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专名和通名的指称

专名和通名的指称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前面谈到,在语言哲学中,关于名称的指称问题基本上有两种主要的理论。持后一种观点的人则认为,专名和通名都不具有自己的内涵或含义,因而也不具有自己的意义。通名都是内涵名词,它们指示一类主体,并且蕴涵某些特性。弗雷格也强调名称和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认为专名与对象相对应,概念词与概念相对应。专名必须对于对象有所描述才能指称一个对象。弗雷格把这种现象的出现归咎于日常语言的不完善。

第一节 专名和通名的指称

前面谈到,在语言哲学中,关于名称(包括专名和通名)的指称问题基本上有两种主要的理论。一种是由弗雷格和罗素提出、后来由维特根斯坦、丘奇、塞尔等人加以修改和补充的“摹状词论”或“描述理论”,另一种是由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主张的“历史因果理论”。对这两种理论的分歧,关键问题在于解释名称是根据什么命名的,或者说,人们是根据什么用某一名称去指称某一对象的。持前一种理论的人认为,专名和通名都具有各自的内涵或含义,它们实质上是一些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或者至少与这些摹状词同义。命名活动就是在思想上把一组限定摹状词或一组特征与一个名称联系到一起,也就是说,它依据于命名的对象具有这一组特征,或者说,依据于人们对这个名称的意义的了解。持后一种观点的人则认为,专名和通名都不具有自己的内涵或含义,因而也不具有自己的意义。命名活动不是依据于名称的内涵或含义,即不是依据于人们对名称的意义的了解,而是依据于名称与某个命名活动的历史因果联系,即依据于人们对某些有关的历史事件及其因果影响的了解。换句话说,按照前一种理论,名称之所以能够被用于给对象命名,是因为名称具有各自的意义,这种意义规定了名称的指称条件。按照后一种理论,名称并不具有上述那种意义,尽管如此,它们依据于某些命名活动及其因果影响,仍然具有明确的指称条件。下面,我们按历史发展顺序对这两种理论分别作较详细的阐述。

一、摹状词论或描述理论

摹状词论或描述理论可以说导源于密尔关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论。我们在第二章已经谈到,按照密尔的观点,专名没有内涵,它只起指示而不起包摄的作用。例如,某条狗可以被命名为“菲多”,我们可以用“菲多”这个专名去指示这条狗,可是“菲多”这个专名并不能提供任何关于这条狗的性格、活动等等的知识。但通名既具有内涵又具有外延,它们既能指示那些它们是其名称的人或物,又包摄或表示某些简单的或复合的特性,人们根据某些人或某些事物由于具有这些特性而成为这个通名所指称的对象。通名都是内涵名词,它们指示一类主体,并且蕴涵某些特性。这些特性就是通名的内涵。通名的外延一般指一个类的全体成员,如“人”这个通名指所有各种各样的人,“动物”这个通名指所有各种各样的动物,“苹果”这个通名指所有各种各样的苹果,如此等等。通名的外延是由它的内涵决定的,也就是说,凡是符合于某个通名的内涵的一切事物,都属于这个通名的外延。内涵是人们使用通名时依据的标准,人们根据一个通名的内涵去确定它所指的对象。根据这一观点,密尔把通名定义为:“通名通常被定义为那样一种名词,它们能够在同一意义上被真实地应用于不定数目中的每一个事物。”[1]不过,密尔承认,由于一个通名究竟有多少内涵是难于确定的,因此根据内涵以确定外延的作法是有些困难的。以“人”这个通名为例,通常认为“人”指的是那种有生命的、有某种外形的(如两足、无羽等等)、有理性的动物,凡符合这些特征的都是人。然而,理性是有程度差别的,我们很难确定理性低于哪种水平就不是人,也很难确定身材、容貌等等畸形到什么程度就不是人。由于这个缘故,他认为通名的含义不是十分精确的,不过,在日常生活中,通名在内涵上的这种不确定性并没有严重影响人们对通名的使用。

弗雷格在通名问题上继承了密尔的观点,而在专名问题上则有分歧。弗雷格也强调名称和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认为专名与对象相对应,概念词与概念相对应。对象既包括具体的事物,也包括抽象的事物。对象就是专名的客观对应物,也就是专名的指称。他说:“专名的指称就是这个名称命名的对象本身。”[2]我们在上一章已经谈到,弗雷格把专名理解得非常广泛,认为词、复合指号或表达式,只要指称了一个单一的对象,都可以看作是一个专名。因此,专名所指称的对象也很广泛,从具体的单个事物到某个确定的日期、地点、时间间隔等等,都可能是专名的指称对象。

按照弗雷格的观点,专名的指称只能是一个特定的对象,而不能是一个概念或一种关系。专名必须对于对象有所描述才能指称一个对象。他由此把普通的专有名词的含义等同于某些相关的限定摹状词的含义,从而把名称类化于限定摹状词,否认以简单记号出现的、代表特定个体的实体名称(如“柏拉图”、“伦敦”等等)能够独立地具有意义,认为这样的名称只有在一定语境中获得一定的摹状关系,才能有确定的指称和含义。弗雷格还承认存在着一些具有含义而无指称的专名(如小说中的虚构人物的名字“哈姆雷特”、“福尔摩斯”等等),和一些具有含义而无指称的表达式(如“金山”、“当今的法国国王”等等)。弗雷格把这种现象的出现归咎于日常语言的不完善。他说:“显然,这是由于语言不够完善,顺便说一句,甚至分析的符号语言也没有完全排除这个缺点。……在逻辑意义上完善的语言(逻辑符号系统)中,要求每个从已经引入的符号中作为专名并按照语法上的正确方式构造出来的表达式,实际上都指示一个对象;并且,在不能保证一个符号具有指称的情况下,就不能把它作为专名引进来。”[3]

至于通名的指称问题,与弗雷格所说的概念词和概念的对应有关他没有经常使用“通名”这个词,但从他的著作中可以看出,概念词也就是通名。他认为概念也就是概念词的指称,概念词是通过它的意义或含义而与概念相联系的,对象则隶属于相关的概念。他说:“普通的概念词的作用,恰恰在于表示一个概念。”[4]

弗雷格还从主词和谓词的关系这一角度论述了概念和对象的关系。在他看来,概念是作为谓词使用的,与此相反,一个对象的名称、即专名却完全不能当作语法上的谓词加以使用。他说:“就‘主词’和‘谓词’的语法意义而言,我们可以简略地说,概念是谓词的指称,对象则是那样一种事物,它决不能是谓词的全部名称,而可能是主词的指称。”[5]在一个语句中,代表同一对象的专名可以前后对换,对象和概念词则不能前后对换。他用“启明星是金星”和“启明星是一颗行星”这两个例句来说明这一点。他认为在前一个例句中,“启明星”和“金星”这两个专名代表同一对象,可以把它们前后对换,而语句的意义不变。在后一个例句中,“启明星”是专名,而“行星”是概念词,这两者不能前后对换,因为对象隶属于概念,这是一种不能颠倒的关系。尽管在后一个例句中只不过用“行星”一词取代了“金星”一词,可是这两个例句中的关系截然不同,因为“金星”这个词的指称是某种决不能作为概念,而只能作为对象出现的东西。诚然,弗雷格也承认,在日常语言中,我们往往把同一个词有时用作专名,有时又用作概念词。例如,“维也纳”这个词本来是一个专名,而在“只有一个维也纳”这个语句中,“一个”这个数词表示这里的“维也纳”一词是被当作概念词使用的。不过,他同时指出,我们不应当被这种现象所迷惑,而忽视概念和对象的区别,因为这里的专名之前有一个不定冠词(“一个”)。他说:“……单称的定冠词总是指示对象,而不定冠词则是与概念相伴出现的。”[6]

罗素对专名的指称问题也作了仔细的研究。在这个问题上,他的观点经历了一个很大的变动过程。在撰写《数学原则》(1903)那段时期,他继承迈农[7]、弗雷格的观点,认为事物是专名所指示的项,它既包括各种现实的存在物,也包括各种非现实的、虚构的东西。他说:“在我想出摹状词理论之前,迈农的那种理论在我看来是令人信服的。”[8]在他看来,可以把任何一个被提及的事物看作一个名词,而任何名词都可以作为语句的逻辑主词,对任何一个可以作为词句的逻辑主词所代表的事物都可以命名。因此,从原则上说,我们不仅可以用名称去指称任何存在于一定时间地点的具体事物,而且可以用名称去指称形形色色的抽象事物,还可以用名称去指称那些并不存在的事物,如“当今的法国国王”、“飞马”等等,甚至还可以用来指称那些从逻辑上说不可能有的事物,如“圆形的方形”等等。为了说明有这样一些非现实的、虚构的对象,罗素强调把“存在”(existence)和“有”(being)区别开来,认为这类对象虽然不具有“存在”,可是具有“有”。他说:“有是那样一种东西,它属于每一个可以设想的词项,属于每一个可能的思想对象,简言之,属于在任何一个或真或假的命题中出现的任何事物,以及属于所有这样的命题本身。……数、荷马的诸神、关系、妖怪、四维空间都具有有,因为,如果它们不是某种实体,我们就不能作出关于它们的命题。因此,有是任何事物的普遍属性,提到任何事物就是表示这一事物是有的。”[9]

此后不久,在撰写《论指示》(1905)一文时,罗素就抛弃了上述观点,认为过去那种看法会导致自相矛盾。以“圆形的方形并不存在”这个语句为例,罗素承认这是一个有意义的语句,可是,他又指出,如果真的有“圆形的方形”那样的东西,它就一定存在着,我们不能起初假定有这种东西,然后又否认这种东西的存在。他说,迈农的“这种观点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而反对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人们都承认,这样的对象很容易违背矛盾律。例如,这种观点主张,当今的法国国王是存在的,又是不存在的;圆形的方形是圆形的,又不是圆形的等等”[10]。为了排除这类矛盾,罗素对这种包含有不真实的或自相矛盾的事物的符号的语句进行分析,并在把专名和摹状词截然区分开的基础上,提出他那著名的摹状词理论。关于这种理论,我们将在下一节详述。

罗素在写《论指示》那段时期,认为专名的指称对象是我们亲知的事物,它们是一些非语言的实体。当时,他持逻辑原子论的立场,认为每个复杂之物都由简单之物组成,只有简单之物才有专名,复杂之物则没有专名。逻辑专名正是指示这种简单之物,而摹状词只具有描述的功能,不能直接指示亲知对象。他强调专名和个体之间的对应关系,即相对于一个个体而言,必定有而且只能有一个专名,专名是一个用以指称某一个体的简单符号,这个个体就是这个专名的指称对象。专名和个体之间只有命名这一种关系。后来,在他转入中立一元论后,认为构成世界的材料,既不是精神,也不是物质,而是一种既可形成为精神、又可形成为物质的中立材料。因此,专名所指示的对象便不再是一些非语言的实体或简单之物,而是这种中立材料,即“一簇簇所经验到的性质和关系”[11]。他这时认为,我们知道很多东西是复杂的,而无法确定什么是简单之物。“我们决不会经验到那种细微的殊相。”[12]他由此认为专名所指的对象也可能是复杂之物,而不仅仅是简单之物。与此相对应,他也不再强调普通专名和逻辑专名的区别。

总的来说,在名称的指称问题上,罗素关于名称不过是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的观点在西方语言哲学中起着重大影响,这种观点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指称问题上的“摹状词论”或“描述理论”的核心思想,即认为名称的指称是根据对象是否符合名称所包含的摹状词或描述内容来确定的。例如,“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的指称是根据某个人是否符合“古希腊的著名哲学家”、“柏拉图的门生”、“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第一本《形而上学》的作者”等等摹状词来确定的。这种理论的反对者却反驳说,人们在理解“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的含义时往往出现歧义,即人们往往对这个专名的含义作不同的理解。例如,某些人只知道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的一个著名的哲学家,写了《形而上学》这本书,另一些人只知道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门生,当过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如此等等,可是他们都不知道“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的全部含义,因此在确定专名的指称时会碰到困难。为了弥补这个缺点,维特根斯坦提出了“簇摹状词理论”。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原子论时期也持与罗素类似的观点,认为“名称表示对象”[13],“在命题中名称代表对象”[14]。这就是说,名称代表对象,对象是名称的指称。在他看来,名称和对象都是逻辑上简单的,也就是无结构的。名称和对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即指称关系。他说:“当被表示的物体用符号来表示时,我们也许是以最直接的方式使用‘表示’(signify)一词。……正是以这种方式以及多少与此类似的方式,一个名称表示一个事物,或者给事物一个名称。给事物命名就是给事物贴上一个标签;将来往往会证明,这么说在哲学上是有用的。”[15]

维特根斯坦也认为名称是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不过,与罗素不同,他提出“簇摹状词理论”,认为我们不能用一个限定摹状词去替换名称,这并不是日常语言的缺陷,我们用以与名称发生联系的是一簇或一组摹状词。在他看来,虽然一个名称不是一个缩略的摹状词,但它或者缩略了一簇摹状词,或者它的指称是由一簇摹状词决定的。维特根斯坦提出的这种理论还有一种较强的说法:名称只是被同义地定义为一簇摹状词,说名称的对象(例如,摩西)在这簇摹状词中有什么特殊的特性,这不是必然的,而说他具有这一些或另一些特性,则是必然的。他没有做其中任何事情那样的非真实情况,则是不可能的。

维特根斯坦的这种簇摹状词理论,受到塞尔、丘奇以及斯特劳森等人的支持。塞尔也认为一个名称的指称对象之被确定,不是根据一个单一的摹状词,而是根据一组或一簇摹状词,名称的指称对象就是从某种意义上说满足了该家族中足够数量的或大多数的摹状词的那种东西,或者说,满足一组摹状词的足够多数的那个对象就是与这组摹状词相联系的专名的指称。他说:“我认为,亚里士多德具有通常归之于他的那种种特性的逻辑总和或内涵析取,则是一个必然的事实。”[16]至于专名是否具有内涵这个问题,在他看来,如果这个问题问的是专名是否被用于描述对象的特征,那么答复是否定的;如果它问的是专名是否与它所指称的对象的特征有联系,那么答复是肯定的,不过这是一种松散的联系。塞尔认为他的这个观点调和了密尔和弗雷格的对立,因为他一方面承认专名不蕴涵摹状词,另一方面又承认专名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含义。

从弗雷格到维特根斯坦这些语言哲学家大多侧重于研究专名的指称,而较少研究通名的指称。与他们不同,逻辑实证主义者则侧重于研究通名的指称,特别是科学名词的指称。他们把密尔以来的传统的通名理论运用于对科学名词的分析,认为科学名词的意义由一组充分必要的条件说明,这组条件是人们从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关于某类事物的基本特征。科学家们根据这组条件来给这类事物下定义,符合这一组特征的事物永远是这个名称所指称的对象。科学名词的意义与有关的属性组合是同义的。它们的意义一旦确定下来,就固定不变了,正是这一点保证了前后相继的科学理论之间存在着连续性。可以看出,逻辑实证主义者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弗雷格、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观点,认为名称具有内涵,名称不过是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因为名称的指称是根据它们的内涵或意义确定下来的,名称的意义与其指称对象的属性组合是同义的。

从对以上这些哲学家的言论中,特别从密尔、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尽管他们之间在看法上有某些分歧,但大致有这样一些共同点:(一)专名和通名都是有内涵或含义的。在这一点上,诚然,密尔认为专名没有内涵,罗素一度从亲知理论出发认为普通的专名不是真正的专名,只有逻辑专名才是真正的专名,而逻辑专名是没有内涵的,不过,就他们的主导思想来说,仍然可以说名称是具有内涵的,至少就通名来说是如此,因此,名称不外是一些缩略的或伪装的摹状词。(二)专名和通名的指称是根据它们的内涵或含义来确定的。如果某一对象所具有的特性或特征符合于某一名称的内涵或含义,那么这个对象就是这一名称的指称。罗素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强调名称的内涵或含义与指称对象的属性组合是同义的,对象的特性或特征一一符合于名称的内涵或含义,这是确定名称的指称的必要而且充分的条件;维特根斯坦、塞尔等人则持较缓和的观点,他们在确定名称的指称时,不要求对象符合于名称的全部含义,而只要求对象符合于名称的足够多数的含义。(三)关于指称对象的本体论地位,迈农、弗雷格以及早期的罗素都认为名称的指称对象既可以是具体的事物,也可以是抽象的事物,甚至可以是逻辑上不可能的事物。后期的罗素否认这种观点,认为“金山”、“飞马”、“当今的法国国王”、“圆形的方形”等等虚构的或逻辑上不可能有的事物,不能成为名称的指称对象。不过,也有一些语言哲学家仍然承认抽象的事物(如数、类、关系等等)和虚构的事物(如小说中的人物等等)可以是名称的指称对象。关于最后这一点,我们在第十章还要详述。

二、历史的、因果的指称理论

与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主张的“摹状词论”或“簇摹状词理论”相对立,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提出了“历史的、因果的指称理论或命名理论”。克里普克侧重于研究专名的指称,普特南则侧重于研究通名的指称。斯特劳森和唐纳南在某些观点上可以说是这种理论的先驱。

克里普克认为,弗雷格、罗素等人的指称理论包含有一个难于克服的困难,这就是人们可能对同一个专名的意义作出不同的解释。例如,对于“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某个人可能把它的意义说成是“柏拉图的学生”,而另一个人可能把它的意义说成是“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不仅如此,甚至就某一个人而言,即使他可能对亚里士多德了解很多,但他仍然觉得很难找出一个恰当的限定摹状词来代替“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因此,举出亚里士多德的任何一个特征,都只不过是举出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偶然的特性。至于维特根斯坦提出的“簇摹状词理论”,他认为从日常语言分析的角度来看,它比弗雷格、罗素等人的“摹状词论”合理一些,但它也未能克服这个困难。

按照克里普克的观点,弗雷格、罗素以及维特根斯坦等人的指称理论的错误,在于他们把专名的含义与一个限定摹状词或一组限定摹状词的含义混为一谈。在他看来,一个专名指称一个对象,这不取决于这个对象具有某种特殊的识别标志,也不取决于这个对象具有某些独特的特性,以及专名的说出者知道或者相信这个对象具有这些特性。即使在某些特殊场合下,例如在对某一对象命名的场合下,有时是根据某个摹状词或者某个特殊的标记来给这个对象命名的。可是,在这种命名活动中,这种独特的识别标记不是作为命名对象的同义词,也不是作为命名对象的缩写词,而只不过是借此把所指称的对象固定下来。在此之后,即使情况发生变化,在对象不具有这些偶然特征的场合下,我们仍然可以用标志这个对象的这个专名去指称这个对象。他说:“让我们假定,我们的确用一个摹状词来确定某个专名的指称对象。即使我们这样做,我们也没有因而使该专名同义于那个摹状词。恰恰相反,我们使用专名固定地指称如此命名的对象,甚至在谈论假想情况时也是如此,在假想情况下,所命名的事物可能不满足有关的摹状词。”[17]

在克里普克看来,弗雷格、罗素等人在指称理论上的错误,还在于他们不了解专名是固定的指示记号,它在一切可能的世界中都指称同一对象。例如,“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即使在亚里士多德这个对象不符合通常归之于他的那些特性的情况下,仍然指的是亚里士多德。他说:“假设一个名称的指称是由一个摹状词或一组摹状词给出,如果这个名称的意义与那个摹状词或那组摹状词的意义相同,那它就不是一个固定的指示记号,它也就不一定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指称同一个对象,因为其他对象在另外的可能世界中也可能具有这样的特性。”[18]

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克里普克提出他的“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按照这种理论,专名是借助于某些与这个专名有关的历史事实而去指称某个特定的对象。例如,人们获得各自的名字,部分地通过各人的血缘关系,部分地通过一定的命名活动。“丘吉尔”这个专名之所以被应用到丘吉尔的头上,并不是由于丘吉尔这个人体现了“丘吉尔”这个专名的含义由以构成的那些特性,而是由于丘吉尔出生时就被他的父母取了这个名字,其他人认识他后也用这个名字称呼他,如此等等。克里普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起一条“传递的链条”,“丘吉尔”这个专名就沿着这条链条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站在这条链条另一端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用“丘吉尔”这个名字去指称丘吉尔,而不必知道丘吉尔的种种特征。也许,他只知道丘吉尔是一个政治家;尽管如此,只要他是站在这条链条上,他就能够用“丘吉尔”这个名字去称呼丘吉尔。他说:“通常,当一个专名被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时,确定该名称的指称的方式对于我们来说是不太重要的。只要不同的说话者给一个名字的指称以相同的指称对象,那么他们可能以不同的方式确定这个名称的指称这一点是无关紧要的。”[19]在这里,“丘吉尔”这个名字之所以指的是丘吉尔,并不是这个名字的“含义”在起作用,而是由于这个名字具有它的起源和历史。克里普克强调说,重要的问题不是名字的说出者如何考虑他是怎样知道这个名字所指的对象,而是这条实际的“传递链条”的建立。他说:“当一个名字沿着链条一环一环地传递过去时,这个名字的接受者知道了这个名字,他用这个名字指称的对象就会相同于他由以知道这个名字的人所指称的对象。如果我听见‘拿破仑’这个名字,而认为它是我的爱畜小土猪的名字,我就没有满足这个条件。”[20]克里普克承认他的这种理论不能排除人们可能用同一名字去指称不同的人或者不同的对象这样的可能性。他解释说,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不同的命名活动和这个名字沿着不同的传递链条传递下去所产生的结果。

关于如何给对象命名,克里普克认为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或者通过实物或动作来表示,或者借助于摹状词来规定名字所指的对象。他说:“这个最初的命名仪式或者是由一个摹状词确定指称,或者是通过实指来进行的。”[21]在谈到借助于摹状词以规定指称对象时,克里普克特别强调他的观点不同于摹状词论者的观点,他说:“……所用的摹状词与借助于它所引入的名字并不是同义的,只不过借助于它来规定名字的所指对象罢了。在这点上,我们的观点不同于通常的摹状词论者的观点。”[22]这就是说,当我们用某个限定摹状词,或者用某种独特地起识别作用的特性,去规定某个名字所指的对象时,那种特性所起的作用在大多数场合下并不是作为这个名字的同义词,只不过作为规定所指对象的手段。人们在规定名字的所指对象时,也可能根据对象的某些偶然的特性。因此即使对象不具有某种独特地起识别作用的特性,我们仍然可以用某个名字去指称这个对象。

克里普克还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他所说的“指称的确定者”与弗雷格的“含义”(sense)或“意义”(meaning)的区别。他在谈到巴黎的标准公尺(S)时说:“在模态逻辑的形式语义学中,一个词项t的‘含义’通常被看作是一个(可能是部分的)函项,这个函项把t在可能世界H中的指称对象分配给每一个可能世界H。对于一个固定的指示记号来说,这个函项是恒常的。‘含义’这个概念涉及‘给出意义’这个概念,而不涉及确定指称这个概念。在‘含义’的这种用法中,‘一公尺’具有一个恒常的函项作为它的含义,虽然它的指称是由‘S的长度’确定的,但S的长度并不具有一个恒常的函项作为它的含义。”[23]

按照克里普克的观点,与专名一样,通名也是固定的指示记号,它在一切可能的世界里都指称同一个对象。与专名一样,我们也必须记住一个通名的指称被确定的方式和它的含义之间的区别,不应把一个通名如何确定其指称的方式看作这个通名的同义词。关于通名是否具有含义,克里普克没有作出详细的说明;但他指出通常把属性的组合看作通名的内涵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通名一般说来并不表达属性。与专名一样,通名一旦被确定下来之后,也可以沿着传递的链条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它的指称对象也是由一条历史的、因果的传递链条决定的。他说:“种名可以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就像在专名的情况中那样,以致许多很少见过或者根本没有见过黄金的人也能够使用这个术语。它们的指称是由一条因果的(历史的)链条确定的,而不是由任何词项的使用决定的。”[24]人们把“黄金”作为一个说明某类东西的术语,别人发现了这种东西,我们对此也有所闻。于是,我们作为说话者团体的一部分,就获得了我们自己与某种东西之间的一定联系。这种东西被视为具有某种识别标志,其中有些标志对黄金来说可能不是真的。我们还可能发现我们关于这些标志的看法是错误的。如果发现一种理论描述了一种具有黄金的物理特性的物质,那么人们也可能仅仅据此就得出结论说,这种理论所说的物质就是黄金;然而后来事实证明,它所说的可能是“假金”。因此,对待所说的那种物质,必须像对待专名那样加以确定,即通过这种理论与一种物质的历史联系加以确定。当追溯这种联系时,最后可能发现所说的这种物质究竟是黄金、“假金”或者别的什么东西。

克里普克的指称理论虽然得到很多人的赞同,但也有不少人提出异议。例如,汉弗林(O.Hanfling)认为,意义和内涵是不可分的,因为意义的改变是由内涵的改变来说明的,内涵改变后意义不能不改变[25]。昂格尔(P.Unger)认为,克里普克把专名和通名同等看待是错误的,即使专名的指称可以因果地确定,通名的指称则不是如此[26]。路斯(M.M.Louce)主张以“用法指称论”取代克里普克的“因果指称论”,因为一个词的意义是由在一个语言共同体中通行的用法决定的,而一个词的指称是由这个词的用法决定的[27]

与克里普克相似,普特南也主张历史的、因果的指称理论,反对弗雷格、罗素等人的观点。不过,与克里普克不同,普特南侧重于研究通名的指称,特别是自然物的名称的指称。在他看来,通名,特别是自然物的名称(如“水”、“黄金”、“柠檬”等等),并不像弗雷格、罗素等人认为的那样具有内涵或意义,因为它们的指称不是通过与这些名称相联系的概念或摹状词而被确定下来的。普特南表示他反对把通名看作与构成某个类的成员应具备的一组必要而且充分的条件是同义的。在他看来,某些种属的词,例如“马”、“树”、“黄金”等等,它们的外延并不是通过预先规定的一组标准而被固定下来的。这些种属服从于某些客观规律,究竟哪些事物应归属于哪些种属,这取决于有关的客观规律,由于我们对这些客观规律没有透彻的了解,因此我们宁愿不对这些种属的外延作明确地规定,我们不认为根据“马”、“树”等词一定与某一组必要而且充分的条件同义,便能把它们的外延明确地固定下来。普特南还以“柠檬”这个通名为例,说明它的意义不是像罗素等人所说的那样,是通过把一系列特性(黄色的、厚皮的、酸味的等等)组合到一起而获得的,换句话说,不是依据于我们以为某种水果具有这些特性,便可以称之为“柠檬”,这种水果便是“柠檬”这个词的指称。他认为“柠檬”这个词的指称不是由这个词的内涵或含义决定的,而是取决于我们已掌握的一些范例或典范,人们一致认为它们是某个种属的自然物的模式。这就是说,我们之所以把某种水果称为“柠檬”,是因为这种水果符合于我们所掌握的这种水果的范例或规范,而不是因为它符合于我们预先规定的某些标准。

在探讨某一类自然物的范例或典范时,普特南提出了“本质属性”这个概念。按照他的观点,在一个自然种属的所有成员中,都有一种本质的属性,而一个表示这些成员的词的意义,就在于这个词与这种本质属性具有密切联系。他说:“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生活条件的变化,自然物的特征也可能发生变化,但只要它的‘本质’没有多大改变,我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某同一个词。”[28]这就是说,不论一个对象发生什么变化,只要它具有某个种属的范例所具有的那种本质属性,我们仍然可以把这个对象归之于那个种属。例如,如果“马”这个词所代表的动物具有马这种动物的本质属性,那么,即使这种动物的其他属性有所变化,只要这种本质属性不变,这个词的意义也就不变。

普特南还探讨了自然物的本质属性如何确定的问题,他以水为例来说明这一点。在“水”这个词的日常用法中,人们往往指着一杯水或一池水说:“这就是水。”他认为这是给“水”这个词下“操作定义”或“实指定义”。在科学中,人们则根据水的化学成分(H2O)来给“水”下定义,把任何具有H2O这种化学成分的液体称为“水”。普特南认为这个定义抓住了水的本质属性。他说,设想在另一个与地球十分相似的天体上,那里的水看起来与地球上的水一模一样,也就是能够满足我们对水所下的操作定义或实指定义,可是它的化学成分不同于地球上的水。在这种场合下,那个天体上所说的水,就不是我们地球上所说的水,因为它不具有H2O这种作为本质属性的化学成分。他说:“一旦我们已经发现在现实世界中的水是H2O,那就不会有一个可能世界,那里的水不是H2O。”[29]

与克里普克相似,普特南也认为在确定通名的指称时,“因果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科学名词为例,普特南认为,“原子”、“电子”等等科学名词与我们用以界说这些科学名词的摹状词并不是同义的,我们在确定科学名词的指称时,不是根据我们关于这些名词所指的对象的知识或信念,而是根据我们与这些对象之间历史地、社会地形成的“因果链”。他把人们首次使用某个科学名词的事件称为“引进事件”,认为人们对这个科学名词的每次使用只要相同于引进事件中的使用,那么这些使用就与这个引进事件因果地联系到一起。即使人们后来使用这个名词如此频繁,以致忘记他们最初是何时学到它的,但用这个名词指称他们过去用它所指称的那种物理量值的意图,却把他们现在的用法与过去的用法联系起来。因此,每个科学名词在人们现在拥有的词汇中的存在是由过去那些事件所构成的原因的产物,归根结底是以引进事件为原因的产物。一个名称以引进事件为发端依次地发展为后来的使用,就构成这个名称赖以历史地、社会地传递下去的因果链。他说,以“电”这个物理量值为例,富兰克林知道电是以电花或闪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其他人也许对电流或电磁铁有所了解,还有的人也许知道原子是由带正负电荷的粒子组成的。他们都可以使用“电”这个名词,而不必知道“电”这个概念的所谓“内涵”。其原因在于,他们每个人都通过某种因果链与电在其中得到描述的那种情况相联系。他还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完全符合于玻尔(D.Bohr)关于电子的理论描述,我们不是根据玻尔关于电子的理论描述来确定“电子”这个科学名词的指称。我们现在之所以把那种与玻尔所说的“电子”大致相似的东西称为电子,就是由于有一条历史的、社会的因果链把不同的研究者与这个名词所指的对象联系在一起。

与因果链这个概念相联系,普特南还提出前后相继的科学理论中的名词具有共同的指称。在他看来,尽管玻尔关于电子的某些信念是错误的,但当他使用“电子”这个名词时,他指的是电子。尽管我们的某些信念,甚至我们关于“电子”这个名词的科学定义中所包含的某些信念,也很可能是错误的,但我们用这个名词所指的也是电子。因此,“电子”这样的名词是跨理论的,也就是说,前后相继的科学理论中的名词具有共同的指称。人们通常借助于理论描述去说明他们所使用的某些科学名词的指称,不过,科学名词与有关的理论描述并不是同义的。当某个科学名词不能很好地说明某个科学名词的指称时,我们可以对这个理论描述进行适当的修改。例如,如果没有什么对象确切地符合于玻尔和卢瑟福(E.Rutherford)理论中对电子的描述,可是,有些粒子与他们所作的理论描述大致相似,譬如说,有同样的质量、同样的电荷等等,那么我们仍然可以认为他们所说的电子就是这样的粒子。因此,尽管玻尔和我们对电子的理论描述不同,但这个名词所指称的对象却是相同的。普特南写道:“我们应当承认玻尔所指的就是我们称之为‘电子’的那种东西。我们只是说,对于玻尔曾经称之为‘电子’的那同一种实体,我们现在有了另一种理论;玻尔的那个科学名词是有指称的。”[30]关于科学名词的指称问题,我们在第十章还要讨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