在国家和“法”的高度而不是站在私人利益的高度。并且批判私人利益是:“把一个人触犯它的行为扩大为这个人的整个为人。它把法律变成一个只考虑如何消灭有害鼠类的捕鼠者,捕鼠者不是自然科学家,因此他只把老鼠看作有害的动物。”[97]也就是说在私人利益面前,法律只是其消灭敌人的工具,为了达到他的目的法律对于自身的原则却可以忽视。说捕鼠者不是自然科学家这里暗含了马克思当时的一个思想倾向,那就是在马克思看来法律应是从“法”而来,其有自身的原则,这种恪守自身原则的“法”在马克思看来就是科学。然而“我们看到,自私自利用两种尺度和两种天平来评价人,它具有两种世界观和两付眼镜,一付把一切都染成黑色,另一付把一切都染成粉红色。当需要别人充当自己工具的牺牲品时,当问题是要粉饰自己的两面手法时,自私自利就带上粉红色的眼镜,这样一来,它的工具和手段就呈现出一种非凡的色彩;它就用轻信而温柔的人所具有的那种渺茫、甜蜜的幻想来给自己和别人催眠。它脸上的每一条皱纹都闪耀着善良的微笑。它把自己敌人的手握得发痛,但这是出于信任。然而突然情况变了:现在已经是关于本身利益的问题,关于在后台(这里,舞台的幻影已经消失)谨慎地检查工具和手段的效用问题。这时,精明而世故的自私自利便小心翼翼而疑虑重重地带上深谋远虑的黑色眼镜,实际的眼镜。自私自利像老练的马贩子一样,把人们细细地从上到下打量一遍,并且认为别人也像它一样渺小、卑鄙和肮脏”。[98]这就是私人利益对待法律的态度,在他们那里,法律早已失去了公正的价值,并且已转变成了维护他们自私自利的工具,大多时候还带着伪善的面具。而贫苦农民却只能等待所谓的仁慈的施舍或者自认命运的惩罚,因为他们甚至连申诉和发言的权利都没有。“当问题有关林木占有者时,大小林木占有者之间的完全平等就成为定理,而当问题有关森林条例违反者时,不平等就变成公理。为什么小林木占有者要求得到和大林木占有者同样的保护呢?因为他们两者都是林木占有者。但是,难道林木占有者和森林条例违反者不都是国家的公民吗?既然大小林木占有者都有同样的权利要求国家的保护,那末,难道国家的大小公民不是更有这样的权利吗?”[99]事实上就是没有,这时的法律只针对有产者来说是法律,对于农民或者说无产者本质上不算法律,因为其根本没有为贫苦农民这个阶级划定地位,其所留下的就是无产阶级的地位,但是正是在这个过程之中贫苦农民所遭受的一切苦难都是有理难辩的。在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威的联合中,剥夺财产还只是一个目的,其更大的目的是要制造出“无产者”,是要强迫性的使贫苦农民无产阶级化。

在这部分辩论中,林木占有者们在法律的细枝末节上渗透他们的私人利益,其不但要求对捡枯枝的农民进行犯罪的惩罚,还试图将这种惩罚权划入自己的手中,其要求让林木看管者对这种犯罪作证,也就是让自己的私人利益为自己的自私自利作证,这是何其的不公正,但是在他们看来这却是应该的。甚至其还要求对那些犯罪的农民进行三倍甚至六倍的经济惩罚,并且还要举出冠冕堂皇的理由来掩盖自己的自私,看似其好像始终都是站在正义的角度。然而其行为的本质就是要将农民的生存权彻底剥夺,让其免费的为他们工作,这就是惩罚,他们深知农民根本拿不出那些罚金,要的就是在剥夺完公共财产之后,再来剥夺贫苦农民最后的东西,那就是他们的劳动力。然而贫苦农民们换来的却是一些冷水和面包作为口粮,这就是他们自私自利的正义。贫苦农民被制造成为纯粹的无产者,而原本该农民所享有的基本生存权和保障却没了,新的生存权保障又没有确立,他们完全只能是活在变革社会的夹缝之中。其所缺乏的不单是生存权,其缺乏的更是在这个变革社会中存活的地位和尊严,马克思一生都在为这些变革社会中的弱者的权益而争斗,其所要给予贫苦大众的不是衣食住行之所需,而是他们作为一个人的尊严。

四、物教下的社会正义:弱者生存权的基本保障

在《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公开声称:“为穷人要求习惯权利,但并不是限于某个地方的习惯权利,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所固有的习惯权利。我们还要进一步说明,习惯权利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一最低下的、备受压迫的、无组织的群众的权利。”[100]这里马克思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其为穷人要求习惯权利,是为一切国家的穷人要求他们所固有的习惯权利,也就是说马克思在当时就已经站在了为全世界穷人的利益而奋斗的立场,这点也许让我们想起了其高中年代在《青年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的崇高志向,那就是“选择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101],从而为大家献身的青年志向,在林木盗窃法的讨论中,其实质上已经意识到了当时发生的社会大变革,并且也认识到了这个变革的不可抗拒性,然而就算如此,其还是决定站在贫苦大众的立场为他们要求他们应该获得的权益。在对林木占有者的私人利益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其对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威相勾结的现象批判尤其强烈,在谈到议会要将林木占有者的奴仆也就是林木看守者的话纳称证言的时候,马克思批判说:“把林木占有者的奴仆变为国家权威的代表的这种逻辑,使国家权威变成林木占有者的奴仆。整个国家制度和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都应该沦为林木占有者的工具;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应该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102]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变革本身对于贫苦大众已经非常残酷,如果国家机关还站在私人利益一边,不去主张社会正义,那么贫苦大众将面临更加悲惨的境遇,所以说在当时马克思还期望着国家能够仁慈地为贫苦大众的利益考虑。第二,其指出习惯权利按其本质只能是最低下的、备受压迫的、无组织的群众的权利。这里所谓的习惯权利实质上就是在社会变革中弱者或者说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这里之所以说是弱者,原因就在于其处于社会底层、饱受社会压迫并且没有组织。最后一个原因最为重要,这也就是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最后号召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的原因。无组织的贫苦大众对于自己的权益是无法维护的,他们只能沦为新的资产阶级与官僚阶级的剥夺对象。

在这个大变革的社会中,人们将对先前一切的崇拜都转向了物,正如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案》中最后所说:“古巴野人认为黄金是西班牙人的崇拜物。他们祝贺黄金,围着黄金转圈歌唱,然后把它扔到大海里。假若古巴野人出席了莱茵省议会的会议,难道他们不会认为树木是莱茵省居民的崇拜物吗?然而下一次会议将会向他们表明:人们的拜物教就是动物崇拜。那时,为了拯救人,古巴野人将把兔子丢到大海里去。”[103]问题是他们能救得了人吗?答案肯定是不行的,人们的拜物教本质上是商品拜物教,凡是能被交易的都将成为他们的剥夺对象,连小女孩在林区捡几个野果都被视为不可容忍的,这种世代以来贫民的习惯权利在现在却成了犯罪,原因只是因为现在这些野果已经成为商品,并且被卖往荷兰。[104]这种赤裸裸的对传统的公共财产的剥夺却总是打着法律和伪善的面具“在这里,欺骗的方法是露骨的、赤裸裸的、甚至有意不加掩饰,因为它已经毫不犹豫地宣布自己是原则了”。[105]在这种商品拜物教下的社会正义,最终就是弱者生存权的基本保障,你可以将野果视为你的私有财产,但是当再有别的商品需求的时候,比如你发现贫民居住区的地下有大量矿藏的时候,你是不是连他们居住的权利也要剥夺,而你却还拿着所谓法律来回应,因为所谓的法律背后的政府官僚机构都将成为你的手脚。在这种变革社会中,或者说商品拜物教的变革之下,贫民大众生存权的基本保障就是最大的社会保障,所谓的传统法律,甚至文化都将成为他们身上的枷锁,因为原有的传统保障现在已经变成了剥夺他们自身的伪善的工具。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已经在我们那里完全确立的地方,例如在真正的工厂里,由于没有起抗衡作用的工厂法,情况比英国要坏得多。在其他一切方面,我们也同西欧大陆所有其他国家一样,不仅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且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发展。除了现代的灾难而外,压迫着我们的还有许多遗留下来的灾难,这些灾难的产生,是由于古老的、陈旧的生产方式以及伴随着它们的过时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还在苟延残喘。不仅活人使我们受苦,而且死人也使我们受苦。死人抓住活人!”[106]德国的贫苦大众所面临的境况正是如此,即苦于德国当时在社会变革中的资本主义的不发展,又苦于受虚伪的传统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的残酷剥夺,一方面没有无产阶级应有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传统的社会保障又被一步步的剥夺掉,可以说是生活在社会变革的夹缝中。那么在这个变革过程中,他们的出路又在哪,一条道路就是如马克思所说的将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但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民族化已经严重的阻碍了这条道路的发展。另一条道路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决不要在这上面欺骗自己。”[107]也就是说要迅速接受自己无产阶级的命运,只有在这个地位上才能争得新的社会保障。另外从民族国家层面讲:“一个国家应该而且可以向其他国家学习。”虽然“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108]关键就在于这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可问题就在于即使缩短了痛苦的时间,但是这痛苦的程度是否又能减轻呢,从长远来看是真正缩短了痛苦呢,还是将这份痛苦埋得更深了呢。社会的变革的趋势是一种历史规律,“时代的标志,不是用紫衣黑袍遮掩得了的。这并不是说明天就会出现奇迹。但这表明,甚至在统治阶级中间也已经透露出一种模糊的感觉: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109]这个深刻的社会变革从它诞生起就注定有着漫长的历史,只有当它的生命终结的时候它的变革才会停止,要想在这个大变革社会中生存下去,或者保证自己的生存权就要随着这个变革不停的变下去,并且不能再去期待所谓的奇迹,而应该时刻为自己的生存权的基本保障而斗争。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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