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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坚持真理必须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时间:2022-09-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全人类都必须在真理面前一律平等。真理标准是判断真理面前能不能人人平等的标准。受这种影响,也就认为真正的真理面前也就不能人人平等。而我们的真理、正义、道德、法律是真正的真理、正义、道德、法律,所以我们应该给他们平等。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刑法等级森严,即严格按照当事人的身份等级来规定刑罚。

坚持真理必须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个原则,也就是一个标准。但是,过去人们并不承认这个原则。

真理面前能不能人人平等的问题,实际是在正确反映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面前能不能人人都允许承认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拥护和正确运用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问题。但过去的理论把这个问题牵扯上“阶级性”问题,这里又不得不谈 “真理的阶级性”问题。

真理面前能不能人人平等,确实是一个真理有没有阶级性的问题。不首先解决这个问题,就不能解决在真理面前能不能人人平等的问题。我想,我们应该承认真理的起源不是起源于阶级的产生,而是起源于人类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推断和反映。在阶级还没有产生时,有的真理就已经产生了。真理不是阶级的产物,相反,阶级和真理是人的产物。真理是人为的。所以,人为的真理首先有人为性。因为真理有人为性,真理总是以人为本,不是以阶级为本。因为真理不是专为哪个阶级所为的,所以真理没有阶级性。真理不是阶级所为,所以,真理不能以阶级为本。为本不为本的问题很重要。本就是标准。不以阶级为本,就是不以阶级为标准。真理没有阶级性,是因为真理不只为哪个阶级的人所有,不只为哪个阶级的人服务,也不是只属于哪个阶级产生的。当然,某些具有剥削思想的人,因为他们的反映不能反映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愿望和要求,所以他们的错误多于真理。这是事实。但是,他们的反映也有反映成真理的时候。所以,真理决不能以拥有金钱的多少,或想获得金钱的多少来划分,而是以反映的正确性来划分。拥有许多钱财的人和想拥有许多钱财的人的意识反映首先代表的是他自己,并不都代表某个阶级。所以,硬用阶级作标准来划分真理和错误是错误的。真理的人为性、为人性是全人类性的。因此,真理的规范标准也是全人类性的。人类属性的真理和真理标准规范全人类的人。所以,全人类都必须在真理面前一律平等。决不能允许一些人有超越真理标准的特权或逃避真理标准检验和规范的特权。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真理,谁反映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谁就有真理。真理作为真理的标准,它是公平、公正、公开的。真理不因反映者家中钱财多少来决定。一个穷光蛋如果反映不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他还是没有真理。因此,在真理面前是不以阶级分高下的。在真理面前,不论你是哪个阶级出身的人,真理都是一视同仁的。那种反映正确的人就是无产阶级,反映错误的人就是资产阶级或剥削阶级的观点是错误的。“官无常贵,民无终贱”的情况是很多的。一个人的反映正确与否,不因他拥有的财产变化而变化,即阶级的变化而变化,就充分证明真理没有阶级性这一点。

真理面前能不能人人平等,是由真理标准来决定的。真理标准是判断真理面前能不能人人平等的标准。但只有真正的真理标准面前才能人人平等,错误的真理标准面前不能人人平等。过去,人们提出 “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本来这个口号是维护真理的。但我们错误地用阶级斗争实践作标准去反对它,把它认为是资产阶级的口号,认为是打着红旗反红旗,是为资本主义复辟服务的。错误地把有人给真理、正义、道德和法律强加了阶级性,就认为真理、正义、道德和法律有阶级性,应该有阶级性。认为你剥削我,我也剥削你。中国 “文革”中曾经作过这样的实践:把 “地、富、反、坏、右”集中起来吊打,做义务工,修桥补路什么的。认为你剥削阶级吊打我,对我不施仁政;我也吊打你,对你也不施仁政;你资产阶级不和我讲道德,我也不和你资产阶级讲道德;你资产阶级在你的 “真理、正义、道德、法律”面前不让我平等,在我的真理、正义、道德和法律面前我也不让你平等。如果这样,势必会形成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中去,无义的斗争永远不能终结。这显然是不对的。

既然不对,我们为什么又认为对呢?原因是我们把真理、正义、道德、法律看成是多标准的东西。认为真理、正义、道德和法律有资产阶级的标准、剥削阶级的标准和无产阶级的标准;你有你的标准,我有我的标准。这样,就无形中承认了真理、正义、道德和法律有资产阶级、剥削阶级的真理、正义、道德、法律,有无产阶级的真理、正义、道德、法律。在这种承认多真理、多正义、多道德、多法律的情况下,必然在思想上就形成了真理与 “真理”的对抗,法律与 “法律”的对抗观点。没有把它看成是正确和错误对抗的现象。殊不知真正的真理、正义、道德和法律是不会互相对抗的。如果真理与真理、正义与正义、道德与道德、法与法发生对抗,那么必然有一方肯定不是真理、正义、道德和法律,也就是说有一方真,有一方必假。所以,引起这个错觉的原因不是在于真理、正义、道德和法律的本身,而在于我们把不是真理、正义、道德和法律的误认为是真理、正义、道德和法律。这种误认,必然引起误认的后果。这种误认的后果就是把不是真理的当成真理,不是正义的当成正义,不是道德的当成道德,不是法律的当成法律。因此,把不是真理面前的不能人人平等,看成了真理面前的不能人人平等。受这种影响,也就认为真正的真理面前也就不能人人平等。就是说,他在错误面前不给你平等,你在真理面前也不给他平等。那是错误的。应该是:因为他的 “真理、正义、道德、法律”不是真理、正义、道德、法律,所以他才不让我们平等。而我们的真理、正义、道德、法律是真正的真理、正义、道德、法律,所以我们应该给他们平等。

是的,过去认为是 “真理、正义、道德、法律”的东西,很多都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初夜权”,这个封建农奴主强制与农奴的新娘同宿第一夜的特权,对农奴,特别是对农奴妇女来说是一种野蛮的迫害。但这种迫害在中世纪的欧洲,如苏格兰、法、德、瑞士等国就公开用法律作了规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刑法等级森严,即严格按照当事人的身份等级来规定刑罚。如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毁败自由人之眼者,毁败其己眼。”(第一百九十六条)“折断自由人之骨者,折断其己骨。”(第一百九十七条)“毁败平民之眼或折断平民之骨者,赔偿银一名那 (巴比伦的量制)。”(第一百九十八条)“毁败他人奴隶之眼或折断他人奴隶之骨者,半之。”(第一百九十九条)在中国封建社会,皇帝的意志高于一切,“朕即国家”“朕即法律”,他可以任意出入人罪。这些不能不说是奴隶主阶级,封建主阶级利用 “法”来迫害奴隶和被统治者的手段。这种手段显然是不平等的。但是,这种只为奴隶主和封建统治者服务的 “法”,到底算不算法?是不是法?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认真研究。我认为,法律是人的意识反映的结果,它的标准也应该是真理。法是人为的,法应以人为本,为人为本。以人为本,为人为本的法应该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只服从少数人的利益或阶级利益。由于上述奴隶主和封建统治者的行为反映的 “法”只为占少数人的利益服务,因此它不符合人类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绝大多数人的意志,绝大多数人的要求——这些客观存在。因此,它不是真理。它不是真理,也就不合理。不合理的 “法”,我们不应该承认它是法。法与理不应该相矛盾。矛盾的法与理应该以理为标准把法修改为合理的法。所谓真理、正义、道德同样如此。用真理标准去衡量,凡不符合真理标准的,我们就不承认它们是真理,是正义和道德。这些法律现今已被废除,根据 (标准)就在这里。

举例子说:真正的和平是不要战争的,打着和平的旗号挑起战争的 “和平”绝不是和平。同样,真正的法律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打着 “法”的旗号干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勾当绝不是法。真正的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打着 “真理”的旗号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错误的反映就不是真理。道德是正直的良心,打着 “道德”的旗号居心不良就不是道德。正义是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打着正义的旗号干不公正的、不利于人民的就不是正义。马克思也认为追求倾向的、不平等的,不是团结的,反动的、特权的法律不是法律。他说:“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不是团结的法律,而是一种破坏团结的法律,一切破坏团结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页)

那么,又怎么理解被称为 “法”的法律条文呢?显然,法律条文被称为 “法”,与政治的本质和非本质一样,是有区别的。政治的本质是正确的治。政治事务只是政治的非本质属性。法的本质是公平、公正、公开,而法律条文只是法的非本质属性。正像真理和错误来自意识,但意识只是真理和错误的非本质一样。政治来源政治事务,但政治事务不是本质。同样,法来自法律条文,但法律条文不是法的本质。因为它们之前还有更深刻的本质。本质作为法律条文的标准不可改变,而非本质的政治事务、法律条文可改变。本质作为标准改变,检验得到的就不是真理、正义、道德和法。而政治事务、法律条文等,不随现实改变就不能保证其法的本质。因此,法和法律条文要区别其本质和非本质来认识。这点认识是非常重要的。事物的标本变动关系,是标变本不变,本变就全变的关系。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没有讲清真理、正义、道德和法的本质和内容形式关系,从而错误地认为资产阶级有资产阶级的真理、正义、道德和法,无产阶级有无产阶级的真理、正义、道德和法。没有用本质作标准把它们区别出来。错误地认为真理、正义、道德和法不能超阶级、超时代、超民族。这种认识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反映真理、正义、道德和法的内容形式有的是不能超阶级、超时代、超民族的。但真理、正义、道德和法的本质——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是超阶级、超时代、超民族的。这正如仲长统认为对父命的 “孝”一样,“不可违而违,非孝也;可违而不违,亦非孝也。好不违非孝也,好违亦非孝也,得其义而已也”。也就是说:违与不违,孝与不孝,以义理为准,不以表面现象的形式为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方法不同、实践不同,过海的形式质不同,但过海的本质相同。这跟荀子的 “异状同所”“同状异所”“状变而实无别”是一致的。“异状同所”指形状不同,但质相同。“同状异所”指形状相同,但质不同。“状变而实无别”,指形状变了但质未变。这虽然是荀子的 “正名”论,但也适用于本质论。因为名是反映本质的,是本质的定义。恩格斯说,“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也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4页)。这种改变形式,就是为了符合真理。甚至有的真理、正义、道德和法的形式都永不改变。试想:“永不偷盗”不是超阶级、超时代、超民族的道德的话,哪个阶级、哪个时代、哪个民族允许偷盗呢?

真理从正确反映时起就是真理,错误从错误反映时起就是错误。正义、道德和法同样从正义、道德和法产生时起就是正义、道德和法。不是正义,道德和法的也同样从不是正义,道德和法产生时就不是正义、道德和法。但要知道,真理、正义、道德和法的有些内容形式是永恒的,有些是会转化内容形式的。内容形式变有的引起质变。有的反而内容形式不变就会引起质变。不论内容形式变不变,质不能变。真理、正义、道德和法的质变,就不是真理、正义、道德和法。与林则徐同时代的魏源说:“天下无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弊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这要辩证地来认识法的本质和法律条文。“法”的定义很广。只就法律的 “法”来说,也不是所有的法都变,或所有的法都不变。所以,是否是真理、正义、道德和法,随时要用它们的本质作标准衡量来确定它们的本质,确证它们的定义。这点我们决不要上伪真理、伪正义、伪道德、伪法律的当,不要认为不合理的法也是法,而应该坚持不合理的法不是法的观点。因为好与坏,是与非,是由本质来确定的。法的本质是公平、公正、公开,没有公平、公正、公开的本质的法就不是法。

错误的反映我们应该把它看成是无效的反映。错误的反映包括错误的 “真理”“正义”“道德”和 “法”。无效的反映正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样:“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无效。”但是,真理和错误有的是会转化的。转化不转化随时要用真理标准来确定。这样,我们在确定不是真理,正义、道德、法的 “真理”“正义”“道德”“法律”之后,在剩下的真正的真理,正义、道德、法律面前,是应该人人平等的,并且是必须平等的。谁不愿平等,谁想超越真理、正义、道德、法律凌驾于真理、正义、道德和法律之上,都是不行的。中国 “文革”的教训值得注意,法律面前不给别人平等的结果会误伤一些同志,对人民事业无利。

我们了解了使我们误认为真理、正义、道德和法律有阶级性,在真理、正义、道德和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的原因之后,我们怎样做到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呢?我们不妨从这个方面来看看坚持真理为什么必须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真理必须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首先要搞清什么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不然像过去争论的“是英雄创造历史,还是奴隶创造历史”,“未来靠群众,还是未来靠英雄”的问题一样,什么是 “历史”都搞不清,还讲什么谁创造历史。这不是空谈吗?历史,只不过是经历的史实。各人的经历不同,史实也就不同。英雄创造英雄的历史,狗熊创造狗熊的历史,人类创造人类的历史。个人的历史史实是自己个人创造的,共同的历史史实是共同创造的。把这些必须分析与综合,归纳与区别确认的史实说成是英雄创造的或奴隶创造的都说不过去。人类的历史是历史上的人共同创造的,谁在历史上创造了什么史实谁就创造了什么历史。今天的新闻就是明天的历史。谁不在创造新闻,谁又不在创造历史?只不过有些人的历史史实太平常多见,微不足道,不写在记录和反映历史的书本上罢了。个人的历史随个人的终结而终结,但个人的历史终结不会使整个人类的历史终结。这就证明了个人的历史不是整个人类的历史。但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是由一个个的人的历史组成的历史。一旦抽去一个个人的历史,也就不成其为人类的历史。

“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在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面前,人人都应该是平等。比如:在十进位的数学真理 “1+1=2”面前,人人都只能反映 “1+1=2”。谁也没有特权超出这个真理而反映 “1+1=3”。几何公理不论触犯谁的利益,谁也不准推翻这个公理。同样,哲学科学定律不论与哪个当权者的讲话相悖,都应该坚持哲学科学定律。因为你推翻不了几何公理和哲学科学定律。真理的标准是真理,谁也没有资格用错误作真理的标准。因此,在正义上,人人都只能服从公正的、人民的利益,谁也没有特权可以违背公正的、人民的利益。

在道德上,人人都只能心地善良,不做对绝大多数人无利的事,谁也没有特权心怀恶意做不利绝大多数人的事;在法律上,人人都只能遵纪守法,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做违法犯法的事。这样才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在正义、道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呢?因为,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是由人们在衡量人们行为的标准 (榜样和规范)面前人人平等来体现的,也只有在标准的衡量下才能体现平等不平等。这样,因为正义、道德和法律是行使真理的职权,代表真理作为标准检验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所以,只有做到人们在正义、道德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做到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一旦真理和法产生矛盾时,法应以真理为标准,决不能真理以法为标准。

人人平等,就是人人的权利、义务一致。如果像提倡运用理论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样只能运用我的理论,不能运用你的理论,就不是人人平等了。我提倡人人在真理面前平等,就是提倡不论仼何人,只要他反映的是真理,都应该坚持运用。不应该一些人的错误理论能运用,一些人的真理反而不能运用。当然,任何人的错误都不能运用。运用错误就不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爱干什么就干什么,只要出钱就行”,“想实行什么就实行什么,只要有权就行”的观点是错误的。决不允许任何人用权用钱骇人听闻地违反公理。

那么怎样做到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呢?就是人们的行为,即人们的实践要符合真理;实践以真理为标准,实践真理,实践的本身是真理,也就是要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作正确的反映。从我们现在认识的真理面前不人人平等的方面讲,一方面是法律条文规定的不人人平等,一方面是执法上的不人人平等。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存在一定的矛盾。一方面认为法律有阶级性,另一方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又认为:“只有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名副其实地实现。”(《法学辞典》)我认为,真正的法律决不能强加阶级性,加上任何阶级性的法律,都不是真正的法律。因为法律首先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调整了阶级关系。不首先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无从调整阶级关系,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由调整真理和错误的关系来实现的。一部正确的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使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阶级出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和财产状况等差别而有所不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只有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实现,私有制存在,资本主义存在的国家也能实现,也应该实现,也必须实现。亚里士多德说得对:“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国家才能国泰民安。”(《政治论》)

在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从1958年下半年 “大跃进”“人民公社”时开始,到1978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时止,历时20年。但这样的历史时期并没有像伟人们说的一样 “名副其实地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反,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得到了极大的体现。

在法律上不能首先就规定不能人人平等的法律条文,也不能提运用理论就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真理在法律反映上的首要要求。因为以贪官的错误行为为标准是不能做到人人平等的。在执法上更不能不做到人人平等。“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不但适用于原告、被告,也适用于检验的法官。法官的主张也应由法官举证。为官执法,应该 “循绳墨而不颇”,做到:“执权衡而无私,称轻重而不差”,“既然承认人人平等,那么,不管谁做了相同的错事,便应该受到相同的裁判”(高尔基 《马特维科热米亚金的一生》),“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当然,不管谁做了相同的好事,都应该受到相同的褒奖。不能 “同罪异罚,亲疏贵贱不一于法”,“小盗架上绞,大盗得逍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能把真理判给有错误的,把错误判给有真理的。这样做,就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做法是必须纠正的,我们应该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真理。这个真理,由法治来体现。法治由真理来规范。

真理面前的人人平等,包含人人有权认识真理,反映真理,坚持真理。人有弄清真理,反映真理和坚持真理的权利。任何党政组织不得搞愚民政策,以运用他的理论就作为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国事方面欺骗民众,隐瞒民众。在真理的反映上,应该给人以反映的权利,不得压制他人反映真理,更不得阻止他人坚持真理。这不是谁制定的命令,而是规律本身存在的律令。因为真理是不可隐瞒的,阻止真理的反映更不能。扼杀真理的坚持者更显示坚持真理的人的真理。所以,在真理面前只能给予人人平等的权利,否则,自己得到的将是错误,而别人得到的更是真理。

关于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也是现在不搞阶级斗争的基础理论,是调整真理和错误矛盾取代调整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建立理治和谐社会的基础理论。这一理论,是当前的执政党必须深入研究的理论。什么是阶级,什么是阶级斗争?列宁说:“这就是一部分人反对另一部分人的斗争,无权的,被压迫的和劳动群众反对特权的压迫者和寄生虫的斗争,雇工或无产者反对有产者或资产阶级的斗争。”(《列宁全集》第6卷,第383页)即无产阶级为政治上、经济上的翻身解放组织起来夺取有产阶级的政权、财权的斗争。斗争的形式是剥夺与反剥夺的形式。斗争的结果是引向肉体的冲突上去,达到最后的结局。不搞阶级斗争,就是不搞这样的斗争。不搞这样的斗争,阶级矛盾由什么来调整?就是由调整真理和错误的矛盾来调整。用调整真理和错误矛盾来调整阶级和阶级矛盾,也许有人会认为与阶级斗争是一码事。其实不是一码事。阶级斗争是暴力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革命。阶级斗争的实质和最终结果是通过人的肉体冲突达到一些人占有另一些人的财产,从而改变双方的阶级性。而用真理调整阶级矛盾不需要通过人的肉体冲突达到一些人占有另一些人的财产,从而改变双方的阶级,但用调整真理和错误矛盾调整阶级矛盾同样存在一些人的阶级转变。只不过这种转变是合理的,是用合理的手段从不合理的占有者手中合理地剥夺非法占有的转变。当然,用调整真理和错误矛盾调整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是好说不好实践的理论。这个理论的实现要通过消灭无产阶级来实现。而不是通过发展无产阶级,壮大无产阶级队伍来实现。消灭无产阶级的理论是马克思提出来的,是马克思对哲学理论的要求。马克思说:“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哲学不消灭无产阶级,就不能成为现实;无产阶级不把哲学变成现实,就不可能消灭自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5页)当然,马克思说的 “德国人”我们可以理解为全人类的人,消灭无产阶级不是消灭无产阶级的人的肉体,而是消灭无产阶级的无资产性。因为消灭无产阶级的人的肉体是消灭不了的,消灭也没有意义。消灭无产阶级的无资产性只有让无产阶级拥有资产,否则就没有其他办法消灭无产阶级的无资产性。消灭无产阶级的无资产性,就是从根本上做到让无产阶级拥有一定的社会资产,做到让无产阶级拥有一定的社会资产可以采取多种合理的手段。这种合理手段包括社会财富的合理占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待遇、慈善捐赠等。这种手段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比经济落后的国家实行得较好。在中国,这几年中央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符合这个理论。这个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任务就是消灭自己的无产阶级性的理论,实际就是 “共同致富论”。只不过换句话说可以延伸思考更多理论问题,解决更多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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